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58
决定日:2010-06-24
委内编号:4W02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2066.5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华仁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F21S 10/00,F21S 4/00,F21V 3/04,F21V 15/02,F21W 121/00,F21Y 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的200410032066.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8月14日,专利权人为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共有1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在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
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
一散光体,为用于扩散LED光线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该不透明体为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所述的散光体设置在多个LED灯泡上方,其长度与芯线的长度相等;
一包覆层,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份是一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
一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纵向设置在上述包覆层上、用于遮挡LED灯泡的侧光的不透光罩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与所述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一纵向相嵌在上述包覆层上的不透光的轨道。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纵向喷涂于上述包覆层两侧面或者两侧面及底面的深色涂料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线延纵向在两侧面或者两侧面及底面喷涂有深色涂料层。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一个注塑成型在电源供电线上的LED驱动元件。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交流变直流的电流转换元件。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LED脉冲电流驱动元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芯线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芯线成一整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乳白色PVC不透明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在该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做出了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11、12无效,在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10、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华仁(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744),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US6592238B2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5日;
附件2:CN256204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
附件3:CN230160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3日;
附件4:王加龙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塑料挤出制品生产工艺手册》(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第250-267页复印件,共20页;
附件5:US2003/0142492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7月31日;
附件6:US6361186B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6日;
附件7: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19页。
附件8: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1页;
附件9:请求与案件编号为W402652的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的合案审理请求书,1页;
附件10:(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一散光体,为用于扩散LED光线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该不透明体为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表明散光体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散光体,是与上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表明散光体与包覆层成一整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当散光体与包覆层成一整体后,如何确定散光体的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0,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在附件7中,权利要求3的芯线、多个LED灯泡、散光体、包覆层、接头、不透光罩壳及其相关限定已被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揭示,附件1-3没有揭示“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与所述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这一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1-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一体挤出成型的方法同时形成不透光罩壳和透光的包覆层,从而达到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不同种类的塑料一体挤出成型的制造方法是一种公知技术,记载在附件4当中。附件4公开了将不透光塑料层与透光塑料层一体挤出成型的技术特征,其目的也是为了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即使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附件7中,权利要求10的芯线、多个LED灯泡、散光体、包覆层、接头及其相关限定已被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揭示,附件1-3没有揭示“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这一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1-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附件5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即使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散光体,在该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特征是:通过纵向通孔散射光源发出的光线,使经过散光体的光变得均匀连续。附件6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都是使经过散光体的光变得均匀连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权利要求3、10、13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17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1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0日寄交了回避及延期口审请求。