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向切削镶块和铣削刀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切向切削镶块和铣削刀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27
决定日:2010-10-27
委内编号:4W100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825556.1
申请日:2003-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斯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23C 5/2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与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从而得到争议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优先权日为2002年12月04日,申请日为2003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名称为“切向切削镶块和铣削刀具”的03825556.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伊斯卡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铣削工具(80)中的切向切削镶块(10),包括:
在切削镶块(10)的端视图上观看具有矩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端表面(12);
在两个相对端表面(12)之间延伸的周向侧表面(14),周向侧表面(14)包括具有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主侧表面(18)、两个相对副侧表面(16)和位于相邻主和副侧表面(18、16)之间的拐角侧表面(22);以及
形成在每个端表面(12)和周向侧表面(14)的相交部处的周边(40),每个周边(40)的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52);
每个端表面(12)具有四个拐角(24、26):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部拐角(26)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上部拐角(24),与上部拐角(24)相比,下部拐角(26)更加靠近切削镶块(10)的对中面(M);
每个切削刃(52)包括由给定主侧表面(18)和给定端表面(12)相交部形成的主切削刃(54);
每个端表面(12)设置具有邻靠表面(30)的邻靠构件(28);
其中,在平行于切削镶块(10)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10)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12)的一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相比,特定端表面(12)的邻靠表面(30)更加靠近对中面(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每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从各自上部拐角(24)附近延伸到至少副平面(P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每个切削刃(52)还包括各自由副侧表面和拐角侧表面(16、22)和任一端表面(12)的相交部形成的副切削刃(56)和拐角切削刃(58)。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端表面(12)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一轴线(A1)具有180°转动对称。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主侧表面(18)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二轴线(A2)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二轴线(A2)垂直于第一轴线(A1)。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副侧表面(16)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三轴线(A3)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三轴线(A3)垂直于第一轴线(A1)和第二轴线(A2)。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每个副侧表面(16)沿着主平面(P2)和副侧表面(16)相交的结合部(72)通过主平面(P2)分成两个副子侧表面(70),每个副侧子表面(70)相对于通过结合部(72)并平行于副平面(P1)的平面以角度(α)延伸离开结合部(72)。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角度(α)在1到2度的范围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在切削镶块(10)的端视图中,邻靠表面(30)是细长的形状,其具有在两个短边(38)之间延伸的两个长边(36)。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短边(38)大致平行。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短边(38)中的一个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主平面(P2)的一侧上,并且两个短边(38)的另一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主平(P2)面的另一侧上。
12. 一种铣刀(80),该铣刀包括:
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切削镶块;以及
具有其中保持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至少一个镶块凹入部(84)的刀具主体(82),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包括大致与底部(92)横向的相邻侧壁和后壁(88、90),后壁(90)是大致凸起的;侧壁(88)设置在给定轴向邻靠区域(96)处邻靠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给定副侧表面(16)的轴向定位表面(94);后壁(9)设置位于后壁(90)的中央区域(102)的任一侧上的两个伸出的切向定位表面(98、100),两个切向定位表面(98、100)中的第一个表面邻靠位于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邻靠表面(30)上的第一切向邻靠表面,两个切向定位表面(98、100)的第二个表面邻靠位于邻靠表面(30)上的第二切向邻靠表面。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铣削刀具(80),其特征在于,给定轴向邻靠区域(96)位于给定副侧表面(16)的径向外部副侧子表面(110)的前部区域(108)上,前部区域(108)远离镶块凹入部(84)的后壁(90)。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铣削刀具(80),其特征在于,第一和第二切向邻靠表面(104、106)位于副平面(P1)的相对侧上。”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2年12月4日、申请号为IL153252号的以色列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9页;
证据2:申请日为2002年6月4日、申请号为IL150012号的以色列专利文献复印件,共21页;
证据3:决定日为2008年12月30日、决定号为WX12836号的无效决定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3年9月12日、公开号为WO03/074218A1的国际公布专利文献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39页;
证据5:公告日为1974年6月4日、专利号为US3813747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6:公告日为1978年2月21日、专利号为US4074949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7:公告日为2001年5月29日、专利号为US6238146B1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和证据:
证据7-1:证据7的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8:公告日为1964年7月28日、专利号为US3142110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节译,共12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2年1月9日、公开号为CN13299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部分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公告日为1994年8月2日、专利号为US5333972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
证据11:公告日为1970年1月20日、专利号为US3490117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1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5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对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铣削工具(80)中的切向切削镶块(10),包括:
在切削镶块(10)的端视图上观看具有矩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端表面(12);
在两个相对端表面(12)之间延伸的周向侧表面(14),周向侧表面(14)包括具有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主侧表面(18)、两个相对副侧表面(16)和位于相邻主和副侧表面(18、16)之间的拐角侧表面(22);以及
形成在每个端表面(12)和周向侧表面(14)的相交部处的周边(40),每个周边(40)的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52);
每个端表面(12)具有四个拐角(24、26):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部拐角(26)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上部拐角(24),与上部拐角(24)相比,下部拐角(26)更加靠近切削镶块(10)的对中面(M);
