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50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4W1086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03858.4
申请日:2012-0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东方之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7-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Q5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003858.4,申请日为2012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获取物流单号中的发件国家标识以及包裹类型标识;
步骤2:根据所述发件国家标识以及包裹类型标识从规则库中获取第一物流信息查询方式;
步骤3:从所述第一物流信息查询方式采集发件国家的物流信息;
步骤4:获取所述发件国家的物流信息中的目的国家标识;
步骤5:根据所述目的国家标识及所述包裹类型标识从所述规则库中获取第二物流信息查询方式;
步骤6:从所述第二物流信息查询方式采集目的国家的物流信息;
步骤7:将所述发件国家的物流信息与所述目的国家的物流数据进行组织输出或展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之前还包括对所述物流单号进行规则分析,所述规则分析包括对所述物流单号的类型及有效性的判断,所述类型的判断包括国际邮政单号和第三方国际物流公司单号的判断;
当所述物流单号为第三方国际物流公司单号时,获取第三方国际物流公司单号中的物流标识,并根据所述物流标识从所述规则库中获取第三方物流信息查询方式,并从所述第三方物流信息查询方式采集发件国家的物流信息与所述目的国家的物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规则库根据国家标识、包裹类型或第三方物流标识匹配出对应的查询方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方式为相应国家对应的包裹类型的物流查询的网站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的第一物流信息查询方式为无法识别时,获取用户提交指定的发件国家标识以及包裹类型标识并从规则库获取发件国的查询方式;
所述发件国家的物流信息为空或为无法识别时,获取用户提交指定的目的国家标识以及包裹类型标识并从规则库获取目的国家的查询方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还包括将所述发件国家以及目的国家的物流数据总结成时间与事件,并识别物流的最终状态标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织展示包括对所述发件国家和目的国家的物流信息对应的时间与事件进行汇总展示;所述组织输出为将汇总后的数据进行输出。
8. 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物流单号获取单元、规则分析单元、物流信息获取单元、目的国家标识获取单元、组织单元以及规则库;
所述物流单号获取单元获取用户输入的物流单号;
所述规则分析单元对所述物流单号进行判断,当所述物流单号为国际邮政单号时,获取所述物流单号中的包裹类型标识和发件国家标识,当所述物流单号为第三方国际物流单号时,获取第三方国际物流标识,并将所述包裹类型标识、发件国家标识或第三方国际物流标识发送于所述物流信息获取单元;
所述物流信息获取单元包括查询子单元和采集子单元,所述查询子单元接收所述规则分析单元所传送的包裹类型标识、发件国家标识或第三方国际物流标识并从所述规则库中获取对应的国际邮政的查询方式或第三方国际物流的查询方式;所述采集子单元对所述查询方式对应的网站链接进行数据采集,并将采集到的物流数据总结成时间与事件,并识别物流的最终状态标识;
所述规则库具有国家标识字段、包裹类型字段、第三方物流标识字段、查询方式字段,根据所述查询子单元所提交的发件/目的国家标识和包裹类型可匹配出唯一的查询方式,对于第三方国际物流根据第三方物流标识可匹配出所述第三方国际物流的查询方式;
所述目的国家标识获取单元根据所述采集子单元所采集的发件国家物流信息进行关键字匹配,以获取目的国家标识;
所述组织单元包括展示子单元,所述展示子单元对所述采集子单元获取的发件国家物流信息和目的国家物流信息对应的时间与事件进行汇总展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流单号获取单元还包括文本导入子单元、单号识别子单元,所述单号识别子单元对所述文本导入子单元中的单号进行识别和获取。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组织单元还包括数据输出子单元、实时翻译子单元中的至少一个;
所述数据输出子单元用于将汇总后的数据进行输出;
所述实时翻译子单元将合并汇总后的物流信息进行指定语言实时翻译。”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4号公证书,相关内容的公开日期为2009年08月19日;
证据2:《下载网络数据声明书》,档案编号:RY/60010135/MIS-606,相关内容的公开日期为2011年03月13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1027690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29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715584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0年05月26日。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或证据1或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或证据1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补充了证据5、证据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5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5:“EMS邮件跟踪查询网组网方式初探”,《邮政研究》1996年第6期,公开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79546l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6年06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转文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本次口头审理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对应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书原件,并声称证据5的来源为从知网下载,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认为证据1、证据2公开的内容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4、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2原文与译文页码的对应关系为,译文对应证据2原文的第12、52-59页。
5、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说明书第[0037]-[0041]、[0046]- [0061]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3] 、[0051]、[0052]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1-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9-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就所有的无效理由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当事人提交的意见或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6均为专利文献,证据1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4号公证书、证据2为《下载网络数据声明书》、证据5为知网下载的非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公证书原件、提交了证据2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对于证据2,其为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网站http://web.archive.org的网页快照信息,请求人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了在该网站中通过输入bbs.17track.net的搜索结果显示,具体显示了自2011年05月08日至2014年08月01日的网站记录,尽管在网页显示的过程中,网页的大小不一,但都是为了将所有搜索过程中的具体搜索结果进行展示时的网页适应性调整,并没有证据表明是对搜索的内容的刻意篡改,因此,对于证据2的内容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可其真实性,其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具体对应于证据2英文原文第12、52-59页。