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92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4W108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80024784.0
申请日:2005-04-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文强
授权公告日:2010-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帝人株式会社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孙丽芳
国际分类号:C08L69/00,C08J3/22,C08K3/22,C08K5/42,C08L2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效果的考量离不开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在原说明书中均没有实验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580024784.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07月20日,申请日为2005年04月06日,专利权人为帝人株式会社(由帝人化成株式会社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对于算术平均粗糙度Ra为0.03μm、厚度为2mm的平滑平板,按照JIS K7105测定的浊度值为0.3-20%。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1-5重量份阻燃剂即C成分。
4. 权利要求3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C成分为选自磷酸酯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和溴化聚碳酸酯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05-2重量份脂肪酸酯即D成分。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D成分是碳原子数为3-32的脂族醇与碳原子数为3-32的脂族羧酸的酯。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1-7重量份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E成分为苯并三唑系或环状亚氨基酯系的紫外线吸收剂。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01-1重量份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 含有1-200重量份填充材料即G成分。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G成分为选自纤维状玻璃填充材料、板状玻璃填充材料和纤维状碳填充材料中的至少一种填充材料。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1-100重量份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H成分为选自云母、滑石和硅灰石中的至少一种硅酸盐矿物。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3-35重量份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中,B成分是全氟丁磺酸钾盐,所述B成分通过包含以下步骤的方法获得:
(i)将全氟丁磺酸或全氟丁磺酰氟用钾的碳酸盐或氢氧化物中和,得到含有全氟丁磺酸钾盐和离子交换水的溶液的步骤;
(ii)冷却溶液,得到析出物的步骤;
(iii)分离析出物的步骤;
(iv)将分离的析出物用离子交换水洗涤的步骤;以及
(v)干燥洗涤物的步骤;
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照重量比计为0.2-10ppm。
16. 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成型品。
17.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于(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混合(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的含量按照重量比计为0.2-10ppm;和(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通过包括下述步骤的方法制备B成分,接着将B成分配合到A成分中:
(i)将全氟丁磺酸或全氟丁磺酰氟用钾金属的碳酸盐或氢氧化物中和,得到含有全氟丁磺酸钾盐和离子交换水的溶液的步骤;
(ii)冷却溶液,得到析出物的步骤;
(iii)分离析出物的步骤;
(iv)将分离的析出物用离子交换水洗涤的步骤;以及
(v)干燥洗涤物的步骤。
19. 防止树脂组合物燃烧时熔融滴落的方法,其中所述树脂组合物含有(1)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2)全氟丁磺酸钾盐、以及(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其特征在于:作为(2)全氟丁磺酸钾盐,相对于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使用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的含量按照重量比计为0.2-10ppm。”
请求人孙文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17、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选自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阻燃剂(C成分)”修改为“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修改后的“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包含了“含氟有机金属盐”,而由原始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行内容可知,“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不包括“含氟有机金属盐”,因此,权利要求1-16、19修改超范围。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的含义,“氟离子”与“全氟丁磺酸钾盐”之间的关系,“氟离子含量按重量些计”中“质量比”如何计算及其参照对象,C成分是否可以使含氟金属盐,B和C成分是否可以相同,C成分是否可以含氟,C成分加入后氟离子含量如何计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2、15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权利要求2、15不简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氟离子含量对最终组合物的防滴落效果有很大影响,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是含氟有机金属盐的技术方案,此时会增加芳族聚碳酸酯组合物中氟离子的含量,导致不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缺少“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17、1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由说明书实验可知,氟离子含量范围在0.2-10ppm并不必然对熔融滴落的效果产生影响,氟离子含量大于10ppm也不一定会出现熔融滴落现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氟离子含量0.2-10ppm”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中未记载“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的具体结构和制备方法;且氟离子含量在0.2-10ppm并不必然对熔融滴落的效果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9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实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应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1月25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1-18:
证据1:国际公开号为WO03/078130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5日,复印件共73页,及其中文译文37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5038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6月09日,复印件共17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4087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9日,复印件共67页;
证据4:国际公开号为WO2004/035672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9日,复印件共21页,及其中文译文12页;
证据5:美国专利US3919295A,公告日为1975年11月11日,复印件共4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4页;
证据6:公开号为CN1426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6月25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7:台湾专利TW200304475A,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1日,复印件共57页;
证据8:美国专利US3775367A,公告日为1973年11月27日,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3页;
证据9:美国专利US2003/0060548A1,公开日为2003年03月27日,复印件共9页,及其中文译文17页;
证据10:美国专利US2004/0082691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9日,复印件共7页,及其中文译文16页;
证据11:美国专利US6342550B1,公告日为2002年01月29日,复印件共10页,及其中文译文10页;
证据12:美国专利US2002/0120044A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9日,复印件共10页,及其中文译文23页;
证据13:美国专利US4925975A,公告日为1990年05月15日,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3页;
证据14:美国专利US4446262A,公告日为1984年05月01日,复印件共18页,及其中文译文18页;
证据15:公开号为CN13928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1月22日,复印件共71页;
证据16:美国专利US2004/0063824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1日,复印件共32页,及其中文译文56页;
证据17:国际公开号为WO03/048270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3年06月12日,复印件共23页,及其中文译文14页;
证据18:“电化学氟化法制备全氟丁磺酸钾”,王恩仁等,《有机氟工业》,2003年第4期,第23-25、40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进一步补充了无效理由,其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的实施例2或4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9-11,15-16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2,权利要求2-6,9,15-16相对于证据1的实施例4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以证据1的实施例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或证据13公开;卤素系阻燃剂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有机磷系阻燃剂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证据11、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有机硅系阻燃剂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10、证据11或证据15公开;脂肪酸酯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证据9、证据12或证据15公开;紫外线吸收剂是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4、证据6、证据14或证据15公开;硅酸盐矿物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7、证据9、证据12、证据15、证据16或证据17公开;二氧化钛颜料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15、证据16或证据17公开。
以证据1的实施例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涉及特征氟含量、卤素系阻燃剂、有机磷系阻燃剂、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有机硅系阻燃剂、紫外线吸收剂、硅酸盐矿物、二氧化钛颜料的评述如上所述。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5或证据13公开;涉及特征有机磷系阻燃剂、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有机硅系阻燃剂、硅酸盐矿物的评述如上所述。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5或证据13公开;涉及特征有机磷系阻燃剂、有机硅系阻燃剂、卤素系阻燃剂、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二氧化钛颜料的评述如上所述。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无法区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证据9、证据11、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6、证据14、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6、证据14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证据3、证据4或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6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无法区分,被证据5、1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17,19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2月02日,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02月25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1-2:
反证1:《新版高分子辞典》,高分子学会等,株式会社朝仓书店,1988年11月25日,封面页、版权页、第383页,复印件共3页,及其中文译文3页;
反证2:《中国袖珍百科全书》,李学文等,长城出版社,2001年09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8114-8115页,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108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树脂组合物中可以含有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阻燃剂(C成分)”,第0109段中记载了“……(ⅲ)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例如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有机磺酸碱(土)金属盐、硼酸金属盐系阻燃剂以及锡酸金属盐系阻燃剂等)……”,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阻燃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阻燃剂(C成分)是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阻燃剂,因此,权利要求1-19的修改不超范围。
