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鞋鞋底及安全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39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5W1167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71694.5
申请日:2017-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市双凤鞋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A43B3/00、A43B13/18、A43B13/22、A43B13/14、A43B17/02、A43B1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371694.5,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底本体、位于所述鞋底本体的排水槽组及减震防滑组件;
所述鞋底本体包括依次连接的前脚掌部、足弓部及后脚掌部,所述鞋底本体的宽度由所述前脚掌部到所述后脚掌部先减小后增大;
所述排水槽组包括多个凸台,所述多个凸台环绕所述鞋底本体的周向分布,所述凸台沿垂直于所述鞋底本体的轮廓的方向延伸,所述多个凸台围成缓冲腔,相邻的两个所述凸台之间形成排水槽,所述排水槽连通所述缓冲腔与外部空间;
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缓冲腔内且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前脚掌部和所述后脚掌部,所述减震防滑组件包括多个减震防滑组,所述多个减震防滑组呈矩阵分布于所述缓冲腔内,相邻的两个所述减震防滑组之间具有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凸台包括第一凸台、第二凸台及第三凸台,所述第一凸台位于所述前脚掌部的边缘,所述第二凸台位于所述足弓部的边缘,所述第三凸台位于所述后脚掌部的边缘,所述第一凸台与所述第三凸台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凸台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台与所述第二凸台均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由所述第一凸台或所述第二凸台的靠近所述缓冲腔的一端朝向另一端延伸,所述凹槽的靠近所述缓冲腔的一端的深度大于所述凹槽的另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前脚掌部的远离所述足弓部的一端的所述第一凸台为第一防滑凸台,所述第一防滑凸台为扇环结构,所述第一防滑凸台设置有多个第一防滑条,所述第一防滑条沿所述前脚掌部的周向贯穿所述第一防滑凸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第一防滑条沿所述鞋底本体的长度方向并排分布,所述多个第一防滑条所在的圆心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后脚掌部的远离所述足弓部的一端的所述第三凸台为第二防滑凸台,所述第二防滑凸台为扇环结构,所述第二防滑凸台设置有多个第二防滑条,所述第二防滑条沿所述后脚掌部的周向贯穿所述第二防滑凸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第二防滑条沿所述鞋底本体的长度方向并排分布,所述多个第二防滑条所在的圆心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震防滑组为四边形结构,所述减震防滑组设置有十字凹槽,所述十字凹槽贯穿所述减震防滑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鞋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脚掌部的厚度为2.0-3.4cm。
10. 一种安全鞋,其特征在于,包括鞋面、鞋垫和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安全鞋鞋底,所述鞋面固定于所述安全鞋鞋底,所述鞋面设置有多个反光条,所述反光条位于所述鞋面的侧面且所述反光条沿竖向设置,所述鞋垫位于所述鞋面与所述安全鞋鞋底之间,所述鞋垫为高弹PU鞋垫。”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9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CN203207304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CN206525641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年09月2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分别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CN102379484A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2年03月2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4599495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5年09月02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304084442S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年03月29日;
证据4:美国USD553334S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2007年10月23日;
证据5:美国US20160174659A1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16年06月23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CN205695975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年11月23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CN206525641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年09月29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CN203523893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4年04月09日;
证据9:请求人声称的天猫商城上足力健旗舰店许诺销售的产品的两张图片截屏;
