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窝无线通信系统中的闭环天线分集方法、用户台和基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蜂窝无线通信系统中的闭环天线分集方法、用户台和基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93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4W108547
优先权日:2001-05-15
申请(专利)号:02813713.2
申请日:2002-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门子公司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B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对比文件给出了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相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813713.2,优先权日为2001年05月1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04月12日,国际公布日为2002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4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西门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蜂窝无线通信系统的工作方法,该通信系统可以在无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与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间进行切换,该通信系统
具有一个包含有多个天线并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基站,即:该基站分别通过用一个加权矢量的分量进行加权来把下行链路信号发射给各个天线,
具有一个用户台,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中,当所述的无线通信系统过渡到所述带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时,所述的基站在至少一个第一时陈内利用一个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来发射下行链路信号,并随后连续地借助所述的反馈信息来更新所述的加权矢量,其中,在无线通信系统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后,所述的用户台向基站发送代表了一个在过渡到该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直到在过渡到该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后的测量中已求出一个最新的加权矢量,并且随后代表该最新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被传送,
其中,当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所述的用户台在所述的上行链路信号中把代表了一个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其中,若所述的中断持续通过该切换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则采用由用户站发送的在基站一侧确定的加权矢量作为预定的加权矢量,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2.按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通过最后接收的反馈信息所代表的加权矢量作为所确定的加权矢量。
3.按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被应用于UMTS系统。
4.按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UMTS标准的闭环模式2作为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在该模式下反馈信息以4比特宽的、分别在上行链路信号的规定时陈内开始的字进行传输,而且所述的基站忽略在所述下行链路信号中断结束之后且在该规定时隙之前所传送的反馈信息。
5.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
6.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来用与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
7.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一个加权矢量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该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8.按上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作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基站在接收到所述反馈信息的比特字的第一部分之后通过选择以下的加权矢量来更新所述加权矢量,即该加权矢量是在所述字的尚未传输的部分用以下的比特补充时而得出的,这些比特被包含在一个代表了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的字中,而不是在所述尚未传输的部分中。
9.按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过渡到其中一个反馈信息字包括四个比特的闭环模式2时的时间点,若下行链路信号的传输已经被中断,且在所述中断结束之后已传输了反馈字的第一比特,则在UMTS系统中应用该方法。
10.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11.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
12.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
13.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14.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所述基站被设计成用于从用户台接收上行链路信号和把下行链路信号发送给用户台,所述的基站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从用户台接收反馈信息,并利用一个用该反馈信息代表的加权矢量对下行链路信号进行加权,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基站在所述上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保留一个由在该中断之前所接收的反馈信息所代表的加权矢量,并且当
UMTS系统的用户台,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15.按权利要求14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倘若不存在在所述中断之前被传输的反馈信息,该基站则利用一个预先确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
16.按权利要求15的基站,其特征在于:
该基站可以在不带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和带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间切换,
在该基站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时,该基站在至少一个第一时隙内利用一个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来发射下行链路信号,而且
所述预先确定的加权矢量是该预定的加权矢量。”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审查文档复制证明及附件;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3GPP TS 25.214 V4.0.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1年04月04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TSG-RAN Working Group 1 meeting #15,TSGR1#15(00)105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0年08月18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WO01/01599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1月04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CN1275266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9日。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请求人评述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独立权利要求1、10、14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13、1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12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11、1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更正和如下反证:
反证1:TS 25.214 V3.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2:TS 25.214 V4.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3:TS 25.212 V3.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4:CR 25.214-182/183及其中译文。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0内容如下:
“10.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9、14-16,并对剩余权利要求10-13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2.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
3.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
4.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确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1-4为基础进行审理。
(2)基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明确以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10-13的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准。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4号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5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都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更正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结合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为准。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527号公证书以证明反证1-4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核实后对反证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都无异议。
(5)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2、反证1-4涉及的3GPP TS25.214版本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是在吸收了对比文件2提出的建议后的版本,在这之后提出了本专利申请,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补充进本专利内容后形成反证4,可见过渡到闭环发生在中断期间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请求人则主张: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提案进入标准并不必然代表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期间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5月24日和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第一次修改中,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0,该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第二次修改中,专利权人在上一次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9、14-16,该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两次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专利权人上述两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4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4号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5号公证书证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都无异议。且上述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更正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结合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为准。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527号公证书以证明反证1-4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核实后对反证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中文译文都无异议。虽然专利权人提交的部分反证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鉴于专利权人使用反证1-4是用来说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本专利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之间的先后时间顺序关系,进一步说明切换发生在中断期间这个时间点上的技术方案在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因此,合议组认为:反证1-4可以用于说明专利权人的上述相关意见。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3GPP TS 25.214 V4.0.0第三代合作伙伴项目计划 技术规范组无线接入网 物理层过程(FDD)(第4版),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8-17页,图3,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第1-13页):
支持DPCH发射的闭环模式发射分集的发射机的一般结构如图3所示。信道编码、交织和扩频如在非分集模式下同样地完成。扩频后的复值信号送到两个发射天线分支,并被天线的特定加权因子w1和w2加权。通常情况下加权因子为复值信号,即wi=ai+jbi。
加权因子(其实就是对应的闭环模式1下的相位调整量和闭环模式2下的相位/幅度调整量)由UE确定,并利用上行DPCCH的FBI字段的D比特通知UTRAN(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UMTS系统)接入点(即小区收发信机)。
对闭环模式 1,两个天线发射的 DPCCH 的专用导频符号不同(正交)。对闭环模式 2,在两个不同的天线上发射的 DPCCH 上的专用导频符号相同。
UE利用公共导频信道(CPICH)分别估计从每个天线观察到的信道。
在每一个时隙,UE都要计算相位调整量(,对模式2而言还要计算幅度调整量,这些调整量用于UTRAN接入点使得UE的接收功率达到最大。
UE向UTRAN接入点反馈关于要使用哪个相位/功率设置的信息。反馈通知消息(FSM)比特在分配给闭环模式发射分集的多个上行DPCCH时隙的FBI字段部分—FBI D字段中进行发送(见[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以及“用户台被设计成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UTRAN 接入点在下行 DPCCH 导频字段开始处进行调整。
7.2 闭环模式 1
UE利用从天线1和2两者发射的CPICH(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户台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来计算相位调整量,该相位调整量要被应用于UTRAN接入点以使得UE的接收功率最大。在每个时隙,UE计算天线2的最优的相位调整量(,然后按以下方式将其量化为具有两个可能值的(Q
 (2)
其中:
 (3)
如果(Q=0,则利用FSMph字段将命令“0”发送到UTRAN。如果(Q =(,则利用FSMph字段将命令“1”发送到UTRAN(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
7.2.2模式1的正常初始化
对第一帧的发射,UE按正常方式确定反馈指令并向UTRAN发送它们。
UTRAN接收到第一个FB指令前,使用初始加权因子。
UTRAN接收到第一个FB指令后,按如下方法计算w2:
 (8)
其中:(0为第一帧的第0个时隙的相位调整量。
7.2.3压缩模式下模式1的操作
7.2.3.1 下行链路采用压缩模式而上行链路采用正常模式
当下行链路处于压缩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而上行链路正常操作(即未压缩),UTRAN以下行链路未压缩模式时相同的方式继续Tx分集相关的功能。
在压缩的下行链路传输中,存在没有计算新的相位调整量估计值的上行时隙。在这些时隙期间,UE在确定反馈指令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在上行时隙i中没有对应于要发送的反馈指令的相位调整量(i的新估计值,则:
-如果1<><>
-采用第i-2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0:
-采用上一帧的第14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1:
-采用上一帧的第13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结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闭环模式1状态下发生下行链路中断,获取不到当前时隙的最新反馈信息时,则可以采用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即权利要求1将信号中断限定在过渡过程中,且将反馈信息具体设定为0,而对比文件1的信号中断发生在过渡到闭环模式1以后的时间段中,且反馈信息具体采用的是之前已经获取到的反馈信息。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过渡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不存在之前不久根据测量值生成的反馈信息,此时该如何确定需要发送的反馈信息的值。
对比文件2公开了TSG-RAN工作组1第#15会议TSGR1#15(00)105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4页,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第14页):
闭环模式 1:
当前规定了UTRAN在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后如何初始化其传输,其中加权因子按照计算。这相当于假设先前的FB命令对应Pi/2的相位调整,即FSM=0。
一个逻辑上的扩展是,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即将用户台的反馈信息始终设定为0)进行相位调整,这意味着相位调整在0和Pi/2之间切换,且UTRAN中加权因子w2是一个恒定值。
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其具体的应用场景可以是:接收不到FB命令是由于过渡到闭环工作状态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但其已经明确公开了“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进行相位调整”,即在接收不到正常的反馈信息时,可以假设用户反馈信息FSM始终为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过渡到闭环工作状态恰巧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过程中的情况时,由于中断也无法获取到正常的反馈信息,且又由于刚过渡,通常也没有之前已经获得到的正常反馈信息,因而无法正常计算加权矢量,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无正常反馈信息时始终假设FSM=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最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应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只有在基站与用户台之间的通信恰好不被中断时才能进行到闭环模式的过渡,而通过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使得用户台和基站能够相互独立地和在任意的时间点上支持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信号的中断,并以简单的方式和在不考虑可能的传输中断的情况下实现系统在具有和没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各状态之间的切换。即过渡的时间点恰好处于中断过程中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另外,从对比文件1-2、反证1-4涉及的3GPP TS25.214版本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是在吸收了对比文件2提出的建议后的版本,在这之后提出了本专利申请,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补充进本专利内容后形成反证4,可见过渡到闭环发生在中断期间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文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闭环模式1状态下发生下行链路中断,获取不到当前时隙的最新反馈信息时,可以采用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基站侧无法获取到实际测量的反馈信息时,可以以某一约定值作为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该约定值可以是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在接收不到正常的反馈信息时,可以假设用户反馈信息FSM始终为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基站侧无法获取到实际测量的反馈信息时,可以直接将反馈信息假设成始终为0这一最简单形式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过渡到闭环模式时正好处于中断过程中因而无法接收到正常的反馈信息”的技术问题时,基于上述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反馈信息设置成预定的值0。
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在中断过程中进行过渡的时间点为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在此时间点进行过渡的主张。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的记载“不论是只有上行链路、只有下行链路或两者被中断,从闭环工作状态的开始到基站中断的结束,都不能提供被其用于控制射束整形的最新反馈信息”可知,之所以不选择在该中断过程中过渡到闭环模式,其实际都是由于无法收到最新的反馈信息导致,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在于闭环模式下无法收到最新反馈信息时该如何处理,而专利权人所强调的“中断过程中过渡到闭环模式”仅是会产生该技术问题的一个具体场景,而非基于该时间点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问题。关于“闭环模式下无法收到最新反馈信息时该如何处理”的技术问题,参见上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丰富的技术信息并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
关于现有技术公开顺序的意见,判断两份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与这两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先后顺序并无必然联系,即只要两份对比文件都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获取到的现有技术,二者公开时间的先后顺序并不会对二者的结合造成影响。
综上,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一个逻辑上的扩展是,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即将用户台的反馈信息设定为0,相当于“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相位调整,这意味着相位调整在0和Pi/2之间切换,且UTRAN中加权因子w2是一个恒定值。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对采用闭环模式2的第一帧的传输,采用以下操作方法:UE采用正常方式从第0个时隙开始发送FSM消息。给定先前发射的FSM比特,UE可以在时隙 1 到时隙 3根据允许的权重集合优化对FSM的选择。在接收到第一个FSM消息之前,且在接收前3个FSM比特期间,UTRAN接入点按以下方式对其传输进行初始化:两个天线的功率都设为0.5。应用于天线之间的相位偏移根据接收到的FSMph比特的个数和取值按照表12给出的方法进行更新。
根据对比文件1表12可知,初始相位差为(。因此,对比文件1中原始预定加权矢量为(0.5,-0.5)。又由于根据反馈信号确定的幅度只能是(0.2,0.8)或(0.8,0.2),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当下行链路处于压缩模式而上行链路正常操作(即未压缩),UTRAN以下行链路未压缩模式时相同的方式继续Tx分集相关的功能。在压缩的下行链路传输中,存在没有计算新的相位调整量估计值的上行时隙。在这些时隙期间,UE在确定反馈指令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在上行时隙i中没有对应于要发送的反馈指令的相位调整量(i的新估计值,则:
-如果1<><>
-采用第i-2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0:
-采用上一帧的第14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1:
-采用上一帧的第13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结束。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台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级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获得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即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4基于创造性被全部无效的结论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813713.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813713.2,优先权日为2001年05月1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04月12日,国际公布日为2002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4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西门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蜂窝无线通信系统的工作方法,该通信系统可以在无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与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间进行切换,该通信系统
