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及其LED发光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及其LED发光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55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902233.6
申请日:2017-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严晓帆
授权公告日:2018-07-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丰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F21K9/232、F21K9/237、F21K9/238、F21K9/64、F21V7/30、;F21V29/507、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份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涉及专利号为ZL201721902233.6,发明名称为“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及其LED发光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3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丰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包括红外透射率大于0.8的灯泡壳、带有排气管的芯座、驱动器、灯头以及至少一个LED芯片2π发光的LED发光条;所述灯泡壳与芯座真空密封形成真空密封腔体,所述真空密封腔体内设有高导热率气体;所述LED发光条位于真空密封腔体内部,一面为设有LED芯片的发光层,另一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所述LED发光条两端分别通过一条金属线固定在芯座上,并与所述驱动器连接,所述驱动器固定在所述芯座下方,所述驱动器与灯头通过外电极引出线串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包括粘合材料和辐射降温材料,所述粘合材料为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辐射降温材料由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混合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包括云母粉、氧化铝、莫来石、氧化硅、碳化硅中的任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导热率材料为石墨、炭黑、石墨烯、碳纳米管、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导热陶瓷粉体的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发光条整体呈“∧”形、“∩”形、弧形、梯形或倒“凵”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发光条至少为两个,各LED发光条相互并联连接,所述发光条中部通过绝缘层连接,各LED发光条中部交叉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发光条中部设有通孔,所述绝缘层对应位置设有凸起部,与所述通孔相配。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器上涂覆有绝缘导热泥,所述绝缘导热泥连接到所述灯头上,所述绝缘导热泥由所述粘合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的混合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透射率大于0.8的灯泡壳为硅酸盐系玻璃泡壳。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泡壳采用A型泡壳、G型泡壳、PAR型泡壳、T型泡壳、烛型泡壳、P型泡壳、PS型泡壳、BR型泡壳、ER型泡壳或BRL型泡壳;所述灯头采用E12型、E14型、E27型、E26型、E40型、GU型、BX型、BA型、EP型、EX型、GY型、GX型、GR型、GZ型或G型。
11. 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包括金属基板、位于金属基板上的至少一串、以相同PN结方向串联连接的2π发光的LED芯片,所述金属基板背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包括粘合材料和辐射降温材料,所述粘合材料为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辐射降温材料由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混合而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包括云母粉、氧化铝、莫来石、氧化硅、碳化硅中的任一种;所述高导热率材料为石墨、炭黑、石墨烯、碳纳米管、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导热陶瓷粉体的一种或多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基板整体呈“∧”形、“∩”形、弧形、梯形或倒“凵”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LED芯片为蓝光LED芯片、红光LED芯片、绿光LED芯片、黄光LED芯片、紫光LED芯片中的一种或其任意组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基板上带有LED芯片的表面上设有荧光粉层,所述荧光粉层包括荧光粉和透明介质,所述透明介质包括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粉为YAG系列黄粉、黄绿粉,或硅酸盐系列黄粉、黄绿粉、橙粉,或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红粉或YAG系列荧光粉、硅酸盐系列荧光粉、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荧光粉的任意组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还掺有反光粉,所述反光粉为颜色与所述荧光粉层相近。”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15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051740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0日;
证据2:“日用玻璃制造技术”,王承遇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年4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333-335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 2051186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 2057827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7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 1060906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9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 20388044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
证据7: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锂铝硅系统透明微晶玻璃的研制”,楼贤春,搜索页面及论文全文复印件,共57页,声称其上传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 2037712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13日;
