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79
决定日:2011-10-26
委内编号:4W1008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00020.9
申请日:1995-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Q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其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表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不会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不清楚,则其符合专利法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5年03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5月22日、名称为“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的95100020.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诺基亚流动电话有限公司、诺基亚电信股份公司,后变更为诺基亚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线电话系统,包括:
移动站,它具有存储与一个固定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一个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一参数的装置,所述实际通信信道其有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备用物理路径;以及
所述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所述固定站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侯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传送拟存储在所述固定站参数存储装置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第一参数的装置,以便当有数据通信能力的移动站在固定站注册时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当在固定站作过登记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形成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控制信道。
6.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用于控制移动站、 固定站和外部通信网络之间的通信的控制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1的系统,还包括调整数据通信信道使之适合于传输分组数据的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的无线电话系统,其中所述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
9.一个数字时分蜂窝网络,该网络有基站以及多个移动站,其中移动与基站之间的无线电信道包括:
用于传送话音和数据的业务信道(TCH),
与每个所述业务信道相联系的控制信道,所述控制信道包括:
随机存取信道(RACH),从移动站到基站发送信号,请求业务信道,
公共寻呼信道(PCH),从基站向移动站发送寻呼信号,
存取授权信道(AGCH),从基站发送信号,通知移动站分配给它的业务信道,
还进一步包括:
将蜂窝网络与一个数据网络相连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
将移动站切换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执行建立至网络的连接的信令的装置,
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之中存储了彼此关联的若干参数的装置,所述参数包括无线链路协议(RLP)并形成了虚信道,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
响应来自一个移动站的想要发送或接收数据分组的请求,在该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利用虚信道的参数建立起一个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装置,所述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一部分是所述移动站和基站之间的无线信道且其余部分是在位于所述基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数字中继线中的一个时隙,
将数据分组在所述分组数据传输信道上传输的装置;
响应数据分组在所述分组数据传输信道上传输的结束,取消至少所述无线电信道的装置,以及
保留虚信道,直到移动站脱离数据业务为止的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
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
通知移动站任何寻址到它的数据分组的装置,
从移动站发送寻址到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的装置,
给从数据网络进入的移动站发送消息的装置,
对数据分组进行缓存的装置,
进行加密/解密的装置,
对发至和来自移动站的数据进行压缩/去压缩的装置,
更新移动站的位置的数据库的装置,
接收寻址到蜂窝网络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并将其传输到移动站的装置,以及
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登记中去掉该移动站的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调整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使之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的装置,所述虚信道协议分组由一或多个无线链接业务协议(RLP)帧组成。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网络,其中虚信道协议分组带有识别部分,该识别部分表明分组的内容是包含信令数据还是上层数据分组。
13.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位于移动站中的在想要发送数据分组时,在随机存取信道上发送一个建立传输信道的请求的装置,所述请求是蜂窝网络的标准信道建立请求的修正。
14.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响应于数据分组拟被传送到移动站,在公共寻呼信道上向其发送一个关于将要到来的数据分组的消息的位于基站中的一个装置,以及在随机存取信道上向基站发送一个建立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请求的位于移动站上的装置,所述请求是蜂窝网络的标准信道建立请求的修正。
15.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在基站中的向移动站发送用在信道建立信令中的控制信道数据以及分组数据传输信道数据的装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5的网络,还包括在移动站与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信道建立信令之后,建立起与分组数据业务单元的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所述第二部分的装置,从而使整个分组数据传输信道为分组传送作好准备。
17.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所述蜂窝网络包括一个专用快速存取信道,还包括使所述信道建立信令在蜂窝网络的所述的专用快速存取信道上进行的装置。
18.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和基站相连的基站控制器,其中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第二部分是从基站控制器至分组数据业务单元的直接脉码调制连接,从而使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所述第二部分不论分组数据传输如何都是能用的。
19.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第二部分是在脉码调制(PCM)中继线上的可变时隙,还包括使所述第二部分在数据分组传输结束之后被拆除的装置。
20.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第一部分是业务信道。
21.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当分组数据从移动站被传送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时,使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第一部分是一个随机存取信道,且当分组数据从分组数据业务单元被传送到移动站时是公共寻呼信道的装置。
22.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还包括在分组数据的传送过程中,使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第一部分为业务信道和随机存取信道和公共寻呼信道的任何一个的装置。
23.根据权利要求9的网络,其中发送到蜂窝网络内的所有移动站的广播寻呼消息和到蜂窝网络的某些移动站的多点播送寻呼消息分别在多点播送和广播协议的数据部分上传输。
24.在无线电话网中传输数据的方法,包括:
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并且建立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以及
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用于建立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在该移动站与该固定站之间形成一个虚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由此加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25.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有数据通信能力的移动站向固定站登记的情况下,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
26.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已向固定站登记了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的情况下,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
27.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所述网络包括通常为话音通信保留的业务信道和控制信道,并且进一步包括利用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进行实际数据通信的步骤。
28.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所述网络包括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控制信道,并且进一步包括把一个控制信道用作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步骤。
