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6
决定日:2012-07-02
委内编号:5W102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1733.9
申请日:2006-07-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沙三博士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军
主审员:彭敏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B01D15/00,C02F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51733.9、名称为“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7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主要包含:循环水系统、主管道,其特征在于:在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主管道(1)上,并联设有检测系统与分子吸附器(1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其特征在于:检测系统主要由温度传感器(6)、压力传感变送器(10)、流量传感器(11)、压力传感变送器(20)、连接取水阀(23)、(12)、水质检测仪(24)、数据处理控制显示电路(26)、微机控制器(27)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其特征在于:循环水主管道(1)上接一旁路管道(2),管道(2)与阀(3)的一端相接,在阀(3)的另一端接管道(4),管道(4)还接有管道增压泵(5)、温度传感器(6)、取水管道(7)、支管(8),在增压泵(5)的另一端连接管道(9),管道(9)上接有阀(13)、压力传感变送器(10)、流量传感器(11)及管道(14),在阀(13)的另一端接管道(15);分子吸附器(16)连接管道(15)、管道(18)及排污阀(29),管道(18)上接管道(19)、压力传感变送器(20)、阀(21)、管道(30); 阀(21)的另一端接管道(28),管道(28)反回连接主管道(1);在管道(8)上接阀(25);在管道(14)上接阀(17); 由阀(17)接管道(30);管道(4)上接管道(7),在管道(7)接阀(12),阀(12)的另一头接管道(22),管道(22)另一端接水质检测仪(24),管道(19)一端接管道(18)另一端接阀(23),阀(23)的另一端接至水质检测仪(24);在管道(4)上接温度传感器(6),管道(9)及管道(18)上设有的压力传感变送器(10)、压力传感变送器(20)、流量传感器(11)及水质检测仪(24),连接数据处理控制显示电路(26),数据处理控制显示电路(26)连接微机控制器(2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其特征在于:检测系统与分子吸附器(16)可直接串联在系统的主管道(1)上。”
针对本专利,长沙三博士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和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CN26302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2:公开日2006年6月28日,公开号CN17928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号CN27094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循环水自动在线检测控制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的净化装置为分子吸附器,而分子吸附器是本领域常用的净化装置之一,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1公开的循环水自动在线监控控制系统中的检测系统采用了浊度仪、电导率探头、pH值探头、ORP值探头、荧光示踪仪等元件,附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全程水处理器,其中自动控制装置选用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液晶显示屏、PLC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箱、相应阀门等元件。并且这些元件都是水处理及监控系统中常用的元件,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附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附件2公开了一种循环水物化处理装置,权利要求4相对附件2的区别在于采用的净化装置为分子吸附器,而分子吸附器是常用的净化装置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附件2中的过滤装置选用分子吸附器,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和4不具备创造性。(2)说明书没有对分子吸附器的具体结构进行任何说明,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后,无法实施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4。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在循环水系统的管道上并联水处理设备的一种结构,其主要突出在循环水系统的管道上进行并联水处理设备的一种连接方式,并且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说明本专利产品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证据1:湖南省军粮长沙供应站出具的关于全自动旁流式分子吸附器设备的使用报告,复印件共1页;
证据2: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央空调旁流式分子吸附器设备的使用意见,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检验单位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样品名称为中央空调循环冷冻水、编号为湘检A2011-W10095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证据4:检验单位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样品名称为中央空调冷冻水、编号为湘检A2009-W03014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证据5:检验单位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样品名称为中央空调冷冻水、编号为湘检A2009-W03015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共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证据副本转文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未提交过证据1-5的原件。