证据9:“简明涂料工业手册”,张传恺,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以及第115、208、209、218、300-303、306-311、514、515页复印件,共28页;
证据10:“石墨烯基材料——科学与技术”,Subbiah Alwarappan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6年6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5页以及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11:申请公布号为CN 1064820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3月8日;
证据12: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Table of Total Emissivity”,搜索页及其内容页、中文译文共5页,声称其上传于2016年4月13日;
证据13: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莫来石陶瓷在电学和光学中的应用研究”,靳正国等,声称上传于2013年12月9日,搜索页面及于1998年12月刊登于《地质找矿论丛》第13卷第4期的第85-89页,共6页;
证据14: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纳米高岭土”,搜索页及内容页共3页,声称上传于2007年12月20日,共3页;
证据15:申请公布号为CN 1036492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3月19日;
证据16: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电子产品结构材料特性和选择方法 第9讲 导热材料 (20100907)教学课件”,搜索页及内容页共24页,声称上传于2011年10月31日;
证据17: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白光LED中导热材料与发光材料的研究”,搜索页及内容页共63页,声称上传于2012年2月20日;
证据18: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界面导热材料研究进展”,搜索页及内容页共9页,声称上传于2016年6月18日;
证据19:请求人声称自“道客巴巴网”搜索之“热界面材料的性质及其应用”,搜索页及内容页共12页,声称上传于2013年5月18日;
证据20:授权公告号为CN 2059568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15日;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 2022529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
证据22:申请公布号为CN 1066417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10日;
证据23:授权公告号为CN 2049623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13日;
证据24:申请公布号为CN 1037912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5月14日;
证据25:授权公告号为CN 2035494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16日;
证据26:“LED照明工程实用技术”,周志敏等,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1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25、30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27:申请公布号为CN 1063323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月11日;
证据28:申请公布号为CN 1064395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2月22日;
证据29:授权公告号为CN 2058777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11日;
证据30:授权公告号为CN 2046931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7日;
证据31:申请公布号为CN 1066785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17日;
证据32:申请公布号为CN 1048045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7月29日;
证据33:请求人声称自“豆丁网”搜索之“铜金粉表面改性机理及其对金油墨光泽度影响的研究”,搜索页及内容页共64页,发表于2007年3月11日,声称上传于2017年8月19日;
证据34:“设计色彩”,陈旭等,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5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35:授权公告号为CN 2043286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13日;
证据36:申请公布号为CN 1038047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5月21日;
证据37:(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374号公证书(公证了证据7、12、13的获得过程);
证据38:(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375号公证书(公证了证据14、16的获得过程);
证据39:(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376号公证书(公证了证据17、18的获得过程);
证据40:(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377号公证书(公证了证据19、33的获得过程)。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LED发光条两端分别通过一条金属线固定在芯座上,并与所述驱动器连接”,而LED若要发光,必须要构成一个回路,LED发光条两端和一根金属线连接无法构成回路,因此,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基于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0也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高导热率材料”,“高”导致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11、15中记载“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其中的硅胶、环氧树脂、塑料均可以是透明胶、透明漆,且塑料也是一种聚合物,权利要求4、12中记载“所述高导热率材料为石墨、炭黑、石墨烯、碳纳米管、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导热陶瓷粉体的一种或多种”,其中“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均为导热陶瓷,因此,权利要求2、4、8、11、12、15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9、10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9、10、11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9、15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14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11-15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