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43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5W117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334165.6
申请日:2018-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海洋
授权公告日:2019-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睿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29C48/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顺次包括冷却定型板组、冷却辊组和主压延辊组,主压延辊组上连接覆膜辊组,其中沿来料方向,冷却定型板组位于冷却辊组的前端,冷却定型板组包括设有间隔设置的第一冷却定型板和第二冷却定型板,至少其中一个冷却定型板安装有定型间隙调整装置;冷却辊组包括第一冷却对辊和第二冷却对辊,第一冷却对辊包括留有延压缝隙上下设置的第一冷却辊和第二冷却辊,第二冷却对辊包括留有延压缝隙上下设置的第三冷却辊和第四冷却辊,第二冷却辊和第四冷却辊的底部分别设有第一升降机和第二升降机;所述主压延辊组包括第一压延辊、加热辊、第二压延辊、花纹辊和辅助贴合辊,其中每两个辊之间设有用于压延原料的间隙,所述间隙连接起来形成波浪形原料通道,第一压延辊、加热辊、第二压延辊、花纹辊的中心线水平对齐,花纹辊和辅助贴合辊上下间隔设置,花纹辊远离第二压延辊的一侧设有第三升降机;覆膜辊组包括用于贴合花色膜的第一覆膜辊、用于贴合耐磨层的第二覆膜辊和用于进一步贴合耐磨层、花色膜、板材的第三覆膜辊,第一覆膜辊位于第一压延辊的上方,第二覆膜辊和第三覆膜辊位于第二压延辊的上方,且第三覆膜辊倾斜设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冷却定型板位于第一冷却定型板的上方,且第二冷却定型板上安装有间隙调节气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花纹辊和辅助贴合辊的中心线对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辊连接有导热油加热箱。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覆膜辊与竖直方向的夹角为15°~45°。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延机的底部设有驱动压延机前后移动的前轮和后轮。”
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7487060A;
证据2:CN107186937A;
证据3:CN107650482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媛媛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复合地板九辊压延机。
证据3涉及一种板材加工方法,其中采用压延机进行板材加工,压延机的结构如下(参见说明书[0049]-[0063]段、图1):包括机架及设置在机架上的压延辊组和覆膜组件,其中压延辊架1相对地面为可移动的,这种结构便于更换压延辊,压延辊组包括四个两两间隔设置的压延辊,沿物料加工方向,分别为第一压延辊501、第二压延辊502、第三压延辊503和第四压延辊504,四个压延辊横向排列在覆膜组件的下方。
覆膜组件包括第一覆膜组件和第二覆膜组件,分别用于导出不同的覆膜。第一覆膜组件导出的第一导出膜及第二覆膜组件导出的第二导出膜分别被导出至不同的压延辊,以实现第一导出膜和第二导出膜分别与物料的贴合。实施例中第一覆膜组件为印膜组件3,用于导出印花膜301;第二覆膜组件为耐磨膜组件4,用于导出耐磨膜401。印花膜组件3和耐磨膜组件4并排设置在操作平台201上。印花膜301被导向至第一压延辊501,耐磨膜401被导向至第三压延辊503。由图1可以看出,覆膜组件包括三个覆膜辊,第一覆膜辊位于第一压延辊501的上方,第二覆膜辊和第三覆膜辊位于第三压延辊503的上方,且第三覆膜辊倾斜设置。压延机进一步包括前端冷却装置,物料经前端冷却装置的出料端进入压延辊组的入料端,即第一压延辊501的前端。所述前端冷却装置包括两组冷却辊组602,和一组冷却板组601;所述冷却辊组包括两个间隔设置的冷却辊,所述冷却板组包括两个间隔设置的冷却板。当物料经过冷却辊组、冷却板组之间的间隙时,对物料进行冷却。冷却辊组和冷却板组与压延辊组呈直线排列。位于上方的冷却板连接有调节气缸603,用以调节两个冷却板之间的间距,位于上方的冷却辊连接有调节气缸604,用以调节两个冷却辊之间的间距。实施例中第一压延辊501和第二压延辊502采用镜面辊,第三压延辊503采用底纹辊,第四压延辊504采用花纹辊,在其一侧设有调节气缸。在板材加工时,料胚呈“S”型在压延辊之间的间隙运动,完成料胚的压延与贴膜。
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仅在于:(1)在冷却辊的底部设有升降机;(2)权利要求1限定花纹辊和辅助贴合辊上下间隔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板材更好的压花处理。
关于上述区别,证据3公开了调节气缸位于冷却辊的上方,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调节两个辊组之间的间距,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场合的需要,容易想到将调节气缸的安装位置调整到冷却辊的下部。在板材表面压制花纹是板材生产的常规步骤,采用花纹辊与辅助贴合辊相配合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证据3中的第四压延辊为花纹辊,为获得更好的压花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下方进一步设置辅助贴合辊。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冷却板组包括两个间隔设置的冷却板,位于上方的冷却板连接有调节气缸603,用以调节两个冷却板之间的间距;而将花纹辊与辅助贴合辊中心对齐的设计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加热辊采用导热油加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第三覆膜辊位于第三压延辊503的上方,且第三覆膜辊倾斜设置,而倾斜夹角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证据3公开了压延辊架相对地面为可移动的,这种结构便于更换压延辊,具体采用底部设有滚轮的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综上,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33416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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