专利权人认为,(1)本案合议组成员曾多次参与本专利以前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并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4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该法条的法律精神同样适用于本案情况,因此,请求本案合议组成员全部回避。(2)本案请求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1日就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时间上是否太匆忙,而且,针对本专利的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402652、W401966和W402233)至今还没有作出无效决定,很多权利还处于待定状态,因此,请求将本案的口头审理延期至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决定生效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郝传鑫(一般代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卉(一般代理)、公民代理何新华(一般代理)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合议组成员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合议组的组成也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8-10与本案的请求事实理由没有直接关系,附件4作为公知技术证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5、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4段关于散光体和包覆层的文字描述与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散光体于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描述相互矛盾,无法确定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及散光体与包覆层的连接关系,造成权利要求10不清楚,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0描述不清楚的基础上也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预定的高度和宽度不是精确的数值,而是原则。说明书第3页第2、3行说明了高度和宽度与灯泡的亮度和角度有关,普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对高度和宽度进行调节,可以达到连续均匀的光度效果。散光体与包覆层挤出成型意味着是一体的,不是分开的。一体成型并不是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界限,一体也不一定是同种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0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3也是清楚的。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①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7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3对应于附件7中的证据1.1、1.2、1.3,附件7已经明确这三篇附件已经揭露了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已经被附件4公开,一体挤出成型的方法、目的已经存在。不透光罩壳采用不透光的塑料制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附件7不是现有技术的证据。附件1-3与附件7中的证据1.1、证据1.2、证据1.3的使用方式相同,可参照附件7正文第8-11页。
专利权人认为,认可在先决定,不等同于认可其推理和结论,在先决定有评述不妥之处。在先决定第10页第2段“证据1.2公开了…铜绞合线”,芯线中的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与证据1.2中的孔不同,证据1.2中的孔没有达到连续的效果仅是起到对灯泡固定的作用。证据1.1中的电路板仅是一个硬质的器件,不可能水平放置,只能侧向放置,不易弯曲。证据1.1及证据1.2都没有给出电路板容易弯曲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的铜绞合线为两个部件,有两种放置的位置,选择其中一种放置是为了实现本专利灯的弯曲的功能。证据1.1译文第6页倒数第8行“而且这样的材料易于…”及第8页第4行“此后填充物…”、第14行都说明了灯管的材质是硬的。本专利的限流电阻塞入横向孔具有防止阻挡散光体发光的作用。证据1.1译文没有文字体现芯线材料是柔性的。本专利的散光体与证据1.1的波导不同,本专利的散光体为柔性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证据1.1中的波导体为硬质的;扩散原理不同,证据1.1的波导是类似于放大镜的作用来扩散光,且波导必然是透明的。证据1.1译文第5页发明详述第2行说明了透明方向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则限定了散光体是乳白色不透明体,为相反的技术特征。证据1.1中的乳白色与本专利中结构的乳白色不透明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1.1的乳白色是由于散射而呈乳白色,在亮光时是均匀的,不是指“波导”本身的结构特点,而本专利无论是否亮光都是乳白色不透明体,是具体的下位概念。在先决定第10页第c点中证据1.2与本专利的包覆层不同,本专利的包覆层有包覆保护防水作用和并具有模拟霓虹灯的半圆形,而证据1.2的包覆层只有包覆保护防水功能的部件。本专利的附图5标号14的接头与在先决定中的接头不同。证据1.2保护的是产品结构,本专利对包覆层与散光体一体挤出成型保护的是工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霓虹灯是半圆形曲面,包覆层也做成半圆形结构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的结构,并不是模拟霓虹灯的发光效果。
②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认为,附件5中文译文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0-11行及附图2公开了权利要求10所有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了外壳16包覆层用来包覆的结构与本专利的包覆结构相同。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2行说明了16与18一体成型,附件5的中文译文第13页权利要求24进一步明确了一体挤出成型的制造方式。包覆层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部分的是半圆形曲面也被附件5揭露。散光体与包覆层不等长度就不能散光。附件5附图5说明了散光体与包覆层是等长度的。另外,本专利的附图6中的包覆层与散光体的一体成型结构与附件5的结构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不认同壳体16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覆层,其认为,本专利的散光体和包覆层具有内外的关系,其与散光体具有包覆与被包覆的关系,也具有防水保护的功能,上面有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的功能。壳体16与透镜18是在同一个平面内的两个部件,将其一体成型为常见的结构,与本专利的散光体与包覆层的内外连接关系不同。另外,附件5的柱面透镜的曲面的要求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的结构与光学设计无关。本专利附图6与附件5的结构和作用都不同。
