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08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280617.2
申请日:2017-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为龙
授权公告日:2017-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兴佰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G01N23/04;G01V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相应地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280617.2,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X射线发生装置(3);
探测装置(1);
可伸缩的伸缩连接件(2);
其中,所述伸缩连接件(2)的左端与所述探测装置(1)的顶端连接,所述伸缩连接件(2)的右端与所述X射线发生装置(3)的顶端连接,所述探测装置(1)、所述伸缩连接件(2)和所述X射线发生装置(3)连接形成n形,并且,所述X射线发生装置(3)的底面和所述探测装置(1)的底面平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伸缩连接件(2)包括左杆件(21)、右杆件(26)、中间杆件(23)、左锁紧件(22)和右锁紧件(25),所述左杆件(21)的左端与所述探测装置(1)的顶端连接,所述右杆件(26)的右端与所述X射线发生装置(3)的顶端连接,所述左杆件(21)的右端和所述右杆件(26)的左端均可轴向滑动地套设在所述中间杆件(23)中、或者所述中间杆件(23)的两端分别可轴向滑动地套设在所述左杆件(21)的右端和所述右杆件(26)的左端中,所述左锁紧件(22)位于所述左杆件(21)和所述中间杆件(23)的连接处并可选择地将二者锁紧,所述右锁紧件(25)位于所述右杆件(26)和所述中间杆件(23)的连接处并可选择地将二者锁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伸缩连接件(2)构造为:所述左杆件(21)、所述左锁紧件(22)、所述中间杆件(23)、所述右锁紧件(25)和所述右杆件(26)关于所述中间杆件(23)的中心面对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左杆件(21)上沿其轴向设有左刻度,在所述右杆件(26)上沿其轴向设有右刻度,所述左刻度与所述右刻度关于所述中间杆件(23) 的中心面对称;和/或
所述左杆件(21)和所述右杆件(26)与所述中间杆件(23)可拆卸的连接,所述左杆件(21)的右端部构造为向外渐缩,所述右杆件(26)的左端部构造为向外渐缩。
5.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杆件(21)、所述右杆件(26)和所述中间杆件(23)均是由碳纤维制成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伸缩连接件(2)的中央位置设有抓取防滑套(24)。
7.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杆件(21)的右端和所述右杆件(26)的左端均可轴向滑动地套设在所述中间杆件(23)中,所述中间杆件(23)的左端和右端都设有外螺纹;
所述左锁紧件(22)包括左胀套(221)和左锁紧套(222),所述左胀套(221)连接在所述中间杆件(23)的左端面,所述左锁紧套(222)套设在所述左杆件(21)和所述中间杆件(23)的连接处,所述左锁紧套(222)的内表面的右部设有与所述中间杆件(23)的左端的外螺纹旋合的内螺纹,所述左锁紧套(222)的内表面的左部构造为斜面,该斜面是沿所述左锁紧套(222)的轴向向外的方向朝向其轴线倾斜的;
所述右锁紧件(25)包括右胀套(251)和右锁紧套(252),所述右胀套(251)连接在所述中间杆件(23)的右端面,所述右锁紧套(252)套设在所述右杆件(26)和所述中间杆件(23)的连接处,所述右锁紧套(252)的内表面的左部设有与所述中间杆件(23)的右端的外螺纹旋合的内螺纹,所述右锁紧套(252)的内表面的右部构造为斜面,该斜面 是沿所述右锁紧套(252)的轴向向外的方向朝向其轴线倾斜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胀套(221)和所述右胀套(251)的壁厚均与所述中间杆件(23)相等;和/或
所述左胀套(221)和所述右胀套(251)均由铝镁合金制成;和/或
所述中间杆件(23)的外直径为25mm,壁厚为1.5mm,所述左杆件(21)和所述右杆件(26)的直径均为22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X射线发生装置(3)包括外壳(32)以及固定在所述外壳(32)中的微焦点X射线管(33)、X射线防护光阑(34)、逆变倍压高压发生器(31)和锂电池,所述外壳(32)内部充满绝缘油,所述外壳(32)由塑料制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动态X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探测装置(1)包括探测器(11)、连接在所述探测器(11)上的立杆(12)和为所述探测器(11)供电的锂电池,所述立杆(12)与所述伸缩连接件(2)的左端连接,所述探测器(11)为平板探测器或CCD型数字成像仪;和/或
所述探测装置(1)中的探测器(11)上具有有线接口、无线发射模块、以及控制有线模式和无线模式切换的切换开关,所述有线接口和无线发射模块能够与电脑通讯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为龙(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23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4441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771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8672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19262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9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9089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6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42524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
证据8:“手提式X射线像增强仪”,刘宇等,光电子技术,第16卷第4期,第338-344、348页,1996年12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了补充,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8704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
证据10:公告号为CN862036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7年06月24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58297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
