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磁炉的散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磁炉的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0
决定日:2012-12-13
委内编号:5W103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63199.7
申请日:2010-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杨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爱仕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4C7/00,F24C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转用是在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且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也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020163199.7、申请日为2010年4月15日、名称为“一种电磁炉的散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爱仕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炉的散热装置,包括散热器(1)、高频振荡管IGBT(2)、桥堆(3)、与高频振荡管IGBT和桥堆电导通的电路板(4)、以及能对散热器、高频振荡管IGBT、桥堆和电路板及时吹风散热的风扇(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频振荡管IGBT(2)和桥堆(3)是贴合在散热器的侧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炉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器(1)由纵向排列的散热片(11)组成,高频振荡管IGBT(2)、和桥堆(3)是贴合在散热片的侧壁上,高频振荡管IGBT(2)和桥堆(3)底面通过导线接触电路板(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炉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频振荡管IGBT(2)和桥堆(3)分别用螺钉(6)固定在散热片(11)的侧壁上。”
针对本专利,顾杨(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不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54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12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3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1999年4月23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11189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77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6月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进行任何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对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不清楚的规定;(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和理由及其组合方式。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转用是在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且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也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炉的散热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冷式大功率高频开关电源,包括有强电部件,弱电部件,底板1,前、后面板2、3,风扇4,底板1上横向并列安装有IGBT模块散热器5、整续流管横块散热器6,二者互有间隙隔离。IGBT模块散热器5侧面安装有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IGBT模块散热器5侧面还安装有屏蔽隔离盒9,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伸出到屏蔽隔离盒9内,屏蔽隔离盒9的内侧面上方安装有弱电控制板10,IGBT吸收板11,屏蔽隔离盒9底面安装有控制变压器12,延时继电器13。底板1的右端部安装有风扇4,风扇4带走了产生的热量,使机体内各部件散热良好,有效地保证了电源的正常工作。本实用新型采用强制风冷,散热效果好,弱电器件安装在屏蔽盒内既防止干扰又防灰尘,保持清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
由对比文件2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已经公开了一种对电源内部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进行有效散热的散热装置,其中IGBT模块散热器5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器,风扇4相当于本专利的风扇5,IGBT模块7相当于本专利的高频振荡管IGBT,全桥整流模块8相当于本专利的桥堆, 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安装在IGBT模块散热器5的侧面,对比文件2的图1明确显示出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是贴合在散热器5侧壁上,且风扇4能对散热器5、IGBT模块7、全桥整流模块8进行吹风散热。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尽管对比文件2的散热装置用于对电源进行散热,但电源的散热和电磁炉的散热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且都是涉及对电器产品中的IGBT和桥堆的散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电磁炉中的IGBT和桥堆的散热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IGBT和桥堆的散热进行强制风冷散热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散热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IGBT和桥堆进行散热。并且,电源和电磁炉同属电器产品,两者均采用IGBT和桥堆等电器元件,且解决的均是IGBT和桥堆的散热问题,将该散热装置从对电源中的IGBT和桥堆的散热应用到电磁炉中对IGBT和桥堆的散热,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而且转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电磁炉内,IGBT需要由IGBT驱动电路驱动其开关以控制功率,桥堆是将来自市电的交流电转换成直流电后输出,上述两个部件通常与电路板电导通,从而实现各自的功能,并且电路板也是发热部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风扇4能对散热器5、IGBT模块7、全桥整流模块8进行吹风散热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同一风扇对电路板进行吹风散热。
由上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 “能对散热器、高频振荡管IGBT、桥堆和电路板及时吹风散热的风扇(5)”,对比文件2中的IGBT模块散热器5外侧装有屏蔽盒9,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位于屏蔽盒9内,风机产生的风被屏蔽盒9挡住,不能直接吹到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2)在对比文件2中 , 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安装在IGBT模块散热器5的侧面,同时,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伸出到屏蔽隔离盒9内,可见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并没有被屏蔽隔离盒9完全隔离,而是露出一部分,这也可以在附图1中明确得出。而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 之所以露出屏蔽隔离盒9一部分,就是考虑到散热问题,当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露出屏蔽隔离盒9一部分时,有助于风扇4的风达到露出部分,从而提高IGBT模块7和全桥整流模块8的散热效果。综上,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散热器的具体结构以及IGBT、桥堆与导电板的连接关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的散热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7):电路板1和散热片2,电路板1上包括有IGBT11和桥堆12,IGBT11和桥堆12本体贴合于散热片2上的平整部分处,IGBT11和桥堆12分别通过管脚13与电路板1实现电连接。可见,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给出了IGBT和桥堆与电路板连接的技术启示,而仅由纵向排列的散热片组成的散热器在本领域中也是常见的,并且用导线替代管脚将高频振荡管IGBT和桥堆的底面接触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IGBT、桥堆与散热片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8行公开了以下内容:现有技术方案常常是把IGBT和桥堆主体用螺打固定在散热片上面的。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6319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