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补光化妆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9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7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89344.5
申请日:2016-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易晓阳
授权公告日:2017-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宗匠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A45D42/10,H05B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常识容易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的变化或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089344.5、名称为“补光化妆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8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宗匠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包括:
供电装置,用于供电;
多组LED灯,分别具有不同色温及亮度;
驱动装置,用于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
控制装置,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
场景模式按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用于输入并发送控制命令,以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相应组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从而在不同场景模式切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为可与外界通信的蓝牙芯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部终端,所述外部终端与所述控制装置蓝牙通信以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终端为智能手机或IPAD。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包括充电电池、充电控制器及USB充电插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为两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势传感装置,所述手势传感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以将手势的变化传输于所述控制装置以控制所述驱动装置调节多组所述LED灯的亮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补光化妆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TOF传感装置,所述TOF传感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以当人体停留于所述补光化妆镜旁预设范围内及停留预设时间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易晓阳(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590213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8日;
证据2:CN20549129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7日;
证据3:CN10487970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02日;
证据4:CN20465411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
证据5:CN20414655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1日;
证据6:CN10395909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30日;
证据7:CN20525067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
证据8:CN10347914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选择、或者在证据2中给出启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或者在证据3或证据8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之后,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9:CN10593523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9的区别在于:分别具有不同的色温及亮度,驱动装置,用于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场景模式按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用于输入并发送控制命令,以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相应组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从而在不同场景模式切换。这些区别基于证据9的公开内容都是容易想到或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9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以及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张月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放弃证据1及新颖性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2、关于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请求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与证据9的区别为:1)控制装置与驱动装置连接,即控制装置与驱动装置是分开的,而证据9中必然有驱动装置,但是集成在控制器了;2) 场景模式按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用于输入并发送控制命令,以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相应组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从而在不同场景模式切换,而证据9中的按钮是用于手动选择光照参数,也是切换模式,但是没有公开按钮与控制装置的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是通过开启关闭LED灯来切换模式。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都是常规手段。集成和分离控制装置和驱动装置是常规的,按钮与控制器连接也是常用手段,本专利驱动LED开启或关闭是为了实现不同场景的切换,证据9也是要实现场景切换,根据场景需要,可以对颜色、色温、亮度进行调整,这时候有些组的LED灯也可以是开启或关闭的,开启或关闭LED灯属于简单的调节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主张证据9的镜子组件可以有蓝牙,实现蓝牙通信的目的也可以包括接收控制信息,容易想到集成到控制器上。证据9也公开了可以通过无线设备选择场景模式。
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主张证据9中手机、平板电脑是外部终端,可以用无线设备选择场景模式,那么无线设备可以发送指令,控制LED灯开启或关闭时在证据9选择场景模式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主张证据9公开的平板电脑给出了技术启示。
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主张充电控制器是进行充电控制的常规控制器。
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9公开了两组LED灯,左右光源各包括4个LED。
关于权利要求7,请求人主张传感器80由于只是采集信息,容易想到要与控制器连接进行控制。
关于权利要求8,请求人主张证据9公开了与TOF相同的工作原理,给出了启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参数和时间。