每个切削刃(52)包括由给定主侧表面(18)和给定端表面(12)相交部形成的主切削刃(54);
每个端表面(12)设置具有邻靠表面(30)的邻靠构件(28);
其中,在平行于切削镶块(10)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10)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12)的一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相比,特定端表面(12)的邻靠表面(30)更加靠近对中面(M),
其中,每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从各自上部拐角(24)附近延伸到至少副平面(P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每个切削刃(52)还包括各自由副侧表面和拐角侧表面(16、22)和任一端表面(12)的相交部形成的副切削刃(56)和拐角切削刃(58)。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端表面(12)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一轴线(A1)具有180°转动对称。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主侧表面(18)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二轴线(A2)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二轴线(A2)垂直于第一轴线(A1)。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副侧表面(16)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三轴线(A3)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三轴线(A3)垂直于第一轴线(A1)和第二轴线(A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每个副侧表面(16)沿着主平面(P2)和副侧表面(16)相交的结合部(72)通过主平面(P2)分成两个副子侧表面(70),每个副侧子表面(70)相对于通过结合部(72)并平行于副平面(P1)的平面以角度(α)延伸离开结合部(72)。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角度(α)在1到2度的范围内。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在切削镶块(10)的端视图中,邻靠表面(30)是细长的形状,其具有在两个短边(38)之间延伸的两个长边(36)。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短边(38)大致平行。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削镶块(10),其特征在于,两个短边(38)中的一个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主平面(P2)的一侧上,并且两个短边(38)的另一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主平(P2)面的另一侧上。
11. 一种铣刀(80),该铣刀包括:
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切削镶块;以及
具有其中保持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至少一个镶块凹入部(84)的刀具主体(82),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包括大致与底部(92)横向的相邻侧壁和后壁(88、90),后壁(90)是大致凸起的;侧壁(88)设置在给定轴向邻靠区域(96)处邻靠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给定副侧表面(16)的轴向定位表面(94);后壁(9)设置位于后壁(90)的中央区域(102)的任一侧上的两个伸出的切向定位表面(98、100),两个切向定位表面(98、100)中的第一个表面邻靠位于至少一个切削镶块(10)的邻靠表面(30)上的第一切向邻靠表面,两个切向定位表面(98、100)的第二个表面邻靠位于邻靠表面(30)上的第二切向邻靠表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铣削刀具(80),其特征在于,给定轴向邻靠区域(96)位于给定副侧表面(16)的径向外部副侧子表面(110)的前部区域(108)上,前部区域(108)远离镶块凹入部(84)的后壁(90)。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铣削刀具(80),其特征在于,第一和第二切向邻靠表面(104、106)位于副平面(P1)的相对侧上。”
合议组于2010年9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 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9月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当庭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
证据1-1:证据1的著录项目扉页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2-1: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4-1:证据4的著录项目扉页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5-1:证据5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6-1:证据6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8-1:证据8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12:谢世龙主编、《工业技术基础》、1990年12月第1版的封面、出版页、目录页、第288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13:GB/T 12204-90号关于金属切削基本术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2915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扉页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10年8月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
合议组当庭将双方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双方签收。
在口审中,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新权利要求中,对权利要求8-10的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由于本次口审不涉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因此合议组不再考虑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证据及意见陈述。
请求人提出:(1)本专利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邻靠构件”和“导前部分”不清楚;(3)说明书中没有明确“邻靠构件”,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4)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放弃证据3作为无效证据使用。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优先权的认定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提供证据1、2是为了证明本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合议组认定证据1、2可以被采纳。
本专利要求享有在先申请IL153252号、申请日2002年12月4日(证据1)的优先权,然而,根据证据1中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平行于切削镶块(10)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10)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12)的一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相比,特定端表面(12)的邻靠表面(30)更加靠近对中面(M)”。而证据1中并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并且明确记载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0页第5-9行及附图4):如图4所示,在切削刀片10的侧视图中,在主切削刃54的前端区域以及从此处到副平面P1的区域和略微超过副平面P1的区域中,突起邻靠构件28均没有超出于主切削刃54之上很多。由此得出,突出邻靠构件28高于主切削刃54,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相同。
由此,本专利不能享有在先申请IL153252的优先权。
因此,本专利的申请日应当重新确定为2003年09月22日。
3.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4-11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它们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及相应中文译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铣削工具的切向切削镶块,证据4公开了一种切削工具,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中文节译以及附图):切向切削镶块38(相当于本专利的切削镶块10)包括:在切削镶块的端视图上观看具有矩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端表面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端表面12);在两个相对端表面之间延伸的周向侧表面42(相当于本专利中14),周向侧表面包括具有两个相同的相对主侧表面4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侧表面18)、两个相对副侧表面44(相当于本专利中副侧表面16)和位于相邻主和副侧表面之间的拐角侧表面4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拐角侧表面22);以及形成在每个端表面和周向侧表面的相交部处的周边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周边40),每个周边的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每个端表面具有四个拐角58,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拐角24、26):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凹角部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部拐角26)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升高角部5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部拐角24),与升高角部相比,下凹角部更加靠近切削镶块的对中面;每个切削刃包括由给定主侧表面和给定端表面相交部形成的主切削刃5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切削刃54);每个端表面设置具有邻靠表面的平截头体8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邻靠构件28);其中,在平行于切削镶块的主平面P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的一个主切削刃的导前部分相比,特定端表面的邻靠表面更加靠近对中面(从证据4的附图5-7中可以明确得出)。
