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风管板(菱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0
决定日:2012-02-06
委内编号:6W1011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71712.X
申请日:2009-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杰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案有关网页内容经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且为行业信息门户网站网页,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其网页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930171712.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复合风管板(菱形)”,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04月14日,专利权人是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杰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4页;
附件2:常州市劲克马模具花纹厂与上海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2日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3:常州市劲克马模具花纹厂与请求人2008年5月12日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4:常州市劲克马模具花纹厂与请求人2008年11月26日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5:(2011)沪嘉证经字第25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6:常州市劲克马模具花纹厂与专利权人2008年3月27日签订的合同复印件2页;
附件7:200630023335.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在风管上刻有菱形花纹,其主视图是一块金属板;附件5第25、26页上中国佛山南海罗村兴富业压匹花铝板厂在2008年11月广告销售有菱形花纹的铝板,与本专利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4款的规定。请求人在2008年之前已委托加工或外购模具生产、使用了具有菱形花纹的保温材料,附件2至附件4为相关委托加工或外购模具的合同;专利权人也是外购同一厂家的模具刻制复合板上的花纹(见附件6),之后于2009年申请了本专利。附件7公开了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菱形面板(通风器)且与本专利为同一领域。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于2011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针对请求人的第1条理由,附件5公证日期为2011年3月20日,与本案无关;针对请求人的第2条理由,附件2、附件3、附件6所示合同与本案无关;针对请求人的第3条理由,附件7所示专利名称为通风器,无论分类号还是具体产品均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二者外观设计形状、图案也均不同,与本案无关。因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1年8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双方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合议组将对本专利是否符合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8月18日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未参加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的原件、出示了附件3和附件4的原件,其他证据无原件提交或出示,并当庭提交了涉及本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决书的复印件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陈述了意见,认为:附件2至附件4、附件6可证明本专利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的事实;附件5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铝网显示的对比设计发布时间为2008年11月11日,可在互联网上核实;附件7所示产品与本专利均为菱形面板,从主视图观察与本专利相同。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日再次提交了与2011年7月26日相同的意见陈述书。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是(2011)沪嘉证经字第250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公证书为上海市嘉定公证处2011年3月20日针对网址为http://www.cnal.com/的“中铝网”相关网页作的保全公证,公证书记载了通过使用所述“中铝网”中的搜索工具,查找到佛山市南海罗村兴富业压花铝板厂相关网页,点击该厂网页中的“精品推荐”栏得到记载有“菱形纹铝板”照片的网页(公证书第26页),网页显示所述“菱形纹铝板”产品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08年11月11日;公证书第24页和第25页还记载了所述厂家的“公司概况”,介绍该厂是一家专业生产压花铝板厂家,压花铝板多种多样,花纹包括菱形纹等,在产品展厅栏下展示的产品照片包括“发布时间:2008-11-11”的“菱形纹铝板”等。
合议组认为,上述网页内容经公证机关通过互联网访问进行保全公证,在公证形式上无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所示网页内容真实存在并可通过互联网查阅;所述网页源自“中铝网”网站,“中铝网”作为铝行业专业信息门户网站,对其网站管理、数据操作的规范性应予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网页内容未被任意修改,因而网页内容具有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基于上述网页记载的“菱形纹铝板”产品照片的发布时间,认定该照片所示“菱形纹铝板”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在2008年11月11日即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发表。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相同相近似比较
对比设计为“菱形纹铝板”,属于建筑、工业用板材可作为风管板材,与本专利“复合风管板”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表示,所示复合风管板为均布菱形凹凸纹的长方形薄板,其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正反面菱形纹凹凸对应。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所示“菱形纹铝板”由一幅照片表示,所示铝板为均布菱形凹凸纹的长方形板材。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板材均为布有连续菱形凹凸纹的板材,其不同之处在于:对比设计菱形纹连续数量多于本专利,对比设计为远远大于两列而本专利仅为两列;对比设计未显示背面设计及其厚度。合议组认为:(1)基于一般消费者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的常识性了解,本专利图片是制图所得,而对比设计是实际照片,可能存在放大比例不同,而且本专利所示两列菱形纹的长方形风管板,可在对比设计所示菱形纹板材基础上作常规裁剪而得到,因而其菱形纹具体的连续数量上的差异对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2)本专利正反面的菱形纹是完全凹凸对应的,其两面的视觉效果极其接近,且作为薄板设计其厚度方向的视觉效果不会受一般消费者关注,因而对比设计仅一个面的设计即可以充分公开本专利全部设计内容,未显示背面设计不构成对二者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3)在前述基础上,由于二者所示板材均采用了均布菱形凹凸纹,且其菱形凹凸纹形状及连续排列方式基本相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171712.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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