③关于权利要求1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纵向通孔被附件6中文译文第5页第4段第3-7行及附图6公开。附件6标号10散光体中间有通孔,文字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设置纵向通孔的作用相同,附件6的内容能够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附件6中开孔同样可以节省材料。纵向通孔对光线的折射和发射能力与附件6没有差别,尺寸的大小满足灯带照明的强度,权利要求13没有反映通孔的尺寸,但其节省材料及对光线的折射能力与附件6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2段说明了在散光体中设置纵向通孔时,需要将散光体做得较大才能实现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附件6与本专利的作用不同。包覆层将灯芯、散光体等全面包覆的结构在对比文件中无任何启示,包覆的方式结构也有很多可能性,整体包覆的结构是最好的结构(从效果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通孔对光的扩散有不利效果,而附件6译文第5页“……通孔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灯的作用”,附件6的通孔对光产生有利效果。采用纵向通孔在尺寸大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客观上讲,附件6的开口能节省材料,但两者的设计思路不同。本专利的纵向通孔有一定的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但没有附件6中关于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明显。
④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和请求本案延期口头审理的意见
(1)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10日寄交了回避及延期口审请求,并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认为,本案合议组成员曾多次参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并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4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该法条的法律精神同样适用于本案情况,因此,请求本案合议组成员全部回避。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的情形(四)中的“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含意是指曾参与某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申请阶段的审查,而合议组成员未参与申请阶段的审查而多次参与该专利申请授权之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情况当不属此列。具体于本案的情况,本案合议组成员均未参与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审查,也不属于上述(一)至(三)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针对合议组成员多次参与某个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的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1节有关“合议组的组成”中明确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具体于本案的情况,请求人为杨华仁,而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附件7)中的请求人分别为倪小敏、广州市天河亮励得电子灯饰厂、曾瞿安,显然,本案的请求人与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请求人不是同一请求人,因此,本案合议组的组成也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1节的有关规定。综上,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专利权人请求本案延期口头审理的具体理由为,本案请求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1日就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时间上是否匆忙,而且,针对本专利的在前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W402652、W401966和W402233)至今还没有作出无效决定,很多权利还处于待定状态,因此,请求将本案的口头审理延期至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决定生效后。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日为2009年8月31日,截至2009年11月11日本案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当天,请求人并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证据,专利权人也未在规定的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针对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更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1月11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1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开庭的时间距离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接近3个月,已经充分给双方当事人预留了《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在时间上并无不妥和仓促之处。其次,针对本专利的在前无效宣告(案件编号:W402652、W401966和W402233)没有作出无效决定,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应当延期口头审理的理由。而且,由于在前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尚未作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10、13仍然处于维持有效的状态,并非专利权人所称的待定的权利状态。此外,本案与在前无效宣告请求是独立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不会影响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情况和审查结论,因此,合议组在上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尚未作出时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无不妥。综上,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对本案延期口头审理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本案的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11、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针对的权利要求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3、10、13,它们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了如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10份附件,分别为附件1至10。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8-10与本案的请求事实理由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本决定不再对附件8-10进行评述。