16-19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0-23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1、20-22、24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5、26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6、25、26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24、25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7公开或被证据27、28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7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9、30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4、9、10、26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9、10、11、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14、16-19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10-19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0-23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1、20-22、24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31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9、32-34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34、35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34、36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无异议,认为证据12、13、14、16、17、18、19、33不属于教科书、工具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2、请求人表示除了请求书中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15的结合公开应该修改为被证据11-13、15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19的结合公开应当修改为被证据10-13、15-19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34、35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34、36的结合公开应当修改为被证据4、34、3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34、3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之外,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
3、双方当事人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热辐射是全波段的,红外辐射只是红外线的,二者并不相同,并且不认为在证据4公开了热辐射转换层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红外辐射转换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不认可将驱动器固定在灯头下方以及LED发光条通过金属线固定在芯座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9公开了粘合材料,并且认可其中的粘合材料属于公知的材料,但认为红外辐射材料和高导热率材料混合不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3、4:专利权人认可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请求书中该权利要求的评述中涉及的证据公开也认可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材料;
关于权利要求5:专利权人认可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请求书中该权利要求的评述中涉及的证据公开但不认为发光条的形状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6:专利权人认为两个发光条通过绝缘层连接起到稳定稳固的作用。请求人认为两发光条之间必须绝缘;
关于权利要求7: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5与本专利中的结构并不相同,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8、9:请求人还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不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1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4、26公开了串联和PN结方向一致,坚持认为热辐射和红外辐射并不相同;
关于权利要求17:专利权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6、8、11、15、20-25、27-32、35、36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9、10、26、34为书籍,证据7、17、33为学位论文、证据13、18为期刊文章、证据19为会议论文、证据37-40为公证书,其公证了证据7、12-14、16-19、33的获得过程;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版权信息页中明确记载了“本书可供日用玻璃、硅酸盐、轻工行业的设计、科研、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阅读,也可作为日用玻璃行业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大专院校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和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的教学参考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定义,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U形灯丝的LED灯泡,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8]-[0020]段,附图1-3):该LED灯泡包括有泡壳1、排气管2、电引出线3和芯柱4,发光条5,发光条5为U形或圆形或半球形,一个驱动器6,一个灯头7,相互连接成一个整灯。发光条5通过电引出线3固定在芯柱4上,其电极经芯柱4的电引出线3、驱动器6、连接线a9、与灯头7相连,连接外电源,接通外电源、即可点亮LED可弯曲发光条5。泡壳1和芯柱4真空密封,构成一个真空密封的腔体10,所述腔体10内充有氦气或可高导热率气体,可把LED可弯曲发光条5工作时产生的热经所述气体的对流和传导再经泡壳1散发掉。泡壳1与芯柱4真空密封,即在泡壳1和芯柱4的连接用高温把二者熔封,构成一个真空密封的腔体10,把LED可弯曲发光条5和电引出线3的一端和LED可弯曲发光条5密封在真空密封的腔体10内。然后经排气管2把真空密封腔体10抽真空后充入氦气或可高导热率气体,真空密封腔体10内的低粘滞系数高导热率气体,例如为氦、氢或氦氢混合气,容易形成有效的对流散热、把LED发光条5工作时产生的热带走,保证LED发光条5的正常工作。发光条5包括有一个可弯曲的基板11(金属基板或者其它可弯曲材质基板),在基板11上串联或并联或串并联多个LED芯片12,LED芯片12与基板11是透明芯片,其中一部分为发蓝光的芯片,另一部分为发白光的芯片,多个LED芯片12之间通过连接线b13连接,基板11的两端为LED电极引出线14及其固定装置15。电极引出线14的面向LED芯片12的端面16裸露、以供连接线c17与芯片电连接。基板11由可弯曲的金属或其它可弯曲的材料制成,LED芯片12与基板11的四周涂有一层透明胶体和莹光粉层、LED发光条5还可用于制造高显色指数带有U形灯丝的LED灯泡,也可单独作为一种发光元件使用。LED芯片12有足够的数量,使所有的LED发光条5串联或并联或并联后的总驱动电压接近外交流电或外DC电源电压,构成LED芯片360度发光的高压LED发光条。
