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23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5W1173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37802.0
申请日:2016-09-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谭辉厚
授权公告日:201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黎湛权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A47C17/86,A47C2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二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原理基本相同,仅是结构和应用方式上存在细微差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结构和应用方式上的差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其结构上进行改造以及实现不同方式的应用是容易想到的,且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037802.0、名称为“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1日,专利权人原为佛山市顺德区卓腾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黎湛权。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包括边框(1);所述的边框(1)之间设置有弹簧(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设置有两条;所述的两条边框(1)之间连接有连接杆(3);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为固定或可拆分连接,且整体呈工字型或二字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1.1)或弹簧夹;所述的弹簧(2)卡扣连接于固定位(1.1)或弹簧夹内;所述弹簧(2)为蛇簧,且向上或向前凸拱。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上开设有安装孔(1.2);所述安装孔(1.2)内设置有定位件;所述边框(1)通过定位件固定在沙发架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件为螺钉或枪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上设置有加强筋(1.3);所述的加强筋(1.3)凸出于边框表面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所述的边框(1)及连接杆(3)为钢材或工程塑料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设置有至少一个;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通过螺钉连接;所述连接杆(3)的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为弧形,且端部设置有三脚卡位(3.1),中间一脚与边框(1)螺钉连接,另二脚抵靠在边框(1),以增加连接强度。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设置有伸缩调节机构;所述的伸缩调节机构包括与边框(1)一体成型的固定卡槽(4);所述连接杆(3)端部设置有长孔且通过螺栓连接于固定卡槽(4)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蛇簧上设置有用于平衡各蛇簧之间力度的塑包线或纸包线,塑包线或纸包线与蛇簧之间用床网夹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谭辉厚(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10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KR20-2015-0004485U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2015年12月1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0534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4079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证据4:KR20-0201037Y1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2000年11月01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34791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1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776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无法确定“一体成型”是对固定位或弹簧夹的限定,还是边框与固定位或弹簧夹是一体成型的。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由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0请求保护的范围均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1)该结构还用于沙发靠背;2)本专利中连接杆与边框之间可拆分连接;3)本专利中连接杆与边框整体呈工字型。其中区别1)是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是常规选择,关于区别3),连接杆与边框的形状变化取决于设置几条连接杆,也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6公开,或为常规设置或选择,因此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张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2合并。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1的边框为四条固定结构(附图3),其属于本专利背景技术。证据1没有公开:边框设置有两条,两条边框之间连接有连接杆,连接杆与边框之间为固定或可拆分连接,且整体呈工字型或二字型;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②证据2-3均未公开连接杆与边框之间为固定或可拆分连接,证据2-6均未公开边框设置为两条、边框表面设置有加强筋、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伸缩调节机构,且证据6与本专利分类号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10记载的方案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定于2019年08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随后,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和同意,口头审理时间由2019年08月13日改为2019年07月03日并按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孔默、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唐强熙和公民代理人麦颖勋参加了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修改方式相一致,即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和2合并,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2-10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请求人当庭签收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且表示对该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包括边框(1);所述的边框(1)之间设置有弹簧(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设置有两条;所述的两条边框(1)之间连接有连接杆(3);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为固定或可拆分连接,且整体呈工字型或二字型;
