铰接式搅拌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铰接式搅拌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49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7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73230.1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8C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某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可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5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又于2019年6月2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6314252A;
证据2:声称时长为45秒,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的优酷视频链接: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TY5Nzk5NTkyNA==.html?spm=a2hzp.8253869.0.0;
证据3:声称时长为1分15秒,公开日为2016年8月23日的优酷视频链接: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TY5NjUyMzE4NA==.html?spm=a2h0k.11417342.soresults.dposter;
证据4: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烟知法处字(2017)1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共10页;
证据5:CN102602853A;
证据6:CN204525789U;
证据7:声称时长为5分43秒,公开日为2016年8月25日的优酷视频链接: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TY5OTg0MjU1Mg==.html?spm=a2h0k.11417342.soreusults.dtitle。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曹少华和曹津燕,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先雨、李亚东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铰接式搅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前机架和后机架,所述前机架上安装前桥,后机架上安装后桥;
所述前机架的后部以及后机架的前部均设有与其固定为一体的连接板,两个所述的连接板之间铰接连接;
所述前机架与后支架之间还设有将两者连接为一体的两个转向油缸,两个所述的转向油缸对称设置在两侧,所述转向油缸的一端铰接连接于所述前机架上,另一端铰接连接于所述后机架上,两个所述的转向油缸由驾驶员控制交替伸缩;
两个连接板之间的铰接点位于两个转向油缸之间;
两个所述的连接板均呈V形并相对设置,其尖端部均开有上下贯通的、相适配的铰接孔,两个所述的铰接孔内设有将两者连接的销轴;
所述前机架上设有可沿自身中心轴线旋转的搅拌罐,所述搅拌罐的前端开口;
所述前机架的前部还铰接有用于抬升的大臂,所述大臂的前端部设有料斗,所述大臂的下方设有用于控制大臂抬升的大臂油缸,所述大臂的一侧还设有驾驶室;
所述料斗上连接有用于控制其翻转的翻转油缸;
所述前机架的前端还设有溜料斗,所述溜料斗位于所述搅拌罐开口的正下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接式搅拌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溜料斗的下方设有用于控制其倾斜角度的伸缩杆。”
口审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放弃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同时放弃使用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4-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2-3、7仅有网址的视频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用于证明证据2-3、7视频真实性的公证书(2019)鲁平度证民字第798号,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确认并签收,请求人当庭根据公证书中记载的打开方式演示了证据2-3、7的提取过程;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已经超过了证据提交的期限,且根据公证书中相关证据的打开方式获得的证据2、7的网址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链接网址不一致,因此,对证据2、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关于网址差异,请求人认为,网址中“==.”之前的内容代表视频网址,“==.”之后的内容是根据访问环境随机生成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5日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5-6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证据5-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2-3、7均为来自于“优酷”网站的视频证据,请求人采用其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公开情况,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交了上述证据的网址链接,并声称证据2-3、7的上传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23日及2016年8月25日。请求人当庭提交的(2019)鲁平度证民字第798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证据的提取方式,即在优酷主页搜索栏输入视频名称即可获取相关证据的视频,经当庭演示,通过该方式获得的证据3的网址与意见陈述书一致,而证据2、7对应视频的网址与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网址不完全相同,具体为:网址链接中“==.”之前的内容均完全一致,而“==.”之后的内容则存在区别。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公证书的提交时间已经超出了证据提交的期限,不应予以接受,且证据2、7根据公证书的操作过程获得的网址与意见陈述书中的网址不一致,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可以提交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件,具体到本案,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证书属于用于完善证据2-3、7法定形式的文件,应当予以接受;其次,“==.”之后的 “html?spm=……”为跟踪网页模块位置的编码,“==.”之前的网址即能连接到相关视频,当庭演示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删除“==.”之后内容的网址也同样可以打开相应的优酷视频网页,双方对此亦予以确认,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2-3、7的真实性,此外,优酷作为国内大型视频网站,其视频上传日期为发布者上传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且该上传日期在生成后一般不能进行修改,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的上传日期可被修改的情况下,由于证据2-3、7的上传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某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可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铰接式搅拌车。
