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32
决定日:2010-11-11
委内编号:5W1005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34603.5
申请日:2004-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渝洋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4C 2/14, F16C 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的20042003460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重庆渝洋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包括内转子(1)、外转子 (2)、传动轴(3),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转子(1)为外齿轮,齿数为四;所述外转子(2)为内齿轮,齿数为五;所述传动轴(3)安装在所述内转子(1)内孔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设有凸台(31),所述内转子(1)内孔中设有与此凸台相匹配的台阶面(11);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与所述内转子 (1)的内孔相接触,驱动内转子(1)转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的横切面为正多边形,且与传动轴(3)为一整体件。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的横切面为正方形。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开一销孔,销孔内插入的横销(31)为传动轴(3)的凸台,此横销(31)两端置于所述内转子(1)内孔内开设的槽口(11)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为用沿与轴线平行的截面切去一部分的扁方轴 (32);所述内转子(1)的内孔与所述传动轴(3)上部的扁方轴(32)相匹配。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3)的中部设置有圆柱体(33)及开有切口的圆柱体(34)。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扁方轴(32)、圆柱体(33)、有切口的圆柱体(34)与所述传动轴(3)为一整体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8年07月31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9655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特开2003-3527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06月2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5-15705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的大流量机油泵。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润滑用油泵,其包括内齿轮4(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转子)、外叶轮5(相当于本专利的外转子)、轴11(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所述内齿轮4为齿形成在外部的外齿轮,齿数为四,所述外叶轮5为齿形成在内部的内齿轮,齿数为五,所述轴11安装在所述内齿轮4内孔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0010段-第0012段、附图2)。由此可见,证据1所公开的油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机油泵的结构相同,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机油泵还限定了“用于摩托车发动机”,然而该用途限定并没有使得所述油泵在结构上发生变化,即该用途限定并没有使得本专利所述机油泵的结构区别于证据1公开的油泵。因此,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减少转子齿数、增加转子内部空间,从而在不改变泵现有尺寸的情况下增大泵的流量,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设有凸台(31),所述内转子(1)内孔中设有与此凸台相匹配的台阶面(11);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与所述内转子 (1)的内孔相接触,驱动内转子(1)转动。这种将相互配合的轴和毂孔的剖面加工成相匹配的几何形状,然后使之装配连接的方式(例如键连接、销连接),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的横切面为正多边形,且与传动轴(3)为一整体件。如前所述,在相互配合的轴和毂孔上采用相匹配的形状进行装配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采用何种具体几何形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为了便于加工和提高强度,将所述连接部分与轴整体形成,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凸台(31)的横切面为正方形。如前所述,采用何种具体几何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开一销孔,销孔内插入的横销(31)为传动轴(3)的凸台,此横销(31)两端置于所述内转子(1)内孔内开设的槽口(11)内。证据2公开了一种油泵,其中在齿轮轴11(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的上部开有一销孔,销孔内插入第1定位销14(相当于本专利的横销),该第1定位销14两端置于第1内齿轮1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转子)内孔内开设的凹部12c(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口)内(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0017段、附图1-5)。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销的方式实现传动轴与内转子的定位配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上部为用沿与轴线平行的截面切去一部分的扁方轴 (32);所述内转子(1)的内孔与所述传动轴(3)上部的扁方轴(32)相匹配。证据3公开了一种油泵,其中曲柄轴2(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形成了扁方轴,内齿轮10(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转子)的内孔与曲柄轴2的扁方轴相匹配(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0013段、附图2)。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形状匹配的方式实现传动轴与内转子的定位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轴(3)的中部设置有圆柱体(33)及开有切口的圆柱体(34)。圆柱体或开有切口的圆柱体都是轴的常用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说明书中也未对该特征的技术效果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这些常用手段的使用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或7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扁方轴(32)、圆柱体(33)、有切口的圆柱体(34)与所述传动轴(3)为一整体件。为了便于加工和提高强度而将轴整体形成,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或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3460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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