具有一个包含有多个天线并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基站,即:该基站分别通过用一个加权矢量的分量进行加权来把下行链路信号发射给各个天线,
具有一个用户台,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中,当所述的无线通信系统过渡到所述带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时,所述的基站在至少一个第一时陈内利用一个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来发射下行链路信号,并随后连续地借助所述的反馈信息来更新所述的加权矢量,其中,在无线通信系统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后,所述的用户台向基站发送代表了一个在过渡到该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直到在过渡到该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后的测量中已求出一个最新的加权矢量,并且随后代表该最新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被传送,
其中,当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所述的用户台在所述的上行链路信号中把代表了一个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其中,若所述的中断持续通过该切换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则采用由用户站发送的在基站一侧确定的加权矢量作为预定的加权矢量,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2.按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通过最后接收的反馈信息所代表的加权矢量作为所确定的加权矢量。
3.按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被应用于UMTS系统。
4.按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UMTS标准的闭环模式2作为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在该模式下反馈信息以4比特宽的、分别在上行链路信号的规定时陈内开始的字进行传输,而且所述的基站忽略在所述下行链路信号中断结束之后且在该规定时隙之前所传送的反馈信息。
5.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
6.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来用与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
7.按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一个加权矢量作为确定的加权矢量,该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8.按上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作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基站在接收到所述反馈信息的比特字的第一部分之后通过选择以下的加权矢量来更新所述加权矢量,即该加权矢量是在所述字的尚未传输的部分用以下的比特补充时而得出的,这些比特被包含在一个代表了所述预定的加权矢量的字中,而不是在所述尚未传输的部分中。
9.按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过渡到其中一个反馈信息字包括四个比特的闭环模式2时的时间点,若下行链路信号的传输已经被中断,且在所述中断结束之后已传输了反馈字的第一比特,则在UMTS系统中应用该方法。
10.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11.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
12.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
13.按权利要求10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14.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所述基站被设计成用于从用户台接收上行链路信号和把下行链路信号发送给用户台,所述的基站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从用户台接收反馈信息,并利用一个用该反馈信息代表的加权矢量对下行链路信号进行加权,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基站在所述上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保留一个由在该中断之前所接收的反馈信息所代表的加权矢量,并且当
UMTS系统的用户台,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15.按权利要求14的基站,其特征在于:倘若不存在在所述中断之前被传输的反馈信息,该基站则利用一个预先确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
16.按权利要求15的基站,其特征在于:
该基站可以在不带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和带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间切换,
在该基站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时,该基站在至少一个第一时隙内利用一个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加权来发射下行链路信号,而且
所述预先确定的加权矢量是该预定的加权矢量。”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审查文档复制证明及附件;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3GPP TS 25.214 V4.0.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1年04月04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TSG-RAN Working Group 1 meeting #15,TSGR1#15(00)105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0年08月18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WO01/01599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1月04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CN1275266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9日。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请求人评述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独立权利要求1、10、14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13、1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12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11、1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更正和如下反证:
反证1:TS 25.214 V3.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2:TS 25.214 V4.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3:TS 25.212 V3.3.0相关部分及其中译文;
反证4:CR 25.214-182/183及其中译文。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0内容如下:
“10.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9、14-16,并对剩余权利要求10-13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
其中,所述用户台被设计成用于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和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其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并且
其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该用户站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UMTS系统的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
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
2.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
3.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
4.按权利要求1的用户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确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1-4为基础进行审理。
