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9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5W1171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627442.5
申请日:2012-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博弘
授权公告日:2013-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F1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相同,并且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627442.5,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带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主要由压缩机、室外换热器、室内换热器、保温水箱组成,保温水箱串联在室外换热器和压缩机之间的管路上,其特征在于:还有一电磁阀和前述保温水箱并联在室外换热器和压缩机之间的管路上。”
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CN101055129A、公开日2007年10月1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3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相同,并且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1-3页,附图1-2)涉及一种热泵空调热水器,其包括压缩机1、电磁阀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磁阀)、 内设热水交换器4的热水贮箱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保温水箱)、四通换向阀、室外换热器7以及室内换热器12。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热水贮箱串联在室外换热器和压缩机之间的管路上,电磁阀3和热水贮箱并联在室外换热器和压缩机之间的管路上。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记载,通过打开或关闭电磁阀3,可以使保温水箱从系统中断开或连接到系统中。该系统在现有热泵空调器的基础上,增加了四季制热水的功能,且空调制冷时免费获得热水。尤其在单独制热水时,其工况不会因水温不断升高而漂移,以保持机组负荷的平稳。由此可见,证据1和本专利均是提出一种带热回收功能的热泵空调系统,这种热泵空调系统能够通过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来调整运行模式,解决水箱中存在压力过高的安全隐患的问题,最终既能回收热量制备热水,又能控制水温,杜绝水箱中存在压力过高的安全隐患。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62744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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