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链路层采用信头压缩密钥的上下文标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链路层采用信头压缩密钥的上下文标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65
决定日:2010-06-25
委内编号:4W028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816659.8
申请日:2001-10-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H04L 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10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8日、名称为“在链路层采用信头压缩密钥的上下文标识”的01816659.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共有28项:
“1.在电信网中用于同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23)具有第一字段(23A),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13.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网的节点。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用户设备单元UE。
16.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系统。
17.一种操作具有与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的电信网的方法,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第一实体(201)还包括向第二实体(202)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23)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23.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26.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27.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2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28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13、16-2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3、13、16、17、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13、16、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470120A(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2:CN1307831C(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删除,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不变;删除权利要求17、20,将权利要求2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原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17的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不变。同时专利权人认为,原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原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由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CDP是一种具体的链路层协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为了表述更简要,专利权人认为无需再陈述“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这样的上位概念。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也采用了同新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方式,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在电信网中用于同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23)具有第一字段(23A),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11.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网的节点。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用户设备单元UE。
14.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系统。
15.一种操作具有与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的电信网的方法,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第一实体(201)还包括向第二实体(202)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23)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18.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19.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22.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23.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24.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
本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原权利要求6,是以删除的方式(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直接引用的原从属权利要求4、间接引用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的,其从属权利要求是以合并的方式进行的修改,由于原权利要求6的特征实际上是对原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在修改的过程中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省略,仅保留了原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效程序中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并没有在修改的同时可以省略某些重叠的技术特征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形式上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权利要求15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其于2010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合议组不予接受。考虑双方意见后,合议组决定:本次口头审理依照专利权人在2010年2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所提出的修改方式进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即,针对授权文本,删除权利要求1、4,将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不变、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7、20,将权利要求2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5,原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不变、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5(下文所述权利要求均指以上述方式进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同时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15天之内提交形式上与其上述修改方式相符合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对于合议组的上述决定,请求人提出了异议,认为上述修改是在口头审理中作出的,其中包括了合并的修改方式,而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口头审理时以合并的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符合此种修改方式修改时机的要求,因此应当不予接受。
在此次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其提出的无效理由作出了具体陈述:
1、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b、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c、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d、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相应的权利要求2-10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14包括权利要求1的有所特征,因此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2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8包括的特征“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也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4、18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b、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c、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d、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进一步,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的权利要求2-10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4包括权利要求1的有所特征,因此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2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外,权利要求5、19中的特征“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权利要求6、20中的特征“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权利要求1、11、14、15中均包括特征:“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其中“信头压缩”不清楚。权利要求15包括:“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其中“和”“或”连用,不清楚。上述问题使得权利要求1、11、14、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即权利要求1已经对第二子集的功能有明确限定。而从属权利要求3却限定“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上述对第二子集功能的不同限定导致第二子集功能不清楚,从而使得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也存在着和权利要求3同样的问题,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少涉及信头传输的开销(技术问题1)和方便压缩/解压缩技术的混合,而不管这些技术是否要求链路级上的分组类型标识(技术问题2)。解决技术问题1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协议数据单元的数据部分携带压缩级信头,上下文标识符包含在链路层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解决技术问题2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第二字段用于指示那种模式正用于给定的分组,在第一模式中,该第一字段的值专用于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在第二模式中,该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标识符,而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包括上述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4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外,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或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很可能会基于同样的理由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或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引入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11、14、15的全部从属权利要求的两条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上述依职权引入的无效理由仅限于与请求人已经陈述过的与其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事实作为依据。同时,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之内提交针对上述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无效理由所作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口头审理中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无效理由陈述了意见。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
