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5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7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10206.7
申请日:2014-07-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客乐日用百货经营部
授权公告日:2014-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漆仕勋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F23Q2/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依据现有技术能够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获得将其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实现该结合的技术障碍,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包括机壳(1)、安装在机壳(1)上的风罩(2)和砂轮组件(3),所述机壳(1)上部两侧分别设有一用于连接风罩(2)的连接座(4),所述连接座(4)间设有一容纳所述砂轮组件(3)的空腔,其特征在于所述砂轮组件(3)呈T形,所述风罩(2)两侧壁边缘和对应的连接座(4)上部均开有与所述砂轮组件(3)横部匹配的槽口(5),所述砂轮组件(3)竖部插置在所述空腔中,所述横部两端分别嵌入对应槽口(5)并外露,形成装配着力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砂轮组件(3)包括一Y形支架(6)以及转动连接在所述支架(6)上部分叉(9)间的圆柱状砂轮头(10),所述分叉(9)顶端分别设有形成所述横部两端的连接耳(11),所述槽口(5)轮廓与所述连接耳(11)截面轮廓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叉(9)底端的外侧壁上均设有一定位扣(12),所述连接座(4)的槽口(5)下方设有与所述定位扣(12)匹配的定位孔(13),通过所述定位扣(12)与定位孔(13)卡置配合实现所述砂轮组件(3)和所述机壳(1)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耳(11)相互对称且均为圆柱状,其内开有外大内小的变径通孔(14),所述砂轮头(10)通过设于其两端的转轴(15)分别插置连接在所述变径通孔(14)的小径端,所述小径端的端面边缘设有倒角(1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4)的大径端嵌置有装饰组件,包括一带凸纹的内衬(17)和一与内衬(17)匹配的外罩(18),所述外罩(18)上开有与所述凸纹匹配的穿孔(19)。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6)下部呈顶端开口的管状,并形成所述竖部,其内装有一弹簧(7),一被所述弹簧(7)顶撑的火石(8)抵触在所述砂轮头(10)下表面,所述火石(8)、弹簧(7)以及所述支架(6)下部内腔的截面相互匹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砂轮头(10)上设有与所述火石(8)匹配的环槽(20),所述火石(8)匹配抵触在所述环槽(20)槽底。”
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19年4月2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478324U;
证据2:CN3123550D;
证据3:CN302334895S;
证据4:TW356226U;
证据5:CN203560932U。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董芙蓉,专利权人本人及其专利代理师戴晓翔及代理人缪苏宁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以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即,分别以证据1、证据4或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1和证据3,证据1、证据2和证据4,证据1、证据3和证据4,证据4、证据1和证据2,证据4、证据1和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2,证据4、证据5和证据3,证据4和证据2,证据5和证据2,证据5和证据3,证据5、证据2和证据4,证据5、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4和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4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 -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依据现有技术能够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获得将其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实现该结合的技术障碍,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打火机柱插式磨轮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创作说明部分第3页倒数第8行至第4页第21行及图2):柱插式磨轮架3主要由本体30、打火石31及弹簧32、底塞33及磨轮34等元件组成;将磨轮34两侧之凸轴341先嵌入本体30二轴耳302之间,再由管柱301底部装入打火石31及弹簧座331套置有弹簧32之底塞33,推压底塞33转动旋把333透过卡板332箍制于剖沟303而固定完成此柱插式磨轮架3机构;待打火机贮油筒40已完成瓦斯充填与吸管45、喷嘴41、调节齿轮42等组件的安装工作后,调节轮圈50套装调节齿轮22啮合,按板60以卡沟61嵌合喷嘴41,箍紧防风罩70于贮油筒40之突起套座43,即可将柱插式磨轮架3穿过按板60之槽孔62,固设于贮油筒40之定位孔44中。