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21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4W1085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6889.4
申请日:2015-1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
授权公告日:2018-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发财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在现有技术上的细微变化,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涉及本专利的第39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包括箱包体、提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为接近长方体的外形,内部设有支撑箱包体的支架,内部中空,所述箱包的内衬材料为反光膜,所述箱包内部设有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碘伏帽贮藏袋分为两格,一格为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另外一格为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箱包的外部一侧设有收纳袋,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所述箱包顶部设有活动箱盖,活动箱盖的一边与箱包体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箱包体相连接,所述活动箱盖的居中位置设有透明观察窗,所述透明观察窗的上部设有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保护透明观察窗的保护盖,保护盖的大小与透明观察窗外露的尺寸相适应,保护盖的一边与活动箱盖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活动箱盖相连接,所述箱包的壁上设有两个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输液管路插入孔,所述箱包的外壁上设有两个保护操作手套的防尘盖,所述防尘盖的一边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相连接,位于防尘盖内的箱包壁上设有供手部进出的圆形孔,在所述圆形孔的内边缘上设有操作手套,所述圆形孔与操作手套的入口呈同心结构关系,所述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所述固定卡片上设有灯管支架,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所述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体的外层材料采用不透气布料,所述箱包体上的所有拉链为防水拉链,所述反光膜的表面层为金属材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观察窗的材质为透明抗紫外线PC塑料片,厚度大于2mm,所述透明抗紫外线PC塑料片的两面上还贴有防刮伤保护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手套的手腕处设有魔术贴绒面,在固定操作手套的箱包内壁上设有魔术贴刺面,所述操作手套为白色细棉布材质,数量为两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灯管具有两种驱动方式,一种为直接由紫外线灯管驱动器驱动,另一种为控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灯管控制器具有当前时间设定、每次照射消毒时长设定、每天需要照射消毒的组数和每次照射的开始时间设定,控制器具有自动开关、记忆、闹铃提醒功能。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具有两种供电方式,一种为直流电压供电,另一种为交流电压供电,所述直流电压供电包括12V电源适配器、12V锂电池、汽车电源,所述直流电压的供电连接线上设有开关,所述交流电压供电的连接线为一条带插头、开关、插座的AC电源线。”
请求人于2019年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19年4月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2614555 B;
证据2:CN203724493 U;
证据3:CN2782113 Y;
证据4:CN203169687 U;
证据5:CN203139160 U;
证据6:CN204033526 U;
证据7:CN2137956 Y。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及意见陈述逾期均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勾昌羽,专利权人本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确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专利权人声称因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原因未收到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鉴于上述情况,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可以于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3)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意见陈述书为准,即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3或证据5或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证据5、证据7公开,或者是在证据1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6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公开、或者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此后,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阐述了无效请求不能成立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第39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7项。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在现有技术上的细微变化,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包。