其中,带有U形灯丝的LED灯泡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LED灯丝灯,芯柱4、排气管2、泡壳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芯座、排气管和灯泡壳,从图1中可以看出排气管2与芯柱4设置在一起,即技术特征“带有排气管的芯座”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泡壳1和芯柱4真空密封,构成一个真空密封的腔体10,腔体10内充有氦气或可高导热率气体,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灯泡壳与芯座真空密封形成真空密封腔体,所述真空密封腔体内设有高导热率气体”,驱动器6、灯头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器和灯头,虽然说明书第[0019]段第2行提及“LED芯片与基板11是透明芯片”,然而第1行中还公开了“发光条5包括有一个可弯曲的基板11(金属基板或者其他可弯曲材质基板),在基板11上串联或并联或串并联多个LED芯片12”,当基板11为金属基板时其并非透明材质,因此,发光条5也是2π发光,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LED芯片2π发光的LED发光条,其密封在真空密封的腔体10内,即位于真空密封腔体内部。并且结合图2公开的内容可知,发光条朝外设置有LED芯片的一面为设有LED芯片的发光层; 发光条5通过两端的电引出线3固定在芯柱4上,其电极经芯柱4的电引出线3、驱动器6、电连接线a9与灯头7相连,即表明LED发光条的电极与驱动器连接,电连接线a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外电极引出线,驱动器与灯头通过电连接线a9串联连接。从图1中可以看出驱动器6设置于芯柱4的下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灯具为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LED发光条另一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其灯泡壳的红外透射率大于0.8,而证据1中的LED灯具并未设置红外辐射转换层,也未对灯泡壳的红外透射率做出限定。(2)权利要求1中的LED发光条两端分别通过一条金属线固定在芯座上,而证据1中只公开了电引出线3,未公开其具体材质;(3)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器固定在所述芯座下方,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驱动器6设置于芯柱4的下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强散热、选择合适的导电线以及提高电气连接的稳定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热辐射材料的LED灯丝及LED灯丝球泡,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29]段,图1-5):一种带热辐射材料的LED灯丝10,包括线型支架、LED发光单元组和荧光粉层5,所述线型支架包括线型基板单体1和位于线型基板单体1两端的电极引脚6;LED发光单元组位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正面,所述LED发光单元组包括22个沿线型基板单体1长轴方向呈直线状排布的LED发光单元3。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设有热辐射材料层2。热辐射材料层2为由热辐射率大于0.9石墨烯材料组成的石墨烯层,石墨烯材料通过与有机粘结剂混合后涂覆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泡壳体采用玻璃壳体。即证据4公开了LED发光条另一面设有热辐射转换层,并且由于证据4同样在LED灯丝的背面有一层热幅射材料层使得LED发光单元在工作时产生的热量传导到热幅射材料层后,一部分热量可以通过热幅射的方式散发出去,从而达到良好的散热效果,即LED发光条另一面设有热辐射转换层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LED发光条另一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增强热量向外辐射,提高散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中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对其进行改进,并且红外辐射是热辐射的常见形式,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使用热辐射转换层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红外辐射转换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得到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灯丝灯。并且证据4中还公开了泡壳体采用玻璃壳体,而常见的用于灯泡泡壳的玻璃包括石英玻璃,其具有极高的红外光透光率(例如,证据2第335页第8.2.1.5节就记载了“石英玻璃是电光源、半导体、光通信、激光技术的基础材料,……,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良好泡壳材料,……,例如,有极良好的透光性能,紫外、可见、红外光线都有极高的透过率(90%)”)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4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选择红外透射率大于0.8的石英玻璃作为灯泡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证据1中只公开了电引出线3,未公开其具体材质,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金属线是最常用的电引出线材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证据1附图中仅公开了驱动器6设置于芯柱4的下方的基础上,为了电气连接的稳定性而将驱动器固定在芯柱下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包括粘合材料和辐射降温材料,所述粘合材料为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辐射降温材料由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混合而成”。证据4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5]):热辐射材料层2为由热辐射率大于0.9石墨烯材料组成的石墨烯层,石墨烯材料通过与有机粘结剂混合后涂覆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可见证据4中的热辐射材料层也是包括粘合材料(有机粘合剂)和辐射降温材料(石墨烯层)的,而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均为常见的粘合材料,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用于与辐射降温材料混合制得热辐射转换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中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对其进行改进,并且红外辐射是热辐射的常见形式,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热辐射转换层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红外辐射转换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加强散热,尽可能选用红外发射率高的辐射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证据4中作为热辐射材料的石墨烯本身也是一种高导热率材料,在此基础上,在辐射降温材料中根据需要加入合适的高导热率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包括云母粉、氧化铝、莫来石、氧化硅、碳化硅中的任一种”。