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带除湿功能的热泵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19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5W117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060524.6
申请日:2012-0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博弘
授权公告日:2012-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F5/00,F24F13/30,F25B41/04,F25B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060524.6,申请日为2012年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带除湿功能的热泵空调,主要由压缩机(1)、电磁四通阀(2)、室外换热器(3)、室外风机(4)、节流装置(5)、室内换热器(6)、室内风机(7)、管路(10)组成,其特征在于:该热泵空调还具有第二室内换热器(71)、电磁阀(8)、第二电磁阀(81)和第二节流装置(51);第二室内换热器(71)串联在室内换热器(6)和电磁四通阀(2)间的管路上;电磁阀(8)和节流装置(5)并联;第二节流装置(51)和第二电磁阀(81)并联后串联在上述室内换热器(6)和第二室内换热器(71)间的管路上。”
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CN101957089A、申请公布日2011年1月26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1262449Y、授权公告日2009年6月24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公开号CN1119261A、公开日1996年3月2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除湿功能的热泵空调,证据2(参见权利要求、说明书第1-5页,附图1-5)公开了一种除湿空调器,包括压缩机、室外换热器、室内换热器以及配置在压缩机与室内、室外换热器之间的四通阀,其中室内换热器包括有室内第一换热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室内换热器)和室内第二换热器,室内第一换热器和室内第二换热器之间连接有第二电磁阀节流部件,室内第一换热器与室外换热器之间连接有第一电磁阀节流部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磁阀和节流装置),所述第一、二电磁阀节流部件均由毛细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节流装置)与电磁阀并联连接而成。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室内第二换热器串联在室内第一换热器和四通阀间的管路上。同时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还公开了本除湿空调器部件构成中也包括室内、外风机及运行控制系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使用了电磁四通阀,但在空调领域,应用电磁四通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不再对其它证据和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06052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