经查,证据6涉及一种全自动上料搅拌车(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4),包括一个车体1,所述车体1上设有筒形搅拌罐2,所述搅拌罐2倾斜设置并可以以自身中心轴为轴转动,所述搅拌罐2的最高端为进料口(对应本专利中搅拌罐的前端开口),所述进料口处设有进料斗3,所述搅拌罐2的两侧对称设有大臂4,所述大臂4的一端铰接于所述车体1上,所述大臂4的另一端连接有料斗5并对称铰接于所述料斗5两侧,所述大臂的下方设有用于抬升所述料斗5的抬升气缸6(对应本专利中的大臂油缸)。所述料斗5由连杆机构驱动,所述连杆机构包括一次收尾铰接的第一拉杆7、第二拉杆8和卸料油缸9,这种结构可以使工作人员通过调节卸料油缸9(对应本专利中的翻转油缸)来控制料斗5的角度,这样能够方便控制进料的速度。进料口的正下方设有放料斗12(对应本专利中的溜料斗),所述放料斗12的下方设有伸缩支撑杆13,这样能够通过控制伸缩支撑杆13(对应本专利中的伸缩杆)的长度可以调节放料都12的倾斜角度,有效控制放料斗12的出料速度。
证据5涉及一种铰接型越野叉车(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2),包括前车架1和后车架2,所述前车架1和后车架2通过上铰接装置和下铰接装置连接,上铰接装置包括前车架上铰接板601(对应本专利中的连接板)和后车架上铰接板602(对应本专利中的连接板),所述前车架上铰接板601与后车架上铰接板602之间设有上铰接轴603(对应本专利中的销轴);所述下铰接装置包括前车架下铰接板701(对应本专利中的连接板)和后车架下铰接板702(对应本专利中的连接板),所述前车架下铰接板701和后车架下铰接板702之间设有下铰接轴703(对应本专利中的销轴),所述上铰接轴603的中心线和所述下铰接轴703的中心线重合。所述前车架1和后车架2之间设有液压转向装置,所述液压转向装置位于所述上铰接装置和下铰接装置之间,所述液压转向装置包括铰接于前车架1和后车架2之间且位于所述前车架1和后车架2两侧的两个转向油缸9,转向用液压转向。
经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为铰接式的搅拌车,包括前、后机架,前、后机架上分别安装有前、后桥,所述前机架后部与后机架前部均设有与其固定为一体的连接板,两个所述的连接板之间铰接连接,前后机架之间还设有将两者连接为一体的两个转向油缸,并限定了油缸具体的设置及控制方式,还限定了连接板的形状及其连接方式;(2)本专利中大臂的一侧还设有驾驶室。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涉及一种越野叉车,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存在差别,但两者为相近、相关的技术领域,且证据5公开了分体式车体结构及具体部件设置,给出了将其铰接结构应用于证据6中进而达到减小搅拌车转弯半径、实现灵活转向目的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的叉车使用路况和工作原理与本专利的搅拌车是完全不同的,本专利中的搅拌车通过连接板与车机架固定为一体、转向油缸两侧对称设置、驾驶员控制转向油缸的伸缩等设计共同实现了在狭小复杂环境中前桥和后桥可以同时原地转向,极大缩小了车辆的转弯半径,避免安全事故,证据5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根据证据5说明书第[0015]段的记载是形成了后转向结构,由叉车的重心下移,获得了更大的转弯幅度;由证据6的附图1-2无法看出大臂一侧的圆弧形结构即为驾驶室。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5涉及一种铰接式越野叉车,其技术领域虽与本专利的铰接式搅拌车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均为工程用车领域,且均涉及铰接式的车体结构,属于相近、相关的技术领域;其次,证据5致力于使车辆获得较大的转弯幅度,追求车辆转弯的灵活性,这与本专利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证据5明确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后车架2上设有整体折弯后形成与后车架上铰接板602、后车架下铰接板702和后主侧版上下左右垂直固接为一体的后车架前面板”,可见其公开了后车架前部与铰接板固定为一体,虽然证据5说明书中没有前车架及其铰接板连接方式的相关记载,但由于前、后车架的铰接板两者由铰接轴连接、相互作用,且两者的受力方式也是非常近似的,均需要与车机架牢固连接以承受车辆正常行驶、转向工作中产生的应力,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推知前车架后部的铰接板也必然是与前车架固定为一体连接;再次,如前所述,证据5公开了铰接于前、后车架之间两侧设置了两个转向油缸,转向采用液压转向,而车辆的转向操作通常是由驾驶员控制的,相应地转向油缸的交替伸缩也必然是由驾驶员来控制的,且对于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车辆而言,尤其是对于负载较重的工程车辆,其车体的平衡性极为重要,在车辆转向过程中转向操作不仅包括左转还包括右转,因此,证据5中车架间两侧的两个转向油缸为对称设置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对称的结构也必然会使前后铰接板的交接点位于两个转向油缸之间;综上可知,证据5与转向相关的车体结构及转向装置与本专利基本一致的,且其同样能够实现本专利中的相应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工程车辆转向灵活性改进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相近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选择转弯半径小、转向灵活的工程车辆与证据6结合,即证据5给出了与证据6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大臂的一侧设置驾驶室,以方便驾驶员观察、控制上料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伸缩杆的设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6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0029]段):进料口的正下方设有放料斗12,所述放料斗12的下方设有伸缩支撑杆13,这样能够通过控制伸缩支撑杆13(对应本专利中的伸缩杆)的长度可以调节放料都12的倾斜角度,有效控制放料斗12的出料速度,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620107323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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