2)全氟丁磺酸钾盐中的氟原子与碳原子通过共价键结合,不会产生氟离子,所述氟离子是作为离子色谱法测定对象的全氟丁磺酸钾盐中所含的杂质形式的氟离子,其含量是以作为含氟有机金属盐化合物的全氟丁磺酸钾盐为基准的重量比例,ppm含量为百万分之一;根据反证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是指,具有可分裂为纤维形态下的多根原纤(微纤维)的性质的聚四氟乙烯,具有这种性质的聚四氟乙烯通常具有高分子量;本专利说明书已明确地定义“(ⅲ)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不会是含氟有机金属盐的阻燃剂,因此,该“(ⅲ)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并非是B成分的全氟丁磺酸钾盐,在计算氟离子含量时,计算的是B成分中的氟离子含量,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80-0083段中记载了氟化物离子(氟离子)的含量的测定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9的保护范围清楚。此外,权利要求2、15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并非实质相同。
3)作为C成分之一的“(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不会是作为B成分的全氟丁磺酸钾盐,其中不含有氟离子,根据本专利实施例的证实,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
4)请求人仅着眼于防止熔融滴落的效果,忽略了本专利的实施例中所证实的除防止熔融滴落的效果之外的其它效果。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证实了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提供阻燃性和其它效果中的至少一种物性优异的组合物,且权利要求1中的氟离子含量是说明书的适当概括,可以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5)根据反证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以及本发明说明书的公开,可以毫无疑义地确认“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的结构和组成,实施例部分证实了本专利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可以改善阻燃性、脱模性、耐候性、色相、耐疲劳特性、以及光反射性等中的至少一种物性。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
2019年03月06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9年03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7项),其中相对于本专利授权文本而言,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12、14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1中的并列方案“纤维状玻璃填充材料”删除并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原权利要求3、11,增加原权利要求16的引用关系,并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9、10、12、14如下:
“1.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1-5重量份阻燃剂即C成分。
6.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0.01-7重量份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
9.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1-200重量份填充材料即G成分,G成分为选自板状玻璃填充材料和纤维状碳填充材料中的至少一种填充材料。
10.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1-100重量份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
12. 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
(1)100重量份芳族聚碳酸酯树脂即A成分,
(2)0.005-0.6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盐即B成分,其中,所述全氟丁磺酸钾盐通过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氟离子含量按重量比计为0.2-10ppm,以及
(3)选自阻燃剂即C成分、脂肪酸酯即D成分、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即F成分、填充材料即G成分、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和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成分,其中所述阻燃剂即C成分是选自(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iv)有机硅系阻燃剂中的至少一种阻燃剂,
相对于100重量份A成分,含有3-35重量份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
14. 由权利要求1、6、9、10和12任一项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成型品。 ”
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实施例2的 B-1成分中,聚二甲基硅氧烷是表面处理剂,其对作为B成分的氧化硅粒子进行表面改性,结合于氧化硅的表面,并非是阻燃剂,另外,证据1的实施例2也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更未公开本专利的C成分的0.01-5重量份的含量。进一步地,实施例2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浊度值、权利要求3的阻燃剂、权利要求13的制备步骤和权利要求9的填充材料及其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3、8-9、13-14具备新颖性;证据1的实施例4未公开短切玻璃纤维、(iv)有机硅系阻燃剂、(i)卤素系阻燃剂、(ii)有机磷系阻燃剂、(iii)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更未公开本专利的C成分的0.01-5重量份的含量。进一步地,实施例4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浊度值、权利要求3的阻燃剂和权利要求13的制备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5、8、13-14具备新颖性。
2)本专利中B成分与C成分相结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给出了与包含A成分、B成分、C成分的组合物的技术方案相反的教导;证据6教导不能使用有机卤添加剂,证据7教导不能使用溴系阻燃剂,证据8-9、17教导不能使用卤素系阻燃剂,根据证据12仅会想到引入二(十二烷基磺基苯基)醚二钠盐,证据15仅一般性公开卤素系阻燃剂;证据7、11、17教导不能使用有机磷系阻燃剂,证据12、15仅一般性公开有机磷系阻燃剂;证据4、6、8-10、12、15、17仅一般性公开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证据7教导使用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会导致不良后果;证据6、10-11、15仅一般性公开有机硅系阻燃剂,证据7教导不能使用有机硅系阻燃剂;证据5、13未公开将含氟金属盐用于证据1;证据1-3、6、7、9、12、15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D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证据1、4、6、15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E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F成分的组合物、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G成分的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 3、7、9、12、15-17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H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证据1、2、4、15-17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I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证据2未公开或暗示B成分和C(i)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C(ii)、C(iii)、C(iv)、D、F、H、I成分评述如上所述;证据1中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和C成分的结合的树脂组合物及其效果;证据2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以及E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包含A成分、B成分及G成分的组合物及其效果;证据3明确教导不能使用C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引入C成分;证据1中未公开或暗示B成分和C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包含A成分、B成分和C成分作为必要组分的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进一步包含D成分、E成分、G成分或H成分的组合物必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F成分评述如上所述;证据1、2均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和C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包含B成分、C成分的结合和I成分的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8、13具备创造性。