“1.在电信网中用于同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23)具有第一字段(23A),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实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11.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网的节点。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节点,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是用户设备单元UE。
14.一种具有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的第一实体的电信系统。
15.一种操作具有与第二实体(202)进行通信的第一实体(201)的电信网的方法,所述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第一实体(201)还包括向第二实体(202)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23)的装置,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其中,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而且,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链路层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包含在用于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的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以及所述第一字段是PID类型字段。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子集的所述值紧接着所述第一子集的所述值。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
18.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
19.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解压缩算法是健壮信头压缩ROHC算法。
22.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组是因特网协议IP分组。
23.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至少部分地通过空中接口与所述第二实体进行通信。
24.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网是蜂窝电信网,以及所述第一实体和所述第二实体中的至少一个位于无线网络控制器节点RNC和用户设备单元UE其中之一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专利权人明确表达了其对于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方式,即: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包括原权利要求1-16)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4,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不变-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相应的其它权利要求;针对第二组权利要求(包括原权利要求17-28)删除原权利要求17和20,将原权利要求2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不变-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或相应的其它权利要求。由此可见,虽然专利权人在2010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形式上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但专利权人所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方式是明确的,并且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4.6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的限制的相关规定,上述修改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符合修改时机要求的。因此,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2月11日所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予以接受。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2日补充提交了形式上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与2010年2月11所主张的完全一致,于2010年4月27日口头审理中所审查的文本也完全一致,符合合议组的要求,因此,对于该修改文本合议组予以接受。
综上,本案所审查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其余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两份证据,即证据1和证据2。专利权人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b、第一实体还包括向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c、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d、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
关于a特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第一实体可以用于发送分组,但没有记载“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第一实体可以发送具有压缩信头的分组。公开文本说明书第9页第17-18行有“通过发送分组22在链路21上互相通信的第一和第二汇聚协议实体201、202”,即第一实体可以发送分组,而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2、5均可以看出分组22具有压缩信头24’,因此,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中也记载了第一实体可以发送具有压缩信头的分组。第一实体具备发送压缩信头分组的功能,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专利原始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实体(201)包括用于发送具有压缩信头(24’)的分组(22)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于特征a的修改没有超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b特征,请求人认为,公开文本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第一实体包括压缩实体系统291和密钥格式器单元1001,压缩实体系统291产生各分组的上下文标识符(CID),密钥格式器单元1001产生信头压缩密钥23或者对其格式化,但没有记载第一实体201包括发送与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23的装置,因此,特征b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第一实体还向所述第二实体发送与所述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2、5也可以看出第一实体向第二实体发送与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第一实体具备发送与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功能,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专利原始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实体包括发送与分组相关的信头压缩密钥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于特征b的修改没有超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特征c,请求人认为,公开文本仅仅记载了: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标识符,而信头压缩标识符表示信头压缩方法和分组类型,而没有记载信头压缩标识符表示不同的信头压缩,因此,特征c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7页第21-22行记载“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标识符”,第8页第3行有“信头压缩标识符表示信头压缩方法和分组类型”。由此可见,公开文本中记载了: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方法和分组类型。而在本专利整个申请文件中,专利权人并没有区分信头压缩与信头压缩方法,而是将“信头压缩”、“信头压缩方法”、“信头压缩方案”等混用,如:公开文本说明书第3页第22-23行记载了“称作IP信头压缩(IPHC)的通用IP信头压缩方案可压缩任意的IP、TCP以及UDP信头”;第4页第4行有“称作健壮信头压缩(ROHC)的信头压缩方案适合于蜂窝用途”;表1 、3、4都分为三栏“PID值”、“最佳方法”和“分组类型”,其中“最佳方法”一栏下的不同选项有“无信头压缩”、“RFC2507”等,而在说明书中对上述表格的文字描述如下:“五位PID字段表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定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信头压缩”就是指“信头压缩方法”。另外,通信领域中,在发送方与接收方进行压缩/解压缩的过程中,发送方需要将其所采用的压缩方法通知接收方,使接收方能够采用相应的解压缩方法来解压缩,而本专利正是针对这一通信过程中的某一部分所作的发明,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信头压缩”即指“信头压缩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中特征c能够从本申请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特征c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特征d,请求人认为,公开文本仅记载了“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并没有记载“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因此特征d的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7页22-23行有“第一字段值的第二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第27-28行有“不同压缩分组流之间的区分通过压缩/解压缩算法所用的上下文标识符来进行”,上下文标识符即用来区分上下文。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即特征d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几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2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24修改超范围的具体理由与针对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在其针对权利要求1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基于同样理由而提出的权利要求2-24修改超范围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4和18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8包括的特征“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二字段(23B),该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4、18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在分组数据汇聚协议PDCP场景下,所述第二字段是PDU类型字段,并没有记载“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第14页第10-11行有“第二字段23B是协议数据单元”(PDU)的信头的PDU类型字段”,即说明书公开了第二字段是PDU类型字段。PDU即协议数据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完全可以了解第二字段是PDU类型字段的意思就是第二字段指示了PDU类型,即第二字段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由此可见“第二字段被用来指示协议数据单元的类型”可以从本专利原说明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这一特征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因此提出的权利要求4、1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主要包括两方面:a、出于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相同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中如上文所述的4个特征未记载在本专利授权文本中,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b、授权文本的说明书仅仅给出第一实体为RNC中信头压缩/解压缩实体,或者采用PDCP层的接入网的例子,第二实体是用户设备单元(UE)、例如蜂窝电话或其它具有移动终端的装置中的信头压缩/解压缩实体例子,并没有给出其它例子,而权利要求1中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并没有任何限定,可以解释为网路中的任意实体,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
