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性易连电器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性易连电器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4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5W117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39484.X
申请日:2014-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晨讯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汝良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R13/62,H01R2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639484.X,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包括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组件包括公头塑胶外被(1)、公头内绝缘胶芯(2)、公头内磁铁环(3)、公头磁铁负极外套(4)和公头中心正极(301),所述公头磁铁负极外套(4)设于公头塑胶外被(1)内部,公头磁铁负极外套(4)套在公头内磁铁环(3)上,公头内磁铁环(3)内部设有公头中心正极(301),公头内磁铁环(3)和公头中心正极(301)之间设有公头内绝缘胶芯(2);所述母头组件包括母头磁铁负极外套(5)、母头内磁铁环(6)、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母头内绝缘胶芯(7)和母头塑胶外被(8),所述母头塑胶外被(8)内部设有母头磁铁负极外套(5),母头磁铁负极外套(5)套在母头内磁铁环(6)上,母头内磁铁环(6)内部设有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所述母头内磁铁环(6)和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之间设有母头内绝缘胶芯(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塑胶外被(1)的材质为绝缘塑胶,其内部设有空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塑胶外被(1)的尾部通过导线与电源接头(9)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中心正极(301)中心设有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母头塑胶外被(8)的材质为绝缘塑胶,母头塑胶外被(8)外部设有连接孔,连接孔内设有连接插头(10)。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母头塑胶外被(8)内部设有空腔。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与公头中心正极(301)相配合,可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具有弹性。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磁铁负极外套(4)、公头中心正极(301)、母头磁铁负极外套(5)和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的材质均为铜。”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10365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证据2:CN2028720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0日;
证据3:CN20239523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a)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能吸合,或者说公头内磁铁环(3)和母头内磁铁环(6)能吸合;(b)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与公头中心正极301接触,实现导电,因此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记载了“所述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与公头中心正极(301)相配合,可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其中,所述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可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至少包括两种解释,即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能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或者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不能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因此,导致权利要求7限定出了两种不同的保护范围,由此导致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的结合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4:CN20102564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9年06月05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固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1)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不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修改,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4)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5)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针对当庭接收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口头审理结束后不需要进行答复。合议组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0019段、说明书附图1-3):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公头组件与母头组件的内部均设有环形磁铁,公头组件与电源供应器连接,母头组件与用电电器连接,公头组件与母头组件接近时就会自动吸合,电极相连,联通电路,从而实现用电电器与电源供应器的连接;由于是环形磁铁相吸,所以不会存在角度的问题和正负极短路的情况;本产品在使用时无需精确定位,无需双手操作,而取下来的过程也可以进行单手操作,方便易用,且成本低廉,便于普及以及消费者自行改装,值得大力推广。可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充电接头往往需要双手才能连接,需要精确定位,导致使用不方便。