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体辐射锅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黑体辐射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
决定日:2012-11-14
委内编号:5W1025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81706.X
申请日:2009-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瑞宇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魏玉文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F24H1/00,F22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将某一现有技术转用于相近或者类似的技术领域中,且这种转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做到,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现有技术的其余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黑体辐射锅炉”的20092008170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6月12日,专利权人为魏玉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1),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相邻黑体元件(2)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空腔锥台状或它们的组合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的前、后拱(4、5)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发射方向正对着炉膛(1)的受热面(6)。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炉膛(1)内有支撑在炉膛(1)中的黑体元件载体(7),黑体元件(2)装在黑体元件载体(7)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载体(7)的工作面(8)正对着炉膛(1)的受热面(6)。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的炉壁(3)、面对炉膛(1)的锅筒(9)和水冷壁(10)的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在强化处理层(11)的表面涂复有红外涂装层(12)。”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瑞宇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北京西华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574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18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新的无效宣告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2作为证据:
附件2:工业炉强辐射传热节能新技术,李治岷、魏玉文,《工业加热》1998年第2期(总第142期)4月30日出版,封面页、目录页、第l5-18页,复印件,共6页。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该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2年5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但认为新修改的所有权利要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8所对应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2年7月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提交3份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8日,公开号为CN171396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8月27日,公开号为CN143833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0年1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4711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相邻黑体元件(2)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2)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空腔锥台状或它们的组合形状,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上,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的前、后拱(4、5)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发射方向正对炉膛(1)的受热面(6)。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的炉壁(3)、面对炉膛(1)的锅筒(9)和水冷壁(10)的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在强化处理层(11)的表面涂复有红外涂装层(12)。
5.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相邻黑体元件(2)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2)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空腔锥台状或它们的组合形状,炉膛(1)内有支撑在炉膛(1)中的黑体元件载体(7),黑体元件(2)装在黑体元件载体(7)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载体(7)的工作面正对着炉膛(1)的受热面(6)。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8.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相邻黑体元件(2)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2)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空腔锥台状或它们的组合形状,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9.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上,黑体元件(2)固定在炉膛(1)的炉壁(3)的前、后拱(4、5)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11.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炉膛(1)内有支撑在炉膛(1)中的黑体元件载体(7),黑体元件(2)装在黑体元件载体(7)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黑体辐射锅炉,其特征在于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13. 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包括炉膛,其特征在于在炉膛(1)内有至少20个黑体元件(2),黑体元件(2)的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11)和红外涂层(12)。”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10、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黑体元件载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中的“黑体元件”、“黑体元件载体”、“强化处理层”公开不充分,因此上述特征涉及的权利要求1-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合议组将请求人于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对与存档件一致后签收。
(3)请求人当庭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证明请求人公司名称已变更,由北京西华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瑞宇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并出示该文件原件。专利权人在查阅上述复印件及原件后表示对请求人主体资格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的盖有骑缝章的文献复印件和文献复制证明原件。专利权人在查阅上述文件后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
