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91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5W116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367250.X
申请日:2013-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贺红星
授权公告日:2014-01-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泰山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F04D13/06,F04D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项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367250.X,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石泰山。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内设有的电机、由电机驱动的叶轮、前盖、设于前盖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于涡轮容腔的中心设有导水进口,于涡轮容腔顶部的外侧设有导水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水进口设于涡轮旋转出水件的顶部并面向前盖,涡轮容腔的底部为面向叶轮并实现入水和出水的开口,开口的尺寸大于导水进水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涡轮旋转出水件的侧部设有与导水出口连通的臭氧出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盖的正面设置有至少一个进水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盖的正面设有一个中央进水口,环绕中央进水口设有阵列排布的多个进水口。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盖的正面和侧面的交界面位置设有至少一个进水口。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盖的侧面设有阵列排布的多个进水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贺红星(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3256259A,申请公布日2013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827096U,授权公告日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68894Y,授权公告日2008年06月04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同一个技术方案,两者仅在文字撰写上、形式上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8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大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本专利的评价报告,并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特征“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新颖性。(2)对比文件2、3都没有公开特征“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该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3)评价报告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瑕疵,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06月25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2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仅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 2、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 2、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权利要求1及附图1-3)公开一种无管按摩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内设有的电机、由电机驱动的叶轮、前盖、设于前盖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泵体、电机、叶轮、前盖、进水口、出水口),所述的进水口设置于前盖的正面,进水口设置有至少两个,至少一个进水口设置于前盖的侧面;泵体内设有位于前盖下方的挡水板9,挡水板上设有凸起的导水片10,挡水板上设有与出水口配合安装的导水口11,泵体上设有进气管道12,进气管道的出气孔插入导水口并与导水口互通。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示特征“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挡水板9和导水片10的组合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涡轮旋转出水件”,其形状和安装位置完全一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挡水板”和“导水板”的作用是对进水水流的流速缓冲和导向,从而减轻进水水流对叶轮产生的正面冲击和运行阻力,与本专利中的“涡轮旋转出水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两者不能等同,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泵体、电机、叶轮、前盖、进水口、出水口,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知道,水从前盖的中央进水口8和进水口6流入水泵内,通过挡水板10和导水板9把从前盖流进的水依次导向流入叶轮3处于的空腔内,叶轮3旋转时水在旋转离心力的作用下,水经过空腔内壁、导水口11、出水口7流出水泵,在挡水板10的作用下,出水仅能够依次经过导水口、出水口流出,由于出水口固定,因此对比文件1中挡水板9和导水片10的组合可以起到出水集中、出水力度大、无水花飞溅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权利要求2-8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同一个技术方案,两者仅在文字撰写上、形式上存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蜗轮容腔是本专利附图6中顶盖和底盖中间的腔,叶轮安装在腔下面,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叶轮容腔,权利要求2-8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对比文件1中的“挡水板”和“导水板”组成的部件并不带有容腔,因此对请求人关于公开“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理由不予支持;(2)对比文件1图2为水泵的外部结构示意图,附图1、3为水泵的部件分解示意图,将分解部件组装后,图1、3中从左边数第四个部件应当处于从左边数第三个部件中,但是没有附图描述组装后水泵的内部结构,依据组装关系能够推测出,叶轮3有可能处于从左边数第三个部件内与第四个部件下的空腔内,该技术方案中的旋转出水件不具有本专利的蜗轮容腔;因此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项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
4.1.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附图1-4、6)公开一种按摩新型水泵,水泵包括壳体1、电机组件,如图2、图3所示,壳体1的顶部由一面罩5封盖,面罩上开设有栅格状的进水口和圆孔状的出水口,壳体包括与壳体1一体注塑成型的轴承壳体9,轴承壳体为中空的长方体,轴承壳体的底部由一泵体后盖13封盖、壳体内部由下而上依次安装有电机组件、叶轮3、面罩5;壳体1的安装面之下设有固定螺纹及与螺纹相配合的旋盖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涡轮旋转出水件与面罩是分体设置,对比文件2中涡轮旋转出水件与面罩是集成一体化设置,上述改动没有带来显著的效果和实质性进步,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通过环形裙边的面罩安装端面实现与壳体的连接,面罩并不能起到本专利的“形成涡轮旋转后出水,使出水集中,出水力度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面罩并没有集成本专利的涡轮旋转出水件,不能简单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面罩”是将涡轮旋转出水件和面罩集成一体化设置,具有本专利中涡轮旋转出水件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泵体、电机、叶轮、前盖、进水口、出水口,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及附图4、6可以看出,在叶轮3和面罩5之间设有一个部件,仅有截面图,没有公开该部件的全部形状,未公开其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出水集中、出水力度大、无水花飞溅的现象。
在对比文件2的水泵中,叶轮旋转产生的离心力使得从叶轮上面流下的水向叶轮所在的空腔壁周围运动,水经过空腔壁后通过面罩周边的出水口流出,将面罩和叶轮之间的部件设置为引导水流流向叶轮并经过叶轮旋转后形成的涡轮旋转水从出水口集中流出、导水出口与盖上的出水口连接,能够增大水流力度,提高扬程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4.1.1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附图1-4、6)公开一种按摩浴缸的喷水泵,所述泵体分为上泵体1和下泵体2,所述上泵体1包括本体11、本体11顶部的泵盖1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涡轮旋转出水件)、与泵盖12一相配合的压水腔13和压水腔13里的叶轮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叶轮),电机转轴穿过通孔环有与设置在压水腔13里的叶轮固定连接,泵盖12与压水腔13相配合形成进水口17和出水口18,栅格盖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盖)设有与上泵体1的进知17对应的进水栅格31和上泵体1一的出水口18对应的喷水孔32,水从进水栅格31进入泵体,再从喷水孔32喷射到人体上,实现按摩作用。对比文件3中泵盖12设置在栅格盖3和叶轮14之间,泵盖12与压水腔13相配合形成进水口17和出水口18,泵盖的周边具有引导压水腔内的水经过出水口流出的作用,能够起到出水集中、出水力度大等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泵盖用于对比文件2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8的大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3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对比文件2中仅在在叶轮3和面罩5之间设有一个部件,没有公开该部件的全部形状,从说明书附图中公开的结构中无法看出该部件具有一个涡轮容腔;对比文件3中泵盖12不带有涡轮容腔,放置叶轮的压水腔设置在本体11中,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蜗轮旋转出水件设有蜗轮容腔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8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367250.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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