29.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
30.一种无线电话,它具有用于存储和固定站有关的用于建立和所述固定站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的存储装置,它利用与存储在所述固定站中的和所述无线电话有关联的参数形成和所述固定站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相应的所述存储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由此加速在所述无线电话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31.根据权利要求30的无线电话,还包括在所述无线电话其有数据通信能力且所述无线电话向该固定站登记的情况下,将所述参数存储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装置。
32.根据权利要求30的无线电话,还包括在所述无线电话向该固定站登记并请求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情况下,将所述参数存储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8547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22日(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37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1303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申请日为1996年9月4日(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共3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5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在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全部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9、24、3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2,权利要求1-6、8、24-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24-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全部无效。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3:公开号为WO94/05095A1的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03月03日,共37页;
证据4:专利号为US5200956A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04月06日,共14页;
证据5:专利号为EP0048861A1的欧洲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2年04月07日,共57页。
请求人在该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第一参数”、“第二参数”、“备用物理路径”、“所述固定站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侯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等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9中的“将移动站切换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执行建立至网络的连接的信令的装置”、“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之中存储了彼此关联的若干参数的装置”、“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等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10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接收寻址到蜂窝网络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并将其传输到移动站的装置”、“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登记中去掉该移动站的装置”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11中的“其中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调整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使之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的装置”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24中的“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并且建立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以及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备用路径”等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29中的“所述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修改超范围。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范围和理由,权利要求30也修改超范围。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中的“虚数据通信信道”及其建立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无法实现;虚信道建立后,移动台工作状态的技术方案明显违反客观技术,甚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说明书也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该工作状态;说明书中关于“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及其建立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无法实现;该专利说明书关于传输路由及其建立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第一参数”、“第二参数”、“备用物理路径”、“所述固定站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固定站”、“移动站”、“虚数据通信信道”、“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侯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的“将移动站切换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执行建立至网络的连接的信令的装置”、“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之中存储了彼此关联的若干参数的装置,所述参数包括无线链路协议(RLP)并形成了虚信道”、“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移动站”、“其余部分是在位于所述基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数字中继线中的一个时隙”、“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接收寻址到蜂窝网络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并将其传输到移动站的装置”、“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登记中去掉该移动站的装置”、“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更新移动站的位置的数据库的装置”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调整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使之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的装置”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17、2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中的“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并且建立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以及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备用路径”、“固定站”、“移动站”、“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虚数据通信信道”、“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9中的“所述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范围和理由,权利要求3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中的“实数据通信信道”、“虚数据通信信道”、“固定站”和“备用物理路径”不清楚,“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语义不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第一参数”、权利要求3中的“当在固定站作过登记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权利要求4中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权利要求5中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控制信道”、权利要求7中的“调整数据通信信道使之适合于传输分组数据的装置”不清楚,造成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的“执行建立至网络的连接的信令的装置”、“所述参数包括无线链路协议(RLP)并形成了虚信道”、“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取消至少所述无线电信道的装置”、“虚信道”和“备用路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从移动站发送寻址到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的装置”、权利要求13和14中的“所述请求是蜂窝网络的标准信道建立请求的修正”、权利要求16中的“所述第二部分”、权利要求17中的“所述信道建立信令”不清楚,造成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中的“实数据通信信道”、“虚数据通信信道”、“固定站”、“备用路径”、“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用于建立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