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4作为公知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5、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1-7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附件1、5、6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附件7是已经生效的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内容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相关联,应当作为请求人支持其主张的具体理由和意见加以考虑。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附件1-3分别对应于附件7中的证据1.1、1.2、1.3,附件7已经明确证据1.1、1.2、1.3揭露了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本案中的附件1-3与附件7中的证据1.1、1.2、1.3的使用方式相同,参照附件7正文第8-11页有关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见,请求人仅使用附件7中利用证据1.1、1.2、1.3来评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认定和具体意见作为其在本案中用附件1-3来评述权利要求3、10、13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认定和具体意见。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的使用方式具体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先生效决定附件7中涉及证据1.1、1.2、1.3的内容作为本案中使用附件1-3来评述创造性的公开内容和具体意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中的“一散光体,为用于扩散LED光线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该不透明体为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与“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相互矛盾,无法确定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及散光体与包覆层的连接关系,造成权利要求10不清楚,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0不清楚的基础上也不清楚。
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一段至第9页第2段记载了,在上述LED灯串塞满整个预定长度的芯线02后,不需要预先独立制作散光体08,在芯线02穿过挤出成型机成型孔时,散光体08,即乳色不透明体与包覆层09同时自动连续挤出成型,在芯线02上方形成包覆层19。可见,此时的包覆层19是散光体08与包覆层09一体成型之后的整体,并不存在预先独立制作的散光体,而包覆层19虽为整体,但其仍然兼具散光体08和包覆层09的功能,也就是说,此时的包覆层19既包括包覆各部件的包覆层,同时也包括获得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的散光体。关于“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段指出,散光体的宽度和高度是与LED灯泡的亮度和照射角度相关,LED灯泡的亮度高或照射角度大,其高度和宽度可以大一点;LED灯泡的亮度小或照射角度小,其高度和宽度必须小一点。可见,散光体所具有的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是可以根据需要和目的自行调节并加以确定的,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与散光体是否与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并无直接关系,也不存在矛盾。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一段至第9页第2段给出了包覆层19的高度尺寸的设置规则,另外还给出了带有纵向通孔的包覆层19的高度尺寸的设置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确定如何设置散光体的高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其所要获得的使光通过散光体之后达到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的目的来设置散光体的宽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于本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2页第27行,图3至图18):该装置10包括波导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散光体”)和灯壳14,灯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所述两侧壁紧靠表面14并从表面14向下延伸并形成一个大致沿波导1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端部开口槽18,灯壳14由一种抗冲击的丙烯酸材料制成,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中,之后,槽18为一种填充化合物所填充,该物质具有所希望的透光特性,将该物质硬化,保持发光二极管24和电路板26的位置,电路板26设置在发光二极管24安装位置的一侧,平行于发光二极管,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且与槽等长度,发光二极管24以间隔“l”均匀地分布在外壳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互串联(参见附件1的图4),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波导12具有一个作为光发射表面的暴露的弯曲侧表面13和一个作为光接收表面的隐藏的侧表面15(参见附件1的图3),该波导12具有乳白色外观,并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发光二极管24位于波导12的下面,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第19行,图18);灯壳14通常用于放置光源和电器附近并汇集不直接发射到表面15上的光线而将其重新引向到波导,外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壁20的内部区域由一种白色丙烯酸形成,因而是反射光线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软管灯改良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相比,其区别在于:
①本专利所述权利要求3中,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附件1是先形成槽18,将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之后,用一种填充化合物将槽18填充,电气连接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的多个横向孔中;附件1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相互串联,但未明确记载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也未公开多个发光二极管与限流电阻串接,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包覆层是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附件1中,未包括与包覆层相对应的部分;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不透光罩壳是与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附件1中,外壳14与其中灌注的化合物是分别形成的。
附件2涉及一种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其与本专利、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该美耐灯由芯线1、发光体2、连接线3、外皮4组成,其中,芯线1是由铜绞线1-1及热塑性塑料通过特制的模具及挤塑机挤塑而成型,在芯线1的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有两根铜绞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芯线1等长度,芯线1上有一系列横向孔1-4,这些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在芯线1下方的纵向方向上设有纵向槽1-2,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发光体的引脚2-1与引脚2-1或引脚2-1与连接线3通过扭灯脚装置扭结起来形成扭结2-2,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用小刀在芯线1 铜绞线1-1处把绝缘层划开一小段,露出绞线,把一条发光体串一端的发光体引脚串入绞线中,即完成发光体2与发光体2在芯线1中的连接;通过挤塑机模具可以在含有发光体2的芯线1上包一层圆形的透光的外皮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包覆层”),该外皮与芯线等长度,并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
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管状装饰灯,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附件1、附件2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至21行,图1):该管状装饰灯由管状灯体1、发光体2、二条或二条以上电源蕊线3组成,其中管状灯体1采用透明塑胶材质,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
