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速增力器踏板式三轮摩托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速增力器踏板式三轮摩托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37
决定日:2009-11-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87779.8
申请日:2007-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昌国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60K17/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应当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把握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以说明书的局部错误表述作为判断依据。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87779.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变速增力器踏板式三轮摩托车”,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为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速增力器踏板式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包括车架、发动机、传动轴及后桥,其特征是发动机纵向连接在车架上面,发动机的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垂直,发动机的输出轴与变速增力器的前端相连,变速增力器的后端与传动轴的前端相连,传动轴的后端与后桥的中间相连,后桥的两端连接有后车轮,变速增力器内连接有倒挡。”

针对本专利,赵昌国(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其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204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416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26日,共3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992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共6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2498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8年8月27日,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要点是发动机纵向连接在车架上面,说明书第1页第18行对此结构的说明是指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中心线平行,但本专利权利要求却把发动机的曲轴中心线写成了“与车架纵向垂直”,明显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不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4是本案专利权人提交的一份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近似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发动机的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垂直”这个技术特征是错误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错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9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提出的具体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指出:公知的三轮摩托车包括发动机,发动机横向布置(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垂直),动力经倒挡器、传动轴、后桥传给车轮。其存在倒档器改变了力的传递方向,传动效率低的缺点。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发动机纵向布置(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中心线平行)在车架上面,发动机的动力经变速增力器、传动轴、后桥传给后车轮。发动机到后桥的动力传递方向不变,减少了机械损耗,提高了发动机的传动效率。附图1的实施例示出了发动机2的输出轴与变速增力器3的前端直接对接相连,变速增力器3的后端与传动轴4的前端直接对接相连,传动轴4的后端与后桥5的中间相连,发动机到后桥的动力传递方向不变。因此,可以看出,本专利针对现有发动机横向布置在动力传递过程中改变了力的传递方向的缺点,提出了发动机纵向布置在车架上面的技术方案,所谓的“纵向布置”是指“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中心线平行”。

证据4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的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可确认其真实性。证据4的说明书也涉及“发动机纵向布置”的术语,其中将其定义为“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中心线平行”,并且其图2所示发动机的布置及向后桥传递动力的方式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是一致的。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作了“发动机2的曲轴中心线与车架1纵向垂直”的表述,但根据上述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及证据4的内容,足以说明该表述是错误的,本专利提出的“发动机纵向布置”是指“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中心线平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发动机纵向连接在车架上面,发动机的曲轴中心线与车架纵向垂直”,与说明书整体内容明显矛盾,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72018777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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