3)证据1、4、6、15中均未公开或暗示B成分和E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证据14领域与证据1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4与证据1结合。综上,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4)证据2-3均未公开或暗示包含B成分和G成分的板状玻璃填充材料的结合的组合物及其效果,针对C成分、D成分、E成分、F成分、H成分和I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综上,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5)证据3、7、9、12、15-17均未公开或暗示B成分和H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针对C成分、D成分、E成分、F成分、G成分和I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综上,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
6)证据1、2、4、15-17均未公开或暗示B成分和I成分的结合及其效果,针对C成分、D成分、E成分、F成分、G成分和H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综上,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证据1-18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5的制备方法及权利要求17的防止树脂组合物燃烧时熔融滴落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5-17具备创造性。
2019年04月02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拟定于2019年05月23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9年04月30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权利要求1-14、1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7不清楚,权利要求2、13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4-15、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5、8-9、13-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7)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13日,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4、1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清楚,权利要求2、13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15、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技术方案不能实现,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8-9、13-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证据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的实施例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或证据13公开;C成分为卤素系阻燃剂(下称C1)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C成分为有机磷系阻燃剂(下称C2)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证据11、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C成分为有机金属盐系阻燃剂(下称C3)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C成分为有机硅系阻燃剂(下称C4)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10、证据11或证据15公开;D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证据9、证据12或证据15公开;E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证据6、证据14或证据15公开;H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7、证据9、证据12、证据15、证据16或证据17公开;I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15、证据16或证据17公开;C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以证据1的实施例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氟含量、C成分的含量、C1、C2、C3、C4、E、H、I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5或证据13公开;C1、C2、C3、C4、H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C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4公开;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氟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5或证据13公开;C1、C2、C3、C4、I成分的评述如上所述,C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无法区分,被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证据9、证据11、证据12、证据15或证据17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6中E成分的含量以外的特征见权利要求1评述,E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6、证据14、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证据6、证据14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证据3、证据4或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9的G成分的含量及具体选择以外的特征见权利要求1评述,G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G成分的具体选择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10的H成分的含量以外的特征见权利要求1评述,H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2的I成分的含量以外的特征见权利要求1评述,I成分的含量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6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无法区分,被证据5、1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15,17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
