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066
决定日:2010-06-23
委内编号:5W119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60475.8
申请日:2006-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佐国
授权公告日:2007-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2K 9/06,H02K 21/12,H02K 21/22,H02K 29/00,H02K 1/27,H02K 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申请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20160475.8,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是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包括一基座、一扇叶组,该扇叶组通过其中心壳座内部中央所设一心轴枢组于基座所设一轴承座中,该中心壳座的内周壁组设有磁铁环,该基座上于轴承座外周组设有卷线架、硅钢片以及线圈与该磁铁环呈间隔对应,该硅钢片的卷线槽为3、6、9或3的倍数的数量配置型态,各卷线槽之间界定出大致呈T形的卷线片;该卷线架与基座之间组设有一电路基板,该电路基板上包括有一电控单元;该电路基板的电控单元包括有一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硅钢片的各卷线片设为大致呈T形的态样,其外端界定出一弧片部,该弧片部的二侧圆弧角度均为相同,该弧片部二侧形状相对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的动作为反电动式原理。”
针对本专利,尹佐国(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说,(a)说明书中并未给出相较现有技术实现易于启动及防止反转的技术特征,(b)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关于“硅钢片的各卷线片为形状相对称的型态”的具体记载是“该弧片部的二侧弧角度(R3、R4)均为相同”,参阅图8、9,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得出“相对称”的结论,(c)散热风扇一般分为轴流式和离心式两种,二者由于进出风形式不同所以风压转速均不同,而本专利声称给出了一种散热风扇,然而,说明书首先未表明本专利事实在那种风扇,其次,也未针对两种类型风扇的具体技术要求分别给出具体实施例。(2)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地说,(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限定“该硅钢片的卷线槽为3、6、9或3的倍数”为重复限定,“大致”并不能表达一个确切的保护范围,(b)权利要求2中,“该硅钢片的各卷线片设为大致呈T形的态样”为重复限定。综上,权利要求1-3不符合权利要求书应该“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地说,(a)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控单元81更包括有一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90”,然而此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5、7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5、7中任一附件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b)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6、7中分别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3、4、5、7中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a)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
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编号为534529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原件,公开日为2003年5月21日,共8页,(b)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第534529号的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原件,共19页;
附件2及附件8(下合称对比文件2):日本特许厅 特开2000-175418A 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0年6月23日,共6页;
日本特许厅 特开2000-175418A 公开特许公报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 9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a)公告编号为423206的台湾专利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2月21日,共5页,
(b)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第423206号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原件,共25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a)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公告编号为591882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原件,公开日为2004年6月11日,共14页;
(b)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第591882号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原件,共32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a)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盖有“国家图书馆 科技查新中心”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证明编号为2009-NLC-GCZM-392,并附有复印文献清单,共2页;
(b)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印行、孙清华编译的《最新无刷直流马达》,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XI-XIII页、正文第2-44页~2-51页的复印件,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国家图书馆 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共15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a)台湾专利公报的第6481、6483页,公告编号为434972,公开日为2001年5月11日,共2页;
(b)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首页以及骑缝位置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的第434972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原件,公开日为2004年6月11日,共18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3845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1日,共28页;以及
