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桌(中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茶桌(中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41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6W112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419220.7
申请日:2018-08-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廖锦东
授权公告日:2018-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若宇
主审员:李金光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830419220.7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茶桌(中式)”,其申请日为2018年08月01日,专利权人为谢若宇。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廖锦东(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显示有#买家秀#的评论及晒图网页截屏复印件(应显示网址处看不清具体网址);
证据2:网页截屏复印件(应显示网址处看不清具体网址,复印件中部记载有“点击2018.05.28 18:36:34评论的宝贝信息可以直接进入如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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