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43
决定日:2019-04-18
委内编号:4W1079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77658.X
申请日:2007-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树春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六防康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E03C1/2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不能认定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专利号为200710177658.X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六防康家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包括地漏体和地漏芯两部分,其特征在于,地漏体是由疏水盖箅子,毛发过滤器箅子,地漏面板组成;地漏芯由两个扣碗,变径导流管和油提形存水杯组成;扣碗分别与变径导流管、油提形存水杯连接,把连接好的变径导流管插入到连接好的油提形存水杯内组成一体,然后插入到方形地漏面板内,放上毛发过滤器箅子,再盖上疏水盖箅子组成一个地漏整体;
油提形存水杯连接的扣碗为一翻边沿口设计,便于连接管道安装时卡口;油提形存水杯底部为半球形设计,有利于水流反冲;油提形存水杯单方向出水,毛发和丝织物无处可挂,不会堵塞;
变径导流管大径口直径设计为2cm至40cm之间距离,小径口直径设计为1cm至30cm之间距离;变径导流管大径口为进水口,小径口为出水口,有利于增加水压使水流加速,自动冲刷油提形存水杯底部的沉淀物,达到自清功能;
疏水盖箅子为圆形,地漏面板为方形或圆形,地漏芯存水杯为油提形。”
针对本专利,张树春(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4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03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80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01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9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61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2、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0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月2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进行了实物演示,用于说明地漏的结构及工作过程。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不能认定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2、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4均与本专利地漏的结构不同,技术效果不同,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附件1公开了一种防臭防堵地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将本实用新型安装在下水道4的入口处,所述防臭防堵地漏包括一个地漏壳体1和一个盖板5,还包括一个带水封疏水杯2和一个排水隔气套3,疏水杯2带有条形缝3B,隔气套3下部无底,套装在疏水杯2内,其外凸沿31卡装疏水杯2上沿21上,疏水杯2套装在地漏壳体1内,其外凸沿22卡装在地漏壳体1上沿内凸台11上,盖板5卡合在地漏壳体1上口内。盖板5上设置疏水槽5b。清理污物时,翻开盖板,提起排水隔气套,再拿出带水封疏水杯,将污物倒掉,并用清水冲洗干净,顺序放入,盖上盖板即可重复使用。
由此可见,附件1的地漏主要通过疏水杯2上的条形缝3B来截留水中的污物,以避免其进入下水道造成堵塞,后续污物不再进一步冲洗自清;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地漏在使用时,污水通过上部的疏水盖篦子、毛发过滤器箅子并经由扣碗2、3以及变径导流管4后进入油提形存水杯5,并最终从油提形存水杯的出水口排入下水道,其毛发、丝织物等污物首先截留在疏水盖篦子和毛发过滤器箅子上,其他污物暂时进入油提形存水杯5底部,由于油提形存水杯5单方向出水,底部半球形设计,变径导流管大口径进水、小口径出水,增加水流流速,污物无处可挂,达到进一步自清功能。因此,附件1中地漏设计的整体构思与本专利并不相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漏体是由疏水盖箅子,毛发过滤器箅子,地漏面板组成;地漏芯包括油提形存水杯,把连接好的变径导流管插入到连接好的油提形存水杯内组成一体,然后插入到方形地漏面板内,放上毛发过滤器箅子,再盖上疏水盖箅子组成一个地漏整体;油提形存水杯底部为半球形设计,有利于水流反冲;油提形存水杯单方向出水,毛发和丝织物无处可挂,不会堵塞;变径导流管大径口直径设计为2cm至40cm之间距离,小径口直径设计为1cm至30cm之间距离”。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首先,由于本专利将毛发、丝织物等截留在上面的疏水盖篦子和毛发过滤器箅子上后,下部的变径导流管和油提形存水杯的设计均旨在尽可能的有利于将污物冲刷排出存水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尽可能拦截污物不进入下水道的构思下,难以想到取消疏水杯2上的条形缝3b,而将疏水杯中的沉淀污物冲入下水道。
其次,附件2-4也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具体而言:
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水封隔臭防堵地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2段,图1):在主体部件地漏大碗1内壁设有圆形凸台8,凸台8上安装三支点存水碗2,大碗上口部位设有二次水封槽9,水封伐3放置在二次水封槽9上,水篦子4安装在水封伐3上面,在地漏接近地面的最上端加装不锈钢篦子7。由于设置了三支点存水碗,在排水过程中,水中杂物会留在其碗底,所以排水通畅、清理方便。
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排水地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4页最后1段,图1、图4、图10-11):地漏在其整体结构上分为二个部分,包括上部面板部分以及下部的可取出式储水箱6,面板部分包括端盖1和活动式过滤网4。储水箱6由面板2上方插入面板入水口。固定面板2安装于排水管的上方,储水箱6入水口外侧有隔板7,储水箱6被隔板7分成下部连通的二个水腔,其中一侧水腔顶部由隔板7密封,在所述密封水腔上部侧壁开有出水口14,当排放污水时,入水在隔板7的作用下进入储水箱6下部一侧,在储水箱6下部绕过隔板7在储水箱6的另一侧上部出水口14排出。为防止杂物堵塞排水管道,在入水口设置有过滤网4,而在出水口14处还设置有一个启闭式封臭板13。如图4所示,端盖上开有下水孔。设置过滤网滤渣防止下水道堵塞。
附件4公开了一种多用卫生排水地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倒数第3段,图1-4):其包括横向篦子板1,用于横向排水导向和阻隔空气的压盖板2,带横向储水凹槽支撑横向篦子板的扣碗座5,套在下水管7上,扣碗座储水凹槽上设有横向排水出水口3,横向篦子板1中央部分设有竖向内倾插口6,竖向排水进水口4,竖向插口6下端连接竖向篦子板13,挡板8下端设有竖向排水储水凹槽10,竖向排水储水凹槽10上设竖向排水口9,11为水流方向示意。
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明确公开其在排水过程中,水中的杂物会留在存水碗底部不再进一步排放,故其排水通畅、清理方便,附件3的地漏采用上端滤网过滤结合下部带隔板的出水槽出水,其设置过滤网滤渣防止下水道堵塞,即附件2和附件3给出的教导均是尽可能的截留污物防止其进入下水道造成堵塞,而附件4的地漏则是横向箅子板排水与竖向排水通道相组合进行排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教导下难以想到在截留毛发、丝织物的同时将疏水杯中的沉淀污物直接冲刷入下水道而对附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造,例如请求人主张的将附件2中的不锈钢篦子7或者附件3中的过滤网4结合到附件1中以加强对毛发织物的截留、将附件2中变径的水封伐3和底部为半球形的存水碗2、附件3中设有隔板7的单方向排水的储水箱6或附件4中的设有挡板8的单方向排水的排水槽相组合并应用于附件1中以便于将存水杯中的沉淀污物冲入下水道。
可见,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2-4也均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附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的理由说明本专利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而且,本专利的疏水盖篦子和毛发过滤器箅子双层阻隔能够截留毛发、织物等,变径导流管大口径进水小口径出水以及半球形底部的油提形存水杯相互配合,有利于水流加速冲出存水杯底部污物,达到地漏自清功能,排水畅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2、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1017765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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