所述的边框(1)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1.1)或弹簧夹;所述的弹簧(2)卡扣连接于固定位(1.1)或弹簧夹内;所述弹簧(2)为蛇簧,且向上或向前凸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上开设有安装孔(1.2);所述安装孔(1.2)内设置有定位件;所述边框(1)通过定位件固定在沙发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件为螺钉或枪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上设置有加强筋(1.3);所述的加强筋(1.3)凸出于边框表面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边框(1)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所述的边框(1)及连接杆(3)为钢材或工程塑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设置有至少一个;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通过螺钉连接;所述连接杆(3)的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为弧形,且端部设置有三脚卡位(3.1),中间一脚与边框(1)螺钉连接,另二脚抵靠在边框(1),以增加连接强度。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设置有伸缩调节机构;所述的伸缩调节机构包括与边框(1)一体成型的固定卡槽(4);所述连接杆(3)端部设置有长孔且通过螺栓连接于固定卡槽(4)内。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蛇簧上设置有用于平衡各蛇簧之间力度的塑包线或纸包线,塑包线或纸包线与蛇簧之间用床网夹连接。”
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权人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其含义是边框和固定位或弹簧夹一体成型。请求人表示已清楚权利要求1上述语句的含义。
3、关于创造性,双方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用于靠背;2)连接杆与边框之间可拆分连接,连接杆与边框整体呈二字型;3)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请求人认为区别1)为常规手段;区别2),固定连接和可拆分连接是本领域惯常选择;如果确定使用沙发的消费者质量偏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连接杆做成可拆分连接,在安装后去掉。区别3)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并且,证据2的扣主体1和边条4一体成型,可以把边条4和扣主体1一起从边框中拆分出来,由此相当于本专利的没有连接杆的弹簧底座。专利权人认为:基于区别1),本专利可以应用更广泛,不认可常规设置;对于区别2),证据1没有公开可拆分连接和二字型,连接杆的作用是运输过程中维持结构稳定,防止变形,运输过程中必须有,在使用过程中起到帮助支撑的作用,如果使用者重量轻,可拆分连接后可以将连接杆去掉,形成二字型,拆分后节省成本。对于区别3),一体成型可以提高效率,证据2不能仅设有边条,还必须有边框,否则强度不够。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安装孔是圆孔而没有三角凸台,技术效果欠缺,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而具有创造性。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在边框上设置加强筋是常规设置,并且认为证据2的加强筋在扣主体上,而扣主体与边条一体成型,所以加强筋也在边条上,放弃用证据5评述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专利权人不认可常规设置,并认为证据2的加强部位不同。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6、7,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连接杆为至少一个及连接杆为弧形,平面、弧面、塑料都是常规技术,证据6给出了三点固定的启示,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公开了弧形连接杆,而边框是根据沙发的形状相应设置弧度,不是常规设计,证据6的三叉连接片是直的且是直杆,并且与本专利领域不同。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专利权人当庭解释了伸缩调节机构的作用,其是连接杆的端部设置长孔,长孔用于微调公差和长度,范围在5mm左右,不超过1cm。据此,请求人认为不论是调公差还是调长度,通过设置长孔与另一端固定螺钉孔的结构配合都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具有创造性。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请求人认为被证据3公开,且是常规技术,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也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9。
(二)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6,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证据4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无法确定“一体成型”是对固定位或弹簧夹的限定,还是边框与固定位或弹簧夹是一体成型的。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是边框与固定位或弹簧夹是一体成型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并且结合本专利附图1-3也可以看出边框与固定位或弹簧夹是一体的构件,而不是仅是各个固定位或弹簧夹是一体构件。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含义清楚,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9基于该理由也清楚。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请求人的主张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沙发弹簧底座,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沙发用缓冲座板,其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41行至第6页第28行、附图1-1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沙发用缓冲座板100安装于支承沙发整体的沙发支架1与供人坐下的座板垫3之间。