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1
决定日:2012-12-24
委内编号:5W1032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96396.9
申请日:2009-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金亿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汤丽妮
国际分类号:A61B5/021,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另一份现有技术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从而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096396.9,发明名称为“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主要包括:
壳体;
电源供应单元;
一MCU单元,连接电源供应单元,用来测量血压及分析存储数据;
一显示单元,连接所述MCU单元,用来显示测量所得结果;
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一触摸单元,连接电源供应单元及MCU单元,用来控制血压计工作运行;
所说的触摸单元,主要包括: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该触摸单元与电源供应单元和MCU单元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摸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导电感应区可以是电路板或是银漆印刷或是其它导电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面板是塑料,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
6.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导电连接部件可以是导线,或是导电弹片,或是导电斑马纸,或是导电硅胶,或是其他导电类介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件可以是PCB板或液晶玻璃板。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导电连接部件可以连接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深圳市金亿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6157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5月18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83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特征“触摸控制单元”,但未记载其有关结构或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准确技术含义,更无法确定其与导电感应区及MCU单元之间的“连接”的准确技术含义,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存在同样问题。 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面板”,但未记载触摸单元新增的“面板”与已有的“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之间的技术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触摸单元包括面板”的准确技术含义,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技术特征“面板是塑料、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涉及面板,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6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但未记载触摸单元新增的“固定件、连接部件”与已有的“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之间的技术关系,导致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7-9引用了权利要求5,但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不是对权利要求5中涉及部件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7-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子血压计,而使用电源供应单元向需电部件供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触摸单元作为按键,以及触摸单元的结构。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其中公开了使用触摸单元作为按键输入以及包括相连的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的结构,故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8月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提出了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声称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2-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原权利要求7-9,但仅在意见陈述中罗列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而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为基础陈述了意见,其中:(1)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触摸控制单元”的功能就是控制血压计何时开始运行的,而能实现该种功能的单元结构是一种习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确定“触摸控制单元”的准确技术含义,而其与导电感应区及MCU单元之间的连接,主要是讯号的处理和传递,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问地理解为该连接为电连接。由实施例记载的面板为塑料,位于壳体透光区中以及本专利图1-4可以毫无疑问地得出“面板”是位于导电感应区上方的,且从“面板”该词的定义也会理解成它是位于最上端的。本专利中记载了“所述的固定件可以固定导电感应区”,且根据实施例记载以及“固定件”的定义也可明确该元件主要是起固定作用的。本专利记载了导电连接部件的材料,也给出了相应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明确其功能进而确定其准确的技术含义。(2)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说明书并未揭露弹性导电体与该放大电路和调理电路之间的连接关系,证据2中将导电感应区定义为“弹性导电体”,而本实用新型对此则无要求。本专利中固定导电感应区的固定件为PCB板以及液晶玻璃板,且当导电感应区为电路板或者银漆印刷时无法使用证据2中的金属支架进行固定,证据2中的金属支架作为固定弹性导电体的固定件对于本专利来说没有提供任何启示。此外金属支架还会增加该触摸感应按键装置的厚度。因此证据1和证据2均未披露本专利中触摸单元的固定件以及导电连接部件。
2012年8月20日,本案合议组发出文件转送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答复。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2012年8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彭愿洁、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潘聪聪和公民代理人赵海珍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人表示其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9是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并表示庭后会提交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则认为,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罗列的权利要求1-4与原权利要求书相比有诸多不符之处,但如果专利权人遵照原始文本,按照严格的文字表述修改则可以接受。合议组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按照专利权人声称的修改方式修改后的文本进行审理,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审结束后提交与当庭陈述修改方式相同的修改替换页。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控制单元”、“面板”、“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不清楚,认为不清楚之处仅出现在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5、7-9的不清楚是由于引用造成的,修改后已经不再存在问题。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中相同。同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触摸单元的结构是开放式限定,即使其功能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一定的理解和示意,但不代表内部的组成结构清楚。