2)专利权人认为,上述针对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评述中增加了对证据15的引用;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增加了对C1成分的评述;权利要求1中B成分含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属于新增加的理由,均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一个月的补充期限。
3)请求人当庭提交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及骑缝章的证据18的文献复制证明,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4-5、8-14、16-17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和骑缝章的反证1-2的文献复制证明,并提交如下反证3及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和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合议组当庭将反证3转送给请求人:
反证3:《Fluoroplastics——Volume 1 Non-Melt Processible Fluoroplastics》,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封底页,第135、137-138、327页,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6页,其旨在证明具有原纤形成能力的聚四氟乙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
经核实,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反证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5)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9-29,出示了证据19-25、28-29的原件,提交了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和骑缝章的证据26的馆外索取证明及证据27的文献复制证明,并主张证据19-2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证据19:《高分子材料阻燃技术手册》,蔡永源等,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02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122-123、128-129页,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0:《塑料阻燃实用技术》,葛世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2月,封面页、扉页、序言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117-119页,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1:《聚合物助剂科技及信息通览——塑料、橡胶及纤维用阻燃技术分册(一)》,《化学助剂》编辑部,化学工业部化学助剂科技情报中心站,1988年08月,封面页、前言页、目录页、版权页,第138、171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22:《润滑剂性能测试技术手册》,颜志光,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01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281-283页,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3:《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02年12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序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183、187页,复印件共17页;
证据24:《现代高分子材料生产及应用手册》,汪多仁,中国石化出版社,2002年05月,封面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92-93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25:《化工工艺手册》,江体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02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725-727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6:《电子材料》,陈鸣,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封底页,第159-161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7:《阻燃材料手册》,于永忠等,群众出版社,1991年06月,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46-48、52页,复印件共18页;
证据28:《阻燃剂——制造、性能及应用》,欧育湘,兵器工业出版社,1997年06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134-135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9:《国内精细化工产品手册》,万伟仁等,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992年08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封底页,第587-589页,复印件共10页。
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19-20、22-2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1、29的公开性有异议,其认为证据21、29均无ISBN标准书号,且证据29明确标注内部发行,二者均未公开发行。
6)合议组给予双方当事人七个工作日的答复期。
2019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坚持之前的意见外,进一步指出:
1)证据21、29的出版/印刷日期均在1987年1月1日之后,但是其中并无标准书号/ISBN号,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针对C1组分创造性评述中,增加了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针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中,增加了基于证据15的无效理由,所述增加的无效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不应当被考虑和采纳。
3)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本发明的树脂组合物中可以含有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阻燃剂(C)成分”,即,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定义,阻燃剂C成分是含氟有机金属盐以外的阻燃剂。
4)反证3对聚四氟乙烯的原纤化进行了明确清晰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17是清楚的。
5)证据1的实施例2未公开本专利的(iv)有机硅系阻燃剂,实施例4中的氧化硅粒子并非本专利的(iv)有机硅系阻燃剂。
6)本专利实现了0 1>1的协同作用,证据1、3、6、7-9、11-12、17中均存在相反教导,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
庭审调查后的指定期限内,请求人未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12、14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1中的并列方案“纤维状玻璃填充材料”删除并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原权利要求3、11,增加原权利要求16的引用关系,并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证据