证据10:请求人声称的天猫商城上足力健旗舰店许诺销售的记录数据的一张图片截屏。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排水槽组包括多个凸台,所述多个凸台环绕所述鞋底本体的周向分布,所述凸台沿垂直于所述鞋底本体的轮廓的方向延伸,所述多个凸台围成缓冲腔,相邻的两个所述凸台之间形成排水槽,所述排水槽连通所述缓冲腔与外部空间;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缓冲腔内且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前脚掌部和所述后脚掌部,所述减震防滑组件包括多个减震防滑组,所述多个减震防滑组呈矩阵分布于所述缓冲腔内,相邻的两个所述减震防滑组之间具有间隙”,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以2019年02月18日补充提交的为准。
3、请求人当庭提交3份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即:(2019)豫01民初法调字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宝贝ID号为559916827369最早发布时间的复函;宝贝ID号为559916827369的全脚掌橡胶鞋底的图片。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超出了证据提交的期限。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超出了证据提交的期限,合议组不予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8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于证据9-10,请求人主张证据9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证据10用于证明证据9中产品的上架时间;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证据10中显示有“start=1494001170000”,其表示北京时间2017/5/6 0:19:30,然而证据10中未记载上述字符串的具体含义,即使上述字符串的含义如请求人所述表示了上述时间信息,但同样无法确认该时间信息的具体含义是指上架时间,即无法证明该时间为证据9中产品的上架时间,因此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9的公开时间,基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证据9的实际公开时间,因而证据9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安全鞋鞋底,证据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一种防滑鞋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和防滑性能,包括鞋底(相当于鞋底本体),在鞋底接触地的底面5上设置有凸起,在底面5上鞋底前掌(相当于前脚掌部)和后掌部位(相当于后脚掌部)的底面上设置人字形凸起1,在底面上鞋底脚腰部位(相当于足弓部)设置圆柱形凸起3,人字形凸起1设置在底面上前掌和后掌的中间部位(相当于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缓冲腔内且所述减震防滑组件位于所述前脚掌部和所述后脚掌部,所述减震防滑组件包括多个减震防滑组),人字形凸起的坡度还可以是60?-90?,都能起到防滑稳定的作用,在底面5上前掌和后掌部位的边缘设置有梯形凸起4,在底面上脚尖和后跟部位边缘均设置有横向纹凸起,梯形凸起至少一条,相邻两条梯形凸起之间有间隔,横向纹凸起至少一条,相邻两条横向纹凸起之间有间隔,这样能很好地排水,在梯形凸起上设置有凹槽6;由附图1可见,鞋底的宽度由前掌到后掌先减小后增大(相当于所述鞋底本体的宽度由所述前脚掌部到所述后脚掌部先减小后增大),脚腰部位的圆柱形凸起3、前掌和后掌部位的梯形凸起4、脚尖和后跟部位的横向纹凸起2环绕鞋底周向分布围成中间部位(相当于所述排水槽组包括多个凸台,所述多个凸台环绕所述鞋底本体的周向分布,所述多个凸台围成缓冲腔),圆柱形凸起3、梯形凸起4以及横向纹凸起2沿垂直于鞋底轮廓的方向延伸,相邻梯形凸起4、相邻圆柱形凸起3、相邻圆柱形凸起3和梯形凸起4、以及相邻梯形凸起4和横向纹凸起2之间有贯通中间部位和外部空间的间隔(相当于相邻的两个所述凸台之间形成排水槽,所述排水槽连通所述缓冲腔与外部空间),相邻的两个人字形凸起之间具有间隙(相当于相邻的两个所述减震防滑组之间具有间隙);本发明整个鞋底的方案较强的增加了鞋与地面的接触面,增大摩擦力,增强稳定性和舒适度。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多个减震防滑组呈矩阵分布于所述缓冲腔内,而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多个人字形凸起在前掌和后掌的中间部位是呈矩形分布。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所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减震防滑组如何分布于缓冲腔内。
对于上述区别,证据1中公开了多个人字形凸起分布于前掌和后掌的中间部位,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多个人字形凸起以矩形方式分布于前掌和后掌的中间部位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多个人字形凸起以矩形方式分布于前掌和后掌的中间部位,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在底面上鞋底脚腰部位设置圆柱形凸起3(相当于所述第二凸台位于所述足弓部的边缘),在底面5上前掌和后掌部位的边缘设置有梯形凸起4(前掌边缘设置的梯形凸起相当于第一凸台位于所述前脚掌部的边缘,后掌边缘设置的梯形凸起相当于第三凸台位于所述后脚掌部的边缘),由附图1可见,前掌和后掌边缘的梯形凸起4的宽度大于圆柱形凸起3的宽度(相当于所述第一凸台与所述第三凸台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凸台的宽度)。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参见设计1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左视图、右视图)公开了在前掌和后掌两侧边缘的凸块上均设有凹槽,凹槽由靠近中间部位的一端朝向另一端延伸;证据4公开了(参见图2)在鞋底前掌边缘的凸块上设置有凹槽,凹槽由靠近中间部位的一端朝向另一端延伸。