所述沙发用缓冲座板100包括框架本体110,其安装于沙发支架1;缓冲弹簧120,其安装于框架本体;及弹簧固定件130,其用于将缓冲弹簧120固定于框架本体110。框架本体110包括左右固定架111、112,其固定于沙发支架;横向支架113,其横穿左右固定架111、112地一体形成。沙发用缓冲座板100还包括弹簧弹性维持机制,其借助于横向支架113和弹簧固定件130,使缓冲弹簧120的中心部向上部凸出地配置,使得持续保持弹簧弹力。缓冲弹簧120由沿长度方向、按多个“U”字形态交替方向而蜿蜒的波形弹簧形成,优选为中央部位向上部隆起既定高度的弯曲形态。缓冲弹簧120的两末端部分别连接固定于沿着所述框架本体110的左右固定架111、112而附着固定的弹簧固定件130,从附图2、5中可以看出弹簧固定件130均布于左右固定架上且为缓冲弹簧120为卡扣连接于弹簧固定件130。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沙发用缓冲座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沙发弹簧底座;左右固定架111、112相当于本专利的两条边框;缓冲弹簧120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或蛇簧;横向支架113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杆,其横穿左右固定架111、112地一体形成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杆与边框之间为固定连接;弹簧固定件130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位或弹簧夹。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沙发弹簧底座及靠背,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沙发弹簧底座,没有公开可以用作靠背,由此没有公开当用作靠背时弹簧向前凸拱,该区别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多一种应用方式;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了连接杆与边框可拆分连接的方案,由此当连接杆被拆走时,整体呈二字型,当连接杆仅一条时,整体呈工字型;而证据1中横向支架113与左右固定架111、112是一体形成的,横向支架113不能拆下,由此不能构成二字或工字型,该区别实质所起的作用是使连接杆与沙发边框之间可拆分、可回收利用连接杆;以及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边框上均布有一体成型的固定位或弹簧夹,而证据1中弹簧固定件130是固定连接于左右固定架,而非与左右固定架一体成型,该区别实质所起的作用是提高加工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用作底座和用作靠背仅是应用方式的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需要将沙发弹簧底座置于沙发支架上让使用者坐于其上,或者将沙发弹簧底座置于沙发背靠支架上让使用者靠于其上,都是常规应用方式,该种应用方式的变化不影响结构,且应用效果都是可预料的。当用作靠背时,向上凸起的弹簧由于放置方向的变化而呈现为向前凸起,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上述区别2),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的横向支架113与本专利的连接杆作用一样,都能够在运输过程中维持结构稳定、防止变形;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起到帮助支撑的作用。专利权人也认可,如果使用群体是轻重量的人,则可拆分连接导致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去掉连接杆以回收利用,从而节省成本。也就是说,运输过程中,为了维持结构稳定必须要保留连接杆,而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去掉连接杆,同时也会牺牲一部分支撑稳定性,只是考虑到使用群体重量轻,即使支撑稳定性稍差,也能正常使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支撑稳定性和材料回收利用都属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普遍要考虑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是使用过程中保留还是去掉全部或部分连接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而连接杆与边框的形状变化取决于设置几条连接杆,也是常规选择。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如果考虑到使用群体重量轻,将横向支架113全部去掉或仅保留一根也能正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横向支架113设置为与左右固定架之间可拆分连接,以便在使用过程中将横向支架113取出部分或全部以回收利用,由此形成相应的工字型或二字型,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可预料的。
关于上述区别3),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弹簧座垫扣,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5]-[0017]段、附图1-3)公开了弹簧座垫扣包括主体1、位于扣主体1端部并用于连接弹簧的连接孔2,相邻两个扣主体1之间通过边条4相互连接,整个扣主体1和边条4均通过注塑一体成型。也就是说,证据2中给出了可以将用于固定弹簧的扣主体与其底部连接支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弹簧固定件130是固定于左右固定架111、112的基础上,利用一体成型的方式形成弹簧固定件和左右固定架之间的固定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边框(1)上开设有安装孔(1.2);所述安装孔(1.2)内设置有定位件;所述边框(1)通过定位件固定在沙发架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定位件为螺钉或枪钉。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床和沙发用弹簧组装体,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部分及附图)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支架13(相当于本专利的边框),其结合于主弹簧11的各两端部,支撑主弹簧,固定于床或沙发的框架(相当于本专利的沙发架)。支架13利用钉子或螺丝等固定构件15’(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件)固定于床或沙发的框架两侧部边缘,在其上面形成有连结孔13a(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孔)。而证据4已经公开了可以用钉子或螺丝作为固定构件15’,在此基础上,选用枪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产生协同作用,未对本专利的方案产生实质性改进,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综上,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边框(1)上设置有加强筋(1.3);所述的加强筋(1.3)凸出于边框表面设置。
