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68
决定日:2010-06-23
委内编号:5W100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9026.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梓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D8/06 (2006.01) A47G19/2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且能够采用已知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720049026.0、名称为“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申请日为2007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为陈梓平。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包括一外壳体、一盖合于外壳体上的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体的下底面搂空形成一孔缺;而外壳体上端部内壁则呈缩颈状,于所述缩颈所形成的凸缘处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一内筒,所述内筒下端部与所述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并籍由盖合于所述孔缺上的下盖体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缩颈处内壁向内往下延凸一阻拦边而形成环凹槽,于所述环凹槽中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所述内筒。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筒与下盖体间串接一滤杯,并籍由套接在滤杯杯口凸缘上的密封圈使下盖体盖合时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
佛山市顺德区正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0年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5年10月2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7-277335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4年4月30日、公开号为特开2004-129712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6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93年10月5日、公开号为524970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5年9月15日、公开号为特开2005-246043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8日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5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无异议,对相应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4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同时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拆装式密封双层壁结构的安固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3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容器1,容器1的构造是以外装体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体)、底盖3(相当于本专利的下盖体)、容器体4(相当于本专利的内筒)及盖子5(相当于本专利的盖体)为主要部件。使用之前将内容物填充到容器体内,使用完内容物之后将空容器体更换为填充了内容物的新的容器体,可以简单迅速地对容器体进行更换。其中,顶壁7从周壁6上端缘延伸,窗孔8贯穿顶壁7的中心而形成外装体2。底盖3嵌入外装体2的下端,可以任意拆装、对外装体2的下端开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体下底面搂空形成的孔缺)进行堵塞,容器体4的筒状外壳部13从其下端开口插入前述的外装体2内收纳起来。底盖3向外装体2的安装固定可采取突条相互骑跨结合的方法(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压)。容器体4从该外壳部13的上端借助于肩部14使立起的口颈部15从前述的窗孔8向上方突出,盖子5安装在容器体的口颈部15上面,可以拆装。前述的外装体顶壁7的里面和容器体肩部14的上面可以借助于外围方向的多种凹凸结合手段按照向下方拔出且不能转动、能够进行临时固定的原则固定起来,如图1所示的肩部的加强筋16和外装体顶壁的加强筋17相互嵌合挟持(相当于本专利的套接),将容器体4临时固定在外装体2的上面。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5页,附图1、2)公开了一种便携型液状化妆品容器10,其包括收容香水的收容部主体1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体)、安装在主体上面的上盖11(相当于本专利的盖体)、底盖1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盖体)。主体12中嵌入螺丝帽部件13(相当于本专利的内筒),螺丝帽部件13作为一个整体大致呈圆筒状,直径比主体12要小。通过将螺丝帽部件13的长度设计得比从主体12的肩部12g(相当于本专利的缩颈所形成的凸缘)到注入口12d之间的长度短一些的方法,螺丝帽部件13被收容到主体12的内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U型密封圈,(2)内筒下端部与所述外壳体的间隙处填塞胶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为了解决内筒与外壳体之间的密封问题。对比文件1所示的双层壁结构的容器,容器体4具有底部,且容器体4与外装体之间没有间隙,故未设置密封件。本专利所述的双层壁结构的容器,内筒没有底部,且内筒与外壳体之间存在间隙,为防止盛装在内筒中的液体流入间隙中,需要在内外壁交接处设置相应的密封件,而采用U型密封圈和胶条作为密封件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将液体密封地盛装在双层壁结构的容器内,有动机且能够采用已知的密封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密封双层壁结构和与外壳体密封的内筒。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容器体4和外装体2,显然组成了一种双层壁结构。由于容器体4具有底部且与外装体2之间没有设置间隙,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密封件。而是否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器结构的设计需要可以自行采用常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并且本专利的密封结构也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环凹槽”被对比文件3的“环状凹”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缩颈处内壁向内往下延凸一阻拦边而形成环凹槽,于所述环凹槽中籍由U型密封圈套接所述内筒”。经查,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5-7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旅行杯10,旅行杯由一个杯盖12和一个杯体14组成。杯子的内侧杯底24和内壁26共同构成杯子的内室22。环形杯口30稍稍向下倾斜。环形杯口30有一个上表面32,一个下表面34,一个环状凹36。环状凹36的设计能够使溅到内壁26上的饮料重新回到杯室内。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环凹槽设置在双层壁容器的外壳体上端部内壁缩颈处,所起的作用是套接内筒。对比文件3公开的旅行杯不是双层壁结构的容器,环状凹36设置在旅行杯杯口,所起的作用是引导液体回流。与本专利的环凹槽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的环状凹的设置位置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的环状凹与本专利的环凹槽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将环状凹应用到对比文件1、2所述的双层壁结构的容器中,从而不能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3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滤杯”、“套接在滤杯杯口凸缘上的密封圈”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筒与下盖体间串接一滤杯,并籍由套接在滤杯杯口凸缘上的密封圈使下盖体盖合时给予卡压形成密封的双层壁结构”。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使得双层壁结构的容器能够泡制茶叶或中药材等。经查,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第11-12页,附图1-4)公开了一种可以盛装茶水的容器。该容器具有一个主体1,主体1有一个收容空间2,收容空间2分别具有第一开口21和第二开口22,第一开口位于主体的顶端,第二开口位于主体的底端。在第二开口设置了可以分离的过滤杯5(相当于本专利的滤杯),目的是为了收容茶叶A。过滤杯的杯子开口部51位于与第二开口22同样的位置,在杯子开口部51上面从外缘向外侧设置了突起的止动部52(相当于本专利的滤杯杯口凸缘)。为了切实地将茶水密封在收容空间2内,在止动部52嵌入了一个止水部件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密封圈),使得止动部52与底盖4之间的密封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容器底部设置滤杯以泡制茶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72004902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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