证据1公开了一种腹膜透析用管路对接操作仓(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58]段,附图1-4),包括一个密封可视的操作仓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箱包体),操作仓体1包括透明可视的仓罩12和与仓罩12相配合的底座13,仓罩12上设有两个用于手伸入的操作孔2(即本专利的供手部进出的圆形孔)和两个分别用于透析管和透析液管穿入的插孔3(即本专利的两个输液管路插入孔),操作仓体1内设有灭菌灯4(相当于本专利的紫外线灯)。该灭菌灯4为至少一个并可拆卸地设置在操作仓体1的顶部或设置在远离腹部一侧的操作仓体1上,能够对操作仓体1内部空间进行杀菌;操作仓体1或灭菌灯4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灯管支架)上设有用于对灭菌灯4供电的干电池座5,优选操作仓体1或灭菌灯4底座上设有用于对灭菌灯4供电的电源插孔6,通过设置电源插孔6对灭菌灯供电,保证电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两个操作孔2分别设置在操作仓体1的两端,便于双手伸入对接操作透析管和透析液管。在操作孔2上安装操作手套(即本专利的操作手套,且隐含公开了操作孔与操作手套的入口呈同心结构关系),在插孔3上安装导向管道和硅胶密封套,并将弃物回收装置和储物装置准备到位后,开启灭菌灯4杀灭操作仓体1内的细菌,当操作仓体1内的含菌量满足腹膜透析要求后,将透析管和透析液管分别从两个插孔3插入操作仓体1内;操作孔2上设有可开关的操作孔盖7(相当于本专利的防尘盖);插孔3上设有可开关的密封盖8;操作仓体1上设有用于回收废弃碘伏帽和透析液管帽的弃物回收装置,可以为设置在操作仓体1靠近腹部一侧内壁上的弃物回收袋(即本专利的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通过设置弃物回收装置能够方便回收废弃碘伏帽和透析液管帽;操作仓体1上设有用于存放备用碘伏帽的储物装置,储物装置可以为设置在操作仓体1内壁上的储物袋(即本专利的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在操作仓体1内的储物装置中放置好备用的碘伏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1)证据1为一种由仓罩和底座构成的操作仓,而权利要求1为一种包括箱包体和提手的箱包,并且限定了箱包的具体结构:箱包为接近长方体的外形,内部设有支撑箱包体的支架,内部中空;箱顶部设有活动箱盖,活动箱盖的一边与箱包体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箱包体相连接,活动箱盖的居中位置设有透明观察窗,透明观察窗的上部设有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保护透明观察窗的保护盖,保护盖的大小与透明观察窗外露的尺寸相适应,保护盖的一边与活动箱盖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活动箱盖相连接;输液管路插入孔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防尘盖的一边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相连接;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将灯管支架设置在固定卡片上,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箱包的外部一侧设有收纳袋,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
(2)箱包的内衬材料为反光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予以认同。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内透明层通过拉链围绕箱体,外包盖覆盖在其上,而本专利的活动箱盖居中位置设有透明观察窗,透明观察窗的上部设有与其尺寸相适应的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保护盖,保护盖的大小与活动箱盖不同,因此证据2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密封的方式包括硅胶、拉链等方式,使用的便携性存在很大差异,没有可比性;证据1的插孔3是固定大小的孔,需要设有呈盖形物的密封盖8,采用拉链替换该结构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操作孔盖7采用拉链方式也不是显而易见的;魔术贴和拉链结构不同,拉链比魔术贴寿命更长。灯管需要卡住以及连接需要连接线束虽然是常规的方案,但是如何布局、固定灯管,灯管的连接线如何布置,如何结合箱包壁、收纳袋需要专业设计,本专利的整体设计不容易想到。证据4与本专利的应用细分领域不同,证据4主要用于加热和保温,本专利则是除菌消毒,并且证据4中的电源连接线与加热及保温电路相连,而本专利中电源线通过控制器或驱动器和过线孔与消毒灯管相连。证据3与本专利的应用领域不同,反光膜虽然是现有技术,但是本专利第一次将其应用到腹透领域,这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4]段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腹透患者的房间环境、洗手清洁程度无法达到理想的无菌状态,腹透安全性不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该箱包为腹透病人的管路对接提供了充分照射消毒的空间,并且便携、便于观察和操作,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证据1提供了一种能够满足腹透膜透析时透析管和透析液管的对接要求且能够重复使用的腹膜透析用管路对接操作仓,其同样具有便携以及便于观察和操作的特点(参见证据1第[0002]-[0008]段),即证据1已经实现了本专利的整体技术目的,其与本专利的主要不同在于所采用的操作箱体的结构和材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照射消毒杀菌的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消毒包(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0015]段,附图1),包体的上部设有上端盖组件,该上端盖组件包括设有透明挡板4-1的内透明层4(即本专利的设有透明观察窗的活动箱盖)和外包盖5(即本专利的保护盖),内透明层4的边缘通过拉链与包体的上部开口相连,外包盖5与内透明层4通过魔术贴6相连。此外,从证据2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消毒包为长方体的外形,内部中空。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外包盖和内透明层的便携式消毒包,其消毒空间小,因此消毒效果好、效率高,通过前包盖和内透明层配合,在不完全打开上端盖组件的基础上能进行一些待消毒器材的操作,同时便携性好(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8]段)。在证据2的技术教导下,为了便于携带和充分照射消毒杀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消毒包包体结构用于证据1,以替代证据1的操作仓。