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推盖吸管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57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4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66758.X
申请日:2017-1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方敏
授权公告日:2018-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冠天下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披露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推盖吸管杯”的ZL20172146675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11月3日,专利权人是宁波冠天下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推盖吸管杯,该吸管杯的杯体(1)设有盖体,杯体内的吸管(2)与伸出盖体的吸嘴(3)连接,吸嘴通过盖钮(7)折叠锁闭于盖体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设有向上球形凸起的顶面,顶面中间的一侧设有吸嘴腔,吸嘴腔的中间设有隔层,隔层的顶部设有出气孔(402),隔层的中心轴一侧设有管孔(403),隔层的另一侧设有吸嘴存储槽,吸嘴罩(6)通过盖体的扣槽(404)与盖体扣合,扣槽对称位于吸嘴腔两侧的顶面槽,盖钮(7)的两侧滑耳夹持固定于盖体与吸嘴罩之间滑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盖吸管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包括杯盖(4)和盖圈(5),盖圈套合设置于杯盖的边沿外径,杯盖与盖圈连为一体,盖圈的边沿外径设有向下延伸的内套圈(501),杯盖设有向下延伸的外螺纹圈(401),杯盖的外螺纹圈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推盖吸管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盖圈(5)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盖吸管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1)设有上下两个圈径,即杯体的下圈径小于杯体的上圈径。”
针对上述专利权,方敏(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6587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26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34964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月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7854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6610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300891003的中国外观设计的网页版公布公告信息打印页,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6102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19日;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65799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4月26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3085189的中国外观设计的网页版公布公告信息打印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3日;
证据9: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证据5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关于不清楚、不支持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盖体的盖圈(5)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则记载了“杯盖设有向下延伸的外螺纹圈(401),杯盖的外螺纹圈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连接”,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杯盖省略外螺纹圈,省略外螺纹圈的杯盖无法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配合,即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杯体与杯盖的密封”,故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5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继续审理。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方淼淼出庭参加,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5、证据8,证据9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证据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主要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其意见与请求书中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证据6、证据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发表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4、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4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推盖吸管杯,证据1公开了一种吸水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5):该吸水杯包括杯体2、杯盖1,杯盖1位于杯体2的开口处,杯盖1与杯体2通过螺纹连接,杯盖1上设置有外吸管13,杯体2内设置有内吸管,内吸管与外吸管13套接连通,饮用者通过吮吸外吸管13能够将杯体2内的液体吸出,杯盖1上转动连接有滑片12,通过转动滑片12能够将外吸管13折弯隐藏在杯盖1内,杯盖1包括盖体11和滑片12,盖体11为半球形罩体,盖体11内设置有固定座111,该固定座111上相邻设置有安装孔1111和通气孔1112,通气孔1112位于安装孔1111前部,通气孔1112与安装孔1111之间通过楔形面或者弧面过渡,盖体11的外表面对应安装孔1111与通气孔1112处设置有嵌槽114,嵌槽114对应固定座111设置,盖体11的外轮廓面上设置有用于嵌设滑片12的弧形容置槽113,滑片12嵌设在容置槽113内,能够沿容置槽113滑动,盖体11的外表面对应容置槽113的两侧各设置有弧形的导向槽112,滑片12为弧形片状体,滑片12的两端内表面各设置弧形的导向片121,两块导向片121嵌设在导向槽112内,滑片12设置在容置槽113内,通过导向片121沿着导向槽112滑移,滑片12能够沿着盖体11的外轮廓面正向或反向进行滑移转动,通过滑片12的正向转动能够将外吸管13折弯隐藏在盖体11的嵌槽114内,同时外吸管13折弯的部分贴合在安装孔1111与通气孔1112的过渡面上,将通气孔1112封盖。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推盖式吸管杯,其中杯体2、盖体11、内吸管、外吸管1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杯体、盖体、杯体内的吸管以及伸出盖体的吸嘴;证据1中盖体11为半球形罩体,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盖体设有向上球形凸起的顶面;证据1中还公开了盖体11内形成有固定座111,该固定座111上相邻设置有安装孔1111和通气孔1112,通气孔1112与安装孔1111之间通过楔形面或者弧面过渡,盖体11的外表面对应安装孔1111与通气孔1112处设置有嵌槽114,嵌槽114对应固定座111设置,滑片12能够沿着盖体11的外轮廓面正向或反向进行滑移转动,通过滑片12的正向转动能够将外吸管13折弯隐藏在盖体11的嵌槽114内,同时外吸管13折弯的部分贴合在安装孔1111与通气孔1112的过渡面上,结合证据1的附图2、3可见,上述固定座111的内腔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吸嘴腔,固定座111的内腔中设置有一竖向壁,该竖向壁的上端面即为安装孔1111与通气孔1112之间的楔形或弧形过渡面,该竖向壁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吸嘴腔中间隔层,通气孔1112形成于该竖向壁内,开口于竖向壁上端的楔形或弧形过渡面上,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隔层顶部设有出气孔,从附图3中还明确可见,安装孔11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管孔)位于竖向壁的一侧,嵌槽1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吸嘴存储槽)位于竖向壁的另一侧,外吸管13能够折弯隐藏在盖体11的嵌槽114内,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隔层中心轴一侧设有管孔、隔层另一侧设有吸嘴存储槽以及吸嘴折叠锁闭于盖体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中盖体上设置一吸嘴罩,吸嘴罩通过盖体上的扣槽与盖体相扣合,扣槽是对称位于吸嘴腔两侧的顶面槽,盖钮的两侧滑耳夹持固定于盖体与吸嘴罩之间滑动;也即本专利中在盖体上扣设一吸嘴罩,在盖体与吸嘴罩之间滑动夹持一盖钮,而证据1中滑片直接在盖体上前后滑动,也即上述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提供了一种推盖设计的替换方式。