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冲泡容器组的煮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40
决定日:2009-11-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0971.1
申请日:2007-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雅婷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源?
主审员:宋江秀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47J 31/00;A47J 31/18;A47J 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1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冲泡容器组的煮杯”的第20072014097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李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 1. 一种冲泡容器组的煮杯,该冲泡容器组具有容纳物料的一个玻璃杯、容纳饮水的一个煮杯,及利用虹吸原理连通该玻璃杯与该煮杯的一根虹吸管,其特征在于:
一个杯体,具有形成在一外表面且邻近一开口的至少二卡合肋,前述卡合肋具有反向延伸的一高点与一低点,及由该低点向下延伸的一挡止部;及
一个杯盖,具有形成在一内表面且沿径向突出的至少二凸部,及与该虹吸管气密套合的一插孔,前述凸部是分别依循该卡合肋由该高点向该低点旋动至受阻于该挡止部,使该杯盖可与该杯体气密盖合,且该插孔恰能相对该玻璃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泡容器组的煮杯,其特征在于,该煮杯还包括有一个密封垫圈,且该杯盖具有环绕一轴线的一环缘、连接该环缘一端且形成有该插孔的一顶壁,及界定在该环缘与该顶壁间的一环隙,该密封垫圈是环置在该杯盖的环隙内,且随该杯盖与该杯体的盖合深度,迫抵在该顶壁与该杯体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泡容器组的煮杯,其特征在于,该密封垫圈是以耐高温的塑性材料制成。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泡容器组的煮杯,其特征在于,该杯盖还具有沿该轴线贯穿该顶壁的一注水口、可卸离地与该注水口气密封合的一个栓塞,及环绕该注水口且与该顶壁一体成型的一个环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泡容器组的煮杯,其特征在于,该杯体还具有形成在该卡合肋挡止部与低点间的一凹部,该杯盖凸部是受阻于该挡止部后与该凹部相互卡止。”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雅婷 (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
证据1:CN282479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指出:(1) 证据1在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7公开了一种咖啡壶的煮杯,咖啡壶具有容纳物料的玻璃杯13、煮杯22;煮杯22的顶盖上具有虹吸插口234,图1中显示虹吸插口上有虹吸管连接玻璃杯和煮杯;杯体22,具有形成外表面且临近开口的至少两个螺牙222;螺牙具有反向延伸的高点与低点;螺牙的端部即可挡止杯盖,相当于挡止部;顶盖23,内表面沿径向突出的钩部231;煮杯22的顶盖上具有虹吸插口234;钩部231在螺牙的导引下,由高点旋至低点,受阻于螺牙端部,使该顶盖可与该杯体气密盖合,插口234相对玻璃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卡合肋低点向下延伸一挡止部。该挡止部的作用是阻挡顶盖上凸部的旋转,而在证据1中,螺牙具有高点、低点、端部,钩部231在螺牙222上从高点旋转至低点,螺牙高点的端部挡止在钩部231上,起到了阻挡顶盖继续旋转的作用。因此,证据1螺牙端部起到了挡止部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披露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和设计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证据1在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公开了密封圈232与钩部231套合,附图3、4中显示了顶盖23具有环绕一轴线的一环缘、连接该环缘一端且形成由该插孔234的顶壁,及界定在该环缘与该顶壁间的一环隙,该密封圈232是环置在该杯盖的环隙内,且随该杯盖与该杯体的盖合深度,迫抵在该顶壁与该杯体间。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的密封圈设置在耐高温的煮杯杯口,必然也是耐高温材料构成的,在证据1的提示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耐高温的密封圈。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3-4行、图3公开了注水斗24呈漏斗状,其通过外螺纹241螺组在23的螺233,内螺孔242供组阀螺塞25。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在权利要求5中,凸部与凹部相互配合,起到了固定杯盖的作用。而证据1中,螺牙222与钩部231相互配合,固定顶盖,螺牙与钩部的配合起到了相同的固定的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披露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并设计出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9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10月16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庭。
本案合议组当庭对请求人请求无效的理由和事实进行了逐一调查,请求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参加口头审理的请求方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确认其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合议组确认本案审理的范围以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为准。(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点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煮杯在卡合肋低点向下延伸一挡止部,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权利要求1的杯盖上至少有二凸部,而证据1中是钩部,但挡止部的作用与证据1中螺牙高点端部作用相同,钩部与凸部作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将证据1转给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冲泡容器组的煮杯,该冲泡容器组具有容纳物料的一个玻璃杯、容纳饮水的一个煮杯,及利用虹吸原理连通该玻璃杯与该煮杯的一根虹吸管,其特征在于:一个杯体,具有形成在一外表面且邻近一开口的至少二卡合肋,前述卡合肋具有反向延伸的一高点与一低点,及由该低点向下延伸的一挡止部;及一个杯盖,具有形成在一内表面且沿径向突出的至少二凸部,及与该虹吸管气密套合的一插孔,前述凸部是分别依循该卡合肋由该高点向该低点旋动至受阻于该挡止部,使该杯盖可与该杯体气密盖合,且该插孔恰能相对该玻璃杯。证据1(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7)公开了一种咖啡壶的煮杯,咖啡壶具有容纳物料的玻璃杯13、煮杯22;煮杯22的顶盖上具有虹吸插口234,图1中显示虹吸插口上有虹吸管连接玻璃杯和煮杯;杯体22,具有形成外表面且临近开口的至少两个螺牙222;螺牙具有反向延伸的高点与低点;螺牙的端部即可挡止杯盖,相当于挡止部;顶盖23,内表面沿径向突出的钩部231;煮杯22的顶盖上具有虹吸插口234;钩部231在螺牙的导引下,由高点旋至低点,受阻于螺牙端部,使该顶盖可与该杯体气密盖合,插口234相对玻璃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煮杯在其杯体的外表面的卡合肋低点向下延伸一挡止部,在杯盖的内表面形成沿径向突出的至少二凸部;证据1公开的煮杯是在杯体的外表面有螺牙而没有向下延伸的挡止部,在顶盖开口处设有钩部。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稳定结合角度和提升气密效果的煮杯。根据证据1,其公开的是一种可拆卸煮杯、密封圈和顶盖进行清洗的咖啡壶的煮杯,该煮杯的顶盖借助其套设密封圈的钩部与杯体开口端的螺牙螺合而达到密封效果,螺牙具有高点和低点。而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卡合肋导引杯体与杯盖盖合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即在杯体的外表面形成至少二卡合肋,杯盖在内表面形成沿径向突出的至少二凸部,该卡合肋具有反向延伸的一高点与一低点、及由该低点向下延伸的一挡止部,凸部依循该卡合肋由该高点向该低点旋动至受阻于该挡止部。可见,该挡止部可限止杯盖的旋动角度,进而提升气密效果。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螺牙具有高点和低点,但并未公开其端部具有阻挡的作用,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证据1的煮杯会因为不同使用者及不同旋紧力而影响其杯体与杯盖的气密效果,而为了解决气密效果的问题,证据1也没有给出在杯体设计卡合肋和挡止部、在杯盖设计凸部的技术启示,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要提升煮杯的气密效果时,根据证据1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动机去改进该现有技术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第20072014097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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