如柱插式磨轮架3经长期使用,有打火石31磨耗或故障毁损的情况,只要直接拔取更换功能良好的柱插式磨轮架3,重新插入在贮油桶40之定位孔44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尘定火打火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21]段及图1-2):其包括壳体1、中架2、储气箱3,储气箱3位于壳体1中,中架2一端深入壳体1与储气箱3通过螺丝固定连接,另一端露于壳体1之外;中架2一侧设有出火口21,另一侧设有点火件22;中架2上铰接有端盖23,中架2与储气箱3之间设有控制出气阀31的开关的控制装置。通过独立设置磨砂轮和砂轮架,可以方便零部件的更换维修。点火件22包括磨砂轮221和砂轮架222,砂轮机222嵌设于中架2上,砂轮架222上设有砂轮座223,磨砂轮221铰接于砂轮座223上。此外,由图1-2可以看出中架2上设有凹槽,点火件的磨砂轮露出凹槽。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所述风罩两侧壁边缘和对应的连接座上部均开有与所述砂轮组件横部匹配的槽口,所述横部两端分别嵌入对应槽口并外露,形成装配着力点。
对于该区别,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中架即对应本专利的连接座,其上的凹槽即对应本专利连接座上的槽口,磨砂轮露出凹槽,点火件即对应本专利中的砂轮组件,且点火件也为可以插拔的部件,如图2所示其也为T型结构,点火件横部两端的磨砂轮也对应嵌入凹槽并外露,客观上也形成了插拔及装配的着力点,即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中架有槽口,但认为:证据1不是具有风罩的打火机,不存在因为风罩遮盖插接式砂轮组件出现的插拔问题,不能给出相应的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1的结构与证据4具有风罩、套座的打火机结构明显不同,又未记载点火件如何与中架装配,故没有插拔砂轮的需求和相对中架的插拔式结构,缺乏与证据4结合并改变其结构的动机;证据1中图1所示与中架弧形结构配合的是磨砂轮221,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T形砂轮组件的“横部两端嵌入槽口”的技术特征;证据1中的中架连接在储气箱上而非壳体上部,中架上铰接的为端盖而非风罩,无法在中架上同时设置风罩和端盖,故证据1的中架不同于本专利中设在机壳上部两侧用于固定风罩的连接座;此外,由证据1图的剖视图可见中架上有可以固定点火件的凸出部分将其挡住,因此,证据1中点火件嵌入中架的槽口并不是完全外露的,即证据1没有公开“风罩和连接座开有与砂轮组件横部匹配的槽口”和“横部两端分别嵌入对于槽口并外露,形成装配着力点”的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防风罩7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风罩)的柱插式磨轮架打火机,如前所述,证据4的说明书中还指明了通过直接拔取更换功能良好的柱插式磨轮架3可以实现打火机的持续使用,且贮油桶(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壳)上设有配合防风罩安装的套座(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座)(参见说明书创作说明部分第4页倒数第2段及图2),由此可知,证据4公开的打火机长期使用同样需要对柱插式磨轮架3进行插拔更换,而其防风罩70及座套43的存在必然会给磨轮架更换的操作过程带来不便,需将其拆除才可更换磨轮架,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其次,证据1公开的打火机中架上具有凹槽,专利权人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该打火机的类型与本专利存在区别,但其说明书第[0021]、[0038]段公开了“通过独立设置磨砂轮和砂轮架,可以方便零部件的更换维修”、“点火件22包括磨砂轮221和砂轮架222,砂轮架222嵌设于中架2上,砂轮架222上设有砂轮座223,磨砂轮221铰接于砂轮座223上”,可见,证据1中的点火件(相当于本专利的砂轮组件)的砂轮架222是嵌设于中架上的,且其独立设置方便维修更换,即证据1中的点火件也为一种可拆卸更换的组件,且由证据1的图1-3可以看出,点火件与中架嵌合安装于打火机机身上后,点火件的磨砂轮露于中架的凹槽外,由证据1的外观示意图(图1)和剖视图(图3)均难以看出中架上存在明显的固定点火件的凸起部分,此外,若中架上存在将点火件挡住的凸起部分则必然影响点火件砂轮架与中架的嵌合安装及拆卸,也从反面证明了中架上并不存在所述凸起部分;第三,由证据1的图2所示,其点火件也为T型结构,砂轮座223位于点火件T型砂轮架的横部,相应的磨砂轮铰接于砂轮座上即形成了点火件横部两端具有磨砂轮的结构,装配后,横部两端的