(5)专利权人当庭表示以2012年7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请求人表示对其修改时机、修改方式和范围无异议。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6)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体元件”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不符合上述规定;权利要求2所述的“强化处理层”、“红外涂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7、8、10、12、13也不符合上述规定;②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黑体元件载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4、8-10、13也不符合上述规定;③说明书中所述的“黑体元件”、“黑体元件载体”、“强化处理层”公开不充分,因此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5、8、9、11、13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7、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请求人放弃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并放弃权利要求1-13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在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其修改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为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3、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2中的期刊文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公开性。附件2于1998年4月30日出版,其出版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1)关于“黑体元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3中所述的“黑体元件”是不清楚的技术术语,无法确定其材质、构造,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13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描述了“黑体元件是对物理学中‘绝对黑体’概念技术化的结果,是一个工业标准黑体。黑体元件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测试,发射率达到0.96(1078K),成为对热射线(有热效应的电磁波)具有高吸收率和高发射率的物体。黑体元件具有高稳定性,不老化,不衰减,只要炉膛内的黑体元件存在,其性能就不随时间而变化”。且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还描述了“黑体元件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空腔锥台状或它们的组合形状”。可见,说明书中明确了“黑体元件”是工业标准黑体,并对其形状进行了说明。虽然“黑体元件”、“工业标准黑体”并非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术语,但“标准黑体”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广泛知晓的,由此从“工业标准黑体”的字面含义理解,其是指可用于工业的标准黑体,也即本专利中的“黑体元件”。可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将权利要求1-13中所限定的“黑体元件”理解为可用于工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黑体,请求人主张该术语不清楚而导致权利要求1-13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4、7、8、10、12、13中所涉及的“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的结构、作用原理、组分均不清楚,且不是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13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对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的结构、作用、组分、参数等具体指标进行说明,但是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在本领域中具有通常含义,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将其理解为本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由于本领域中对于“强化处理层”通常理解为具有对元件强度进行强化作用的涂层,且对于“红外涂层”通常理解为由红外材料涂敷的涂层,也就是说,本专利中的“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在没有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应理解为上述本领域中通常的含义。综上,权利要求2、4、7、8、10、12、13中所限定的“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是清楚的技术概念,请求人主张该术语不清楚而导致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均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将某一现有技术转用于相近或者类似的技术领域中,且这种转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做到,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现有技术的其余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13是否清楚的评述可知,本专利中的“黑体元件”应理解为可用于工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黑体,“强化处理层”应理解为具有对元件强度进行强化作用的涂层,“红外涂层”应理解为由普通红外材料涂敷的涂层。基于上述理解,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如下评述。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附件2公开了一种强辐射工业炉(参见附件2第15-16页第2节及图1),在工业炉的炉膛内的适当部位加装众多的多孔材料的空腔锥台强辐射元件,所述强辐射元件是一种工业标准黑体,对炉膛内呈漫射状的热射线,元件以其高吸收特性尽快吸收,当其再以高发射特性重新发射热射线时,借元件自身几何结构使热射线近似呈束状直接射向工件,提高了对工件的辐照度,由图1可以看出,黑体元件安装于炉膛的后壁和顶面,图中所示两排黑体元件共13个。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相邻黑体元件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圆筒状与空腔锥台状的组合形状;③本专利的黑体元件还固定在炉膛的炉壁的前、后拱上。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工业炉和锅炉属于相近或类似的技术领域,且均包括用于加热的炉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工业炉中的黑体技术转用于锅炉中是容易想到的,这种转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②,黑体元件的个数、黑体元件中心距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炉膛结构、大小、辐射需求等条件确定的,在附件2明确公开的黑体元件至少为13个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至少20个黑体元件,同时,通过计算或有限次试验能够获得100~280mm的黑体元件中心距,而采用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圆筒状与空腔锥台状的组合形状的黑体元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空腔锥台状黑体元件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技术手段给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炉壁的前、后拱的作用,因而容易想到将黑体元件安装于前、后拱上从而起到增强着火功能并促进燃料燃尽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2公开的工业炉与本专利所保护的锅炉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工业炉的加热对象是受热工件,锅炉的加热对象是锅筒中的水,由于二者中黑体元件辐射的对象不同必然使二者在结构上产生区别,同时具有前、后拱的链排锅炉面向水冷壁的炉壁很薄,无法设置黑体,将工业炉中的黑体元件安装在锅炉的前、后拱上需要克服技术障碍;②黑体元件设置在前拱上是为了增强着火的功能,设置在后拱上为了促进燃料的燃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2获得任何启示将黑体元件固定在炉膛的炉壁的前、后拱上;此外,③黑体元件的中心距不是随便可以得到的数据,要考虑炉围伸展度、符合锅炉运行情况的要求。