在此次意见陈述书中,结合其提交的11份证据,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伸缩连接件。然而证据2已经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应地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9相应地公开了,即使有细微差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证据4、证据9的组合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5相应地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0相应地公开了,即使有细微差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9相应地公开了,即使有细微差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者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和证据2的组合相应地公开了,即使有细微差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或证据2与证据11的组合相应地公开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提交的证据9-11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陈曦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薛晓萌、韩国胜以及公民代理人金晓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请求人的意见与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没有新的意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一共提交了11份证据,其中证据1-7、9-11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8为中文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证据1-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证据1-1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便携式动态X光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二自由度便携式X射线成像仪,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说明书附图1-3):本发明包括图像探测器1、脉冲X光机2、滑动杆3、第一支架4、第二支架5、旋转驱动电机6、蜗轮减速器7、双向输出轴8、滑行驱动电机9、 减速器10、齿条11与爬行齿轮12。脉冲X光机2与滑动杆3下端固定,图像探测器1与第一支架4下端固定。旋转驱动电机6安装在涡轮减速器7上,涡轮减速器7具有贯通的双向输出轴8,双向输出轴8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第一支架4上端和第二支架5上端。涡轮减速器7的第一侧面和涡轮减速器 7第二侧面共同提供了由外部装置进行抓取的平面。滑行驱动电机9安装在减速器10上,爬行齿轮12安装在减速器10的输出轴上。齿条11固定在滑动杆3内部。滑动杆3上端套在第二支架5下端内,可以依据爬行齿轮12、齿条11的啮合运动上下直线移动。旋转驱动电机6转动带动涡轮减速器7的双向输出轴8转动,从而带动第一支架4和第二支架5共同转动,从而实现了扫描角度的变化。当外部装置抓住涡轮减速器7第一侧面和涡轮减速器7第二侧面后,可以调整扫描角度,以适应比如斜坡、窄缝等复杂的监测环境,可以倾斜扫描或者水平扫描,以增加应用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滑行驱动电机9转动带动减速器10的输出轴以及齿轮12转动,通过齿轮12、齿条11的啮合实现滑动杆3和脉冲X光机2一起相对于第二支架5 下端作上、下直线移动,从而可以调整扫描危险物品时的高低位置,做到极大程度上减小扫描死区。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X射线成像仪由探测器1、X光机2、第一支架4、第二支架5和涡轮减速机7构成,整体呈现n形。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可知二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具有可伸缩连接件,而证据1中的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在横向上不可伸缩。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X射线管与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以降低对待侧对象尺寸的限制并且应用范围更广。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2]-[0040]段,说明书附图2-5):请参阅说明书附图4所示,所述连杆装置4具体为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8,该伸缩连杆8枢接于转向关节5上;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为分体式结构。如果需要检测门、窗、柜子等大型物品,或者要检测高处物品(例如天花板、顶灯、烟感等),一个人手持伸缩连杆8连接的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在被检测天花板10的上方,另外一人手持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在天花板10的下方,检查天花板10内物品。请参阅说明书附图5所示,所述连杆装置4具体由一竖直立杆6、一横连杆7以及一能伸缩的伸缩连杆8组成;其中,所述竖直立杆6枢接于转向关节5上;所述横连杆7一端连接竖直立杆6,另一端连接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所述伸缩连杆8固定在横连杆7的中央;所述平板型面阵列探测器1、竖直立杆6、横连杆7和便携式微剂量X光机2形成一U型结构。当有些物品悬挂在高处(例如吊灯、吊扇、树枝),无法架设检测装置;或者有些被检物品可能会有爆炸危险,会危及操作人员安全,可采用本功能进行检测,操作人员采用这种功能,可以远距离检查可疑爆炸物11或者能够检查高处悬挂物11。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伸缩杆8可用于替换横连杆7,如此便可实现探测器与X光机之间距离的调整,从而有动机与证据1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共公开了四个实施例,其中仅附图4和附图5中的实施例涉及到伸缩杆8,附图3和附图6中虽然示出了伸缩杆8,但并未示出其与其他部件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并且说明书相应的文字部分(证据2说明书[0033]、[0039]段)也未提及伸缩杆8。证据2附图4的实施例中,伸缩杆8枢接于转向关节5上,通过该伸缩杆8可以调节使用者与探测器1之间的距离,而探测器1与X光机2之间的距离调整并不是由伸缩杆8得伸缩来实现的。并且,证据2附图5的实施例中,伸缩杆8设置在横连杆7轴向中段的一侧,在伸缩杆8的作用下,仅可以调整使用者与探测器1、X光机2、横连杆7所组成的整体之间的距离,而探测器1与X光机2之间的距离由横连杆7限定,是固定不变的。由此可见,证据2中并未公开采用伸缩杆8来调整探测器1与X光机之间距离的技术手段,也未给出请求人所述的伸缩杆8可用于替换横连杆7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减少成像死区、实现变换角度扫描、可在狭缝斜坡等复杂环境下使用的二自由度便携式X射线成像仪。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1中的探测器1和X光机2分别连接至第一支架4和第二支架5,而第一支架4和第二支架5之间通过涡轮减速器7来实现旋转从而扫描角度的变化,但是探测器1和X光机2之间的距离是不可调整的。在此基础上,由于证据2中的伸缩杆8也并未实现探测器1与X光机2之间距离的调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伸缩杆8替换掉证据1中的涡轮减速器7并进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此外,请求人并未使用证据3-11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经合议组审查,证据3-11中并未公开通过伸缩杆来调整探测器与X光机之间的距离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ZL20172028061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