对于其他证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于上述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3、关于不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的对国际包裹的查询分为发出国家的物流信息的查询与目的国家的物流信息的查询,产生了查询繁琐困难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0041]段、[0046]-[0061]段记载了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和系统为查询者提供一站式的、自动判断并整合整个物流过程的各种信息的具体实施方式。可见,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4中明确给出了目的国家标识的获取方式,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2-7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基于本决定第3点的评述可知,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一站式的、自动判断并整合整个物流过程的各种信息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目的国家标识的获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中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包括获取发件国家标识、根据该标识获取第一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获取目的国家标识,从而获取第二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并进行信息的组织输出或展示,从而为查询者提供一站式的、自动判断并整合整个物流过程的跟踪信息。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EMS国内外查询方法(参见证据1第9、13页),具体为分别在国内EMS网站、澳大利亚网站进行邮件信息的查询,得到邮件的收发状态包括时间、地点等查询结果并进行显示。可见,证据1公开了用户分别通过登录不同的网站进行邮件信息的查询,进而得到查询结果并进行合并显示,其并未具体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步骤1-7,也并不是一站式查询。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也没有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未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步骤1-7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分别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
证据2公开的网站网页快照检索信息中提到了介绍17track新版本更新的说明,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译文第1-8页)跟踪描述状态包括正常跟踪、收件人的目的地无法识别、托运人的邮政不能提供跟踪服务、托运人的邮政无法识别、其他跟踪状态,以及上述状态下的相应图示。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为不同跟踪状态下的邮寄物品的时间、地点等的静态数据信息,并没有给出上述信息的具体获取步骤,因此,证据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提供一站式、自动判断并整合跟踪信息的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 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1、证据2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分别以证据3、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全球货物追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6-27页、第31-32页,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7):包括第一装运物可见性系统,用于追踪合并后装运物从起点国家到目的地国家的移动,第二装运物可见性系统,用于追踪一个或更多个子装运物中的每一个在所述目的地国家中的移动,所述第一装运物可见性系统与所述第二装运物可见性系统相关联,从而提供整合的可见性接口,该接口用于追踪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子装运物中的每一个从所述起点国家到所述目的地国家以及在所述目的地国家内的移动。该可见性接口还被配置用来,接收特定子装运物参考号的用户输入,以查询特定子装运物的移动,响应于所述参考号的输入,如果所述合并后装运物还没有到达所述目的地国家,则显示所述合并后装运物的移动数据,如果所述合并后装运物已到达所述目的地国家并且在所述目的地国家内所述子装运物正在递送,则进一步显示所述子装运物的移动数据。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用户通过点击与端递送追踪号相关联的超文本链接,尝试进一步下钻到端递送信息,以及,子装运物参考号被提供有超链接,该超链接允许用户点击并下钻来获得特定子装运物的更多细节。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是一种货物追踪,用户通过可见性接口输入信息,获取货物的超文本链接,并点击进入以获取货物移动信息,进而对货物进行追踪,尽管证据3公开了装运物可以为包裹,但对包裹的跟踪和查询均不涉及发件国家标识及与该参数相关的包裹物流信息的查询,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参数是与其他参数共同作为查询条件以作为一个整体完成物流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跟踪,二者不应被割裂出来看待,由此可见,证据3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物流信息查询及其具体的查询方式,二者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对比可知,证据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4公开了用于国家邮政公司的跨境互连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当前,世界各地的国家邮政公司不提供端到端配送服务的全球可视化(参见其说明书第4段),本发明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国家邮政公司的互连,并且提供端到端的一致性的可视化和跟踪服务”(参见其说明书第9-11段);以及本发明包括多个邮政公司模块101(可以是网站)、跟踪模块102(可以是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一或更多服务器);邮政公司模块101包括起点邮政公司模块101A、以及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101B(说明书第17-18段);跟踪模块102提供包裹配送的端到端的可视化和监控,当通过起点邮政公司模块101A跟踪包裹时,即,包裹仍然位于起点国家,起点邮政公司模块101A发送跟踪信息至跟踪模块102,其将该信息转发至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101B;一旦包裹到达国外的邮政公司,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101B便开始跟踪包裹;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101B发送更新的跟踪信息至跟踪模块102,跟踪模块102接着发送该信息至起点邮政公司模块101A;跟踪模块102自身可以被客户访问,作为获取跟踪信息的单个点。