沙发(8932M)-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沙发(8932M)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41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6W112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677088.3
申请日:2010-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永乾
合议组组长:许媛媛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就本案所涉及的软包沙发而言,其座垫、扶手垫和靠背的外形轮廓和表面接缝分隔等均有较多的设计变化,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并且其设计变化位于一般消费者易于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由于在整体组成结构、座垫、扶手垫和靠背的具体外形轮廓和表面接缝分隔等方面的相同设计已形成大致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之间的区别位于视觉不易察觉的部位,且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全文:
针对201030677088.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730170517.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专利号为200930009930.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3:专利号为201030123250.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产品是三人位沙发,沙发包括底座、扶手、靠背、座垫、扶手垫及靠垫,扶手位于底座两侧并等长位于背部的靠背,靠背向后倾斜,靠垫的顶部弯曲贴在靠背顶部,靠垫的长度小于靠背的长度,靠背两侧一小部分未被遮住,扶手上部放置略微弯曲条状形的扶手垫,扶手侧面的前部及上部外沿位置有L形凹痕和椭圆形手柄。其中,靠垫表面具有间隔的两条竖向的凹陷接缝,分隔呈大致等宽的三部分,靠垫的每个部分大约中间位置有横向呈弧形的凹陷接缝,靠垫的整体呈膨胀、饱满轮廓造型,坐垫的表面也具有间隔的两条竖向的凹陷接缝,风格呈大致等宽的三部分,坐垫的每个部分表面略微向下凹陷呈凹弧形状,且大约在三分之一位置具有横向的凹陷接缝,坐垫和靠垫的每个部分都有两条竖向间隔的大致对齐的装饰缝线。(2)证据1所示沙发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仅在于:a、涉案专利扶手侧面有L形凹痕而证据1对应位置没有凹痕设计;b、涉案专利的靠背侧面是没有凹痕设计的平整表面,而证据1靠背侧面有凹痕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并且凹痕线条的有无是常见的设计手法,因而涉案专利与证据1实质相同,至少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3)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证据3的设计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具体而言,证据2中公开了扶手侧面具有L形凹痕的设计,证据3中公开了靠背侧面没有凹痕的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2019年05月15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并补充提交了包括证据4至证据14的共11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上述补充证据用于说明设计空间,说明该类沙发的整体形状、比例较为相似,但是座垫、背垫、扶手垫等的外形轮廓及表面凹陷接缝设计等变化多样,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任何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于同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发表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是2008年05月21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12月14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沙发,证据1公开了一种沙发的外观设计,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均为三人位沙发,沙发包括底座、扶手、靠背、座垫、扶手垫及靠垫,扶手位于底座两侧,靠背向后倾斜;靠垫的顶部弯曲贴在靠背顶部,扶手上部放置略微弯曲条状形的扶手垫;二者靠垫的形状和接缝分隔相同、坐垫的表面凹陷形状以及接缝分隔均相同、装饰缝线也相同,靠垫的长度均小于靠背的长度使得靠背两侧一小部分未被遮住。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涉案专利扶手侧面上部和前侧有一道L形的凹痕,证据1相应位置为光滑平面;(2)涉案专利的靠背侧面是没有凹痕设计的平整表面,而证据1靠背侧面前部有由上至下的一道凹痕设计。(详见涉案专利和证据1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案涉及的产品为三人位功能沙发,对于沙发而言,包括底座、扶手、靠背、座垫、扶手垫及靠垫的组成较为常见,但是就本案所涉及的软包沙发而言,其座垫、扶手垫和靠背的外形轮廓和表面接缝分隔等均有较多的设计变化,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并且上述设计变化位于一般消费者易于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除了具有相同的结构组成之外,在座垫、扶手垫和靠背的外形轮廓和表面接缝分隔方面均采用了相同的设计,使得二者呈现出趋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点(1)和(2)均位于沙发的侧面,并且都是侧面的凹痕装饰有无的差异,对该类产品而言,侧面本身并不是视觉关注的重点部位,并且凹痕装饰的有无相较产品整体而言比例较小,其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综上,相比二者在整体组成结构、座垫、扶手垫和靠背的具体外形轮廓和表面接缝分隔等方面的相同设计所形成的大致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二者之间的区别位于视觉不易察觉的部位,且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而,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相应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677088.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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