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和电机定子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8
决定日:2012-11-06
委内编号:5W103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54969.6
申请日:2011-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嘉宏
授权公告日:2011-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国平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2K1/12,H02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或暗示有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并且具有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和电机定子组件”的201120154969.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05月16日,专利权人为杨国平,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包括外环和偶数个C字形的嵌套,所述的嵌套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所述的嵌套的内端包括插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接口半数为内口,半数为外口;所述的外口包括插槽,所述的内口包括插榫;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的任何2个嵌套,1个嵌套的端部为外口,另1个嵌套的端部为内口,对称布置的2个嵌套中内口的插榫与外口的插槽相适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其特征在于,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的嵌套,位于所述中央剖分面一侧嵌套的端部为外口,位于所述中央剖分面另一侧嵌套的端部为内口,在外环上包括中央剖分面标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其特征在于,C字形嵌套的内表面与外环外表面之间有圆角过渡,所述圆角的半径为0.8至1.2毫米;所述内口插榫的外表面为斜面;所述外口插槽的内表面为与内口插榫相适配的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其特征在于,C字形嵌套的外壁包括倒角,所述的倒角位于C字形嵌套开口的端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其特征在于,在外环的外表面布置有复数个入胶位凹点,所述的入胶位凹点位于外环内圈并沿外环周向布置,所述外环内圈的厚度大于边缘的厚度。
6. 一种电机定子组件,包括定子铁芯和2个相互嵌合的定子组合绝缘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槽嵌套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机定子组件,其特征在于,在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 沿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的嵌套,位于所述中央剖分面一侧嵌套的端部为外口,位于所述中央剖分面另一侧嵌套的端部为内口。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机定子组件,其特征在于,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C字形嵌套的内表面与外环外表面之间有圆角过渡,所述圆角的半径为0.8至1.2毫米;所述内口插榫的外表面为斜面;所述外口插槽的内表面为与内口插榫相适配的斜面。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机定子组件,其特征在于,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C字形嵌套的外壁包括倒角,所述的倒角位于C字形嵌套开口的端部,并与定子铁芯极靴后部的形状吻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机定子组件,其特征在于,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外环的外表面布置有复数个入胶位凹点,所述的入胶位凹点位于外环内圈并沿外环周向布置,所述外环内圈的厚度大于边缘的厚度。”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张嘉宏(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720048060.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2份,每份14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同样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嵌套插接口的连接方式,所述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6-10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组件,包括定子铁芯和2个相互嵌合的定子组合绝缘套,其中定子铁芯叠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定子铁芯,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插接口半数为内口,半数为外口;所述的外口包括插槽,所述的内口包括插榫;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的任何2个嵌套,1个嵌套的端部为外口,另1个嵌套的端部为内口,对称布置的2个嵌套中内口的插榫与外口的插槽相适配”这些技术特征,由此带来了“模具成本和备件存储费用低,装配工作效率高”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相应地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在电机定子组件中的具体应用,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5类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2年08月0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变更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表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并且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具体意见陈述与其书面意见一致。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或暗示有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并且具有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表述方便起见,将其技术方案分为如下技术特征:
A、外环和偶数个C字形的嵌套,所述的嵌套的内端包括插接口;
B、所述的插接口半数为内口,半数为外口;
C、所述的外口包括插槽,所述的内口包括插榫;
D、所述的嵌套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沿中央剖分面对称布置的任何2个嵌套,1个嵌套的端部为外口,另1个嵌套的端部为内口,对称布置的2个嵌套中内口的插榫与外口的插槽相适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定子组件,其包括由多片定子铁芯叠加而成的定子铁芯叠片1、定子绕组2、外绝缘槽纸、左内绝缘槽纸嵌套3和右内绝缘槽纸嵌套4(即权利要求1中的嵌套,从对比文件1附图也可以看出其为C字形);左内绝缘槽纸嵌套3包括有外环31(即权利要求1中的外环)、槽纸32、齿部33以及台阶34,右内绝缘槽纸嵌套4包括有外环41(即权利要求1中的外环)、槽纸42、齿部43以及台阶44;左内绝缘槽纸嵌套3从定子铁芯叠片1一端插入到各定子槽内,右内绝缘槽纸嵌套4从定子铁芯叠片1另一端插入到各定子槽内,左内绝缘槽纸嵌套3的台阶34和右内绝缘槽纸嵌套4的台阶44在定子铁芯叠片1的各定子槽内相配合(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口,如图5所示)。
将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B、C、D,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C、D实际上是在同一个绝缘槽纸嵌套上,沿中央剖分面分成左右两侧,在两侧对称的位置分别设置具有内口的嵌套和具有外口的嵌套,然后通过对称安装,可以使得对称布置的两个嵌套的内口的插榫与外口的插槽相互适配,安装在一起的两个绝缘套的结构是相同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内绝缘槽纸嵌套分为左右不同的两种,左内绝缘槽纸嵌套与右内绝缘槽纸嵌套相互适配,这样做既增加了模具成本,也导致装配更加复杂,而本专利是由同一个模具制成的同一种嵌套,只是在中央剖分面的两侧对称设置分别具有内口和外口的嵌套,由此使得对称布置的两个嵌套的内口的插榫与外口的插槽相互适配,显然能够降低模具的成本,同时装配也更加简单。由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任何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C、D有关的技术手段,而且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6-10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定子组件,包括定子铁芯和2个相互嵌合的定子组合绝缘套,所述绝缘槽嵌套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定子组合绝缘套。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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