证据1-17均为专利文献,证据18为期刊文献,证据19-29、反证1-3均为专业书籍类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0、22-2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4-5、8-14、16-17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反证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查,合议组亦认可证据1-20、22-28、反证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4-5、8-14、16-17、反证1的译文准确性。同时,证据1-1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证据21和29,虽然其相应的版权页上标注了印刷日期和/或出版日期,但没有ISBN标准书号,且证据29上标注“内部发行”,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21和29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出版发行,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因此对其公开性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效果的考量离不开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在原说明书中均没有实验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组合物权利要求中,增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添加剂组分并发挥其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不能给该组合物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阻燃性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模塑制品,组合物包含双酚A聚碳酸酯(PC-1)100重量份,通过用聚二甲基硅氧烷对氧化硅进行表面处理得到的氧化硅粒子(B-1)0.4重量份,全氟丁磺酸钾(C-1)0.15重量份,聚四氟乙烯与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的粉末混合物(D-1)0.6重量份,短切玻璃纤维25重量份,I-1076 0.05重量份,P-168 0.02重量份。其中,用氟离子电极测量所述纯化全氟丁磺酸钾的氟含量为2ppm,组分(D)是有成纤能力的含氟聚合物(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表1中实施例2,第23页第7段,第24页第3段)。
对比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其中,证据1中的PC-1对应于本专利的A成分,D-1对应于本专利的F成分,短切玻璃纤维对应于本专利的G成分。
对于B成分,证据1中用氟离子电极法测定的全氟丁磺酸钾中的氟离子含量为2ppm,落入了本专利中氟离子含量范围内,且证据1中的氟离子电极法与本专利中的离子色谱法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测定氟离子含量的方法,专利权人未主张且无证据表明通过本申请离子色谱法测定证据1中全氟丁磺酸钾的氟离子含量不为2ppm,或者测得的数值在0.2-10ppm范围以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推定证据1中具有2ppm氟离子含量的全氟丁磺酸钾对应于本专利的B成分。
对于C成分,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表面处理剂最大量为20%,此时可以体现有机硅的性质,证据24和29中公开了由阻燃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白炭黑组成的双组份阻燃剂,其类似于证据1中有机硅和无机硅的结合。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中说明书记载了B成分为一种无机化合物颗粒,聚二甲基硅氧烷是无机化合物的表面处理剂,处理剂用量很少。证据29中的阻燃剂是两个组分的组合物,本专利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分散性,对氧化硅进行表面改性,二者并不等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1公开了组分(B)为一种无机化合物的粒子,其表面改性可通过防止组分(B)在树脂组合物中的不利聚集使组分(B)很好地分散在树脂组合物内(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8页第6段,第11页第2段),可见,B-1中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是作为表面改性剂存在的,B-1在本质上依然是以氧化硅无机粒子的形式存在的,其所呈现的也应是无机粒子氧化硅而非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性质。
其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二甲基硅氧烷具有阻燃性、且由阻燃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白炭黑组成的双组份阻燃剂为本领域常用的阻燃剂,也无证据表明证据1中使用聚二甲基硅氧烷改性的氧化硅粒子中聚二甲基硅氧烷起到主导作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证据1中使用聚二甲基硅氧烷改性的氧化硅粒子等同于本专利的有机硅系阻燃剂。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含有0.01-5重量份阻燃剂即C成分,而证据1中并未包含所述组分。
专利权人认为,B成分与C成分具有协同作用,通过在B成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C成分,可以进一步提高C成分对组合物带来的阻燃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尽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通过含有C成分,通过其与B成分的协同效果,阻燃性得到提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108段),然而,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可以看出,除权利要求1-5、8、13中必须包括C成分外,权利要求6-7、9-12、14-17中均不必然包含C成分,即,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看,C成分并非本专利的必要组分。
另外,由本专利说明书中实验方案的设计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比较例1、3-17、19-20中B成分的氟离子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比较例2中B成分的用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比较例18不含B成分,可见,本专利意在比较B成分的有无、B成分的用量及其氟离子含量对所制得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影响,而非关注C成分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
进一步地,本专利说明书表5中的实施例13、表8-13中的实施例19-40均不含C成分,然而其与包含C成分的实施例1-12、14相比,除在是否包含C成分上存在差别外,还在其它组分及含量上存在差别,即上述实施例的对比不是平行对比试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据这些实施例记载的实验数据确认包含C成分的组合物与不含C成分的组合物相比,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退一步,即使不考虑在其它组分及含量上的差别,仅就实验数据本身而言,包含C成分的组合物与不含C成分的组合物相比,也并未展现出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例如,包含C成分的实施例14与不含C成分的实施例13相比,均未产生滴落现象及PTFE凝聚,虽然实施例13中的最长燃烧时间为5.1秒,略长于实施例14中的4.6秒,然而该数值远小于实施例1-4、7-8、10、12中的最长燃烧时间,可见,实施例13和14的结果均属于在“良好技术效果”范围内的一个浮动值,没有发生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范围内的从劣到优的明显变化。