在该移动站与该固定站之间形成一个虚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中包括的“在已向固定站登记了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的情况下”不清楚,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范围和理由,权利要求30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1中的“将所述参数存储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装置”、权利要求32中的“在所述无线电话向该固定站登记并请求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情况下”不清楚,造成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产品权利要求1-8、9-23和30-32均以方法步骤或功能性特征来限定装置,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清楚地了解各产品所要保护的具体结构,无法明确上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1、9、24和30缺少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如下必要技术特征:在移动站请求的情况下形成数据通信虚信道,如何实现在不传输分组数据时释放无线信道,如何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如何实现移动站直接传输分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2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30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既被证据3公开,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29的附加技术特征既被证据3公开,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附加技术特征既被证据3公开,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了一一答复,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2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关于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附件,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于2011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仍坚持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有效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作为当庭陈述意见的文字稿,该书面意见的内容已经包括了前两次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专利权人表示以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及当庭的意见陈述为准。合议组将该文件以及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表示,由于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已经包括了2011年03月3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故放弃2011年03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将证据3-5的真实性交由合议组核实,对证据3-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没有公开虚数据通信信道,其所有的连接都是实际连接,只是改变了信息的结构,且也没有存储参数的功能;证据4的方案应用于局域网,而在无线网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且与本专利、证据3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不具备结合的启示;证据5的信道与本专利不同,其不是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建立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实质不同,且与本专利、证据3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不具备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5及其组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3为PCT国际专利申请,证据4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5为欧洲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证据3-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3-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a、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参见原权利要求1第3-6行)“该固定站能够存储移动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且固定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能够被存储在该移动站中,以在移动站与固定站之间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从而便于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原说明书第7页第6-8行记载了“这个虚信道因而是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虚连接,它使得能够迅速地转变到数据传输模式,并参照存储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的存储器中的参数。”即参照存储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的存储器中的参数,虚信道的存在加快了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也即存储的参数最终是用于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而通过使用“第一参数”和“第二参数”可以对存储在不同存贮器中的参数进行区分,其实质内容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站,它具有存储与一个固定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一个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一参数的装置”,“所述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b、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第12页第4-5行、10-12行记载的“根据第一实施例,当发送分组数据时,为这样的数据保留了一个业务信道,这样的数据通常被用于传送话音”,“根据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专门独立地采用一条信令信道或一条控制信道,或者可以将其作为用于传输分组数据的业务信道的备用信道”即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所述实际通信信道具有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备用物理路径”。
c、由原说明书第9页第3-11行记载的内容可知,移动交换中心中的代理装置依据移动站建立虚信道的请求对移动站进行登记和监视,即固定站用于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
d、关于“备用路径”的概念已在b点中进行了说明,即为用于将来的分组数据传输时备用的物理通道,而虚信道是“包含了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被称为虚信道”(参见原说明书第7页第5-6行),其必然是缺少备用路径的;又根据原权利要求1中的“该固定站能够存储移动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且固定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能够被存储在该移动站中,以在移动站与固定站之间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即虚信道要利用第一、二参数;因此,“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e、由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从而便于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原说明书第7页第6-7行记载的“这个虚信道因而是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虚连接,它使得能够迅速地转变到数据传输模式”(数据传输模式即为实际数据通信),及原说明书第10页第7-11行记载的“……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能够迅速地进行。这意味着从信道分配请求至分组传输之间地时间很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候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7、8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引用关系及相关的文字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权利要求2中“传送拟存储在所述固定站参数存储装置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第一参数的装置”,由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知固定站中存储的与移动站有关联的是第二参数,又由权利要求2的限定可知该参数存储在固定站且与移动站有关联,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参数”实际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参数”,而关于“第二参数”的表述仅是为了对存储在不同存贮器中的参数进行区分,其实质内容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根据原说明书9页第3-11行的记载,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一个建立虚信道的请求,通过请求中的序列请求者的真实性被核对并进而为请求者提供了临时识别号,移动交换中心随时保持对移动站的位置的登记,由上述分析可知,传送了拟存储在所述固定站参数存储装置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参数,以便当有数据通信能力的移动站在固定站注册时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不超范围。