请求人认为:在边框上设置加强筋是常规设置,并且认为证据2的加强筋在扣主体上,而扣主体与边条一体成型,所以加强筋也在边条上。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弹簧座垫扣,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5]-[0017]段、附图1-3)公开了弹簧座垫扣包括主体1、位于扣主体1端部并用于连接弹簧的连接孔2,所述扣主体上设有钉子连接位3,相邻两个扣主体1之间通过边条4相互连接,整个扣主体1和边条4均通过注塑一体成型。钉子连接位3上设有两条加强筋Ⅰ5,相邻加强筋Ⅰ5之间存在一定间隔,以方便钉入钉子或螺丝。为增强整体结构,所述扣主体1的周边设有加强筋Ⅱ6,增强周边的厚度。连接孔2与钉子连接位3之间设有延长块7,使得连接孔2伸出边框边缘后,钉子连接位3与边框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钉子钉入边框后出现崩边的现象。由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可见,首先,证据2的边框和边条是两个构件,边条是用于连接扣主体1的,而边框的作用在证据2中虽然没有明示,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其应该是用于设置弹簧并置于沙发架上,相当于本专利的边框,因此即使加强筋Ⅰ5和Ⅱ6设置在与边条一体成型的扣主体1上,该Ⅰ5和Ⅱ6也并未设置在边框上。其次,从证据2图1中可以看出,其加强筋Ⅰ5和Ⅱ6的延伸方向与边条4垂直,其作用是增强扣主体在受力方向上的整体强度和周边厚度,并非增强边框的强度。因此证据2中的加强筋Ⅰ5和Ⅱ6其设置位置和作用与本专利的加强筋均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特征,本专利的弹簧底座及靠背的边框具有更高的强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使用证据5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6中也均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请求人也未主张以该些证据对权利要求4进行评述,因此证据4相对于该些证据或其组合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边框(1)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所述的边框(1)及连接杆(3)为钢材或工程塑料制成;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连接杆(3)设置有至少一个;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通过螺钉连接;所述连接杆(3)的表面呈弧面或平面设置。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横向支架113形成有左右折弯片113a、113b,其两侧端折弯,固定于左右固定架111、112,支撑片113c,其从左右折弯片113a、113b向其中心部水平地延长;以及安装于框架本体的横向支架113,可以如同弓形态一样,以向下部弯曲的形态形成,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表面呈平面或弧面的横向支架113。而根据沙发架的形状相应设置边框的表面呈弧面或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钢材和工程塑料也是本领域制造支撑件和连接件的常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强度等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其效果均是可预料的。同时,如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横向支架113设置为与左右固定架之间可拆分连接,此时采用螺钉对二者进行连接以便于固定和拆分,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5-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6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连接杆(3)为弧形,且端部设置有三脚卡位(3.1),中间一脚与边框(1)螺钉连接,另二脚抵靠在边框(1),以增加连接强度。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横向支架113为弧形。证据6中公开了一种三叉固定连接装置,其中(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18行至第2页第4行、附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三叉固定连接装置由三叉固定杆1、连接片2、固定孔3、螺栓4、螺母5组成,三叉固定杆1上设有三个连接片2,固定孔3设在连接片2中央。安装使用时,先在连接杆上相对于三个固定孔的位置分别钻三个大小相配的圆孔洞,再将螺栓4分别穿过固定孔3和圆孔洞,最后由螺母5固定。也就是说,证据6给出了令三叉固定杆的端部与连接杆之间利用三个点位进行接触或连接,由此增强连接强度、实现稳定连接的技术启示。尽管证据6的分类号和本专利不同,但仅从如何令连接杆与边框之间稳定连接的角度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可以从证据6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并由此根据边框和连接杆的形状,来相应地在连接杆的端部设置三个脚,令其分别与边框抵靠或利用螺钉连接,由此实现三点的稳定连接。并且,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产生协同作用,未对本专利的方案产生实质性改进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连接杆(3)与边框(1)之间设置有伸缩调节机构;所述的伸缩调节机构包括与边框(1)一体成型的固定卡槽(4);所述连接杆(3)端部设置有长孔且通过螺栓连接于固定卡槽(4)内。
专利权人当庭解释了伸缩调节机构的作用,其是连接杆的端部设置长孔,长孔用于微调公差和长度,范围在5mm左右,不超过1cm。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在连接杆的一端设置长孔,而其所连接的边框上设置相应的卡槽,由此利用长孔和螺栓固定长孔于卡槽的位置,来微调公差或长度,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蛇簧上设置有用于平衡各蛇簧之间力度的塑包线或纸包线,塑包线或纸包线与蛇簧之间用床网夹连接。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沙发框架,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3]-[0015]段、附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沙发框架,包括框架本体1,框架本体1内设有至少两根弹簧4、将弹簧4与框架本体1固定的连接件2、至少一根固定相邻弹簧4间距的固定装置3。所述固定装置3为塑包钢丝,其两端为弧形31,弧形31的直径与弹簧4节距相等,使塑包钢丝的弧形31部分与弹簧4连接,保证了塑包钢丝两侧与弹簧4连接更紧密牢固、不易脱落,所述塑包钢丝上设有夹扣5,夹扣5与弹簧4连接,保证了塑包钢丝与弹簧4连接牢固,提高了使用寿命。证据3中公开了塑包线和夹扣,在此基础上,选用纸包线替代塑包线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并且,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产生协同作用,未对本专利的方案产生实质性改进,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5-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权利要求4及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维持有效。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宣告201621037802.0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5-8、权利要求9无效,在权利要求4及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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