关于理由a:在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由的审查中,合议组已经很明确地指出,请求人所提出的几个特征均可以从本专利公开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合议组审查所依据的说明书第3、7、8、14以及说明书附图1、2、5在审批过程中并未有进行过修改,即说明书第3、7、8、14以及说明书附图1、2、5公开文本与授权文本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几个特征也完全可以从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即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理由b,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非没有对“第一实体”、“第二实体”做出任何限制,而是限定了上述两个实体是应用在电信网中;其次,本申请说明书通篇所采用的也是“第一实体”、“第二实体”这样的称谓,并对包括“第一实体”、“第二实体”的整个技术方案应用的范围、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都做出了阐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不会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理解为网路中的任意实体;第三、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不应当理解为限制性的,而只是一些优选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完全可以理解,在电信网中任何两个实体之间进行的通信,只要存在本专利所针对的技术问题、能够采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就能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其中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第一实体”、“第二实体”完全可以从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即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0、11、14、15-2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0、11、14、15-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与针对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在其针对权利要求1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基于同样理由而提出的权利要求2-10、11、14、15-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5、6、19、2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19中包括“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权利要求6、20中有“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包括用于在链路层级上不需要分组类型标识的压缩/解压缩算法的上下文标识符”。而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第二子集的值作为特定上下文标识符,而没有记载“第二子集包括上下文标识符”,上述内容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6、19、2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第15页第13-15行有“当PID字段23A中的值在值的第二子集或范围内时,PID字段23A的内容作为特定上下文标识符(CID),用于区分不同的分组流”,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公开了第二子集的内容作为上下文标识符。“第二子集的值作为特定上下文标识符”与“第二子集包括上下文标识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之后完全能够了解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5、6、19、20的上述特征可以从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即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于以下几点具体理由:a、权利要求1、11、14、15中包括特征“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其中“信头压缩”不清楚;b、权利要求15包括“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其中“和”“或”连用,不清楚;c、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即权利要求1已经对第二子集的功能有明确限定,而从属权利要求3却限定“所述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不同的压缩分组流之间进行区分”,第二子集功能不清楚,权利要求17也存在着和权利要求3同样的问题。
关于理由a:在对第三十三条无效理由c特征的阐述中,合议组已经明确指出,此处的“信头压缩”即指“信头压缩方法”,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理由b:合议组认为,首先,“和”“或”连用不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还要看权利要求整体的表述是否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清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其次,在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7页第21-23行记载“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标识符,而第一字段的指的第二子集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第7页第27-28行有“不同压缩分组流之间的区分通过压缩/解压缩算法所用的上下文标识符来进行”,第8页第3行有“信头压缩标识符表示信头压缩方法和分组类型”,由此可见,说明书公开了第一字段的第一子集用来指示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第二子集用来指示上下文标识符;最后,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采用了“信头压缩方法和分组类型”以及类似的说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5中“所述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23A),用来指示所用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或上下文标识符”的“信头压缩”与“分组类型”是“和”的关系,之后作为整体与“上下文标识符”之间是或的关系,即权利要求15的相关表述是清楚的,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理由c:说明书第7页第27-28行有“不同压缩分组流之间的区分通过压缩/解压缩算法所用的上下文标识符来进行”,由此可见区分上下文的上下文标识符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的,即区分了上下文就区分了压缩分组流,因此,权利要求3中第二子集的功能是清楚的,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1、14、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则从属权利要求亦不能被认为由于同样的事实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少涉及信头传输的开销(技术问题1)和方便压缩/解压缩技术的混合,而不管这些技术是否要求链路级上的分组类型标识(技术问题2)。解决技术问题1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协议数据单元的数据部分携带压缩级信头,上下文标识符包含在链路层协议数据单元的信头中。解决技术问题2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信头压缩密钥具有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第二字段用于指示那种模式正用于给定的分组,在第一模式中,该第一字段的值专用于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在第二模式中,该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用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标识符,而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压缩分组流。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包括上述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4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明确提出的技术问题,更应当注意发明所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多种技术方案可能会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并不要求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能够解决其中某一个技术问题即可认为其具备了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有助于具有通过在链路级要求分组类型标识的一个或多个压缩算法所压缩的信头的分组与具有通过在链路级不要求分组类型标识的一个或多个压缩算法所压缩的信头的其它分组的混合(参见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7页第6-9行)。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第二模式即可解决上述问题:“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这使得能够区分具有由要求在链路级上的分组类型标识的一种或多种压缩算法、例如RFC2507来压缩的信头的分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使得能够区分具有由不要求在链路级上的分组类型标识的一种或多种压缩算法、例如ROHC来压缩的信头的分组,因此,具有由一种或多种压缩算法来压缩的信头的分组可被混合。即,“信头压缩密钥的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一子集被采用,以区分不同的信头压缩和分组类型”和“第一字段的值的第二子集被用来在信头压缩算法的不同的上下文之间进行区分”这两个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这两个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均有记载。至于请求人曾提到的,权利要求1缺少对用以指示采用何种模式的第二字段的定义,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仅采用第二模式即可,因此不需要区分第一和第二模式,用以区分两种模式的第二字段的定义也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1、14、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同样的,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缺陷。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01816659.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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