由此可见,证据3、证据4公开了在鞋底边缘的凸块上设置有凹槽,然而其中并未记载凹槽靠近缓冲腔的一端的深度大于凹槽另一端的深度,也无法从证据3、证据4的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凹槽靠近缓冲腔的一端的深度大于凹槽另一端的深度,并且也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凹槽靠近缓冲腔的一端的深度大于凹槽另一端的深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其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便于将缓冲腔内的水向凹槽堆积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如下内容:在底面上脚尖和后跟部位边缘均设置有横向纹凸起(底面上脚尖边缘设置的横向纹凸起相当于第一防滑凸台),横向纹凸起至少一条(相当于第一防滑凸台设置有多个第一防滑条),相邻两条横向纹凸起之间有间隔,这样能很好地排水;由附图1可见,底面脚尖边缘设置的整个横向纹凸起2为扇环结构,多条横向纹凸起沿底面上脚尖边缘周向贯穿整个横向纹凸起(相当于所述第一防滑条沿所述前脚掌部的周向贯穿所述第一防滑凸台)。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如下内容:在底面上脚尖和后跟部位边缘均设置有横向纹凸起,横向纹凸起至少一条,相邻两条横向纹凸起之间有间隔,这样能很好地排水,由附图1可见,底面脚尖边缘设置的多条横向纹凸起沿底面长度方向并排分布(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一防滑条沿所述鞋底本体的长度方向并排分布)。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多条横向纹凸起所在的圆心设置为重合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如下内容:在底面上脚尖和后跟部位边缘均设置有横向纹凸起(底面上后跟部位边缘设置的横向纹凸起相当于第二防滑凸台),横向纹凸起至少一条(相当于第二防滑凸台设置有多个第二防滑条),相邻两条横向纹凸起之间有间隔,这样能很好地排水;由图1可见,底面后跟边缘设置的整个横向纹凸起为扇环结构,多条横向纹凸起沿底面后跟边缘周向贯穿整个横向纹凸起(相当于所述第二防滑条沿所述前脚掌部的周向贯穿所述第二防滑凸台)。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7、20-22段,附图1-2)如下内容:在底面上脚尖和后跟部位边缘均设置有横向纹凸起,横向纹凸起至少一条,相邻两条横向纹凸起之间有间隔,这样能很好地排水,由附图1可见,底面后跟边缘设置的多条横向纹凸起沿底面长度方向并排分布(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二防滑条沿所述鞋底本体的长度方向并排分布)。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多条横向纹凸起所在的圆心设置为重合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5公开了(参见译文说明书32段,附图2、10)如下内容:第二花纹体40设于所述鞋外底10的前掌部分42中,第二花纹体40具有与所述鞋外底10一体形成的第二基部44,第二基部44包括与其一体形成的多个楔构件46,楔构件46由第二刀槽花纹凹槽48分隔开来并具有平面接触表面56,当从鞋外底10的底部观察时,第二刀槽花纹凹槽48形成十字形图案(相当于减震防滑组为四边形结构,所述减震防滑组设置有十字凹槽),在优选实施例中,每个第二花纹体40包括由刀槽花纹凹槽48分隔开来的尺寸基本相同的四个楔构件46(相当于所述十字凹槽贯穿所述减震防滑组)。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减震防滑组设置为带十字凹槽的四边形结构并且该十字凹槽贯穿减震防滑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将鞋底后脚掌部的厚度设置为2.0-3.4cm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安全鞋,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的安全鞋鞋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权利要求10与证据1的进一步的区别还包括:包括鞋面、鞋垫,所述鞋面固定于所述安全鞋鞋底,所述鞋面设置有多个反光条,所述反光条位于所述鞋面的侧面且所述反光条沿竖向设置,所述鞋垫位于所述鞋面与所述安全鞋鞋底之间,所述鞋垫为高弹PU鞋垫。
对于上述区别,证据7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段,附图1)如下内容:透气运动鞋包括鞋底1和固定在鞋底1上的鞋面2(相当于鞋面,所述鞋面固定于所述安全鞋鞋底),脚后跟的鞋底1顶部设有循环孔8,所述的循环孔8为多个,沿脚后跟处的鞋垫边缘轮廓分布(相当于鞋垫),鞋面2脚跟两侧设有脚跟加强层10,前脚掌两侧的斜面2上设有前侧加强层11,前侧加强层11与脚跟加强层10之间的鞋面2上设有中间带16,中间带16表面设有反光带15(相当于所述鞋面设置有多个反光条,所述反光条位于所述鞋面的侧面),由附图1可见,反光带15沿竖向设置。由此可见,证据7中公开了运动鞋包括鞋面、鞋垫,鞋面固定于鞋底,鞋面侧面沿竖向设置有多个反光条,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鞋垫位于鞋面与鞋底之间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证据8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段)鞋垫采用PU弹性材料,因此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安全鞋包括鞋面、鞋垫和鞋底,鞋面固定于安全鞋鞋底,鞋面侧面沿竖向设置有多个反光条,高弹PU鞋垫位于所述鞋面与鞋底之间,因此在权利要求1-2、4-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包括权利要求3所述安全鞋鞋底的技术方案,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0上述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并且证据7、证据8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10包括权利要求3所述安全鞋鞋底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以及权利要求10包括权利要求1-2、4-9任意一项所述安全鞋鞋底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因此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在此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371694.5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4-9以及权利要求10包括权利要求1-2、4-9任意一项所述安全鞋鞋底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10包括权利要求3所述安全鞋鞋底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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