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磁性易连电器接头的技术方案,具体来说,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具有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公头组件具有公头内磁铁环,公头内磁铁环内部设有公头中心正极,公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公头内磁铁环上,母头组件母头内磁铁环,母头内磁铁环内部设有母头中心正极顶针,母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母头内磁铁环上,通过这样的设置,磁性易连电器接头实现电连接,并且无需精确定位,无需双手操作,而取下来的过程也可以进行单手操作,方便易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7限定“所述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与公头中心正极(301)相配合,可插入公头中心正极(301)的孔内,母头中心正极顶针(601)具有弹性。”,通过上述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所述母头中心正极顶针必然插入公头中心正极的孔内,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权利要求1
5.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磁性易连电器接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吸式电源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5段,图1-7c):为了体现本产品的电源连接器特点,此结构采用磁吸性方式,产品内外形设计为圆形,以圆心为轴可360度旋转随意插入,无需方向性就可达到正常充电功能。母头和公头以磁铁相吸,达到对插到位,接触稳定、牢固。磁铁采用组装式结构,为防止磁铁在胶体内旋转,在磁铁上设计一条凹槽配合胶体凸槽,以起到固定功能。PIN针(正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中心正极)接触处采用凹形半圆弧结构,使接触面积大大的增加,提高充电速度减少时间。在外壳(负极)上设计4个弹片与公头接触导通加强充电能力及稳定,简化了单独设计负极弹片的复杂结构。使产品更加紧凑,生产流程简单化。在外壳做两卡点与胶体外形两卡槽配合,以起到定位及防旋转功能。本实用新型电源连接器提供的是一种超薄型的充电连接器接头。该连接器接头其具体结构包括外壳卡点1-1、1-2分别对齐胶体卡点4-1、4-2并扣入,外壳1-3装平胶体面4-4,PIN针2装入磁铁3-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内磁铁环),磁铁3-1装平胶体面4-4和磁铁防滑凹槽3-2对齐胶体凸槽4-3。使结构更加稳定、牢固。
由上可知,虽然证据1公开的磁吸式电源连接器具有母头和公头,两者以磁铁相吸,但其仅公开了公头的结构,而没有公开与公头配合的母头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的所述母头组件包括母头磁铁负极外套、母头内磁铁环、母头中心正极顶针、母头内绝缘胶芯和母头塑胶外被,所述母头塑胶外被内部设有母头磁铁负极外套,母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母头内磁铁环上,母头内磁铁环内部设有母头中心正极顶针,所述母头内磁铁环和母头中心正极顶针之间设有母头内绝缘胶芯,即母头的结构;而证据1没有公开母头的结构。(2)权利要求1的所述公头组件包括公头塑胶外被、公头内绝缘胶芯、公头磁铁负极外套,所述公头磁铁负极外套设于公头塑胶外被内部,公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公头内磁铁环上,公头内磁铁环和公头中心正极之间设有公头内绝缘胶芯,而证据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公头内磁铁环、公头中心正极,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公头组件的其他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时无需精确定位,无需双手操作,而取下来的过程也可以进行单手操作,方便易用,且成本低廉的电器接头。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电子产品与电脑或者电源的数据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7-0022段,附图1-4):一种数据线,如图1、图2所示,其包括USB接头10、母座20以及子座30,其中,该USB接头10通过一电线40与该母座20相连接,如图3至图4所示,该母座20设置有第一耦接部21、与该USB接头10电性连接的转接器22以及第一磁吸组件23。该子座30设置有可与该第一耦接部21耦接的第二耦接部31、可与电子产品耦接的第三耦接部32、可与该转接器22耦接的电极排33以及与该第一磁吸组件相23相互吸附的第二磁吸组件34。具体地,该第一耦接部21中设置有与该转接器22相连接的电极触点221。具体地,该电极排33设置在该第二耦接部31与该第三耦接部32之间,通过该第三耦接部32与电子产品耦接,以此实现电子产品通过该第三耦接部32与该USB接口形成电性连接。上述第一磁吸组件23及第二磁吸组件34可以分别由磁铁及铁件所构成,抑或是皆由磁铁所构成,主要利用第一磁吸组件23及第二磁吸组件34的吸附作用使母座20与子座30的耦接,进而维持该转接器22与该电极排33应有的接合效果。因此,当需要紧急取用电子产品时,只需略为施力即可让电子产品与母座分离,快速将电子产品拿取使用,而不致于受到牵绊而影响电子产品的操作。
证据2虽然公开了USB接头具有磁吸连接的母座和子座,即公头和母头,但证据2仅公开母座和子座具有磁吸组件,而没有公开公开母座和子座的具体结构,从而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中关于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的具体结构,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2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磁铁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20-0024段,附图1-3):本实用新型磁铁连接器包括一绝缘本体10、数个装设于绝缘本体10上的端子20及磁性体30。请参阅图2和图3,绝缘本体10呈块状,其前表面呈一倾斜的对接面11,对接面11向后并排开设有贯穿绝缘本体10的数个端子槽12,且绝缘本体10后表面开设有与端子槽12连通的卡持槽13,且卡持槽13的一侧槽壁呈一平面状的防呆壁131。绝缘本体10的对接面11上间隔每一端子槽12开设有一围设于端子槽12周围的U形的容置槽14,且容置槽14的槽壁上设有卡肋141。绝缘本体10后表面连接设有至少一个延伸部15,延伸部15上开设定位孔151,锁固件穿设入定位孔151后可将绝缘本体10固定于外部电路板(图未示)上。绝缘本体10后表面上还设有一方形延长部16,延长部16上有一卡扣部161,皆以稳固绝缘本体10之用。请参阅图2,端子20呈圆柱状,其前端与对接面11的倾斜度一致的设有一对接平面21,其中部周圆向外凸设有卡持部22,其后部周圆向外凸设有挡持部23,且挡持部23的一侧对应防呆壁14切削形成一平面状的防呆面24,其后端中部向外延伸形成一焊接部25。请续参阅图2,每一磁性体30对应于绝缘本体10的容置槽14呈U型块状。磁性体30容置于绝缘本体10的容置槽14内,且通过与卡肋141的干涉而卡紧。
