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5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4W101545
优先权日:2009-03-04
申请(专利)号:201010130004.3
申请日:2010-03-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2011-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10130004.3、名称为“风扇组件”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04日,专利权人是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产生气流的无叶片风扇组件,所述风扇组件包括安装在基部上的喷嘴,所述喷嘴包括内部通道和用于从所述内部通道接收气流的嘴部,气流通过所述嘴部从所述风扇组件射出,所述喷嘴限定开口,从所述喷嘴射出的气流从风扇组件外侧吸入空气通过所述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可以通过所述喷嘴相对于所述基部的旋转而从所述基部拆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卡销,用于可释放地接合所述基部的一部分,以阻止所述喷嘴相对于所述基部旋转。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部的所述一部分包括楔形件。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销布置成向外挠曲以脱开与所述基部的所述一部分的接合,从而将所述喷嘴从所述基部拆卸。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第二卡销,用于可释放地接合所述基部的一部分,以阻止喷嘴脱离所述基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部容纳产生气流的装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的尺寸确定为容纳所述基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具有从远离所述基部的喷嘴端部向靠近所述基部的喷嘴端部延伸的高度,所述基部具有从远离所述喷嘴的基部端部向靠近所述喷嘴的基部端部延伸的高度,所述基部的高度不超过所述喷嘴高度的75%。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部的高度介于所述喷嘴高度的65%到55%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组件的高度介于300到400mm之间。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部基本上为柱状。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嘴部定位在所述喷嘴的后部。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嘴部附近的表面,所述嘴部布置成将所述气流引导到所述表面上。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表面下游的扩散器。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环形内壳体部分和环形外壳体部分,所述内壳体部分和外壳体部分一起限定所述内部通道和所述嘴部。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嘴部包括位于所述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和所述外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之间的出口。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口呈槽口形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邵泽锋(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1年12月23日、公开号为JP昭56-167897A的日本公开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7年12月05日、公开号为CN1010828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0年07月12日、公开号为CN125964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部、喷嘴、嘴部、气流通过嘴部从风扇组件射出、开口,且证据1的附图标记10为嵌着到底座1中小圆筒部位lb上的可以转动的盖状颈部组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基部和喷嘴的活动连接相同。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是:本专利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而证据1中的底座1和颈部组件之间只能转动,但是没有明确通过旋转的方式拆卸。证据2已经给出了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风扇组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已经给出了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排风组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21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证据1完全没有公开喷嘴13可以从基部1拆卸,也没有教导或期望修改风扇使得喷嘴13可以从基部1拆卸,更没有公开“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将喷嘴从基部拆卸。证据2和证据3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证据2中的卡扣连接的作用是将风扇固定到主机板上,证据3中的旋转加螺纹连接的作用是方便地将排风管连接到抽油烟机罩体,而本专利是在喷嘴和基座之间独创性地设计了一个可分离位置,而且采用了旋转可拆卸结构,其作用是便于喷嘴从基座拆下以便接近喷嘴和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同时便于喷嘴和基座在运输期间可以实现紧凑的包装。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的组合方式无异议,对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③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庭后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该证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底座1的下部具有大圆筒部分la,上部具有小圆筒部位lb,中间通过圆锥筒状部位1c连接,采用了这样一种结构形式。电机2从其下面的开口部分方向朝下装入内部,并且,将此电机2通过螺钉4固定到凸起部分3的末端部位,该凸起部分由上述锥状圆筒1c的内表面向下伸出设置。图中,5为送风桨叶,该送风桨叶与上述电机2相连接,安装于底座1内,进一步说是安装于大圆筒部分la的内部。该送风桨叶5利用螺栓6等固定到上述电机2回转轴2a的末端。7为固定于底座1的上述下面开口部位的底板,8为形成于该底板7中心部位的吸气口,9为在吸气口8周围固定于底板7周边部位的支脚。另一方面,10为嵌着到前述底座1中小圆筒部位lb上的可以转动的盖状颈部组件,在其与底座1内相连通的下方,具有开口部位11,此外,在该底座1上伸出的盖部10a的两侧部位,各自具有排气口12,圆形环状的排风环13的两端分别嵌接到此排气口12上,能够在与颈部组件10的转动方向相垂直的上下方向进行转动。因此,排风环13通过上述颈部组件10支撑到底座1上,并且可以进行俯仰角的调整及摇头调整。首先,向电机2通电,通过电机2的起动带动送风桨叶5转动。通过此送风桨叶的转动,底座1外部的空气从吸气口8吸到底座1内,且吸入的空气在底座1的内部向上方流动,在颈部组件10的两个排气口12U分开,流向排风环13内。并且,流到排风环13内的空气接着从位于该排风环13的全周的环状排风狭缝14进行排出”(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3)。