原说明书第10页第7-11行记载了“当要发送数据分组时,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信道分配的请求……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能够迅速地进行”,其中“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信道分配的请求”即为“当在固定站作过登记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而“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即为“形成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根据原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特征“其中数据通信信道是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信道”,原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特征“其中数据通信信道是控制信道”,以及原说明书附图14中公开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在业务信道(TCH)和控制信道(RACH)之间转换的实施例,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及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控制信道”。
原说明书第12页第20行至第13页第3行记载的“移动站移到如此分配的业务或控制信道上,并立即开始发送分组数据。在发送过程中,信道可以从业务信道转移到控制信道上,或者是相反,甚至能够进行若干次转移”,即公开了调整数据通信信道使之适合于传输分组数据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修改不超范围。
原权利要求28中记载了“一种无线电话,它适合用于存储……”,因此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在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必然存在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8中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所以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考虑,权利要求1-8也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3)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原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特征“在将移动站切换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时,执行建立至网络的连接信令”,“作为其结果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包含存储的彼此的若干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必然存在能够实现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
又基于与(1)d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根据原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特征“所述传输信道的一部分是无线信道且其余部分是在数字中断线中的一个时隙”,以及原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8的进一步限定“其中传输信道的第二部分是从基站的控制器至分组数据业务单元的直接PCM连接”,并结合原说明书第13页第14行至第14页第3行及附图1B的理解,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所述分组数据传输信道……其余部分是在位于所述基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数字中继线中的一个时隙”。
因此,权利要求9的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原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数据业务单元(代理装置)包括用于以下功能的装置:在移动交换中心的控制下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而无论是否在移动交换中心的控制下,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中都必然需要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以实现相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由原说明书第14页第13-17行、附图1B公开的内容可知,数据业务单元连接蜂窝网络与数据网络以在二者传送分组数据,并结合原权利要求13“当数据分组被传送到移动站”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接收寻址到蜂窝网络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并将其传输到移动站的装置”。
原权利要求9记载了“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寄存器中去掉该移动站”,而其去掉的是存储在寄存器中移动站的登记信息,因此“在寄存器中去掉”实际是“在寄存器中的登记信息中去掉”,权利要求9的特征“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登记中去掉该移动站的装置”可以被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权利要求10的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原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使来自网络层的数据分组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再结合原说明书第14页第13-17行、附图1B公开的“分组数据根据OSI或TCP/IP协议而被直接传送到数据网络”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调整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使之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的装置”,此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强调的是数据分组的来源是数据网络。因此,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方法权利要求24中并没有明确的时序用语,故其并非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撰写,而是分别从固定站和移动站的角度进行了交叉描述。根据原权利要求23的记载以及原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24的整体技术方案。
根据原权利要求23中的“存储移动站的参数,用于在一个固定站建立数据通信信道”,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24的特征“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且根据权利要求24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可知,固定站中存储的参数用于建立数据通信信道,因此也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扩大保护范围导致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又基于与(1)d、e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由此加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权利要求24的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7)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原权利要求28中记载了“一种无线电话,它适合用于存储……”,因此权利要求29中的特征“移动站包括无线电话”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8)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与(1)a、d、e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0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专利涉及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一个移动站希望传输数据时迅速地建立数据通信实信道,且传输数据的成本得到降低。本专利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移动站和移动交换中心之间存储相应的参数以建立虚信道,进而在需要发送分组数据时,迅速地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15及其相关文字说明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有详细的描述。
关于说明书中的“虚数据通信信道”、“虚信道”和“数据通信虚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说明书全文的理解可知其所包含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移动站和固定站直接为了进行数据分组的传输而建立的虚信道,根据应用语境,使用的词语稍有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上下文理解其含义,从而实现本发明。
关于说明书中的“在移动站与基站之间已经建立了虚信道之后,移动站不能发出也不能接收正常的呼叫”,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前后文理解可知,此处的“正常呼叫”指的是电路交换的语音通信,因为建立了虚信道表明其将使用分组数据业务而不是电路交换业务,故不能接收电路交换业务的正常呼叫。且该特征在权利要求中也无任何限定,因而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关于说明书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两处文字记载,其中实际信道形成在移动站与基站之间(说明书第5页第7行)是从实际信道所建立的位置的角度来说的,实际信道包含两个部分(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是从实际信道的组成来说的,这几种说明方法只是说明的角度不同,没有矛盾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结合上下文明白其具体表示的含义,从而实现本发明。
关于传输路由,说明书第7页第10-12行所述的“传输路由”是指移动站与代理装置之间的那部分路由,而说明书第13页第14-15行所述的“数据路由”是指基站和代理装置之间的用于数据传输的那部分路由,二者分别指的是网络中不同段之间的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上下文可以明确其具体表示的含义,从而实现本发明。