专利权人还主张,本专利的协同作用是指通过不具有特定功能的B成分增强具有特定功能的C成分本身的功能或者克服后者的缺陷,实现了0 1>1的协同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B成分与C成分是否具有协同作用,除需要考虑B成分与C成分结合相对于单独使用C成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外,还需要考虑B成分与C成分结合相对于单独使用B成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即使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能够证明B成分与C成分结合相对于单独使用C成分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然而如上所述,所述实验数据不能证明B成分与C成分结合相对于单独使用B成分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即,专利权人主张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原说明书中没有实验数据对其验证,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增加特定添加剂进一步改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特定性能。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背景技术中已经说明了含溴、含磷阻燃剂热稳定性不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使用含溴和含磷的阻燃剂,证据1中给出了不使用C成分的相反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
就证据1而言,其公开的“对于包含含溴阻燃剂或含磷阻燃剂的常规阻燃性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而言,一般难以在超过300℃的高树脂温度下进行注塑,……”,“包含含溴阻燃剂或含磷阻燃剂的常规阻燃性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不能用于生产耐热性及阻燃性都令人满意的薄模塑制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第4页第2段)。上述内容记载于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是证据1对于现有技术的客观描述,尽管其中指出了含溴阻燃剂和含磷阻燃剂在耐热性和稳定性方面无法令人满意,但不能否认,在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中使用含溴阻燃剂和含磷阻燃剂是现有技术常见的选择,这些阻燃剂在其他性能方面的优越性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选择上述阻燃剂。
具体到本专利而言,其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本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耐热性和阻燃性无法都令人满意的问题,在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解决“耐热性和阻燃性无法都令人满意”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所需的性能并权衡各阻燃剂的优缺点,最终选择合适的阻燃剂。
综上,证据1中对现有技术的客观描述并未构成不使用C成分的相反教导。
进一步地,证据15公开了高外观性薄片状层积结构物,在热塑树脂中可以配合脱模剂,其一般是脂肪酸酯,例如,硬脂酸甘油酯等单甘油酯类、二甘油酯类、硬脂酸三甘油酯等三甘油酯类、十硬脂酸十甘油酯和四硬脂酸十甘油酯等多甘油脂肪酸酯类、硬脂酸硬脂酯等低级脂肪酸酯类、山嵛酸癸二酸酯等高级脂肪酸酯类、四硬脂酸季戊四醇酯等季醇酯类。相对于100重量份热塑树脂,用脱模剂0.01-1重量份。在热塑树脂中还可以配合进贯用的其它添加剂,例如,增强剂(滑石、云母、粘土、硅灰石、碳酸钙、玻璃纤维、玻璃珠、玻璃球、熔融纤维、玻璃薄片、碳纤维等)、阻燃剂(卤系、磷酸酯类、金属盐类、红磷、硅氧烷类、氟系、金属水合物类等)、耐热剂、荧光增白剂、抗静电剂、流动改性剂、无机和有机抗菌剂、光催化剂类防污剂(二氧化钛微粒、氧化锌微粒等)。实施例中还加入了紫外线吸收剂TN:三嗪类紫外线吸收剂(2-(4,6-二苯基-1,3,5-三嗪-2-基)-5-己基氧苯酚和CS:苯并三唑类紫外线吸收剂(2-(2’-羟基-5’-叔辛苯基)苯并三唑(参见证据15第23页第5-20行,第25页第24-32行,第54页第1-24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组合物中加入卤素系阻燃剂、有机磷系阻燃剂、有机硅系阻燃剂改善阻燃性能,并进一步加入脂肪酸酯改善脱模性能,加入紫外线吸收剂改善耐候性,加入填充材料、硅酸盐矿物改善力学性能,且权利要求1中所述特定添加剂的用量为本领域的常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用量进行调整。
证据4公开了阻燃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其包阻燃含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例如全氟丁烷硫酸钠或钾,二苯基砜磺酸钠或钾等,其用量为0.01-0.1wt%。另外还可以使用无机和有机颜料作为添加剂,如钛白、铅白等(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8页第1-25行,第9页第1-10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所需的性能在证据1的组合物中加入所述用量的二苯基砜磺酸钠或钾改善阻燃性能,并进一步加入二氧化钛颜料改善其光反射性能。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5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5和证据4,结合证据15、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8、13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浊度值。虽然证据1中未公开所述浊度值,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据所述浊度值对由该浊度值定义的树脂组合物与证据1中的树脂组合物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二者的区别。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8进一步限定了C、D成分及进一步包含F成分。如上所述,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磷酸酯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D成分及其用量已经被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对于溴化聚碳酸酯,其是本领域常用的卤素系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组合物中加入溴化聚碳酸酯改善阻燃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B成分的制备方法。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氟离子含量为2ppm的全氟丁磺酸钾,虽然其未公开全氟丁磺酸钾的制备方法,然而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3中的方法特征隐含了所述全氟丁磺酸钾具有不同于证据1中全氟丁磺酸钾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6-7、9-12
权利要求6、9-10、12均要求保护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6、9-10、12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分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含有0.01-7重量份紫外线吸收剂即E成分,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含有1-200重量份的选自板状玻璃填充材料和纤维状碳填充材料中的至少一种填充材料G成分,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含有1-100重量份硅酸盐矿物即H成分,权利要求12中限定了含有3-35重量份二氧化钛颜料即I成分,而证据1中并未包含所述组分。
专利权人认为,在B成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与单独使用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相比,可以进一步提高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为组合物带来的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
