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611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床(611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14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6W1129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30388821.2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治军
授权公告日:2015-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恒
主审员:吕晓
合议组组长:李永乾
参审员:郭静娴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于涉案专利类产品而言,大多首先会对床头部位进行较重点的设计,此外,根据采用的材质、设计风格,还会对床框等其他部分进行设计变化。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虽然床头正面和床尾的设计大致相同,但对比设计未公开床侧面的设计,而涉案专利侧面呈现出多弧形相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容易受到一般消费的关注,因此二者不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530388821.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王治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601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第20页第1幅图片中的床头及床尾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图片中有床垫,但床垫为必需品,且在使用时也看不到床架,因此床垫下方的床架为不常见区域。因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采用与涉案专利相同设计特征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庭提交证据1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可证据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及两份反证:
反证1:由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中证字第7929号公证书原件;
反证2:由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中证字第7930号公证书原件。
合议组当庭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经核实,表示对反证1、反证2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对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和反证不需要答复期限,以当庭答辩意见为准。
(3)请求人简述公证过程,并主张使用罗琼QQ空间中名为“说说和日志相册”的相册中的一张2015年09月25日发布的图片(证据1第20页上部照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专利权人认可该图片于2015年09月25日上传,但不认可公开性。对此,请求人强调,相册是所有人可见,图片内容是实体照片,右边显示“四川广元店国际商贸城盛大开业”是对公开销售客观事实的描述。专利权人则主张,公证书中相关QQ号所有者均为专利权人公司的员工,之间是好友关系。通过反证1、2可以证明罗琼的QQ空间不是企业的QQ空间,没有推广宣传用途,是内部交流的QQ空间,不具有公开性,无法证明申请日之前公开。
(4)对于外观对比,请求人认为二者床头、头枕、靠背、尾部等都一致,仅存在床垫遮挡、侧面看不见等区别,构成实质相同,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只有一个主视角度的立体图,侧板、靠背下部看不到,靠背侧面看不到,不能认为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相同。
合议组休庭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庭宣布维持涉案专利专利权有效。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6016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证据1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可证据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公证书对访问罗琼QQ空间相册并查看图片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形式规范,印鉴清晰,公证过程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求人主张使用罗琼QQ空间中2015年09月25日发布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专利权人认可该图片于2015年09月25日上传。合议组认为,QQ空间相册中图片右侧显示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为该图片进入腾讯服务器的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可编辑和修改。QQ空间仅对图片提供旋转、裁切、滤镜特效选择等有限的编辑功能,而不能进行替换,且保持原上传日期不变。因此,鉴于QQ空间具有相对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在无证据证明该日期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可以对图片的上传时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该图片的公开性,请求人主张证据1图片所在相册右方显示“所有人可见”,上传时间即是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提供了反证1、反证2,反证1是由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中证字第7929号公证书原件,反证2是由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中证字第7930号公证书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反证2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反证1、反证2公证书形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反证1是对罗琼证人证言的公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其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曾在专利权人的公司工作,其QQ号码为私人号码,QQ空间中主要信息是私人信息,需要认证才能进入,曾作为内部工作联系。反证2是对罗琼登录其QQ号并查看权限设置的公证,该公证显示其QQ空间可设置为对部分人开放。专利权人据此不认可该图片的公开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QQ空间相册中图片的公开时间由其所在相册的公开范围所决定,但相册的公开范围可随时更改而不留痕迹。证据1公证时该相册公开范围“所有人可见”,反证2公证时则显示“对部分人开放”。但结合证据1图片配文:“深圳COKA|潮客寝具——休闲时尚 全实木竹炭布艺软床! 四川广元店国际商贸城盛大开业,火热进行中…潮客寝具:一个用款式吸引眼球,用品质征服顾客,用价格打动人心的品牌!”,以及图片为实体店面现场拍摄,可以初步推断该图片和文字用于推广宣传,其上传时公开范围默认为对所有人公开的盖然性极大。虽然反证1罗琼陈述其QQ空间并非推广号,为私人使用,主要信息是私人信息,用于内部交流,但罗琼曾为专利权人员工,而包含该QQ空间内容截图的证据1和反证2均未显示该空间中包含其私人照片,主要是各种产品的照片,整个相册包含超过2000张照片,并且所有的照片未进行分组,基于一般人的使用习惯,类似的空间相册时常变化权限设置的可能性极低,再结合其发布的带有推广性质的图片配文,可以合理推定该QQ空间用于推广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依据反证1提出的主张不予采信。反证2只能说明反证2公证时该QQ空间的访问权限,并不足以推翻前述其上传之日对所有人公开的高度盖然性。
综上所述,证据1第20页上部图片的上传时间2015年09月25日能够推定为其公开时间,其中显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床(6111),证据1第20页上部图片左部也公开了一种床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左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仰视图、后视图、俯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后视图、俯视图。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结构基本相同,床头正面头枕的设置相同,头枕和外框之间均呈阶梯状,床尾的造型大致相同。二者主要区别点在于:①涉案专利公开了床两侧面的设计,对比设计未公开床两侧面的设计;②涉案专利公开了床架的设计,对比设计未公开床架的设计。
合议组认为:对于涉案专利类产品而言,大多首先会对床头部位进行较重点的设计,此外,根据采用的材质、设计风格,还会对床框等其他部分进行设计变化。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虽然床头正面和床尾的设计大致相同,但对比设计未公开床侧面的设计,涉案专利侧面呈L形,其床头内侧为弧形且与床框部分圆滑过渡,床框上边缘呈下凹弧形设计,床头背侧也呈弧形,与床尾的弧形相呼应,总体呈现出多弧形相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容易受到一般消费的关注,因此二者不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53038882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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