在本发明提供的方案中,移动站是带有分组数据功能的移动站,如说明书第7页第1-2行中记载的“当带有分组数据功能的电话进入移动交换中心的范围中时,它被指定为分组数据业务的一个用户”,即在本发明中,能够在移动站形成数据分组并将其直接传输到数据网络,因此可以不经过PAD或PSTN进行分组形成。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a、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6-9行,以下提到的说明书皆指证据1中的说明书)“该固定站能够存储移动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且固定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能够被存储在该移动站中,以在移动站与固定站之间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从而便于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说明书第7页第6-8行记载了“这个虚信道因而是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虚连接,它使得能够迅速地转变到数据传输模式,并参照存储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的存储器中的参数”。即参照存储在移动站和数据业务单元的存储器中的参数,虚信道的存在加快了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也即存储的参数最终是用于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而使用“第一参数”和“第二参数”的表述仅是为了对存储在不同存贮器中的参数进行区分,既然能对上述参数进行存储,必然存在相应的存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站,它具有存储与一个固定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一个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一参数的装置”,“所述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b、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12页第4-5行、10-12行记载的“根据第一实施例,当发送分组数据时,为这样的数据保留了一个业务信道,这样的数据通常被用于传送话音”,“根据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专门独立地采用一条信令信道或一条控制信道,或者可以将其作为用于传输分组数据的业务信道的备用信道”即可得到或概括得出“所述实际通信信道具有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备用物理路径”。
c、由说明书第9页第3-11行记载的内容可知,移动交换中心中的代理装置依据移动站建立虚信道的请求对移动站进行登记和监视,即固定站用于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
d、关于“备用路径”的概念已在b点中进行了说明,即为用于将来的分组数据传输时备用的物理通道,而虚信道是“包含了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被称为虚信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5-6行),其必然是缺少备用路径的;又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6-8行中的“该固定站能够存储移动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且固定站的用于建立一个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能够被存储在该移动站中,以在移动站与固定站之间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即虚信道要利用第一、二参数;因此,“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 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e、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18行已经记载了“固定站”和“移动站”及其相应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中的固定站、移动站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在于其能够存储参数以建立虚信道和实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出只要具有参数存储功能并相应地实施本专利的中的存储步骤,则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能完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固定站”和“移动站”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f、权利要求1中还对“第一参数”和“第二参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其不仅仅是与移动站、固定站有关联的参数,而是为了建立虚信道和实信道的参数,不能是任意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相关记载及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以合理预测出第一、第二参数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和“第二参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g、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和描述了“虚数据通信信道”和“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含义及其功能和建立方式(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至第7页第16行、第8页第19行至第9页第11行等),如说明书第7页第1-8行将虚信道定义为“这种实际上包含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被称为虚信道”。“虚数据通信信道”和“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在说明书中含义是清楚的,而两者对应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中与说明书中的表述的含义是一致的,不存在概括过大保护范围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相关记载及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以得到关于“虚数据通信信道”和“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技术方案,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h、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8-9行中记载了特征“从而便于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说明书第7页第6-7行记载了“这个虚信道因而是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虚连接,它使得能够迅速地转变到数据传输模式”(数据传输模式即为实际数据通信),说明书第10页第7-11行记载了“……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能够迅速地进行。这意味着从信道分配请求至分组传输之间地时间很短”。因此,“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候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7、8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引用关系及相关的文字限定,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参数”实际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参数”,而关于“第二参数”的表述仅是为了对存储在不同存贮器中的参数进行区分,其实质内容并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又根据说明书9页第3-11行的记载,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一个建立虚信道的请求,通过请求中的序列请求者的真实性被核对并进而为请求者提供了临时识别号,移动交换中心随时保持对移动站的位置的登记,由上述分析可知,传送了拟存储在所述固定站参数存储装置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参数,以便当有数据通信能力的移动站在固定站注册时形成虚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权利要求2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第10页第7-11行记载了“当要发送数据分组时,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信道分配的请求……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能够迅速地进行”,其中“移动站向网络发送信道分配的请求”即为“当在固定站作过登记的移动站请求建立数据通信信道”,而“数据分组传输信道的建立”即为“形成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权利要求3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说明书附图14中公开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在业务信道(TCH)和控制信道(RACH)之间转换的实施例,可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及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形成通常为话音通信而保留的业务信道以及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控制信道的装置,其中实际数据通信信道是控制信道”。因此,权利要求4、5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第12页第20行至第13页第3行记载的“移动站移到如此分配的业务或控制信道上,并立即开始发送分组数据。在发送过程中,信道可以从业务信道转移到控制信道上,或者是相反,甚至能够进行若干次转移”,即公开了调整数据通信信道使之适合于传输分组数据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第3页第16行记载了“提供了一种无线电话,它适合用于存储……”,因此权利要求8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第4-9行公开了虚信道启动过程。其中“当移动站发送成为分组数据业务的用户的请求时”即为“将移动站切换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结合附图4可以得知,当移动站发送成为分组数据业务的用户的请求时,开始执行建立信令,即公开了“建立至网络的连接的信令”。既然能够执行上述功能则必然包含执行相应功能的功能模块,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9中并未限定该存储装置是独立的。能够进行参数的存储,则必然存在相应的存储装置,这是可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又可以由说明书第10页第1-4行、第16页第6-16行公开的内容得到“存储的参数包括无线链路协议(RLP)”的内容。