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前述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高红外发射率材料,将其中的任一种应用于红外辐射转换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高导热率材料为石墨、炭黑、石墨烯、碳纳米管、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导热陶瓷粉体的一种或多种”。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前述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高导热率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发光条整体呈‘∧’形、‘∩’形、弧形、梯形或倒‘凵’形”。参见证据1的附图1、2可知,LED发光条整体呈‘∩’形已经被证据1公开,其余形状也是本领域的常见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LED发光条至少为两个,各LED发光条相互并联连接,所述发光条中部通过绝缘层连接,各LED发光条中部交叉排列”、“所述LED发光条中部设有通孔,所述绝缘层对应位置设有凸起部,与所述通孔相配”。证据24公开了一种线状LED光源、线状LED灯及线状LED光源的制备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5]-[0043]段,图1-8):一种线状LED光源100包括一金属基板1、若干个LED晶片2及至少一个封装件3,作为一个较好的实施例,所述金属基板1的两端分别为线状LED电源100的正负极,为了更好将本发明的LED光源100进行安装,可在所述金属基板1上开设安装孔12。优选地,所述安装孔12可开设在金属基板1的中间位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LED发光条中部设有通孔”),并且从附图6、7可以看出,LED发光条为两个;各LED发光条中部交叉排列。金属基板1可以根据需要弯折成预定的形状。多个弯折后的LED光源100可以进行串联或并联,组成多种组合的光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LED发光条至少为两个”)。说明书第[0041]段还公开了:如采用一个或多个线状LED光源100并联连接应用时,则芯柱30上两条电极分别与各线状LED光源100的两个电极连接;可通过焊接等方式连接;如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线状LED光源串联或串联成一个整体后,再将该整体与所述芯柱30连接时:所述芯柱30的两个电极分别与起始LED光源的电极和结束的LED光源的电极连接;可通过焊接等方式连接。证据24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4同属于LED条状光源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光源产品的周向发光更为均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对其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两个并联发光条在中部交叉时引起短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中部通过绝缘层连接,而在发光条中部设有通孔的基础上,与之相交叉的发光条在绝缘层的对应位置设有凸起与该通孔相配合以保持两发光条的固定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器上涂覆有绝缘导热泥,所述绝缘导热泥连接到所述灯头上,所述绝缘导热泥由所述粘合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的混合而成”。证据27公开了一种无频闪LED灯丝灯,其中包括能够对驱动电源9进行有效散热的散热结构,散热结构为驱动电源9的表面外包裹的一层散热物质形成的散热层8,包裹有散热层8的驱动电源9置于金属灯头1的内腔中,散热层8与金属灯头1的内壁接触连接,以使驱动电源9的热量通过散热层8传递给金属灯头1导出,散热物质为散热泥或散热胶,这样驱动电源9的热量可通过导热胶或导热泥传递给金属灯头1并散发出去,有效地防止了驱动电源9因功耗稍大而导致驱动电源9温度升高的问题。在此,导热胶可为导热灌封硅橡胶或导热灌封环氧胶;导热泥为由有机硅材料、导热填料及高分子硅油混合制成的材料或膏状的导热硅脂。证据27中公开的散热物质为散热泥或散热胶,即导热胶或导热泥,而用于LED灯灯头中的导热泥显然应该是绝缘的,因此,特征“所述驱动器上涂覆有绝缘导热泥,所述绝缘导热泥连接到所述灯头上”已经被证据27公开,且其在证据2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驱动器上产生的热量通过绝缘导热泥传递到灯头而发散出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7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对其进行改进, 而绝缘导热泥由高导热率材料混杂能使其成泥状的粘合材料制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红外透射率大于0.8的灯泡壳为硅酸盐系玻璃泡壳”。然而红外透射率大于0.8的硅酸盐系玻璃是制作作为灯具玻璃泡壳的常用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灯泡壳采用A型泡壳、G型泡壳、PAR型泡壳、T型泡壳、烛型泡壳、P型泡壳、PS型泡壳、BR型泡壳、ER型泡壳或BRL型泡壳;所述灯头采用E12型、E14型、E27型、E26型、E40型、GU型、BX型、BA型、EP型、EX型、GY型、GX型、GR型、GZ型或G型”。证据29涉及一种带有热辐射材料的电源内置LED灯丝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进一步地,上述泡壳体采用A型泡壳、或G型泡壳、或PAR型泡壳、T型泡壳、烛型泡壳、P型泡壳、PS型泡壳、BR型泡壳、ER型泡壳或BRL型泡壳;灯头采用E14型、或E27型、或E26型、或E40型、或GU型、或BX型、或BA型、或EP型、或EX型、或GY型、或GX型、或GR型、或GZ型、或G型。可见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全部灯泡壳类型、除E12型外全部灯头类型都已被证据29公开,证据30涉及一种LED灯泡壳,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灯头6为E14、E12、B15d、E26、E27、B22d等常规灯头形式。并且上述所有灯泡壳以及灯头类型均为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灯泡壳和灯头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关于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红外辐射散热的LED发光条,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热辐射材料的LED灯丝及LED灯丝球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29]段,图1-5):一种带热辐射材料的LED灯丝10,包括线型支架、LED发光单元组和荧光粉层5,所述线型支架包括线型基板单体1和位于线型基板单体1两端的电极引脚6;LED发光单元组位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正面,所述LED发光单元组包括22个沿线型基板单体1长轴方向呈直线状排布的LED发光单元3。LED发光单元组与线型基板单体1两端的电极引脚6串联连接;蓝光LED芯片之间通过金属导线4依次串联连接。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设有热辐射材料层2。热辐射材料层2为由热辐射率大于0.9石墨烯材料组成的石墨烯层,石墨烯材料通过与有机粘结剂混合后涂覆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上述线型基板单体其材质为金属材料或陶瓷材料。
