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7
决定日:2012-02-02
委内编号:5W102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9846.6
申请日:2008-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凯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项大清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23K37/04(2006.01);B23D6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所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20039846.6,名称为“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4日,专利权人是项大清。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包括有连接板,固定装设在连接板的两端板之间的两根水平导向杆,穿设在连接板的外侧端板上的水平调节螺纹杆,以及套装在水平导向杆和水平调节螺纹杆上的锁定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板一侧垂直穿设一弹性定位销;所述弹性定位销的销头具有一斜削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定位销包括一销筒和依次套装在销筒内的弹簧和圆柱销,销筒内壁和圆柱销外表面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限位扣和限位槽。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板上端一侧水平装设一定位销板;所述弹性定位销垂直穿设在该定位销板的端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凯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61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881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机头框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板,滑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导向杆,调节手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调节螺纹杆和锁定板,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定位销。可见,证据1、2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证据1、2的结合的区别仅仅在于:(1)权利要求1中采用水平导向杆,证据1中采用滑枕;(2)权利要求1中采用水平调节螺纹杆和锁定板,证据1中采用调节手轮;(3)权利要求1中弹性定位销具有斜剖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9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该意见陈述书中未就本专利的创造性提出任何实质性意见,只是申请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因此本合议组没有将此次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口头审理中,双方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机头框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板,滑枕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导向杆,调节手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调节螺纹杆和锁定板。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定位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和2的结合相比区别仅仅在于:(1)权利要求1中采用水平导向杆,证据1中采用滑枕;(2)权利要求1中采用水平调节螺纹杆和锁定板,证据1中采用调节手轮;(3)权利要求1中弹性定位销具有斜剖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金刚石锯齿节块定位装置的锯片焊机机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倒数第1-2段及附图1-2):“锯片焊机机头主要是由机头框架(1),安装在机头框架(1)上的滑枕(4)和调节手轮(3),以及装在滑枕(4)上的加热头(5)和设置在框架(1)上的压紧测温头(2)组成;在其机头框架(1)上对称设置有一对调整架(7),调整架(7)的下端装有定位滚轮(6)。其工作原理如下:当锯齿节块(9)被装在滑枕(4)上的加热头(5)加热至一定温度时,电源断开,旋转调节手轮(3)带动滑枕(4)向外移动并使微动开关(10)动作,启动锯片升降程序,此时锯齿节块(9)在锯片基体(8)的作用下,随基体(8)开始上升,进入预先已调整好间距的两定位滚轮(6)之间自动校正锯齿节块与锯片基体的相对位置。校正完毕后,在程序的控制下,锯片基体下降至焊接位,并转动一齿位,进行下一锯齿节块的焊接。依次循环至整个锯片焊接完毕为止”。
合议组认为:
证据1中的机头框架为锯片焊机机头的框架,其用于安装滑枕、调节手轮、压紧测温头、调整架和定位滚轮,锯片焊机机头是为了解决锯齿节块在锯片基体上精确定位的问题,滑枕的移动仅仅是为了对锯齿节块进行加热,定位滚轮的设置是为了校正锯齿节块和锯片基体的相对位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板是锯片基体齿位定位装置的框架,其用于固定水平导向杆和水平调节螺纹杆,锯片基体齿位定位装置是为了在前后夹持固定锯片基体的基础上,再对锯片基体的齿位进行定位,水平导向杆和水平调节螺纹杆都是为了使穿设其上的锁定板水平移动至适当的位置固定,从而实现锯片基体的定位,防止焊接时其旋转移位,因此证据1中的机头框架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板的结构和作用均不相同。
证据1中的滑枕可向外或向内移动以利用固定其上的加热头加热锯齿节块,其并未用于夹持锯齿节块和锯片基体,且两个滑枕分别固定在机头框架的两端,滑枕并未贯穿整个机头框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导向杆是为了使穿设其上的锁定板能够水平移动至适当位置,以固定锯齿基体,防止其旋转移位,且水平导向杆贯穿整个连接板,其两端分别固定在连接板的两端,因此证据1中的滑枕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导向杆的结构和作用均不相同。
证据1中的调节手轮是为了移动滑枕,调节加热头与锯齿节块的距离,从而控制锯齿节块的加热温度。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调节螺纹杆是为了调节锁定板的水平移动位置,锁定板是为了调节弹性定位销的水平位置,从而使得弹性定位销能够恰好卡入锯片基体的对应槽口内,因此证据1中的调节手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调节螺纹杆和锁定板的结构和作用均不相同。
综上,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一种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包括有连接板,固定装设在连接板的两端板之间的两根水平导向杆,穿设在连接板的外侧端板上的水平调节螺纹杆,以及套装在水平导向杆和水平调节螺纹杆上的锁定板;所述锁定板一侧垂直穿设一弹性定位销;所述弹性定位销的销头具有一斜削面”。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法兰对口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3段、第2页第1-4段及附图1-2):“法兰对口器包括内丝杠2、外丝杠7和定位销总成4等。定位销总成的定位销套内有定位销,定位销套与定位销之间有弹簧压盖和弹簧,定位销顶端连有定位销帽。内丝杠2从外丝杠7中穿过,内丝杠2端有内丝杠旋转手柄1,外丝杠7端有外丝杠旋转手柄3,外丝杠7上有定位销总成4,定位销总成4的定位销套17内有定位销14,定位销套17与定位销14之间有弹簧压盖15和弹簧16,定位销14顶端连有定位销帽13。内丝杠2旋转时,通过定位销14使外丝杠7固定,保证内丝杠2和外丝杠7独立旋转,外丝杠7在定位销14位置沿圆周开若干个定位销孔,保证外丝杠7旋转到任何角度均能进行定位。如图2所示,定位销总成4中的定位销14可上、下移动,在旋转内丝杠2时,定位销14通过弹簧16的作用力把外丝杠7定位,使其不能旋转,通过提拉定位销帽13并旋转90°,使定位销14脱离外丝杠7,外丝杠7可以自由旋转”。
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2显然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种焊接基体齿位定位装置,包括有连接板,固定装设在连接板的两端板之间的两根水平导向杆,穿设在连接板的外侧端板上的水平调节螺纹杆,以及套装在水平导向杆和水平调节螺纹杆上的锁定板”。
另外,证据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锁定板一侧垂直穿设一弹性定位销;所述弹性定位销的销头具有一斜削面”,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定位销。证据2公开的法兰对口器是为了保证管道和法兰的同心度,从而确保对口标准和质量且对口方便快捷。在此基础上,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的作用是在旋转内丝杠2时,将外丝杠7固定,使其不能旋转,从而保证内丝杠2和外丝杠7独立旋转。通过提升定位销总成的定位销帽13并旋转90°,使定位销14脱离外丝杠7,外丝杆7可以自由旋转。而本专利中的弹性定位销的作用是为了使其能够卡入锯片基体的对应槽口,从而实现锯片基体齿位的定位,防止焊接操作时锯片基体的旋转移位,焊接结束后,利用锯片基体的旋转实现弹性定位销与锯片基体的自动分离,并利用弹力作用实现弹性定位销和下一个对应槽口的自动卡扣。可见,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必须具有定位销帽,通过提拉定位销帽以完成管道和法兰的对口,而本专利中的弹性定位销可采用任何现有的具有伸缩销头的柱形销,从而实现自动卡入、分离的功能,其简化了操作,使卡入定位更为轻便,因而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定位销的作用不同,即证据2中的定位销总成并不能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定位销,即证据2未给出“利用弹性定位销,实现其与锯片基体自动卡扣”的技术启示。
综上可知,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何技术特征,且二者也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防止锯片基体在焊接操作时旋转移位,实现基体齿定位装置的自动卡扣,操作简便,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3984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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