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88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5W116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139889.8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荣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市比萨列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朱海娇
国际分类号:E04H12/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1139889.8,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包括有由上至下设置的至少三节缸体,分别为第一缸体、第二缸体和第三缸体,第一缸体嵌设在第二缸体内,第二缸体嵌设在第三缸体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缸体和第三缸体朝向第一缸体的端口处套设有联接套,该联接套内壁上设有与第二缸体或第三缸体的端面对接的凸环,该凸环的两侧设有凹槽,所述第一缸体和第二缸体的外周面上均设有与凹槽适配且沿轴向分布的导向凸筋,联接套的上方设有防尘圈,该联接套朝向防尘圈的端面上设有环形槽,防尘圈朝向联接套的端面上设有与所述环形槽形成插接配合的环形凸块,所述防尘圈与凹槽对应的位置设有与导向凸筋形成导向限位配合的限位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缸体内设有弹簧电缆线,弹簧电缆线包括位于第一缸体内且成弹簧型的电缆线本体,电缆线本体的两端分别向外延伸穿出第一缸体形成电缆线上端和电缆线下端,所述第一缸体的端口处设有通线中接头,该端口内壁上设有内螺纹,电缆线中接头与所述端口形成螺纹连接,所述通线中接头上设有供电缆线上端穿过的通孔,该通孔的入口端设置在通线中接头朝向第一缸体的端面上,通孔的出口端设置在通线中接头的外周面上,所述第三缸体的下端口连接有底座,底座上设有供电缆线下端穿过的连接孔,所述入口端和连接孔处均设有与弹簧电缆线和缸体形成密封配合的密封件,该密封件设置在入口端和连接孔的底面和内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端和连接孔的内壁上均设有供密封件放置的台阶面,密封件包括设置在台阶面上的多层同轴的电缆线密封圈,入口端朝向第一缸体的端口处和连接孔远离第三缸体的端口处均设有固定电缆线密封圈的螺母,螺母的外周面分别与入口端和连接孔的内壁螺纹配合,电缆线密封圈和螺母均是套设在电缆线的外周面上并与电缆线形成密封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缸体和第二缸体靠近底座的端部外周面上均设有沿径向分布的限位凸缘,该限位凸缘与所述联接套的凸环形成限位配合,所述限位凸缘的上方设有橡胶圈,该橡胶圈与凸环形成缓冲配合,所述第一缸体和第二缸体朝向底座的端部均设有活塞,该活塞的外周面上设有环形密封槽,环形密封槽上设有活塞密封圈,该活塞密封圈分别与第二缸体和第三缸体的内壁形成密封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有连通缸体内部和外界的放气阀,该放气阀的驱动件设置在底座的外周面上,该放气阀与缸体形成联动配合,所述连接孔沿轴向贯穿整个底座,连接孔的旁边设有进气孔,进气孔与缸体内部连通。”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KR1020110084649A的韩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1年7月26日;
证据2:CN102537893A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7月4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以2019年2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为准,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所以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重密封的防转型气动升降桅杆,证据1(参见译文第0019至0063段,附图1-9)公开了一种天线杆结构与驱动管理装置,其中包括能够安装照明装置,天线,相机等安装设备(1)的天线杆,包括上端连接有基座密封圈(11)的中空圆柱形基座杆(12)(相当于本专利中朝向第一缸体的端口处设置的联接套的第三缸体),多个直径依次变小的可动杆(15a-15n)(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缸体和第二缸体)上端连接有可动密封圈(13)(相当于本专利中朝向第一缸体的端口处设置的联接套的第二缸体)且下端与密封垫(14)结合,并按直径依次变小的顺序插入基座杆(12)的中心内部使杆部(10)能在可动杆(15n)上端设置安装设备(1),由操作力产生装置(21)产生的压缩气体通过供给和排出阀(22)流入基座杆(12)的下部。上述可动杆(15a-15n)的外侧面上有按轴向形成的导向键(1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向凸筋),上述导向键(16)插入基座密封圈(11),可动密封圈(13)的内侧面的键槽(11a)(13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并且从附图4中可以看出可动密封圈的内壁上也具有和可动杆端面对接的凸环,并且键槽设置在凸环的两侧)中使其上升/下降时无法自由转动,上述杆部(10)的基座密封圈(11)和可动密封圈(13)的上表面各自结合垫子构件(18)以在下降操作期间防止碰撞。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防尘圈,原因是基座密封圈11与可动密封圈13的上表面安装有垫子构件18,该垫子构件可以防止可动杆下降时发生碰撞,同时可防止压缩空气从可动杆之间的密封件中泄露,即该垫子构件可起到缓冲与密封作用,进一步而言也可防止流体、颗粒等进入。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译文第0016、0029、0030段中记载了垫子结构的作用在于当可动杆降低时,可以防止可动密封圈之间发生碰撞,从而防止压缩空气通过可动杆之间的密封件泄露,影响上升时的运行效率,并且其安装方式是与基部密封圈和可动密封圈的上表面接合。由此可见,垫子结构仅起到缓冲作用,以避免碰撞导致压缩空气通过密封件发生泄漏,其本身并不具备密封作用,也不能够防尘,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防尘圈。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联接套的上方设有防尘圈,该联接套朝向防尘圈的端面上设有环形槽,防尘圈朝向联接套的端面上设有与所述环形槽形成插接配合的环形凸块,所述防尘圈与凹槽对应的位置设有与导向凸筋形成导向限位配合的限位槽。
对于以上区别,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公开的垫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防尘圈;而且,下端设有唇缘(凸块)的防尘圈是一种常见的防尘圈,与此类防尘圈配合安装的部件上亦必定会设有对应安装(插入)的沟槽(凹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提高部件之间的密封性在与这种常见的防尘圈配合的联接套上设置对应的凹槽而实现防尘圈的安装,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到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己经公开了在基座密封圈11、可动密封圈13内表面设有键槽供可动杆上的导向键16插入,以及在密封圈上表面安装垫子结构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防止杆体上的导向凸筋发生移转,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能够想到在联接套上端的防尘圈上也设置与导向凸筋对应的凹槽,从而与联接套配合共同实现对导向凸筋的导向限位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垫子与本专利中的防尘圈的结构、安装方式和作用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中并不能得到启示将垫子结构替换成本专利中的防尘圈,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提供其它的证据表明在气动可升降套杆结构中使用防尘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仅使用证据2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113988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