在一个实施例中,起点邮政公司模块101A和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101B均发送跟踪信息至跟踪模块102,发件人和客户能够例如通过网站来访问跟踪模块102。在另一个实施例中,跟踪模块102充当将发件人和客户导向由国家邮政公司例如国家邮政公司的网站所显示的跟踪信息的访问点(参见说明书第20-21段)。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客户可以通过跟踪模块对包裹进行起点及目的地的跟踪,具体为起点、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均将包裹的信息发送到跟踪模块,进而用户可以通过跟踪模块进行包裹的查询。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进行对比可知,尽管二者均涉及了包裹的追踪,但证据4通过起点、目的地邮政公司模块主动向跟踪模块发送包裹的信息,不需用户主动获取,并且证据4并未明确公开具体的跟踪信息内容及类型,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包括获取发件国家标识、根据该标识获取第一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获取目的国家标识,从而获取第二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并进行信息的组织输出或展示,可见,使用者在权利要求1的方法下可以主动获取信息并进行判断从而完成数据采集,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发件国家标识、包裹类型标识共同作为查询条件以作为一个整体完成物流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跟踪,二者不应被割裂出来看待,由此可见,证据4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物流信息查询及其具体的查询方式,二者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因此,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步骤1-7,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如上所述,证据1、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证据4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1、证据2、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提供一站式、自动判断并整合跟踪信息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3、分别以证据5、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5公开了一种EMS邮件跟踪查询网的组网方式及邮件跟踪查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第38页最后1段至第39页第1段):事实上,信息按如下方式组织更能适应业务的需求,以站点为单位存储和管理数据,这些数据不需要上网传送。在需要做出口邮件查询时,以EMS邮件号码作为检索关键字,首先由查询受理局根据出口局名标志联入出口局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一方面直接向受理局反馈,另一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得出下一级经转局标志,并根据此标志联入经转局数据库检索,检索结果在向查询受理局反馈的同时,通过分析,继续向下一级经转局数据库联入检索,直到最终的投递局信息反馈。最终的查询结果是邮件在各个处理环节上所处状态的一张详细记录表,真正实现了邮件的跟踪查询。并且表上所记的邮件信息与同时刻邮件真实状态是一致的。无论邮件已经投递或是在途,查询都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准确的反馈。同时,根据证据5第38页表1的内容可知,寄达局出口均为中国城市,其并不涉及国际查询。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涉及的是用户通过邮局对邮件进行查询,邮局通过对其各个级的局中的数据库信息进行查询得到邮件的信息,并不涉及发件国家标识、目的国家标识等相关内容。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获取发件国家标识、根据该标识获取第一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获取目的国家标识,从而获取第二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并进行信息的组织输出或展示。可见,证据5的跟踪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并不相同,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为包裹递送择路的计算机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7页):本发明的另一实施例的组合运送信息系统包括第一运营商计算机系统。该第一运营商计算机系统包括包裹信息系统、追踪系统和验证系统。包裹信息系统连接为与上述托运方信息系统进行通信,并且被配置为从托运方信息系统接收包裹信息,包括接收方地址、转运位置地址和两个运营商追踪号。包裹信息例如可以包括托运方号、重量、收件方地址(例如位置)、直接递送部分地址、日期和追踪号。本发明的系统可以为托运方、接收方、两个运营商、以及其他经授权的实体提供追踪信息访问。例如,托运方制备的运送标签可以包含对于两个运营商的可扫描追踪号。在追踪数据库中可以使两个这样的追踪号与包裹相关联。第一运营商运行在当包裹经过第一运营商的递送网络行进时对包裹标签的每次扫描时以及在向第二运营商递送包裹时将追踪信息上载到数据库的公知追踪信息系统。第二运营商至少在向接收方递送时对包裹进行扫描并且将信息上载到其计算机系统,所述信息可以从该计算机系统转发到第一运营商的追踪数据库。 由此,托运方、接收方、两个运营商、以及其它经授权实体可以访问第一运营商的追踪数据库以获得源自处理包裹的两个运营商的关于包裹的整合追踪信息。可以由任一运营商或者甚至由第三方来维护追踪数据库。
由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涉及的是为了获得两个运营商间的完整物流数据,第二运营商上载包裹信息到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将信息转发到第一运营商数据库,从而可以得到包裹的整合追踪信息。其中,第二运营商主动将信息发给第一运营商,查询方不需主动获取。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包括获取发件国家标识、根据该标识获取第一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获取目的国家标识,从而获取第二物流查询方式,从中采集物流信息并进行信息的组织输出或展示,可见,使用者在权利要求1的方法下可以主动获取信息并进行判断从而完成数据采集,而证据6的查询者则不需主动获取,因此,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证据6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7,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如上所述证据1、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步骤1-7,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步骤1-7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提供一站式、自动判断并整合跟踪信息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提出的仅是使用证据公开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4、关于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系统。其除了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步骤对应的单元外,还包括对物流单号是否为第三方国际物流单号的判断和处理。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1000385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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