对于箱包内部设有支撑箱包体的支架是本领域为了保持包体形状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公开了内透明层4的边缘通过拉链与包体的上部开口相连,而内透明层4的一边与包体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包体相连是本领域采用拉链连接的常规方式;在证据2中内透明层边缘与包体使用拉链连接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外包盖5与内透明层4之间的魔术贴6连接替换为拉链连接,此时将透明挡板4-1设置在内透明层4的居中位置上,并使外包盖5与透明挡板4-1外漏的尺寸相适应,以及外包盖5的一边与内透明层4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内透明层4相连接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并且拉链结构比魔术贴的寿命更长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为了便于包体的携带,在包体上设置提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5]-[0056]段)操作孔2上设有操作孔盖7,插孔3上设有密封盖8,其目的均在于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操作仓体1内,并且证据1还公开了它们之间的密闭连接结构可以采用多种结构形式,例如螺纹连接结构和卡接结构。在此基础上,当采用证据2的包体结构作为证据1的操作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2中连接内透明层4和包体的拉链作为操作孔2和插孔3的密封形式,以适应证据2的包体结构和材质,具体而言,插孔3直接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操作孔2上的操作孔盖一边与对应位置的外壁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对应位置的外壁相连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常规方式,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证据1中公开了设置有灭菌灯4底座,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0014]段)中公开了包体内设有的消毒灯组件包括与包内壁相连的消毒灯灯座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毒灯形式及其具体安装结构,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将灯管支架设置在固定卡片上,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均为本领域可以选用的常规形式,并且其也没有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4公开了一种腹膜透析便携箱(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27]段),其中设置于箱体1中的加热及保温电路通过电源连接线5与外接电源连接,在箱体1外壁上设置有用于电源连接线5通过的开口15,在开口15的位置可以设置电源连接线容纳盒(相当于本专利的收纳袋),用于容纳电源连接线5(即用于放置连接线束),当需要加热时,将电源连接线5拉出箱体1外部,并与外部电源连接。将紫外线灯4的电源线与电源连接线5连接,在该连接电路中需要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21(即本专利的控制器),用于开始和结束紫外线灯的杀菌过程。可见,证据4的腹膜透析便携箱除加热保温之外,同样可以对操作空间进行杀菌处理,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4中公开了紫外线灯4与电源连接线5的连接电路中设有控制开关21,给出了为紫外线灯管设置控制开关以及设置电源线收纳空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与包体内部的紫外线灯管支架连接的连接线束经包体一侧设置的过线孔穿过包体,再与外部的控制开关连接,并在箱包外侧设置用于放置控制开关和连接线束的收纳袋,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作为控制装置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其为一箱体,箱体内设有消毒装置,消毒装置为一紫外线灯,箱体内壁粘贴一层镀铝反光膜;箱体内的细菌、病毒在紫外线的作用下杀灭,由于箱体内壁粘贴一层镀铝膜,镀铝膜的反射作用增加了灭菌、消毒的强度。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消毒装置内设置镀铝膜,且镀铝膜通过反射作用提高灭菌、消毒强度,其与本专利中采用反光膜的作用完全相同,并且证据3与本专利均为消毒装置。因此,为了提高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的消毒杀菌的效果,在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包体内设置反光膜;对于将箱包的内衬材料设置为反光膜仅是一种常规选择,相应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保证箱包体的密封性,防止细菌、病毒、灰尘等进入箱包体内部,选择箱包体的外层材料为不透气布料,箱包体上的所有拉链为防水拉链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透明挡板的材质为厚度大于2mm的透明抗紫外线PC塑料片,以及为了防止透明挡板使用过程中刮伤,在PC塑料片两面上贴有防刮伤保护膜,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证据3中公开了反光膜为镀铝膜,给出了反光膜的表面层为金属材质的技术启示。
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公开了设有两只操作手套,对于操作手套采用白色细棉布材质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证据2中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4]段)外包盖5与内透明层4通过魔术贴6相连,在该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魔术贴用于操作手套与箱包体的连接,对于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操作手套的手腕处设有魔术贴绒面,在固定操作手套的箱包内壁上设有魔术贴刺面仅是选择的一种常规布置方式。
权利要求5-7对紫外线灯的驱动方式及控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4(参见其说明书第[0030]段)公开了紫外线灯4采用控制开关21(即本专利的控制器)控制,而采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驱动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为了方便使用,使紫外线灯管控制器具有当前时间设定、每次照射消毒时长设定、每天需要照射消毒的组数和每次照射的开始时间设定,控制器具有自动开关、记忆、闹铃提醒功能,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证据2(参见其摘要)公开了:用于提供消毒灯工作电源的DC-AC电源模块可以直流、交流或蓄电池供电,在此基础上选择权利要求7限定的控制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的供电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可以预期。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有关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510736889.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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