(2)基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明确以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10-13的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准。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4号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5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都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更正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结合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为准。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527号公证书以证明反证1-4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核实后对反证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都无异议。
(5)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2、反证1-4涉及的3GPP TS25.214版本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是在吸收了对比文件2提出的建议后的版本,在这之后提出了本专利申请,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补充进本专利内容后形成反证4,可见过渡到闭环发生在中断期间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请求人则主张: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提案进入标准并不必然代表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期间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5月24日和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第一次修改中,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0,该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第二次修改中,专利权人在上一次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9、14-16,该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两次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专利权人上述两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4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4号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575号公证书证明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都无异议。且上述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更正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结合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为准。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527号公证书以证明反证1-4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核实后对反证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中文译文都无异议。虽然专利权人提交的部分反证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鉴于专利权人使用反证1-4是用来说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本专利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之间的先后时间顺序关系,进一步说明切换发生在中断期间这个时间点上的技术方案在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因此,合议组认为:反证1-4可以用于说明专利权人的上述相关意见。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无线通信系统的用户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3GPP TS 25.214 V4.0.0第三代合作伙伴项目计划 技术规范组无线接入网 物理层过程(FDD)(第4版),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8-17页,图3,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第1-13页):
支持DPCH发射的闭环模式发射分集的发射机的一般结构如图3所示。信道编码、交织和扩频如在非分集模式下同样地完成。扩频后的复值信号送到两个发射天线分支,并被天线的特定加权因子w1和w2加权。通常情况下加权因子为复值信号,即wi=ai+jbi。
加权因子(其实就是对应的闭环模式1下的相位调整量和闭环模式2下的相位/幅度调整量)由UE确定,并利用上行DPCCH的FBI字段的D比特通知UTRAN(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UMTS系统)接入点(即小区收发信机)。
对闭环模式 1,两个天线发射的 DPCCH 的专用导频符号不同(正交)。对闭环模式 2,在两个不同的天线上发射的 DPCCH 上的专用导频符号相同。
UE利用公共导频信道(CPICH)分别估计从每个天线观察到的信道。
在每一个时隙,UE都要计算相位调整量(,对模式2而言还要计算幅度调整量,这些调整量用于UTRAN接入点使得UE的接收功率达到最大。
UE向UTRAN接入点反馈关于要使用哪个相位/功率设置的信息。反馈通知消息(FSM)比特在分配给闭环模式发射分集的多个上行DPCCH时隙的FBI字段部分—FBI D字段中进行发送(见[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该用户台把代表了该求出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基站”以及“用户台被设计成把上行链路信号发送给基站”)。
UTRAN 接入点在下行 DPCCH 导频字段开始处进行调整。
7.2 闭环模式 1
UE利用从天线1和2两者发射的CPICH(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户台从基站接收下行链路信号”)来计算相位调整量,该相位调整量要被应用于UTRAN接入点以使得UE的接收功率最大。在每个时隙,UE计算天线2的最优的相位调整量(,然后按以下方式将其量化为具有两个可能值的(Q
 (2)
其中:
 (3)
如果(Q=0,则利用FSMph字段将命令“0”发送到UTRAN。如果(Q =(,则利用FSMph字段将命令“1”发送到UTRAN(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该用户台能够在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下通过测量所述的下行链路信号而求出一个能确保该用户台良好地接收所述下行链路信号的加权矢量”)。
7.2.2模式1的正常初始化
对第一帧的发射,UE按正常方式确定反馈指令并向UTRAN发送它们。
UTRAN接收到第一个FB指令前,使用初始加权因子。
UTRAN接收到第一个FB指令后,按如下方法计算w2:
 (8)
其中:(0为第一帧的第0个时隙的相位调整量。
7.2.3压缩模式下模式1的操作
7.2.3.1 下行链路采用压缩模式而上行链路采用正常模式
当下行链路处于压缩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而上行链路正常操作(即未压缩),UTRAN以下行链路未压缩模式时相同的方式继续Tx分集相关的功能。
在压缩的下行链路传输中,存在没有计算新的相位调整量估计值的上行时隙。在这些时隙期间,UE在确定反馈指令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在上行时隙i中没有对应于要发送的反馈指令的相位调整量(i的新估计值,则:
-如果1<><>
-采用第i-2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0:
-采用上一帧的第14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1:
-采用上一帧的第13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结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户台被配置成用来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代表了在该中断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完成该过渡后的第一次测量结束时把一个代表在该过渡时间点之前所确定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闭环模式1状态下发生下行链路中断,获取不到当前时隙的最新反馈信息时,则可以采用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户台被配置成:在过渡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该用户台传送0作为反馈信息,其中,如果在过渡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中断传送下行链路信号,在过渡到所述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的时间点与最新加权矢量的求取之间传送的每一个反馈信息由0构成。即权利要求1将信号中断限定在过渡过程中,且将反馈信息具体设定为0,而对比文件1的信号中断发生在过渡到闭环模式1以后的时间段中,且反馈信息具体采用的是之前已经获取到的反馈信息。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过渡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不存在之前不久根据测量值生成的反馈信息,此时该如何确定需要发送的反馈信息的值。