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旋合在杯体上的透气杯盖,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旋盖2旋转固定于杯身1口部,旋盖2与杯身1连接部上形成一台阶,台阶连设半球状部,半球状部与台阶处设有环形、径向内凹的环形槽22,与半球状部对应的半球形盖罩3对应环形槽22在内表面内凸设有环形台31,盖罩3通过内凸的环形台31扣住旋盖2内凹的环形槽22而定位,旋盖2与盖罩3装配后形成一半圆的滑动槽,滑片4对应滑动槽呈弧形状,装配后滑片4边缘部分41置于滑动槽中,用户可用手捏住滑片4的手指位43使滑片4在滑动槽中滑动,从而打开、闭合滑片4。由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推盖式吸管杯,与本专利、证据1技术领域相同,其中的旋盖2、盖罩3、滑片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盖体、吸嘴罩和盖钮,在旋盖2的半球形顶面上设置有槽22,盖罩3内表面内凸设有环形台31,盖罩3通过内凸的环形台31扣住旋盖2内凹的环形槽22而定位,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吸嘴罩通过盖体上的扣槽与盖体扣合,滑片4通过其边缘部分4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耳)被夹持固定于旋盖2和盖罩3之间进行滑动。由此可见,证据2中所公开的推盖设计方式与本专利中基本相同,其均是采用盖体上扣设一盖罩、滑片夹持在盖体和盖罩之间前后滑动的设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难想到将这种杯盖设计方式运用于证据1的杯盖中,这仅是吸管杯推盖设计的一种简单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本专利中的扣槽是对称位于吸嘴腔两侧的,而证据2中的扣槽22是环形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所能进行的常规改变和选择,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盖体包括杯盖(4)和盖圈(5),盖圈套合设置于杯盖的边沿外径,杯盖与盖圈连为一体,盖圈的边沿外径设有向下延伸的内套圈(501),杯盖设有向下延伸的外螺纹圈(401),杯盖的外螺纹圈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连接”。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茶隔滤网的水杯,其中(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水杯由杯盖1、滤网组件2和杯体3组成,杯盖1包括盖体11、盖塞12,盖塞12的外侧壁上设有第一外螺纹13,滤网组件2在其上部的内侧壁上设有第一内螺纹23,当杯盖与滤网组件组装时,第一外螺纹13与第一内螺纹23相配合。由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并结合证据6的附图1、2可见,杯盖的盖体11沿其边沿外径设有向下延伸的延伸部(该延伸部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盖圈),该向下延伸部与设有外螺纹的盖塞12之间形成有供滤网组件旋入的环形空间(该空间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套圈结构),滤网组件旋入该空间内通过其内壁上的内螺纹与内杯盖部分上的外螺纹相连接;由此可见,证据6中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相类似的杯盖连接方式,虽然证据6中公开的是杯盖与其下方滤网组件的连接,但同样的连接方式也可以适用于杯盖与杯体之间的连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证据6中所公开的这种杯盖连接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这仅是杯盖与杯体之间连接方式的一种简单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盖圈(即杯盖的向下延伸部分)以套合设置的方式设置于盖体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所能进行的常规改变和选择,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
a.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盖体的盖圈(5)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则记载了“杯盖设有向下延伸的外螺纹圈(401),杯盖的外螺纹圈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连接”,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杯盖省略外螺纹圈,省略外螺纹圈的杯盖无法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配合,即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杯体与杯盖的密封”,故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实施例一,该实施例一中记载了“盖圈套合设置于杯盖的边沿外径,杯盖与盖圈连为一体,盖圈的边沿外径设有向下延伸的内套圈501,杯盖设有向下延伸的外螺纹圈401,杯盖的外螺纹圈与杯体的杯口内螺纹连接”,即杯盖与杯体之间通过内、外螺纹连接;紧接着,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中又记载了“如图4所示实施例二,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盖体的盖圈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杯盖通过外螺纹圈处的密封圈与杯体套合”,也即实施例二是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省略了杯盖上的外螺纹圈,并通过在原外螺纹圈处设置密封圈来与杯体套合密封的,这与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所述盖体的盖圈(5)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的技术方案相一致,也即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如上所述,实施例二省略了杯盖上的外螺纹圈,并通过在原外螺纹圈处设置密封圈来与杯体套合密封,这个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清楚的。故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b.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盖体的盖圈(5)边沿外径对称设有圈耳(502),杯盖(4)省略外螺纹圈(401)”。证据7中公开了一种便于开盖的水杯,包括杯体1和盖合于杯体1的杯口处的杯盖2,杯盖2的外沿设有一供单指开启的凸耳21,凸耳21突出于杯壁设置(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1页,附图1-3)。由上述证据7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给出了在杯盖外沿设置便于开启的凸耳的相关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杯盖外沿上也设置上述凸耳结构(即本专利中的圈耳),以方便杯盖的开启,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凸耳的对称设计以及省略螺纹改为密封扣合,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所能进行的常规改变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杯体(1)设有上下两个圈径,即杯体的下圈径小于杯体的上圈径”;然而,杯体具有上下不同的圈径,在本领域中是很常见的,例如在车用水杯中,就通常将下圈径设计为小于上圈径,以使水杯更加方便地放入车载杯托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应予全部无效;鉴于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721466758.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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