根据证据1公开的风扇的工作原理以及附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排风环13包括内部通道,且环状排风狭缝14用于从内部通道接收气流,排风环限定开口,从排风环射出的气流从风扇组件外侧吸入空气通过所述开口。
通过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及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确定,证据1中的底座1、安装在底座1上的排风环13、环状排风狭缝1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部、安装在基部上的喷嘴、嘴部,证据1中的“空气接着从位于该排风环13的全周的环状排风狭缝14进行排出”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流通过嘴部从风扇组件射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从而达到便于接近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的效果;而证据1中的底座1和排风环13之间可通过颈部组件10进行俯仰角的调整及摇头调整,但不能通过相对旋转将排风环13从底座1拆卸。
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组件及其扣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倒数第3行及附图3A-5):“外盖220为框架的形式,该框架具有位于框架周边的多个扣件250。每个扣件250包括向内延伸部分252和定位在延伸部分252下表面上的凸块253。该风扇100的矩形外框110的各直角端具有一安装孔120。为了将风扇100连接到盖件220,在如图4所示,该风扇100与该扣合结构201贴合后,该风扇100以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沿轴心旋转滑动。该凸块253与该风扇100安装孔120进行嵌合,使得该风扇100固定于该扣合结构201上,由此将风扇固定到外盖220。该风扇外盖固接于散热鳍片或主机板上。要将风扇100从外盖220移除,用户只要相对于外盖220旋转风扇100,然后将风扇100滑出外盖220”。
由上可知,证据2虽然公开了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风扇组件的结构,但该卡扣连接为用于将风扇100连接到外盖220的连接件,且风扇100为有叶片的风扇,其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叶片风扇的喷嘴;而固定于主板的外盖220也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支撑喷嘴的风扇基部。因此,证据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也未给出为了接近无叶风扇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而采取喷嘴从基座拆下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的排风管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4行至第4页倒数第7行及附图1-5):“风管接头A具有两端开口的圆筒状接头本体2及由其一边缘沿径向向外突出的凸缘201,在该凸缘201的圆周方向等间隔地设有四个切缺部,同时在该各切缺部位于凸缘201的下方设有按所定间隔沿径向水平向外的卡合片202,利用此卡合片202与上述凸缘201来共同夹持设在罩体1的顶板11的连接口101的边缘部分。即,在罩体1的顶板11的连接口101的边缘形成与上述接头本体2相对应的四个切缺部102,使接头本体2的卡合片202对准该切缺部102套合并将接头本体2向圆周方向转动,使该卡合片202从该切缺部102的位置沿圆周方向移动而位于连接口101的边缘下面,利用凸缘201与卡合片202夹持该边缘而将该风管接头定位在罩体1的顶板11上,然后利用螺钉将该凸缘201上的固定片部203固定在顶板11上”。
由上可知,证据3虽然公开了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排风组件的结构,但该风管接头A为用于将排风管连接到罩体1的连接件,其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风扇的喷嘴;而罩体1也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支撑喷嘴的风扇基部。因此,证据3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喷嘴可以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从基部拆卸”,也未给出为了接近无叶风扇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而采取喷嘴从基座拆下的技术启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可拆卸喷嘴提供了通往喷嘴内部通道以及基部外壳体的通路,以便吸收声音的部件可以包含在喷嘴以及基部内。喷嘴的可拆卸特征允许重复进入,意味着噪音和振动消减部件诸如声学泡沫可以方便地更换或重新定位。消音部件可以改动和适配,以减少特定风扇组件产生的噪音和振动。这种布置也方便制造和组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也就是说,本专利通过喷嘴相对于基部的旋转而将喷嘴从基部拆卸,在基座和喷嘴之间设计了一个分离位置,从而达到便于喷嘴从基座拆下以便接近喷嘴和基座的内部空间进行组装和维护的效果。证据2中虽然公开通过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风扇组件的结构,但卡扣连接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将有叶片风扇固定到风扇外盖上,从而使得风扇和风扇外盖之间的装卸容易并避免维持相当的结合强度。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排风组件的结构,但卡扣连接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将排风管连接到罩体1上,从而通过抽油烟机的排风管接头方便而准确地将排风管安装在罩体上。因而,证据2和3均未给出将无叶片风扇组件的喷嘴和基部设置为可旋转拆卸的方式以便于组装和维护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和3公开的卡扣连接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公开的无叶片风扇组件中。同时,虽然请求人声称旋转卡扣连接和拆卸的结构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在很多领域都是经常采用的,但是本专利发明点在于无叶片风扇的喷嘴和基部之间的可旋转拆卸的结构,也就是说在现有的使用期间将出风部件设置为相对于支撑基部旋转从而进行摇头调整以扩大冷却范围的基础上,将喷嘴设置为相对于基部旋转从而将二者分离,以便于组装和维护,对此请求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130004.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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