又基于与(1)d、e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移动站”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公开的“真正的信道(其第一部分包括一个无线电信道且其后一部分包括一个PCM时隙)”及原说明书第13页第14行至第14页第3行及附图1B的理解,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其余部分是在位于所述基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数字中继线中的一个时隙”。
由说明书第14页第13-17行、附图1B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将蜂窝网络与一个数据网络相连”。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的第8页第7-9行记载了“该代理装置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一些功能:在移动交换中心的控制下登记具有分组数据功能的所有电话”。而无论是否在移动交换中心的控制下,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中都必然需要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以实现相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登记与分组数据业务相连的所有移动站的装置”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由说明书第14页第13-17行、附图1B公开的内容可知,数据业务单元连接蜂窝网络与数据网络以在二者传送分组数据,并结合说明书第17页第16-18行公开的“分组数据的传送也可以是至移动站的”可以得到 “接收寻址到蜂窝网络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并将其传输到移动站的装置”。
说明书的第8页第7-11行记载了“该代理装置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一些功能:该代理装置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一些功能:在移动交换中心的控制下登记具有分组数据功能的所有电话……在连接结束时将电话机从寄存器中除去”,而其从寄存器中去掉的是存储在内的移动站的登记信息,因此“在寄存器中去掉”实际是“在寄存器中的登记信息中去掉”,权利要求9的特征“在移动站脱离分组数据服务之后在登记中去掉该移动站的装置”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第8页第17行记载了“代理装置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一些功能:更新其数据库(位置更新)”。说明书第7页第17-18行记载了“控制分组数据的传输的装置被安置成与移动交换中心连在一起,并被称为数据业务单元(代理装置)”。因此代理装置具有上述功能,也即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具有上述功能,其必然包括能实现上述功能的功能模块,因而权利要求10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更新移动站的位置的数据库的装置”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0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12、17、23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说明书第9页第21行至第10页第4行公开的内容,再结合原说明书第14页第13-17行、附图1B公开的“分组数据根据OSI或TCP/IP协议而被直接传送到数据网络”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调整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使之适合于虚信道协议分组的装置”,此处“来自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强调的是数据分组的来源是数据网络。因此,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说明书第20页第18行至第21页第4行公开的“虚信道协议VCP的分组……该分组包括一个分组头和一个数据部分。分组头中包括所要使用的上层协议的标志……”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
专利说明书的第19页第9-24行记载了“如果在移动电话向数据分组传输转移之前移动电话与移动交换中心之间的连接的建立要求更多的信令,那么该信令可以在全速控制信道FACCH上进行”。其中,FACCH即专用快速存取信道。因此,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有关“多点播送”和“广播协议”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方法权利要求24中并没有明确的时序用语,故其并非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撰写,而是分别从固定站和移动站的角度进行了交叉描述。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4的整体技术方案。
根据权利要求24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可知,固定站中存储的参数用于建立数据通信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知晓其不是任意的移动站参数,因此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由于“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的表述扩大了保护范围而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又基于与(1)d-g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由此加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固定站”、“移动站”、“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虚数据通信信道”和“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3页第16行记载了“提供了一种无线电话,它适合用于存储……”,因此权利要求29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8)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与(1)a、e-g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0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31、32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3行记载了“或者,在具有数据传输能力的移动站和在固定站登记的情况下,或在与该固定站已经登记的移动站请求数据通信信道的情况下,能够形成该数据通信虚信道”,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虚信道的形成过程实际就是参数的存储过程,因此,权利要求31、32得到了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a、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和描述了“虚数据通信信道”和“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含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至第7页第16行、第8页第19行至第9页第11行、第5页第7-16行、第18页第18行至第19页第23行等),如说明书第7页第1-8行将虚信道定义为“这种实际上包含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被称为虚信道”,说明书第5页第7-8行定义的实际信道为“移动站和基站的实际信道,即无线信道,由相继的帧组成,而这些帧又由时隙组成”。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18行记载了“固定站”及其相应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其是与移动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说明书第12页第4-5行、10-12行记载了“备用物理路径”的相关解释:“根据第一实施例,当发送分组数据时,为这样的数据保留了一个业务信道,这样的数据通常被用于传送话音”,“根据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专门独立地采用一条信令信道或一条控制信道,或者可以将其作为用于传输分组数据的业务信道的备用信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知道“实数据通信信道”、“虚数据通信信道”、“固定站”和“备用物理路径”的含义。
b、通过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的含义是虚信道缺少备用路径,其需要利用第一、二参数。
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7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权利要求1、2的引用关系及相关的文字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权利要求2中“传送拟存储在所述固定站参数存储装置中的和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第一参数的装置”,由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知固定站中存储的与移动站有关联的是第二参数,又由权利要求2的限定可知该参数存储在固定站且与移动站有关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参数”实际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参数”,其属于明显笔误,不会引起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实质不清楚。
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1-11行、第10页第7-11行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固定站作登记即为建立虚数据通信信道,当虚信道建立后,移动站请求数据通信时可以快速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此处的“数据通信信道”为“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实质不清楚。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中的公开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4和5的保护范围,即基站是固定站的一部分,实际数据通信信道位于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并且它可以是业务信道,也可以是控制信道。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12页第20行至第13页第3行记载的“移动站移到如此分配的业务或控制信道上,并立即开始发送分组数据。在发送过程中,信道可以从业务信道转移到控制信道上,或者是相反,甚至能够进行若干次转移”,公开了调整数据通信信道使之适合于传输分组数据的技术内容;且虚信道实质是一些参数信息,其是不能用于实际传输分组数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数据通信信道”是指实际数据通信信道。