附件4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的《塑料挤出制品生产工艺手册》,公开了共挤出成型及其特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第250页第一节第一点和第254页第一节第三点):共挤出是把不同的(或材质相同但颜色不同)塑料用特殊的机头由两台甚至多台挤出机共同挤出成型制品的作业。通过共挤出,可以实现在一个塑料制品上具有多种颜色或具有宏观多组分的目的。用共挤出的方法,可在一个塑料制品上集中体现了多种树脂的优点,使制品的性能进一步满足使用要求。共挤出复合的优点包括: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能充分发挥各种塑料的固有特性;将硬质材料和软质材料复合,集强度与弹性于一体,构成特殊用途材料等。一般来说,制造多层复合板材和薄膜的目的包括: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
从附件1至附件4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
(a)附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芯线和横向孔的技术特征,并且公开了芯线横截面上的水平间隔设置的两根铜绞线;附件1公开了电路板26平行于发光二极管24以使得电路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的内容,其起到避免两根铜绞合线分别位于不同弯曲半径时延伸长度不同而造成安装弯曲时的难度以及造成铜绞合线上的电气连接被拉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电路板26用附件2中的铜绞线代替,使两根铜绞线上下间隔地设置在横截面一侧,同时使横向孔位于横截面另一侧;
(b)附件3公开了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并且串接限流电阻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与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均为保护发光二极管,使其正常工作。此外,虽然附件3中未公开将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横向孔中,但是由于附件2中公开了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的纵向槽1-2中,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限流电阻塞入纵向槽或横向孔中是容易想到的;
(c)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关于包覆层的技术特征,由于附件2中的包覆层是最外面的一层,将芯线等包覆在其中,因此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包覆层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波导外也包覆一个包覆层;
(d)虽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均未明确公开有接头,在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均涉及一种照明装置,其需要接入电源才能工作,因此为了接入电源必须在一端备有与电源的供电线连接的接头,而接头一般都具有塑料罩壳,起到将作电气连接的元件包覆在其中,对所述元件提供保护并防止操作人员触电的作用,因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必然包括接头,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接头这一技术特征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
(e)根据附件4可知,共挤出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可以将同类或同种塑料共挤出,并且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同时具有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的优点。由上面(c)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并且,在附件1给出了可以将两个元件(波导12和灯壳14)模制或挤压成一个元件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共挤出成型的公知技术,容易想到将外壳和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从而实现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效果。
基于上面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A)本专利芯线中的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与附件2中的孔不同,附件2中的孔没有达到连续的效果,仅是起到对灯泡固定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仅限定了横向孔的位置,以及横向孔在条状体上均匀分布,而未限定该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关于横向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的记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横向孔所起的作用仅是容纳LED灯泡等元件并将其固定,而附件2中记载了将发光体2塞入芯线1的横向孔中,可见,附件2中的横向孔所起的作用也是容纳发光元件并将其固定,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B)附件1译文第6页倒数第8行“而且这样的材料易于……”及第8页第4行“此后填充物……”、第14行都说明了灯管的材质是硬的。附件1译文没有文字体现芯线材料是柔性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文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槽18使装置10可以容易地变形并弯曲成所希望的形状”。可见,附件1中的照明装置10是易于弯曲的、柔性的,并且,为保证该照明装置的易弯曲性,外壳应当是柔性的,外壳内灌注的化合物在硬化之后也应当是柔性的。另外,灌注物必然要从液体硬化成固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硬化之后必然丧失了柔性,抗冲击也不意味着其不是柔性的,否则整个照明装置便无法具备容易弯曲的特性。
专利权人认为,(C)附件1中的电路板仅是一个硬质的器件,不可能水平放置,只能侧向放置,不易弯曲。附件1和附件2都没有给出电路板容易弯曲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的铜绞合线为两个部件,有两种放置的位置,选择其中一种放置是为了实现本专利灯的弯曲的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槽18使装置10可以容易地变形并弯曲成所希望的形状……最重要的是观察电路板26在槽18中的定向,以使得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具有连接发光二极管24的电路板26的柔性使该杆状结构可以插入槽18……”。可见,附件1明确公开了电路板是柔性的,而且,由于电路板是照明装置10内的部件,为了保证整个照明装置容易弯曲,该电路板必然也容易弯曲。另外,本专利采用铜绞合线在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的目的是使软管灯在安装底面上沿纵向长度上弯曲时铜绞合线位于同一个弯曲半径上,延伸长度相同,安装使用时易于弯曲,而如上所述,附件1中也明确公开了将电路板设置在发光二极管安装位置的一侧,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可见,附件1的电路板的设置方式也实现了照明装置的弯曲的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D)本专利的限流电阻塞入横向孔具有防止阻挡散光体发光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并未限定该限流电阻具有专利权人声称的作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限流电阻的作用,可见,本专利的限流电阻应当仅起到普通限流电阻的作用,即保护电路中的元器件正常工作,而附件3公开了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的内容,由此可知,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E)本专利的散光体与附件1的波导不同,本专利的散光体为柔性的乳白色不透明体,附件1中的波导体为硬质的;(F)扩散原理不同,附件1的波导是类似于放大镜的作用来扩散光,且波导必然是透明的。