由于线型基板单体1可以为金属材料,因此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金属基板;LED发光单元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LED芯片;当线型基板单体1为金属材质时其并非透明材质,并且其背后设有热辐射材料层2,因此也为2π发光,由于LED芯片为串联连接,其PN结方向必然相同,因此,特征“位于金属基板上的至少一串、以相同PN结方向串联连接的2π发光的LED芯片”也已经被证据4公开,
权利要求1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在于:权利要求11还限定了金属基板背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包括粘合材料和辐射降温材料,所述粘合材料为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辐射降温材料由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与高导热率材料混合而成,而证据4的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设置的是热辐射材料层2,该热辐射材料层2为由热辐射率大于0.9石墨烯材料组成的石墨烯层,石墨烯材料通过与有机粘结剂混合后涂覆于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的热辐射材料层也是包括粘合材料(有机粘合剂)和辐射降温材料(石墨烯层)的,而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均为常见的粘合材料,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用于与辐射降温材料混合制得热辐射转换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线型基板单体1的背面设有热辐射转换层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金属基板背面设有红外辐射转换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增强热量向外辐射,提高散热效果,并且红外辐射是热辐射的常见形式,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热辐射转换层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红外辐射转换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加强散热,尽可能选用红外发射率高的辐射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证据4中作为热辐射材料的石墨烯本身也是一种高导热率材料,在此基础上,在辐射降温中根据需要加入合适的高导热率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证据4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红外发射率大于0.8的辐射材料包括云母粉、氧化铝、莫来石、氧化硅、碳化硅中的任一种;所述高导热率材料为石墨、炭黑、石墨烯、碳纳米管、氮化硼、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氧化镁、导热陶瓷粉体的一种或多种”。该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为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3、4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发光条整体呈‘∧’形、‘∩’形、弧形、梯形或倒‘凵’形”。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芯片为蓝光LED芯片、红光LED芯片、绿光LED芯片、黄光LED芯片、紫光LED芯片中的一种或其任意组合”。然而证据4第[0009]段、
第[0024]段公开了:进一步地,上述LED发光单元为蓝光LED芯片、红光LED芯片、绿光LED芯片、黄光LED
芯片、紫光LED芯片中的一种或其任意组合。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基板上带有LED芯片的表面上设有荧光粉层,所述荧光粉层包括荧光粉和透明介质,所述透明介质包括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证据31公开了一种用于球泡灯内的螺旋LED灯丝制备方法,与证据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图7、8):“5、在该金属或者非金属基板上进行LED固晶操作,LED芯片间的间距可以调节,固晶面可以任选,且既可以单面固晶也可以双面固晶,以实现180°和360°的发光效果。底板的螺旋方向既可以顺时针方向也可以逆时针方向。6、本步骤所指的涂覆是指可以用荧光红粉和黄粉混合透明硅胶涂覆(组分的比例不受限制),也可以用荧光薄膜通过旋转或者施加压力等方式覆盖在固晶完好后的基板上,实现单面或者双面涂覆,经过高温烘烤,固化,得到封装完好的螺旋LED灯丝。如图7、8所示为单、双面固晶点胶封装后截面图,4为硅胶封装层;5为焊接层。”其中的硅胶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硅胶同样属于透明介质,并且从图7中够可以看出硅胶封装层4涂敷在基板上带有LED芯片的一面的表面上,可见特征“所述金属基板上带有LED芯片的表面上设有荧光粉层,所述荧光粉层包括荧光粉和透明介质,所述透明介质包括硅胶”已经被证据31公开,同时,硅胶、环氧树脂、塑料、透明胶、透明漆和聚合物等也属于常见的透明介质,选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与荧光粉构成荧光粉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荧光粉为YAG系列黄粉、黄绿粉,或硅酸盐系列黄粉、黄绿粉、橙粉,或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红粉或YAG系列荧光粉、硅酸盐系列荧光粉、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荧光粉的任意组合”。证据4的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荧光粉层材质为YAG系列黄粉、黄绿粉,或硅酸盐系列黄粉、黄绿粉、橙粉,或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红粉,或YAG系列、硅酸盐系列、氮化物、氮氧化物系列的任意组合。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红外辐射转换层还掺有反光粉,所述反光粉为颜色与所述荧光粉层相近”。证据4已经公开了:荧光粉层位于LED发光单元3的表面(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段),也就是正面。证据32涉及一种用于LED灯具领域的反射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7]段):反射涂料包括A组分和B组分,A组分为功能性组分,B组分为固化剂,A组分包括羟基丙烯酸树脂、漫反射材料、沉淀硫酸钡、玻璃鳞片、氮化铝和氧化铝。玻璃鳞片为主要的反光材料,所述氮化铝和氧化铝与A组分的其他组分配合使用,可以增加导热效果。将实施例1-3及比较例1-2得到的反射涂料分别涂覆在LED基板上。其中的玻璃鳞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反光粉,氧化铝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红外辐射材料,A组分中包括玻璃鳞片和氧化铝则表明红外辐射转换层还掺有反光粉已经被证据32公开,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灯具出光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证据4中对其中的热辐射转换层进行改进,并且为了涂覆后整体的美观,将位于基板背面的反光粉设置为与基板正面的荧光粉层颜色接近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90223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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