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范围和相关附件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和公知常识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相对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认可本专利中涉及的分子吸附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元件,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合议组认可附件1-3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交证据1-5的原件,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5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图1)公开了一种循环水自动在线检测控制系统,其包括从循环水系统引出旁路管线21,旁路管线上安装有第一过滤器6,第一过滤器6的位置在旁路管线上,在旁路管线21的第一过滤器6连接处的下游的旁路管线上依次连接电导率探头26、pH值探头25、氧化还原电位(ORP)探头24。该循环水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的循环主管道,而过滤器以及电导率探头、pH值探头以及氧化还原电位探头等设置在该循环主管道的旁路管线上,因此其必然与循环水系统的主管道是一种并联关系。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存在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分子吸附器,而附件1中公开的是过滤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附件1中公开的过滤器其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过滤水中的杂质,而本专利中的分子吸附器与附件1中的过滤器都是常见过滤设备,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过滤指标要求,从而选择相应的过滤设备,也就是说,用分子吸附器代替附件1中公开的过滤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没有公开并联设有检测系统与分子吸附器;(2)本专利是水处理设备,附件1是水测量设备,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1中公开了所述旁路管线是从循环水系统的主管道引出,并且该旁路管线中的水流通过过滤和检测部件后仍回到循环水系统的主管道,对此专利权人也认同,因此旁路管线与主管道必然是一种并联关系,而在旁路管线上设置的过滤装置和检测元件与主管道也必然是一种并联关系;(2)虽然附件1记载的是循环水自动在线监测控制系统,但其实质涉及了通过检测系统对水质量进行监控并且通过过滤、自动加阻垢缓蚀部分、自动排污部分、自动加氧化型杀菌剂部分等对水进行处理,因此附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包括了测量部件的水处理设备,本专利和附件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综上,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述检测系统中具体检测元件进行了限定,附件1中公开的一种循环水自动在线检测控制系统中有浊度仪、电导率探头、pH探头、ORP等传感器;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全程水处理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1段),其包括全程处理器、液压式三通阀和自动控制装置,该自动控制装置由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导率传感器、pH值、余氯、溶解性总固定等参数的测定装置(相当本专利的水质检测仪)和PLC可编程控制器(相当本专利的微机控制器)所组成,PLC可编程控制器固定在控制箱内,液晶显示屏(即公开了本专利的数据处理控制显示电路)固定在控制箱外表面上,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导率传感器分别安装在罐体的罐壁上并分别与PLC可编程控制器相连,而压力传感变送器、流量传感器、连接取水阀也是水处理装置中常见元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记载的元件或被附件1公开、或被附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元件,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的检测数据选择设置所需的元件,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液体分子吸附设备,附件2(参见说明书第3-4页,图1)公开了一种循环水物化处理装置,包括化学加药装置、过滤装置和控制装置,过滤装置设于管路上,并且控制装置中的检测元件TDS探头、ORP探头以及pH探头也设于管路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4中采用的是分子吸附器,而附件2中公开的是过滤装置;(2)检测系统与分子吸附器可直接串联在系统的主管道上。
对于区别特征(1),分子吸附器与过滤装置都是常见的过滤除杂设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过滤指标要求,从而选择相应的过滤设备,也就是说,用分子吸附器代替附件2中公开的过滤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过滤装置与检测元件的作用就是对管路中的水进行过滤除杂和测得相关的水质参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过滤装置与检测元件设置的具体位置主要由整个循环水路的特征所决定,具体设置方式有限,其中将其设置在主管道上也是一种常见的设置方式,所产生的作用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循环水系统的主管道上设置过滤装置以及相关检测元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
综上,权利要求4相对附件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检测系统和过滤系统可以在主管道上,在旁路和主管道上安装检测装置和分析吸附装置的效果相同,但是主管道很重要一般不安装在主管道上,并且在连续运转的系统只能是并联;(2)附件2是化学水处理,本专利涉及的是物理水处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在水循环系统中,由于主管道在整个循环水系统的重要性,为了不影响整个循环水系统运转的连续性以及方便处理元件的安装和检修,一般水处理和检测的元件都会设置在旁路管路上,但是当对水系统的检测和处理对整个水循环系统连续性没有过大的影响时,将检测处理元件安装在主管路上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见设置方式。(2)附件2公开的循环水系统处理过程不但包括了对水的化学处理而且还包括对水的物理处理,其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综上,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宣告第 200620051733.9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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