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仅局限于零件本身时可以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的技术范畴,但零件不是产品,各零件之间的位置或连接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一定确实知道。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实现触摸单元的功能电路可以有很多种,能实现这个功能的电路就是触摸控制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知道其结构。而面板是塑料、玻璃或非导电物质,所以和其它电路单元不会有电信号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均知晓面板是最上面。对于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实施例中均有位置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确定其技术含义,这些词语本身由确切的含义,在位置关系上有一定的限定。固定件起固定作用,一般位于下方,导电连接件起导电连接的作用,本身可以是一些导线连接。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区别在于触摸单元和触摸单元的具体结构。原从属权利要求2、6的具体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5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的整个控制装置就是触摸单元,弹性导电体4相当于导电感应区,放大电路是触摸控制单元,证据2附图中的触摸按键5公开了触摸单元包括面板,PCB板导电体下方的电路板2是固定件,固定件就是指固定不动的部件,导电连接部件在证据2中虽然没有示出,但是必然存在的。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认可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认可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认为证据2中的电路板不是固定件,固定件是直接固定弹性导电体的部件,证据2中用起固定作用的是金属支架3而不是电路板,本专利中的导电感应区是电路板或银漆印刷,不是弹性导电体,证据2中的金属支架不能用来固定电路板或银漆印刷,且金属支架会增加元件厚度。导电感应区是感应电压电荷的变化,不认可电路板或银漆印刷是公知常识,一般的导电感应区不是电路板和银漆印刷,不认可面板是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是公知常识,选择这种材质给触摸单元做面板起到了提供触摸标志的作用。请求人则表示:电路板或银漆印刷等,在证据2已经揭露了导电感应区的作用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常容易选择的,这种材质是一种公知常识的替换,且相应的后续固定方式同样是公知的,如果采用电路板也会根据需要具体进行选择。
请求人还认为:原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原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则认为: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PCB板和液晶板有其自己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其的固定作用,这两种板虽然是常见的板,但通常不用做固定件。对于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认可部件之间应当有连接关系,但认为在证据2中金属支架就起到导电连接作用,这和本专利中的导电连接部件不同。
双方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意见补充,如有与意见陈述书中意见不一致,以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为准。
2012年9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重申了其意见,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1、一种触摸式血压计,主要包括:
壳体;
电源供应单元;
一MCU单元,连接电源供应单元,用来测量血压及分析存储数据;
一显示单元,连接所述MCU单元,用来显示测量所得结果:
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一触摸单元,连接电源供应单元及MCU单元,用来控制血压计工作运行:
所述触摸单元,主要包括,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该触摸单元与电源供应单元和MCU单元连接,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面板,所述的触摸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导电感应区,导电感应区可以是电路板或是银漆印刷,面板是塑料,玻璃或其他非导电物质,所述的触摸单元还可以包括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导电连接部件可以是导线,或是导电弹片,或是导电斑马纸,或是导电硅胶,或是其他导电类介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可以是PCB板或液晶玻璃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触摸式电子血压计,其特征在于:导电连接部件可以连接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2年8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方式,并在口头审理当庭重申了修改方式,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方式无异议。专利权人又于2012年9月4日补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合议组认为,目前的独立权利要求1是在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后,将权利要求2、3、5、6、以及权利要求4中“电路板或银漆印刷”技术方案的合并,原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9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虽然在合并时未加入权利要求3中“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这一表述,但在形成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括了特征“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的情况下,其仅是避免了重复,而所形成的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违背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2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可以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两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该证据1、2的真实性。其公开日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使用。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控制单元”、“面板”、“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不清楚,而专利权人则认为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名称是否清楚,要看这些词语本身含义是否清楚,以及其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会使得整个权利要求的结构不清楚。就本案而言,触摸控制单元、面板、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名称,其本身含义是清楚的,而这些技术名称所代表的技术特征也均有明确的功能,即采用这些技术名称来表达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虽然没有具体写明详细的结构或者连接关系,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会无法理解其整体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并未提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存在不清楚之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摸式血压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子血压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5-29行,附图2):电子血压计主要由一本体1及一充气套2所组成,该本体1表面的适当位置设有一显示器11、一键盘组12、一发光体161及一发声体162。其中显示器11用来显示信息,键盘组12用来输入参数。该显示器11是可以显示数字及/或文字的液晶显示器(LCD)或发光二极体(LED)显示器。本体1除上述的显示器11及键盘组12外,其内部还设有一控制器13、一血压测量单元14、一存储器15及一报警装置16。控制器13接收由键盘组12输入的参数,并将其储存在存储器15内。血压测量单元14受控制器13的控制而启动,并在测量完毕后,将测量值传给控制器13。其中所述血压测量单元14、存储器15及报警装置16分别与控制器13进行电连接。