(3)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8-11行记载的“该移动交换中心随时保持对移动站的位置的登记,从而能够进行从一个蜂窝区至另一个蜂窝区的转移”,并结合说明书第1页第4-20行、第16页第4-9行、附图1B、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这里的“网络”是指蜂窝网络。
虚信道实际上是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5-6行),因此存储参数即形成虚信道;说明书第16页第4-16行公开了虚信道的建立过程,虚信道建立后“建立并永久地保持一个无线电链路协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理解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参数包括无线链路协议(RLP)”指的是存储与建立无线电链路协议相关的参数。
通过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所述虚信道利用了所述参数并且缺少在预备建立分组数据业务信道时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备用路径”的含义是虚信道缺少备用路径,其需要利用所述参数。
说明书第10页第12-15行公开了“当移动站的用户在数据传输结束时或者网络终止该连接时关闭分组数据功能的时候,数据路由被取消且无线电信道得以释放”,说明书第17页第10-15行也公开了取消信道的步骤,依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取消至少所述无线电信道的装置”的内容。
说明书第7页第1-8行将虚信道定义为“这种实际上包含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被称为虚信道”;说明书第12页第4-5行、10-12行记载了“备用路径”的相关解释:“根据第一实施例,当发送分组数据时,为这样的数据保留了一个业务信道,这样的数据通常被用于传送话音”,“根据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专门独立地采用一条信令信道或一条控制信道,或者可以将其作为用于传输分组数据的业务信道的备用信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以清楚地知道“虚信道”和“备用路径”的含义。
因此,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13、14、16、17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17行至第8页第18行公开的内容,尤其是“该代理装置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一些功能:……接收寻址到寻呼信道的消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0中的“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从移动站发送寻址到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的装置”的含义是:分组数据业务单元包括(传送)从移动站发送的寻址到数据网络的数据分组的装置,因此上述表述不会引起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的实质不清楚。
本专利说明书第19页第9-23行公开了发送建立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请求的内容,其中记载道“网络在存取授权信道AGCH上传输一个消息请求传输分组数据,所述消息是标准GSM消息的修正”。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清楚地知道“所述请求是蜂窝网络的标准信道建立请求的修正”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3、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中有技术特征“所述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一部分是所述移动站和基站之间的无线信道且其余部分是在位于所述基站和所述分组数据业务单元之间的数字中继线中的一个时隙”,权利要求16中又进一步限定了“建立起与分组数据业务单元的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所述第二部分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可知,这里的“第二部分”即为权利要求9中的“其余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17引用的权利要求9中包含特征“响应来自一个移动站的想要发送或接收数据分组的请求,在该移动站与数据业务单元之间,利用虚信道的参数建立起一个分组数据传输信道的装置”,又根据说明书第19页第21-23行记载的内容“如果在移动电话向数据分组传输转移之前移动电话与移动交换中心之间的连接的建立要求更多的信令,那么该信令可以在全速控制信道FACCH上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7中的特征“所述信道建立信令”的含义,上述表述不会引起权利要求17保护范围的实质不清楚。
(5)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与(1)a、b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实数据通信信道”、“虚数据通信信道”、“固定站”、“备用路径”、“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并且缺少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预备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备用路径”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其中,权利要求24中包括两个参数“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以及“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整体理解可知“第一和第二参数”与上述参数对应,其并不会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不清楚。
关于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用于建立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在该移动站与该固定站之间形成一个虚数据通信信道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参考说明书第8页第24行至第9页第11行等相关段落记载的内容,可知此处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是用于形成虚信道的,上述表述并不会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1-11行、第10页第7-11行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固定站作登记即为建立虚数据通信信道,当虚信道建立后,移动站请求数据通信时可以快速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此处的“数据通信信道”为“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实质不清楚。
(7)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与(1)a、b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31、32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1、32是权利要求3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0中记载了“一种无线电话,它具有用于存储和固定站有关的用于建立和所述固定站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的存储装置”,而权利要求31、32对权利要求30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将所述参数存储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装置”,由此可知此处的“参数”指的是权利要求30中的“和固定站有关的用于建立和所述固定站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其含义是清楚的。
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1-11行、第10页第7-11行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固定站作登记即为建立虚数据通信信道,当虚信道建立后,移动站请求数据通信时可以快速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因此,此处的“数据通信信道”为“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2的保护范围实质不清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文字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建立传输信道的耗时长、占用信道久的问题,而采用了建立虚信道的技术方案,以实现当一个移动站希望传输数据时迅速地建立数据通信实信道,且传输数据的成本得到降低。
独立权利要求1、9、24、30中已经记载了通过存储参数以在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建立虚信道,由此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的技术特征,即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记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至于请求人提到的内容“移动站发送请求”、“如何实现在不传输分组数据时释放无线信道”、“如何建立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如何实现移动站直接传输分组”或者与本发明所直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8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电话系统,证据3公开了一种在数字蜂窝电话服务系统内的分组数据传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第19-23行):每个基站(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站)包括至少一个所有移动站共用的组织信道,用于从移动站向基站传送呼叫信息,将从移动站发出的连接请求发送到基站,并将信道分配发送到移动站,从而在另一个信道建立一个实际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实际通信信道,所述实际通信信道其有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备用物理路径);根据本发明的方法,特征在于,生成修正的呼叫信息,其不会导致常规连接建立;将用户数据以分组形式加入所述的修正信息;并将所述修正信息在与常规呼叫信息交叉的组织信道上发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移动站具有存储与一个固定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一个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一参数的装置;②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③所述固定站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④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侯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证据3中的“组织信道”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虚信道,本专利的虚信道实际是“包含了与电话的位置有关的信息的数据”,其需要通过存储与移动站、固定站有关的参数来建立,且由于存储信息的不同,与每个移动站相关的虚信道也不相同,此外,该虚信道是在移动站向固定站登记后才建立,并不是始终存在;而证据3中的“组织信道”是蜂窝系统中专为连接建立请求而保留的(参见证据3译文第2页第8-9行),即其并不需要通过预先存储参数来建立,而是一直都存在的信道,且一个基站站点(单元)内的所有移动站使用和监听相同的公共组织信道(参见证据3译文第2页第5-6行),即所有的移动站使用相同的公共组织信道。因此,证据3实质上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虚数据通信信道”。