证据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磁性体的体积,增强其磁吸性,而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时无需精确定位,无需双手操作,而取下来的过程也可以进行单手操作,方便易用,且成本低廉的电器接头,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证据3虽然公开了连接器具有绝缘本体、缘本体上设置有端子和磁性体,但证据3公开的绝缘本体、端子和磁性体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公头组件合母头组件的结构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从而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中关于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的具体结构,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3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中关于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1.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磁性易连电器接头,证据4公开了一种磁力电信号连接座与连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6页,图1-7):一种磁力电信号连接座与连接头,其主要是一般设在电子装置的连接座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母头组件)内包覆一永久磁铁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母头内磁铁环),并在相对连接的连接头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组件)内包覆永久磁铁1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内磁铁环),通过内设在连接头10及连接座体20的永久磁铁14、24,以磁吸力使两者连结,供以传递各类电子信号及电源。请再参阅附图2和4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连接头10示意图,该连接头10是分别以上、下壳体17、18所构成的主体内部包覆金属材、磁铁14及传输装置101,上述传输装置101是由一连设缆线111的回路板11上设有多数孔洞112容置复数端子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中心正极),并以一绝缘体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公头内绝缘胶芯)套设在复数端子12使其固定,在该绝缘体13外缘环设上述磁铁14,上述金属材是为一含有通孔的金属盖体15及设定厚度的金属垫圈16所构成,将金属盖体15由上向下包覆磁铁14,并焊接在回路板11顶面上,再将上述金属垫圈16焊接在回路板11底面。在较佳实施例中,上述端子12顶面略为内缩在绝缘体13顶面,底面形成一特定形状的接触端121,并在中央具有一扩大段122卡固在回路板11的孔洞112上,上述端子12侧壁与回路板11各孔洞内壁相接导通。上述绝缘体13上端略向外凸成一凸出顶面,使该凸出顶面在组合后凸出金属盖体15通孔特定高度,配合端子12的设置,形成一凸起的接收部位;且连接头10另端由设定厚度的金属垫圈16焊接在回路板11底面,该金属垫圈16中央具有一通孔,使其配合回路板11形成一凹室空间,使上述端子12的接触端121凸出在该凹室空间,形成一内凹的插接部位。请参阅附图3所示,为连接座体20的分解实施例图,该连接座体20是设置在各类电子装置的电路板30上,供与其它电子装置连接进行数字、模拟电信号输出输入或做电源连结,上述连接座体20以一金属盖25包覆磁铁24及传输装置201,上述传输装置201是为一回路板21上设有复数孔洞211并容设复数端子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母头中心正极顶针),并以一绝缘体2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母头内绝缘胶芯)套设上述端子22,在绝缘体23外缘环设上述磁铁24。在较佳实施例中,上述金属端子22顶面内缩在绝缘体23顶面,在中央具有一扩大段221卡固在回路板21的孔洞211上,端子22侧壁与回路板21各孔洞内壁相接导通。上述绝缘体23上端略向外凸成一凸出顶面,使该凸出顶面在组合后凸出金属盖25通孔特定高度,配合端子22的设置,形成一凸起的接收部位。在较佳实施例中,金属端子12、22主要材质为导电性材料如铁、铝、镍、铜,其外表覆盖导电性及抗氧化性良好的镀层如锡、锌、镍、铜、银、金或复合镀层之一。上述金属端子12、22可为实心结构亦可为一管状内含弹簧。在较佳实施例中,绝缘体13、23其外围形状为非轴向对称,其材质可为塑料。上述永久磁铁14、24主要材质为强磁性材料如钕铁硼是或钐钴等,外表覆盖导电性及抗氧化性良好的镀层如锡、锌、镍、铜、银、金或复合镀层之一。该磁铁14、24可由单一环形或多个单元组合成,磁极面向顶底方向,使连接头10与连接座体20接合是靠异磁极相吸引。在较佳实施例中,上述金属盖体15、金属垫圈16及金属盖25主要材质为铁磁性材料如铜合金或纯铁、低碳钢、硅钢等,其外表覆盖导电性及抗氧化性良好的镀层如锡、锌、镍、铜、银、金或复合镀层之一。又,连接头10及连接座体20的回路板11、21由绝缘材料依回路设计将各金属线固定在所需的位置上,可用传统印刷电路板或新式金属嵌入塑料射出成形法制造。请参阅附图1至5所示,本实用新型是将永久磁铁14、24安置在连接头10及连接座体20的相对两侧,由磁力相吸,使得连接头10及连接座体20不需经由外力,便可直接对位连接,使两者的端子12、22相互接触,得以传递各类电子信号及电源。利用磁力牵引磁力,使连接头10及连接座体20相互靠近时,便可自然连接而可与其它电子装置进行数字、模拟电信号输出输入,并可供电源传送。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的所述母头组件具有母头磁铁负极外套、和母头塑胶外被,所述母头塑胶外被内部设有母头磁铁负极外套,母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母头内磁铁环上。(2)权利要求1的所述公头组件具有公头塑胶外被、公头磁铁负极外套,所述公头磁铁负极外套设于公头塑胶外被内部,公头磁铁负极外套套在公头内磁铁环上。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器接头的电连接结构。
虽然证据4公开了磁力电信号连接座体与连接头,两者以磁铁相吸,但证据4的连接座提和连接头是通过两者上的端子进行电连接,连接座体和连接头上的金属盖互相之间没有接触,金属盖的作用不是用于电连接(参见证据1的附图4),而权利要求1是通过公头中心正极和母头中心正极顶针的接触,以及公头磁铁负极外套和母头磁铁负极外套的的接触实现电连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用于电连接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证据4也没有公开连接座体和连接头外壳的材质,因此证据4没有公开区别(1)、(2)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4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4、证据1(具体参见5.1.1)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中关于公头组件和母头组件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42063948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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