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中采用黑体元件就是利用黑体元件本身的特性而提高炉膛的黑度,使锅炉在第一级传热中充分利用优质热能,而附件2同样也是应用黑体元件的特性来提高炉膛的黑度,对工件进行充分的热辐射,本专利只是将工业炉中的黑体技术转用于锅炉中;在这种转用过程中,由于工业炉与锅炉的构造和加热辐射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知晓需要针对两种炉体的差异对黑体元件的安装位置进行调整,而使黑体面对着需要加热的部位来设置,这种安装位置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工业炉和锅炉的特性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能得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链排锅炉面向水冷壁的炉壁很薄,因而无法直接在其上设置黑体,而需要采取一定的改进措施,如选择锅炉的前、后拱位置安装等,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黑体技术转用于锅炉中而容易想到的改造手段,并不存在难以解决的技术障碍。②当需要将黑体安装于链排锅炉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该锅炉的前、后拱的位置、朝向及其所起到的作用而容易想到将黑体元件设置于前、后拱上,从而利用黑体的辐射作用起到增强着火功能并促进燃料燃尽的作用。③对于黑体元件中心距的确定,合议组认为由于黑体元件的发射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那么在考虑到不同类型锅炉的具体情况、锅炉的运行情况及各种具体需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通过计算或进行有限次试验而获得合适的黑体元件中心距,而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参考上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相邻黑体元件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圆筒状与空腔锥台状的组合形状;③黑体元件通过支撑在炉膛中的黑体元件载体进行安装。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②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锅炉中黑体元件的辐射对象为锅筒、且锅炉的炉膛壁薄不宜安装黑体元件,在此情况下,必然需要将黑体元件的安装朝向和安装方式进行调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载体的形式间接安装黑体元件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将工业炉中的黑体元件应用在锅炉中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因此权利要求5应用了载体承载黑体元件,解决了如何在锅炉安装黑体元件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锅炉的炉壁较薄,因而无法直接在其上设置黑体,而需要采取一定的改进措施,如通过载体间接安装黑体元件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黑体技术转用于锅炉中而容易想到的改造手段,并不存在难以解决的技术障碍。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参考上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相邻黑体元件之间的中心距为100~280mm,黑体元件的形状是顶端开口的圆筒状或圆筒状与空腔锥台状的组合形状;③黑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②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③,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对炉膛采用高红外发射率材料(即红外涂层)进行涂装,可提高炉膛黑度(参见第15页倒数第3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辐射加热效果,容易想到在其内、外表面涂覆红外涂层,而为了防止黑体元件老化,延长其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其上设置强化处理层这种本领域常用的强化处理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给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强化处理层是对黑体本身的强度进行强化,相当于增加其寿命,是一种保护层;强化处理层设置在红外层和黑体之间,使红外层更好的附着,防止其脱落,不是公知常识。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所谓“强化处理层”就是起到对构件进行强化处理、延长使用寿命的保护层。在黑体锅炉中,黑体是重要部件,为了保护黑体以增强其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强化处理层应用于黑体原件上,对其进行强化处理。此外,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说明强化处理层具有增强附着力等特殊作用,也并未说明该强化处理层具有何种区别于现有的强化处理层的特性,因此,本专利的强化处理层无法与本领域中的常用强化处理层加以区分。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参考上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③本专利的黑体元件还固定在炉膛的炉壁的前、后拱上。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③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参考上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③黑体元件通过支撑在炉膛中的黑体元件载体进行安装。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②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③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黑体辐射锅炉。参考上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锅炉,附件2为工业炉;②本专利炉膛内的黑体元件有至少20个;③黑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②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③的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10、12
权利要求2、7、10、12分别是权利要求1、5、9、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限定“黑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和红外涂层”,然而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8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③的评述可知,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
权利要求3、6分别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黑体元件的发射方向正对炉膛的受热面”、“黑体元件载体的工作面正对着炉膛的受热面”,然而附件2以及本专利中均是采用黑体元件本身的高辐射性来充分利用热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知晓黑体元件需要面对着待加热的部位来设置,这种安装朝向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在炉膛的炉壁、面对炉膛的锅筒和水冷壁的表面复合有强化处理层,在强化处理层的表面涂复有红外涂装层”。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对炉膛采用高红外发射率材料(即红外涂层)进行涂装,可提高炉膛黑度(参见第15页倒数第3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炉膛内部的黑度,容易想到在面对炉膛的锅筒和水冷壁的表面涂覆红外涂层。而为了防止炉膛内部元件老化,延长其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其上设置强化处理层这种本领域常用的强化处理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给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了证据1-3,其公开了3种现有的对陶瓷表面或金属表面进行强化处理的方法,用于证明本专利中的强化处理层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选用的,因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公开充分的、也是清楚的。可见,专利权人并未应用上述证据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且上述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对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加以支持。故,合议组对于证据1-3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基于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8170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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