(G)附件1译文第5页发明详述第2行说明了透明方向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则限定了散光体是乳白色不透明体,为相反的技术特征。附件1中的乳白色与本专利中结构的乳白色不透明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附件1的乳白色是由于散射而呈乳白色,在亮光时是均匀的,不是指“波导”本身的结构特点,而本专利无论是否亮光都是乳白色不透明体,是具体的下位概念。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E),附件1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由于波导是构成整个照明装置的一部分,为保证整个照明装置10容易弯曲,波导必然也是容易弯曲的。关于(F),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利用散光体使LED发出的光线经漫射后,光线的边缘区域相互重叠,使LED灯泡在边缘区域光照亮度得到加强,且约等于LED灯泡中心部位发出的光照亮度,而在附件1中,波导使多个发光二极管发出的光线图形可以重叠,从而提供一种看起来均匀的合成光线图形,该图形沿着并覆盖整个光发射表面,即附件1中的波导与本专利中的散光体都是通过使光线图形重叠而达到光线均匀出射的目的,即二者所采用的原理相同,另外合议组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漫射还是扩散光,无非都是利用了基本的光线反射或折射原理,为了达到某种改变光路的目的,具体采用哪种技术手段并无创新。关于(G),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仅限定了散光体是乳白色,附件1中也公开了波导是乳白色,从权利要求3中并未体现二者的不同。
专利权人认为,(H)附件2与本专利的包覆层不同,本专利的包覆层有包覆保护防水作用和并具有模拟霓虹灯的半圆形,而附件2的包覆层只有包覆保护防水功能的部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2公开了外皮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结构上与本专利的包覆层是相同的,因此,其在客观上也能够模拟霓虹灯的发光面。
专利权人认为,(I)本专利的附图5标号14的接头与附件7中的接头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面(d)中所述,附件1-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均必然有接头,而本专利的接头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J)附件2保护的是产品结构,本专利对包覆层与散光体一体挤出成型保护的是工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介绍了共挤出成型这种工艺,该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如上面(e)所述,具体采用这种工艺而将两个元件一体挤出成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2页第27行,图3至图18):该装置10包括波导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散光体”)和灯壳14,灯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所述两侧壁紧靠表面14并从表面14向下延伸并形成一个大致沿波导1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端部开口槽18,灯壳14由一种抗冲击的丙烯酸材料制成,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中,之后,槽18为一种填充化合物所填充,该物质具有所希望的透光特性,将该物质硬化,保持发光二极管24和电路板26的位置,电路板26设置在发光二极管24安装位置的一侧,平行于发光二极管,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且与槽等长度,发光二极管24以间隔“l”均匀地分布在外壳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互串联(参见附件1的图4),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波导12具有一个作为光发射表面的暴露的弯曲侧表面13和一个作为光接收表面的隐藏的侧表面15(参见附件1的图3),该波导12具有乳白色外观,并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发光二极管24位于波导12的下面,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第19行,图18)。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软管灯改良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相比,其区别在于:
①本专利所述权利要求10中,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附件1是先形成槽18,将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之后,用一种填充化合物将槽18填充,电气连接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的多个横向孔中;附件1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相互串联,但未明确记载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也未公开多个发光二极管与限流电阻串接,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包覆层是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附件1中,未包括与包覆层相对应的部分;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散光体是与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包覆层成一整体;附件1中,波导12和灯壳14可以分别地形成再适当地连接,优选使这些元件模制或挤压成一个元件,为沿长度部分具有已形成的槽18。
附件2涉及一种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其与本专利、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该美耐灯由芯线1、发光体2、连接线3、外皮4组成,其中,芯线1是由铜绞线1-1及热塑性塑料通过特制的模具及挤塑机挤塑而成型,在芯线1的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有两根铜绞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芯线1等长度,芯线1上有一系列横向孔1-4,这些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在芯线1下方的纵向方向上设有纵向槽1-2,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发光体的引脚2-1与引脚2-1或引脚2-1与连接线3通过扭灯脚装置扭结起来形成扭结2-2,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用小刀在芯线1 铜绞线1-1处把绝缘层划开一小段,露出绞线,把一条发光体串一端的发光体引脚串入绞线中,即完成发光体2与发光体2在芯线1中的连接;通过挤塑机模具可以在含有发光体2的芯线1上包一层圆形的透光的外皮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包覆层”),该外皮与芯线等长度,并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
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管状装饰灯,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附件1、附件2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至21行,图1):该管状装饰灯由管状灯体1、发光体2、二条或二条以上电源蕊线3组成,其中管状灯体1采用透明塑胶材质,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
附件5公开了用于边界照明的装置及其制造方法,与本申请、附件1至附件3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页第20行至第11页第30行,图1至4):照明装置10包括多个发光元件12,发光元件12是发光二极管;照明装置10还包括至少部分透光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其基本上是中空的并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壳体、外壳或者管体16包括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该光学元件18在所阐明的实施例中是一个柱面透镜18,用于和发光元件12光协作,使用一种或者更多种合适的操作模式来分配发出的光。在一种操作模式下,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提供波导,用于沿管体分配光,在另一种操作模式下,光学元件18包括一个或多个折射部分,这些折射部分按照增强沿垂直于管体16的方向分配光的方式折射发光元件12发出的光,外壳或者管体16可以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制成,制成外壳的优选方法是采用挤压模塑法。