3、关于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请求人主张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9,并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证据1。经审查,证据2-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2-9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光化妆镜,证据9中公开了一种化妆镜,其中(参见证据9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0010]-[0204]段、附图10-11、18-19)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镜子组件2的光源60可以经由导线管73a或导电特征电气连接至电源74(相当于本专利的供电装置)。如图10和图11所示,镜子组件2可以包括多个光源60,该光源60包括左光源60a和右光源60b。如图18和图19所示,每个光源60a和60b可以包括多个LED68,即左光源60a和右光源60b相当于本专利的多组LED灯。单一光源的一个或多个LED可以相同或不同(例如,具有相同或不同的颜色或色温);当存在多个光源时,光源可以包括相同或不同的LED;从镜子发射的光的颜色和色温中的任一或两者是独立可调节的;单个光源的强度是独立可调节的;以及镜子组件可以构造为允许使用者在从镜子组件上或来自远程源的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射的光的不同类型(例如,颜色、温度、强度等)中选择,相当于本专利的多组LED灯分别具有不同色温及亮度。镜子组件2在开启模式和关闭模式之间转换时自动进入省电模式,控制器可以在激活光源60时初始化计时器,如果传感器组件80在计时器到期之前没有探测到使用者,则控制器进入省电模式并且初始化第二计时器,如果传感器组件80在第二计时器到期之前没有探测到使用者,则控制器关闭光源60。即控制器可以激活或关闭光源60,由此控制器中必然存在驱动作为光源的LED68激活(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启)和关闭的驱动单元,而该驱动单元由控制器控制来驱动LED68激活或关闭。可以在镜子组件2上的存储器中和/或计算机上组建并储存包括特定环境的光照信息的数据库。此数据库可以包括例如单个环境(例如,餐厅、体育场馆、歌剧院吧等)的特定光照参数(例如,色温、光强度、色度等)。任意的这些光照设定可以是预设的和/或包括在镜子组件的存储器上。使用者可以从这些预设的设定中手动地任意选择(例如,使用触摸屏、电容式触摸传感器、按钮、无线设备等)。个人手动调整可以通过操纵从发光组件发射的光的色泽、颜色、色温、亮度和光强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进行(例如,使用触摸屏、电容式触摸传感器、按钮、无线设备等)。即证据9中公开了可以通过按钮来选择光照参数或调整光照参数,从而切换场景模式。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9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控制装置和驱动装置,以及控制装置与驱动装置连接,即权利要求1中控制装置和驱动装置是两个装置,而证据9中驱动元件是集成在控制器中的;以及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场景模式按钮与控制装置连接,用于输入并发送控制命令,以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相应组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从而在不同场景模式切换。证据9中的按钮是用于手动选择光照参数,其作用也是切换场景模式,但是没有公开按钮与控制器的关系,以及其也不是令LED灯开启和关闭。
关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将驱动LED灯的驱动装置集成到控制装置或者外置于控制装置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2),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9的权利要求4中公开了控制器包括电容式触摸传感器,而在证据9说明书第[0163]段中,电容式触摸传感器和按钮属于并列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上述内容中获得启示,将按钮也结合到控制器中;而且,虽然证据9中没有明确限定按钮与控制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但使用者也是通过使用按钮向存储器或光源发送控制信息来选择或调整光照参数,以切换场景模式,由此也容易想到将按钮结合到控制器中。由此,通过按钮输入控制信息,控制器依此控制信息来控制驱动元件来调整或选择驱动相应的LED灯。而开启或关闭LED灯也属于简单的调整方式,根据场景需要开启或关闭相应的LED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控制装置为可与外界通信的蓝牙芯片;还包括外部终端,所述外部终端与所述控制装置蓝牙通信以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以及所述外部终端为智能手机或IPAD。证据9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控制器接收由使用者发送的命令,使用者可使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向控制器发送信息,计算机是手持设备(例如智能电话等)。镜子组件2可以配置为与计算机或网络无线通信,诸如通过手机网络、Wi-Fi或蓝牙?网络、红外线或其它。使用者可以将场地的光照参数下载到设备(例如,手持设备、平板电脑、计算机、指状驱动器、智能手机)中并且将该信息传输至镜子组件2(例如,通过使用导线管和端口将该设备连接镜子组件或使用蓝牙?或Wi-Fi将该设备无线连接至镜子组件)。以及,使用者可以从这些预设的设定中手动地任意选择(例如,使用触摸屏、电容式触摸传感器、按钮、无线设备等)。个人手动调整可以通过操纵从发光组件发射的光的色泽、颜色、色温、亮度和光强度中的一个或多个来进行(例如,使用触摸屏、电容式触摸传感器、按钮、无线设备等)。在此基础上,将控制器设置为与外界通信的蓝牙芯片从而接收使用者给其发送的命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如上所述证据9公开了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无线设备来选择或调整光照参数,则令使用者通过蓝牙方式发送的命令包括控制驱动LED灯的开启或关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如上所述证据9公开了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在此基础上选择IPAD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9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供电装置包括充电电池、充电控制器及USB充电插口。证据9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电源74(例如,可充电电池),电池74可以经由端口78(例如,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或其他)充电。而充电电池充电时,使用充电控制器进行充电控制也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为两组。证据9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光源60包括左光源60a和右光源60b,每个光源60a和60b可以包括多个LED68。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9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手势传感装置,所述手势传感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以将手势的变化传输于所述控制装置以控制所述驱动装置调节多组所述LED灯的亮度。证据9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镜子组件2可以包括传感器组件80。传感器组件80可以包括接近传感器或反射式传感器。例如,传感器组件80可以在目标移动到传感区域内和/或在传感区域内产生运动时触发。镜子组件2包括两发射器82a、82b和接收器83。发射器构造为产生信号(例如红外光),并且接收器可以构造为接收该信号。如果接收部83探测到来自在从发光部82a、82b发射的光束内的目标的反射,传感器组件80向控制器发送信号以激活光源。从光源60发射的光的量可以基于探测区域和传感器组件80的标称范围内的动作来调整。如果使用者在预设方向上(例如,上、下、左、右、对角线地等)移动他/她的手,则控制器改变从光源60发射的光的方面(例如,色温变化、颜色或光强度)。如果使用者在相反方向上移动他/她的手,则会实现相反的光照效果。即传感器组件80采集到手的移动信息,将该信息传输于控制器以控制驱动LED68。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9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7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TOF传感装置,所述TOF传感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以当人体停留于所述补光化妆镜旁预设范围内及停留预设时间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多组所述LED灯开启或关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的记载,TOF技术是通过传感器发出的经调制的近红外光遇到物体反射后通过光感传感器接收并计算出时间差和相位差,从而计算出物体与设备的距离。证据9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镜子组件2可以包括传感器组件80。传感器组件80可以包括接近传感器或反射式传感器。例如,传感器组件80可以在目标移动到传感区域内和/或在传感区域内产生运动时触发。镜子组件2包括两发射器82a、82b和接收器83。发射器构造为产生信号(例如红外光),并且接收器可以构造为接收该信号。如果接收部83探测到来自在从发光部82a、82b发射的光束内的目标的反射,传感器组件80向控制器发送信号以激活光源。一旦激活光源60,光源60可以保持激活,只要传感器组件80在传感区域内探测到目标。可替代地,光源60保持激活预定的时间段。例如,激活光源60可以初始化计时器。如果传感器组件80在计时器到期之前没有探测到目标,则光源60关闭。由此可知,证据9中的传感器组件80也是通过发射器发出例如红外光的信号、并且该信号遇到目标被反射后通过接收器接收,由此来激活光源60,即证据9中的传感器组件80与TOF传感器的工作原理一样,并且证据9公开了如果在预定范围内、经过预定时间没有探测到目标则关闭光源,即给出了根据预定范围和预定时间,传感器组件80发送所采集的信息给控制器令其控制驱动光源关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时间参数和开启或关闭光源的条件,由此设置为当目标在预定范围内停留预定时间,而相应开启或关闭LED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08934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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