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5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7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219848.4
申请日:2013-04-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炜
合议组组长:王轶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D06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实用新型,在此情况下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219848.4,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包括由二台变频电机分别带动的上风机(1)和下风机(2),其特征在于:上风箱(3)固定在下风箱(4)上,上风箱(3)上成型有上吹风管(31)和下吹风管(32),下风箱(4)由隔板(5)隔成上风室(41)和下风室(42);上风机(1)通接上风室(41),上风室(41)通接上吹风管(31);下风机(2)通接下风室(42),下风室(42)通接下吹风管(32);下风室(42)中固定有下风室导流板(7),上风室(41)中固定有上风室导流板(8),上吹风管(31)中固定有上吹风管弧形导流板(9),下吹风管(32)中固定有下吹风管弧形导流板(10),上吹风管弧形导流板(9)和下吹风管弧形导流板(10)均为弧形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其特征在于:隔板(5)伸出下风箱(4)固定在上风箱(3)上,下风室导流板(7)和上风室导流板(8)均为一侧为斜面的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其特征在于:下风箱(4)内固定有加强支撑杆(6)。 ”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文献CN202064174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07日;
证据2:专利文献CN201214304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1日;
证据3:专利文献CN101760928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请求人认为:(1)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2)与证据1和证据2、证据3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5日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在上吹风管和下吹风管中设置的弧形导流板,位于上吹风管和下吹风管的拐角处,其作用在于使气流能够顺畅地通过上吹风管和下吹风管的拐角,避免气流与所述拐角产生冲击;本专利设有倾斜面的下风室导流板(7)和上风室导流板(8),对进入相应风室内的气流具有缓冲作用,避免气流急缓不均而导致气流不均匀。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均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实用新型,在此情况下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拉幅定型机的静压装置,包括由二台变频电机分别带动的上风机(1)和下风机(2),上风箱(3)固定在下风箱(4)上,上风箱(3)上成型有上吹风管(31)和下吹风管(32),下风箱(4)由隔板(5)隔成上风室(41)和下风室(42);上风机(1)通接上风室(41),上风室(41)通接上吹风管(31);下风机(2)通接下风室(42),下风室(42)通接下吹风管(32)。(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5、0014段及附图)
证据1公开的拉幅定型机的静压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上风室和下风室中分别固定有上风室导流板和下风室导流板,(2)权利要求1中上吹风管和下吹风管中分别固定有上吹风管弧形导流板和下吹风管弧形导流板,其均为弧形板。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的静压箱在下风箱上出来的风没有均匀地吹到上下吹风管中,这样容易导致最后经由风嘴吹到定型布料上的风不均匀,本实用新型在下风箱和吹风管中配有导流板,使吹出来的风更均匀、流畅,从而提高拉幅定型机的定型出来的布料的质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18段)。
据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拉幅定型机静压箱吹风管出风的均匀性、流畅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柔版印刷单元的干燥装置,用于对印品油墨提供热风烘干,与本专利同样是用热风进行干燥的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近。证据2中在进风箱在进风箱1和风管5的内部通道中设置有不同形状的导流板,在风管5的内部通道中设置有和管道轴线一致的圆弧型导流板7。在进风箱1的内部通道中设置了多级平滑转向的导流板7,导流板7隔开的通道进口和出口截面面积相等,中间的弧度依据管道的距离平滑转向,可以将气流引导均分成几部分,并且不会形成紊流,各个分隔通道内的流量基本一致,气体得到均衡的加热。通过在风管5和进风箱1中设置各个导流板,显著的减小了整个装置的风阻,使烘干热风在流线型的平滑管道中流动更加均匀顺畅,减少紊流,加强了烘干效果(参见证据2第5页第2段、图4、图5)。







由此可知,证据2中的“进风箱1”相当于本专利的上风室或下风室,“风管5”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吹风管或下吹风管,进风箱1 内部通道设置的“多级平滑转向的导流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上风室导流板或下风室导流板,风管5内部通道设置的“圆弧形导流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吹风管弧形导流板或下吹风管弧形导流板,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和(2)。并且,证据2中的“多级平滑转向的导流板”和“圆弧形导流板”作用在于将气流引导均分成几部分,各个分隔通道内的气量基本一致,不会形成紊流,显著的减小了风阻,使烘干热风在流线型的平滑管道中流动更加均匀顺畅。上述作用与前述区别特征(1)和(2)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前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证据1中以提高拉幅定型机静压箱出风均匀性、流畅性的启示。虽然证据2并未在进风箱和风管中如本专利那样分别分隔为两个区域,但是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用两台风机在两个风箱中分别对两个吹气管道提供干燥气流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证据2已足以提供在各自风箱和吹气管中设置导流板及弧形导流板的技术启示。
类似地,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拉幅定型机的静压箱(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与上、下横向风道连通的两个独立送风道内壁的顶部都设有弧形导风板9,可引导热风快速通过风道拐弯处,加强送风,减少损耗(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5、0017段及图2)。证据3亦给出了在风道内设置弧形导流板以使气流均匀流畅的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使风箱和吹气管中的风更加均匀流畅,根据证据2(或结合考虑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风室中设置导流板,在吹气管中设置弧形导流板,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在上吹风管和下吹风管拐角处中放置弧形导流板,其作用在于使气流能够顺畅通过吹风管拐角,避免与拐角产生冲击。对此合议组认为,使气流能够顺畅通过吹风管拐角,避免与拐角产生冲击,与证据2中所述的使气流更均匀,减少紊流发生,在本质上都是使气流更均匀、更顺畅地经过吹风管,在效果上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对专利权人的该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隔板(5)伸出下风箱(4)固定在上风箱(3)上,下风室导流板(7)和上风室导流板(8)均为一侧为斜面的板。证据1公开的静压装置中,隔板5同样伸出下风箱4固定在上风箱3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6、0015段)。证据2也已公开在进风箱和风管的内部通道中设置有不同形状的导流板,在此启示下根据风箱或风室的实际形状为使风流通畅设置导流板为一侧为斜面的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下风箱(4)内固定有加强支撑杆(6)。证据1公开的静压装置中,下风箱4内同样固定有加强支撑杆6(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16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32021984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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