从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a)附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芯线和横向孔的技术特征,并且公开了芯线横截面上的水平间隔设置的两根铜绞线;附件1公开了电路板26平行于发光二极管24以使得电路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的内容,其起到避免两根铜绞合线分别位于不同弯曲半径时延伸长度不同而造成安装弯曲时的难度以及造成铜绞合线上的电气连接被拉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电路板26用证据1.2中的铜绞线代替,使两根铜绞线上下间隔地设置在横截面一侧,同时使横向孔位于横截面另一侧。(b)附件3公开了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并且串接限流电阻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与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均为保护发光二极管,使其正常工作。此外,虽然附件3中未公开将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横向孔中,但是由于附件2中公开了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的纵向槽1-2中,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限流电阻塞入纵向槽或横向孔中是容易想到的。(c)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关于包覆层的技术特征,由于附件2中的包覆层是最外面的一层,将芯线等包覆在其中,因此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包覆层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波导外也包覆一个包覆层。(d)虽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均未明确公开有接头,在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均涉及一种照明装置,其需要接入电源才能工作,因此为了接入电源必须在一端备有与电源的供电线连接的接头,而接头一般都具有塑料罩壳,起到将作电气连接的元件包覆在其中,对所述元件提供保护并防止操作人员触电的作用,因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必然包括接头,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接头这一技术特征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e)附件5公开了用于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18一体成型的内容,其中的壳体、管体或外壳是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通过挤压模塑法而制成的。如上面(c)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根据附件5给出的将起到包覆作用的壳体、管体或外壳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包覆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基于上面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5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的壳体16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覆层,本专利包覆层与散光体具有包覆与被包覆的关系,也具有防水保护的功能,上面有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的功能,附件5中的壳体16与透镜18是在同一个平面内的两个部件,将其一体成型为常见的结构,另外,附件5的柱面透镜的曲面要求与本专利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5给出了将起到包覆作用的壳体、管体或外壳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特别是对于本专利或者附件5所涉及的这种通常置于户外的照明装置而言,使其具有防水功能是必然的,也是常规的安全要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产品进行设计时,非常容易想到使该产品整体性、密封性更强,防止水的侵入。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附件5、附件6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附件6公开了一种采用发光二极管的模拟的霓虹灯,与本专利、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页第2至3行、第3页第17至25行、第5页第17至30行,图1、2、6):模拟的霓虹灯包括伸长的半透明散光体10、伸长的不透明管状壳体30和发光二极管电路板50,散光体10由具有圆形截面的管体11组成,所述散光体是由乳白纯净聚乙烯制成,光只能由二极管51、53、55发出穿过散光体10,由于二极管51、53、55位于散光体10的外径的外部,折射光只有在经过散光体10的两次折射后才能从所述装置发出,此外,散光体10的所述内壁和外壁可使反射光贯穿管体11的所述横截面,人们认为在所述半透明管体中的被反射的光和被折射的光的共同体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辉光作用。所述管状散光体折射和反射的光产生类霓虹辉光或者眩光,所述辉光或者眩光在所述散光体的暴露面处显现为大体均匀光强度的光。并且,附件6的图1、2、6中均示出散光体10具有纵向通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6公开,且其在附件6中达到了具有类霓虹灯的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和起到了节省材料的作用,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6给出了设计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类霓虹灯的均匀连续的光线效果和节省材料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将附件6的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设计应用于附件1中,从而将附件1的波导改型为在其中设置纵向通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通孔对光线的扩散有不利效果,而附件6中指出通孔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灯的作用,附件6的通孔对光产生有利效果,附件6的开口能节省材料,但两者的设计思路不同,本专利的纵向通孔有一定的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但没有附件6中关于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明显。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附件6中公开了散光体设置有纵向通孔且其能够起到节省材料的作用,该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第二,附件6的散光体因设置有纵向通孔而使光在两次折射后从装置发出,与本专利的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光折射作用相同。第三,虽然专利权人强调二者的设计思路不同,有关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程度不同,但是,二者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均相同,附件6已经给出了设置纵向通孔而达到类霓虹灯的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和节省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32066.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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