尽管本专利在说明书文字记载了“通过将B成分和E成分组合配合,可以使树脂组合物具有B 成分所发挥的特性,同时还使其具有良好的耐候性”,“B成分改善含有填充材料(G成分)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疲劳特性”,“B成分可以改善含有硅酸盐矿物、特别是选自云母、滑石和硅灰石中的至少一种硅酸盐矿物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热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期望通过配合B成分而得到的阻燃性提高方面发挥良好的性能”,“通过配合B成分和I成分,可以改善阻燃性,同时改善由于B成分导致的热稳定性降低,光反射特性降低和光反射特性不均匀的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164段、0183段、0206段、0227段),然而,由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看,E成分、G成分、H成分和I成分均非本专利的必要组分,A、B成分才是本专利的必要组分。整体理解本专利的全部技术方案可知,本专利意在比较B成分的有无、用量及其中的氟离子含量,而非是否包含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且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也不能证明包含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的组合物与不含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的组合物相比,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除此之外,B成分与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是否具有协同作用,除需要考虑B成分与上述成分结合相对于单独使用上述成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外,还需要考虑将B成分与上述成分结合后相对于单独使用B成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而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不出将B成分与上述成分结合后相对于单独使用B组分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无法确认B成分与E成分、G成分、H成分或I成分确实取得了其声称的协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9-10、12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增加特定添加剂进一步改善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特定性能。
3.3.1关于权利要求6-7
对于E成分,证据15还公开了以提高耐气候性和阻止有害的紫外线为目的,在热塑树脂中还可进一步配合进紫外线吸收剂和光稳定剂。所述紫外线吸收剂,列举的有,例如,以2-(3-叔丁基-5-甲基-2-羟苯基)-5-氯苯并三唑、2-(3,5-二叔丁基-2-羟苯基)-5-氯苯并三唑、2,2’-亚甲基 二[4-(1,1,3,3-四甲丁基)-6-(2H-苯并三唑-2-基)苯酚]、2-[2-羟基 -3,5-二(α,α-二甲苄基)苯基]-2H-苯并三唑和2-(3,5-叔戊基-2-羟苯基)苯并三唑为代表的苯并三唑类紫外线吸收剂。还有,可以使用二(2,2,6,6-四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二(1,2,2,6,6-五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等受阻胺类光稳定剂。它们单独使用或2种以上合并使用均行。相对于100重量份热塑树脂,这些紫外线吸收剂和光稳定剂的优选添加量范围为0.0001~10重量份,以0.001~5重量份为更优选(参见证据15第24页第5段-25页第1段)。
对于C成分、D成分、H成分和I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综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5,或者结合证据15和证据4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E成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关于权利要求9
对于G成分,权利要求9中的板状玻璃和纤维状碳与证据1中的短切玻璃纤维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填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出相应替换,且由本专利说明书表8和表9的实验数据可知,包含玻璃片或碳纤维的组合物(实施例25-31)与包含玻璃纤维的组合物(实施例19-24)相比,并未展现出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
对于C成分、D成分、E成分、H成分和I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综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5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15、证据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3关于权利要求10-11
对于H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证据15已经公开了滑石、云母、粘土、硅灰石等硅酸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组合物中加入上述硅酸盐矿物改善力学性能,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用量进行调整,对于C成分、D成分、E成分和I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综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5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15、证据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H成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4关于权利要求12
对于I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证据4已经公开了使用无机和有机颜料作为添加剂,如钛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所需的性能在证据1的组合物中加入二氧化钛颜料,且权利要求12中所述颜料的用量为本领域的常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用量进行调整。
对于C成分、D成分、E成分和H成分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综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4、证据1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成型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树脂组合物形成的模塑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15-17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芳族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防止树脂组合物燃烧时熔融滴落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将芳族聚碳酸酯树脂与其它成分混合制备树脂组合物的方法及防止树脂组合物燃烧时熔融滴落的方法,权利要求15或17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5或17的组合物中还含有选自C成分、D成分、E成分、H成分和I成分中的至少一种。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全氟丁磺酸钾的制备方法,证据18公开了电化学氟化法制备全氟丁磺酸钾,其通过全氟丁磺酰氯与氢氧化钾水溶液反应制得全氟丁磺酸钾。碱解过程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在带有电动搅拌器、恒压滴定器并装有回流冷凝器、温度计的四口烧瓶内加50%的氢氧化钾水溶液,然后加人氧化钙粉末,开动搅拌,由恒压滴定器向反应器中缓慢滴加全氟丁磺酰氟,并且不时检测反应混合物的pH值,直至pH值达7-7.5为止。趁热将反应所得物料倒入过滤装置中,滤除反应生成的氟化钙沉淀,然后将滤液降温,全氟丁磺酸钾不溶于冷水,它将结晶析出,将其再过滤分出,滤饼送入通风干燥箱,干燥温度100-120℃,得到的银白色鳞片状结晶体即为最终产品全氟丁磺酸钾(参见证据18中“全氟丁磺酸钾的合成”部分),即,证据18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6中的中和、冷却、分离、干燥步骤,而将分离的析出物用离子交换水洗涤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80024784.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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