对比文件2公开了TSG-RAN工作组1第#15会议TSGR1#15(00)105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4页,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更正第14页):
闭环模式 1:
当前规定了UTRAN在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后如何初始化其传输,其中加权因子按照计算。这相当于假设先前的FB命令对应Pi/2的相位调整,即FSM=0。
一个逻辑上的扩展是,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即将用户台的反馈信息始终设定为0)进行相位调整,这意味着相位调整在0和Pi/2之间切换,且UTRAN中加权因子w2是一个恒定值。
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其具体的应用场景可以是:接收不到FB命令是由于过渡到闭环工作状态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但其已经明确公开了“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进行相位调整”,即在接收不到正常的反馈信息时,可以假设用户反馈信息FSM始终为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过渡到闭环工作状态恰巧发生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过程中的情况时,由于中断也无法获取到正常的反馈信息,且又由于刚过渡,通常也没有之前已经获得到的正常反馈信息,因而无法正常计算加权矢量,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无正常反馈信息时始终假设FSM=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最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应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只有在基站与用户台之间的通信恰好不被中断时才能进行到闭环模式的过渡,而通过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使得用户台和基站能够相互独立地和在任意的时间点上支持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信号的中断,并以简单的方式和在不考虑可能的传输中断的情况下实现系统在具有和没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各状态之间的切换。即过渡的时间点恰好处于中断过程中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另外,从对比文件1-2、反证1-4涉及的3GPP TS25.214版本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是在吸收了对比文件2提出的建议后的版本,在这之后提出了本专利申请,最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补充进本专利内容后形成反证4,可见过渡到闭环发生在中断期间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之前的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披露过,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文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闭环模式1状态下发生下行链路中断,获取不到当前时隙的最新反馈信息时,可以采用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基站侧无法获取到实际测量的反馈信息时,可以以某一约定值作为反馈信息计算加权矢量,该约定值可以是在之前未中断时隙中测得的反馈信息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在接收不到正常的反馈信息时,可以假设用户反馈信息FSM始终为0,并据此进行相位调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基站侧无法获取到实际测量的反馈信息时,可以直接将反馈信息假设成始终为0这一最简单形式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过渡到闭环模式时正好处于中断过程中因而无法接收到正常的反馈信息”的技术问题时,基于上述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反馈信息设置成预定的值0。
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在中断过程中进行过渡的时间点为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在此时间点进行过渡的主张。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的记载“不论是只有上行链路、只有下行链路或两者被中断,从闭环工作状态的开始到基站中断的结束,都不能提供被其用于控制射束整形的最新反馈信息”可知,之所以不选择在该中断过程中过渡到闭环模式,其实际都是由于无法收到最新的反馈信息导致,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在于闭环模式下无法收到最新反馈信息时该如何处理,而专利权人所强调的“中断过程中过渡到闭环模式”仅是会产生该技术问题的一个具体场景,而非基于该时间点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问题。关于“闭环模式下无法收到最新反馈信息时该如何处理”的技术问题,参见上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丰富的技术信息并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
关于现有技术公开顺序的意见,判断两份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与这两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先后顺序并无必然联系,即只要两份对比文件都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获取到的现有技术,二者公开时间的先后顺序并不会对二者的结合造成影响。
综上,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一个逻辑上的扩展是,在UTRAN中接收到第一个FB命令之前,始终根据FSM=0(即将用户台的反馈信息设定为0,相当于“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预定的加权矢量”)进行相位调整,这意味着相位调整在0和Pi/2之间切换,且UTRAN中加权因子w2是一个恒定值。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对采用闭环模式2的第一帧的传输,采用以下操作方法:UE采用正常方式从第0个时隙开始发送FSM消息。给定先前发射的FSM比特,UE可以在时隙 1 到时隙 3根据允许的权重集合优化对FSM的选择。在接收到第一个FSM消息之前,且在接收前3个FSM比特期间,UTRAN接入点按以下方式对其传输进行初始化:两个天线的功率都设为0.5。应用于天线之间的相位偏移根据接收到的FSMph比特的个数和取值按照表12给出的方法进行更新。
根据对比文件1表12可知,初始相位差为(。因此,对比文件1中原始预定加权矢量为(0.5,-0.5)。又由于根据反馈信号确定的幅度只能是(0.2,0.8)或(0.8,0.2),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与一预定的加权矢量具有最大相似性的矢量,或者是由有限的可用矢量组所组成的矢量中的一个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确定的加权矢量是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集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中获得的加权矢量。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公开了如下内容:当下行链路处于压缩模式而上行链路正常操作(即未压缩),UTRAN以下行链路未压缩模式时相同的方式继续Tx分集相关的功能。在压缩的下行链路传输中,存在没有计算新的相位调整量估计值的上行时隙。在这些时隙期间,UE在确定反馈指令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在上行时隙i中没有对应于要发送的反馈指令的相位调整量(i的新估计值,则:
-如果1<><>
-采用第i-2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0:
-采用上一帧的第14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否则如果i=1:
-采用上一帧的第13个上行时隙发送的反馈命令;
-结束。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台在下行链路信号中断时把一个在切换到所述具有闭环天线分级的工作状态之前所执行的测量获得的加权矢量的反馈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基站,即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4基于创造性被全部无效的结论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813713.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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