附件10:本专利,共1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5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审当庭明确了以下事实:(1)合议组当庭告知合议组组长和参审的变更情况,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表示其无效理由以无效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为准。(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5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该原件无误。(4)合议组当庭明确口头审理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1-7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7。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因此也就未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对比文件1-4、6、7都是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没有发现影响上述文件真实性、以及影响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5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由于对比文件1-4、6、7的公开(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5的出版印刷日为1990年12月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7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申请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申请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2.1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事务机器用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包括一基座、一扇叶组,该扇叶组通过其中心壳座内部中央所设一心轴枢组于基座所设一轴承座中,该中心壳座的内周壁组设有磁铁环,该基座上于轴承座外周组设有卷线架、硅钢片以及线圈与该磁铁环呈间隔对应,该硅钢片的卷线槽为3、6、9或3的倍数的数量配置型态,各卷线槽之间界定出大致呈T形的卷线片;该卷线架与基座之间组设有一电路基板,该电路基板上包括有一电控单元;该电路基板的电控单元包括有一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2段,图1-4):所述冷却风扇之六级式马达,包含一风扇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扇叶组),该风扇内具有一中空部,该中空部环设有磁铁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磁铁环),且风扇的中央具有一心轴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心轴),一底座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座)的中央具有一通孔,通孔供一轴套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轴承座)穿设,将风扇10的心轴穿设于该轴套21中,使该风扇的磁铁位于定子组的外缘。穿伸出该底座20的轴套21外周缘套设有一具有驱动IC 2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控单元)的电路板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路基板)以及一定子组,定子组23由多个矽钢片2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硅钢片,即硅钢薄板)叠置而成,矽钢片周缘延伸出六个等角度的延伸段232,该延伸段上缠绕有一预定长度的线圈233。此外,通过附图3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底座20上有一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心壳座)套设在风扇整体之外,磁铁102环设在该外壳之内;通过附图4可以清楚地看到,矽钢片的卷线槽共配置了6个,各卷线槽的形状为T形以便在其上缠绕线圈,并且磁铁102与线圈233间隔对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电路基板的电控单元包括有一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描述驱动IC 221上的驱动控制元件;②权利要求1限定该热风扇结构用于事务机器,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限定所用机器类型。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无感应控制元件达到定子、转子的对应要求,组装更加简单;将该热风扇结构用于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事务机器。
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三相无刷马达驱动设备,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7第8页最后一行至第9页7行,第19页第9-12行,图2):“反冲检测器12用来检测反冲电压,以确定转子磁体的停止位置”,“不使用霍尔元件就能准确地对转子相对于定子的位置进行检测,并且能够判断出载流由之开始的绕组,就可以获得能够按照所要求的方向正确旋转的并且在开始转动时不会引起反向转动的三相无刷马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关于使用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的相关内容,并且对比文件7中的驱动设备由于不使用霍尔元件,采用无感应式,因此也同样达到组装简单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②,合议组认为,正如对比文件7第4页第25-29行所述,由于三相无刷马达的驱动效率高并且转矩波动小,因此常常被作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马达。综上,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三相无刷直流散热风扇结构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组装更加方便等目的,在对比文件7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其中所公开的关于使用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的相关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硅钢片的各卷线片设为大致呈T形的态样,其外端界定出一弧片部,该弧片部的二侧圆弧角度均为相同,该弧片部二侧形状相对称。”
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一种马达定子的改良方法,具体涉及对定子的凸齿侧边缘的弧度形状进行改良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2段,图2、3):矽钢片具有9个凸齿,如图2所示,每个凸齿顶端都有一横向突出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弧片部),因而每个凸齿形状大致呈T形,如图3所示,凸齿的横向突出部的两个侧边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弧片部的两侧)分别是由左右两个凸齿侧边预设圆24的圆周构成,并且该凸齿侧边预设圆与该凸齿预设弧边相切,因此凸齿侧边预设圆24的大小所形成的圆弧弧度,就是凸齿侧壁21的弧度,即凸齿侧壁21的左右两侧圆弧角度相等,该凸齿顶端都有一横向突出部的二侧形状相对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为了达到简化产程、组立更加方便有效率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6中很容易得到启示,将这种形状对称的卷线片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达到硅钢片的制造商设置款式单一,组装上也无方向的限制的技术效果,这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无感应器三相驱动控制元件的动作为反电动式原理。”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三相无刷马达驱动设备,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7第8页最后一行至第9页7行,第19页第9-12行,图2):“反冲检测器12用来检测反冲电压,以确定转子磁体的停止位置”,“不使用霍尔元件就能准确地对转子相对于定子的位置进行检测,并且能够判断出载流由之开始的绕组,就可以获得能够按照所要求的方向正确旋转的并且在开始转动时不会引起反向转动的三相无刷马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关于通过供应线圈电流的回馈机制来达成对于磁铁环极相位置的确定方式,以确定散热风扇启动时的电流方向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已经成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16047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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