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注油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87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5W116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34836.8
申请日:2017-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卫
授权公告日:2018-08-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盐哈特惠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F16B35/00,F16N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434836.8、名称为“一种注油螺栓”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海盐哈特惠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油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头(1)、螺杆(2)、垫圈(3)、注油孔(4)、出油孔(5)、引流槽(6),所述螺杆(2)的顶部设有螺栓头(1),所述螺栓头(1)和螺杆(2)之间设有垫圈(3),所述螺栓头(1)表面设有注油孔(4),所述螺杆(2)侧面靠近底部处设有出油孔(5),所述注油孔(4)和出油孔(5)之间通过引流槽(6)联通,所述注油孔(4)设置在螺栓头(1)顶面边缘处,所述出油孔(5)的数量为2个,分别设在螺杆(2)的圆周面上高度相等、位置相对的两处,所述引流槽(6)分为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的两段路径,其中水平方向的引流槽(6)贯穿于螺栓头(1)、螺杆(2)和垫圈(3)中,竖直方向的引流槽(6)设置在螺杆(2)内,与水平方向的引流槽(6)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注油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3)的外径稍大于螺栓头(1)的外径。”
李卫(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0828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1370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注油孔设置在螺栓头顶面边缘处,(2)垫圈的设置,其中区别特征(1)属于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当庭明确根据书面意见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3)经口头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当庭作出如下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未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证据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注油螺栓。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锈螺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6]段、附图1-3):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防锈螺栓,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螺栓加油不方便以及雨水或灰尘容易进入油道内,导致油道堵塞或螺栓锈死的问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注油螺栓),包括螺栓头1和螺栓杆2(相当于螺栓头、螺杆),螺栓头1与螺栓杆2的上端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杆的顶部设有螺栓头);注油口4设置在螺栓头1的内六角形凹槽3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栓头表面设有注油孔);注油口4与设置在螺栓杆2内部的油道5连通,光杆体21上设有油孔6,油孔6与油道5连通,油孔6也可以设置在螺纹体22上(参见图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杆侧面靠近底部处设有出油孔,所述注油孔和出油孔之间通过引流槽联通)。另外,根据图1可以看出,两个油孔6分别设置在螺栓杆2的相对的两侧、在螺栓杆2的圆周面上高度相等;油道5和油孔6的连通路径包括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的两段,水平方向的油道5贯穿螺栓头1、螺栓杆2,竖直方向的连通油孔6的路径设置在螺栓杆2内,与水平方向的油道5相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注油孔设置在螺栓头顶面边缘处;(2)所述螺栓头和螺杆之间设有垫圈,引流槽贯穿垫圈。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选取注油孔的位置,以及如何避免螺栓松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注油孔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为了注油方便而将注油孔设置在螺栓头顶面边缘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注油螺栓(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段、附图1-3),包括一段具有螺纹的杆体,该杆体的根部上设置有螺帽,其中:所述杆体的侧表面开设有进油结构,所述进油结构延伸至螺帽;所述螺帽朝向杆体的一面上一体设置有垫片;所述垫片上与进油通道正对的位置上设有进油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栓头和螺杆之间设有垫圈,引流槽贯穿垫圈)。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给出了将含有油道的垫片设置于注油螺栓中以加强螺栓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证据2,将垫片设置于螺栓头和螺杆之间并由引流槽贯穿,以避免螺栓松动。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由证据2的附图1还可以看出,垫圈的外径稍大于螺帽(相当于螺栓头)的外径。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72143483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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