且证据3译文第4页第9行公开的“上述呼叫信息的广播属性和信道请求信息的随机属性”表明信息的传输并无一个直接确定的接收方,也进一步证明移动站和固定站并未存储彼此的参数信息。 由于证据3中的“组织信道”不需要存储参数,自然也就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的技术特征。
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在蜂窝系统内的普通移动站能够具有附加的分组传送功能,其通过蜂窝系统的组织信道实现,通过交叉分组和常规连接请求,并在组织信道上发送来实现上述功能(参见证据3译文第2页第25-26行)。由于其没有预先存储相关参数,因此在要数据通信时并不能产生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建立”的技术效果。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也具备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2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29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也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②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③用于在该移动站与该固定站之间形成一个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④由此加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24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29也具备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3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1、32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也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具有用于存储和固定站有关的用于建立和所述固定站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的存储装置;②利用与存储在所述固定站中的和所述无线电话有关联的参数形成和所述固定站的虚数据通信信道;③由此加速在所述无线电话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因此,权利要求30相对于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30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2也具备新颖性。
9、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对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价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移动站具有存储与一个固定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一个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一参数的装置;②固定站具有能够存储与所述移动站有关联的用于建立所述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第二参数的装置;③所述固定站用于形成在所述移动站和所述固定站之间的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④由此在数据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通信的时侯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证据4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频道数据传输用电信系统,其包括主站(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站)和次站(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移动站),其中至少一次站包括一个映射储存器(即移动站中具有存储装置,但其存储的具体内容与权利要求1不尽相同),映射储存器用于储存与双工语音信道用法相关的标记,当所述至少一次站需要一个以上的双工语音信道来进行数据传输时,可从映射器中选择需要的双工语音信道,且利用它们立刻进行数据传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加速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本质是选择双工语音信道用于通信,其应用于局域网。次站映射储存器中存储的双工语音信道标记即是将要传输数据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信息,与本专利存储位置信息数据形成的虚信道不同,且也没有利用第一、二参数,即证据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③;证据4中仅记载了在次站具有映射储存器,而未记载主站中需要存储任何参数、具有任何存储装置,因此证据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且证据4与证据3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皆不相同,因此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传输分组的通用型移动电话-数据网络。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组交换传输语音信号时,由于存在过渡存储时间,使得数据输送的实际时间会超过信号传输时间的上限,而且由于不同的分组的输送时间存在差异,会产生额外的通话噪音以及不规则的回音。证据5所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是无线电信号集成器将整个语音信号分成各个语段,每个语段被过渡性存储,在过渡性存储时间内,FUKO为刚刚开始进入的语段分配信道,过渡性存储时间结束后,移动用户上的接收装置被设置在分配的信道上接收语段,这样使得语音信道通过FUKO的时间始终保持相同,语段结束后,接收装置会和分配的信道断开。其对于每一个语段,FUKO都要执行一次分配信道的过程,而数据传输完成之后,实际数据连接或网络式连接都会被断开,等到传输下一信息时,还需重新执行一次连接和信道分配。因此,证据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其不具备与证据3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①-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这几种证据组合方式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29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也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在一个固定站存储和移动站有关的参数;②在该移动站存储和该固定站有关的参数;③用于在该移动站与该固定站之间形成一个虚数据通信信道,所述虚数据通信信道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参数;④由此加速在所述移动站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且上述区别特征①、③没有被证据4公开,证据4也不具备结合至证据3的技术启示;证据5也不具备任何结合至证据3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①-④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这几种证据组合方式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29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0-32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也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具有用于存储和固定站有关的用于建立和所述固定站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参数的存储装置;②利用与存储在所述固定站中的和所述无线电话有关联的参数形成和所述固定站的虚数据通信信道;③由此加速在所述无线电话和固定站之间的实际数据通信信道的建立。
且上述区别特征②没有被证据4公开,证据4也不具备结合至证据3的技术启示;证据5也不具备任何结合至证据3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①-③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0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这几种证据组合方式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30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2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9、24、3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24-3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24-3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不能据此否定本专利的有效性。
三、决定
维持95100020.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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