通过比较证据4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证据4没有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切向切削镶块是用于铣削刀具;(2)主侧表面为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因此,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特征(1),证据4中公开的切削镶块与本专利中的切削镶块结构和形状基本相同,根据铣削和车削两种切削加工的工作原理可知,加工方式不同并不会导致切削镶块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4中的切削镶块用于铣削加工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对于特征(2),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7-9行记载:“尽管图4所示的主切削刃54的形状在侧视图中大致是直的,它可以具有任何所需形状,只要总体上从上部拐角24向下倾斜到下部拐角26即可。”可见,本专利中既没有对“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作出严格限定,也没有指出将主侧表面设为平行四边形形状具有何种技术效果,或者该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有何关联。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证据4中的切削刃设置成直线(主侧表面则为平行四边形),只是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没有对“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作出严格限定,也没有指出将主侧表面设为平行四边形形状具有何种技术效果,或者该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有何关联。专利权人称该主侧表面与特征“在平行于切削镶块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的一个主切削刃的导前部分相比,特定端表面的邻靠表面更加靠近对中面”紧密关联,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主侧表面的形状与上述特征有何技术上的关联,起到何种技术效果,事实上,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重点提到本专利创新点在于邻靠表面与主切削刃导前部分的相对位置关系,并不涉及主侧表面的具体形状与前述相对位置关系之间有何关联,因此该理由不被接受。此外,证据4中主切削刃的开始部分也并非如专利权人所述的那样平行于对中面,而是向下倾斜,只是倾斜的程度略小,这点与本专利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被接受。此外,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关于车削和铣削之间区别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4涉及到的切削镶块本质上相同,其用于车削还是铣削是切削镶块应用上的不同,而并非车刀与铣刀的区别,此外,证据4的切削工具中同样可以安装多个切削镶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合议组不认同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2)从属权利要求2-7、9-11
权利要求2-7、9-11都是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具体公开了:每个主切削刃52的导前部分从各自升高角部58附近延伸到至少副平面(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12页第1-5行以及附图6,对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每个切削刃还包括各自由副侧表面44和拐角侧表面48和任一端表面40的相交部形成的副切削刃54和拐角切削刃56(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9页第18-25行以及附图8,对应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两个端表面40围绕着穿过其中的第一轴线R1具有180°转动对称(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9页第3-4行以及附图4,对应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主侧表面46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二轴线R2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二轴线R2垂直于第一轴线R1(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9页第10-13行以及附图4,对应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两个副侧表面44围绕通过其中的第三轴线R3具有180°转动对称,第三轴线R3垂直于第一轴线R1和第二轴线R2(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9页第13-16行以及附图4,对应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每个副侧表面44沿着副平面P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平面P2)和副侧表面44相交的结合部通过副平面P1分成两个副子侧表面,每个副侧子表面相对于通过结合部并平行于主平面P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副平面P1)的平面以角度(α)延伸离开结合部(参见说明书中文节译第11页第16-24行,对应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切削镶块38的端视图中,两个平截头体及连接平截头体的中间过渡面共同构成了邻靠表面,其中邻靠表面是细长的形状,其具有在两个短边之间延伸的两个长边(参见附图8、15、16,对应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两个短边大致平行(参见附图7、8,对应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两个短边中的一个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副平面P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平面P2)的一侧上,并且两个短边的另一短边的较大部分位于副平面P1的另一侧上(参见附图8、16,对应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将角度α进一步限定为1o-2o,根据证据4中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6-24行),假定副刃宽度为10mm的话,那么α为0.3o-1.43o,由此可见将α选择为1o-2o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独立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铣刀,证据4公开了一种切削工具,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的中文节译以及附图):切削工具包括切削镶块;以及具有其中保持至少一个切削镶块的至少一个刀片槽8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镶块凹入部84)的刀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刀具主体82),刀片槽包括大致与底部9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部92)横向的相邻第一侧壁94和第二侧壁9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侧壁88和后壁90),后壁是大致凸起的;侧壁设置在给定轴向邻靠区域处邻靠至少一个切削镶块的给定副侧表面的轴向定位表面;垫片的上表面(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后壁)设置位于后壁的中央区域的任一侧上的升高区域(106),升高区域邻靠位于至少一个切削镶块的邻靠表面上的切向邻靠表面。证据4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2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4没有明确限定为铣刀;(2)权利要求12中还进一步限定了升高区域区分出两个切向定位表面和中央区域。参见前面评述可知,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切削刀片邻靠表面在细微结构上的变化,对定位表面进行划分以及作出适当地调整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此外,根据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切削镶块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14
从属权利要求13-14都是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刀片槽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切削刀片邻靠表面在细微结构上的变化,对刀片槽的结构作出适当地调整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由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825556.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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