磨砂轮嵌入中架槽口并外露形成装配着力点,且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均是方便点火件的安装及插拔,即证据1给出了解决证据4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证据4的套座进行改进,设置槽口与砂轮组件相配合以实现磨轮架的快速拆卸及安装,此外,证据1虽然不具有风罩结构,但并不会构成在具有风罩结构的打火机上设置槽口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证据4中与套座配合使用的防风罩上也设置相应的槽口,以确保砂轮组件横部外露与槽口匹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砂轮组件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4公开的磨轮架3即对应本专利的砂轮组件,由图2、5可以看出磨轮架的本体30即为Y形支架,支架的上部有分叉,分叉顶端分别设有形成横部两端的两轴耳302(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耳),在轴耳内安装有圆柱形的磨轮34(相当于本专利的砂轮头),可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没有公开“所述槽口轮廓与所述连接耳截面轮廓匹配”,如前所述,当在证据4的防风罩及套座上均开设槽口与磨轮架3匹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磨轮架3嵌入槽口的轴耳的形状进行改进,满足其轮廓与槽口轮廓的匹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分别对定位扣和定位孔的设置、连接耳的具体结构、装饰组件作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4公开了推压底塞33转动旋把333透过卡板332箍制于剖沟303而固定完成此一柱插式磨轮架3机构,即证据4给出了利用定位扣和定位孔的技术启示,至于定位扣和定位孔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采用定位扣和定位孔进行位置固定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3公开的圆形连接耳可以应用到证据4中,变径通孔并没有实际作用,只是为了美观;对于权利要求5,内衬和外罩没有实际作用,只是为了美观,为了美观在砂轮头的两侧设置某些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4的卡板与剖沟相互箍制卡合是为了实现弹簧与磨轮架中空管柱的装配,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分叉底端的定位扣和连接座槽口下方的定位孔相配合实现的是砂轮组件与机壳的连接装配,两者在结构、设置位置及作用上均存在区别,证据4没有给出设置本专利中定位扣和定位孔技术启示;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3涉及一种打火机的外观设计,由其主视图和立体图可见,该打火机的风罩与砂轮相结合的部分存在圆形轮廓线,但是,证据3的主视图和立体图仅示出了打火机的整体外观形状,基于外观视图并不能获知其中各组成部件的具体结构,无法判断所述圆形轮廓线是砂轮组件还是风罩的一部分,因此,也不能认定其公开了圆形的连接耳结构;对于权利要求5,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明确记载了:内衬和外罩一次嵌入连接耳的大径端中,内衬的凸纹穿过外罩的穿孔而外露,使得连接耳大径端的端面形成凹凸纹路,既增加了表面摩擦度,还能起装饰作用,提升美观度,可见,权利要求5中装饰组件的设置同时起到了美观和增加摩擦的作用,有利于砂轮组件的插拔装配,而非仅为了美观。此外,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均没有涉及上述定位扣和定位孔的设置、连接耳的具体结构以及装饰组件的相关记载,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及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7分别对支架内部结构、砂轮头的具体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创作说明部分第4页第1段)管柱301底部装入打火石31及弹簧座331套置有弹簧32之底塞33,推压底塞33转动旋把333透过卡板332箍制于剖沟303而固定完成此一柱插式磨轮架3机构,且由图2可以看出本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架)具有中空管柱301,其下部也为呈顶端开口的管状,内装一弹簧,弹簧顶撑打火石抵触于磨轮下表面,打火石、弹簧及本体中空管柱也必然为相互匹配的结构,此外,从图2也可看出证据4中的磨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砂轮头)也同样设有与打火石匹配的环槽,打火石与环槽底部也必然为抵触匹配以便于打火,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420410206.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6-7无效,在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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