即,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作为血压计,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其一定具有壳体,而且作为电子血压计,其必然需要电源供应单元,证据1中的电子血压计内部的控制器13、血压测量单元14和存储器15总体用来测量血压及分析存储数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CU单元,证据1的显示器11相当于显示单元。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一触摸单元,且触摸单元主要包括: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该触摸单元与电源供应单元和MCU单元连接,所述触摸单元可以包括面板,所述触摸单元包括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2)所述触摸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导电感应区,导电感应区可以是电路板或是银漆印刷,面板是塑料,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而证据1中所采用的是键盘组,且也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并公开了特征“触摸单元,且触摸单元主要包括:导电感应区、触摸控制单元;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相连;该触摸单元与电源供应单元和MCU单元连接,所述触摸单元可以包括面板”和“所述触摸单元包括固定件、导电连接部件”,而特征“所述触摸单元包括一个或多个导电感应区,导电感应区可以是电路板或是银漆印刷,面板是塑料,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证据2公开了一种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其用于家电产品,其目的之一是克服机械式连接结构实现的轻触开关式按键容易老化、磨损、接触不良等问题,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设置在壳体1下方的电路板2,其中电路板上装设有若干个与触摸按键5相对应的金属支架3,金属支架3呈倒U形,其顶部开设有安装孔,弹性导电体4紧装在安装孔内,其上端紧贴在触摸按键下面。上述弹性导电体为非金属材质,其截面大小与触摸按键的大小相对应。当手指接触到触摸按键时,紧贴在触摸按键下面的弹性导电体与手指间形成的电容会使后续电路的电压发生变化,此变化再经过一个放大电路放大以后,通过调理电路的调节,把信号传送给MCU进行采样处理,实现对电器产品的操作控制。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记载的是触摸单元所包括的各个组成单元以及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证据2中的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触摸单元,其通过手指接触触摸按键使得电路中电压变化,因此也必然具有导电感应区;放大电路、调理电路等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触摸控制单元,而且放大电路、调理电路作为电路,必然要连接到电源,证据2也明确记载了来自放大电路、调理电路的信号会送给MCU,因此放大电路、调理电路与MCU之间也存在连接关系;位于整个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最上端的触摸按键5覆盖了下方结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面板;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自身是一种感应电信号变化的装置,其与电源之间或者各个分立部分之间必然需要传送电信号的电连接部件。证据2中的金属支架装设在电路板上,从而电路板也起到了固定作用,虽然证据2中没有额外设置起固定作用的部件,但在证据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为了使得感应区的位置不变,必须要设置一个固定件,至于固定件是与电路板一体或者额外设置,则是根据需要来选择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对导电感应区的数量、结构以及面板的材质进行了限定,然而导电感应区的数量应当是根据需要设置的,证据2中设置了“若干个”而根据需要,其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塑料、玻璃等材质作为面板的材质在本领域也属于公知常识,并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影响;至于导电感应区可以是电路板或是银漆印刷,合议组则认为,导电感应区的作用是感应由于触摸导致的电信号变化,而这个过程应当是触摸导致电路板或银漆印刷中某个电路部分上的电阻或电容的变化,从而引发电流或电压的变化,而后被电路板、银漆印刷中其它电路部分所检测到,证据2中采用的是相同原理,区别仅在于发生电容变化的部分在于弹性导电体,其通过金属支架突设于电路板之上,然而,合议组认为这只是电路具体布设方式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方式以及导电感应区自身作用的基础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多种布设方式,如集成布设方式,从而导电感应区在宏观上仅表现为电路板或银漆印刷,因此该特征也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影响。
总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子血压计,而证据2提出在家电中采用触摸感应按键控制装置可以解决机械式按钮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证据2公开的技术启示时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机械按键替换为触摸感应式按键,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证据2中具体结构进行简单改进,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电路板不是固定件,证据2中用起固定作用的是金属支架3而不是电路板,本专利中的导电感应区是电路板或银漆印刷,不是弹性导电体,证据2中的金属支架不能用来固定电路板或银漆印刷,且金属支架会增加元件厚度。导电感应区是感应电压电荷的变化,不认可电路板或银漆印刷是公知常识,一般的导电感应区不是电路板和银漆印刷,不认可面板是玻璃或其它非导电物质是公知常识,选择这种材质给触摸单元做面板起到了提供触摸标志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固定件的作用是用于固定导电感应区,而证据2中的电路板起到了固定其上结构的作用,虽然证据2中没有额外设置固定件,但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而且,证据2中的弹性导电体只是能够产生电容变换,但自身不具备感应电容变化的能力,其只是导电感应区中的一部分,其与电路其它部分共同构成导电感应区,而集成布设电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属于公知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简单选择。至于面板的材料,玻璃等非导电物质作为面板材料已经广泛应用于小家电之中,因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玻璃等非导电物质作为面板所能起到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电连接部件可以是导线,或是导电弹片,或是导电斑马纸,或是导电硅胶,或是其他导电类介质。 对此,合议组认为导线等导电类介质作为导电的导电连接部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也对此予以承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固定件可以是PCB板或液晶玻璃板。请求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专利权人认为PCB板或液晶玻璃板虽然是公知常识,但将其用作固定件并非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公开的电路板本身具有固定其它部件的功能,而电路板通常是PCB板,在证据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类似结构来对分立部件进行固定,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PCB板或结构与之类似的液晶玻璃板作为固定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电连接部件可以连接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请求人认为导电感应区与触摸控制单元之间必然存在电连接,因此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该特征。而专利权人认可两者之间存在电连接但认为证据2中公开的金属支架起到了该作用,而金属支架与本专利中的导电连接部件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之间必然存在电连接,即证据2中的导电感应区和触摸控制单元之间也必然存在了电连接部件。其次,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无论权利要求4还是权利要求1中均未对导电连接部件的具体结构加以限定,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金属支架与本专利电连接部件存在不同这一意见,合议组也不予支持。最后,如前所述,证据2中的导电感应区并非仅局限于弹性导电体这一个部件上,而是包括其在内的一系列组成才能够实现导电感应区这一功能,因此也不应当简单将金属支架认定为导电连接部件,而应当是能将感应到的电变化传递到放大电路、调理电路等处的电连接部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电连接部件。而如上所述,这是隐含公开在证据2中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092009639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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