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43
决定日:2009-11-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22558.3
申请日:2002-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本淼(第一请求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4-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B28B21/56,B28B21/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判断包括多个步骤的方法类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仅应当考虑其每一个步骤,还应当考虑各个步骤间的先后顺序。由他人在某一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破坏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122558.3,申请日是2002年5月29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撑形件放在张合式弹性筒模内,然后将张合式弹性筒模包裹撑形件合拢,并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2、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两端,合拢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壁胚体包裹管端封口板,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端封口板与管内壁料浆胚体粘结成整体;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3、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1)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

(2)制备水泥料浆或者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3)准备预制的管端封口板;

(4)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5)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一端,另一端放置撑形件,合拢张合式弹性筒模,使管壁胚体包裹管端封口板,胚体或筒模包裹撑形件,用合紧件紧固张合式弹性筒模接口边或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

(6)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

4、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工序5之后,在合紧的筒模的胚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

5、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工序5之后,在合紧的筒模的胚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安装预制的管端封口板,并使之与胚管内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接口缝进行加强或加固处理。

7、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未封堵的管端口进行封口处理。

8、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端部的撑形件为长圆管时,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长圆筒在已锁紧的弹性筒模内旋转压实管壁胚体及接缝后抽出,将管端封口板安装在管壁胚体端部内,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l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端部的撑形件为撑形环时,在管壁料浆胚体未凝结硬化时,将管端封口板穿过撑形环,安装在管壁胚体端部内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纤维网、布水泥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的步骤是:

(1)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料浆或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

(2)在所铺料浆之上铺一层或者多层增强层,增强层为纤维布或纤维网或金属丝网或纤维丝或者它们的组合;

(3)在其上再铺一层水泥料浆或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

(4)或者重复步骤(2)和(3)形成有二层、三层或多层增强层和料浆层相叠合胶结的层状结构的复合管壁胚体。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料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是用含短纤维的水泥料浆,摊实抹平制成复合管壁胚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浆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是用水泥料浆,通过喷射切割机将切割的纤维和水泥料浆混喷到伸展开了的张合式弹性筒模上,将料浆摊铺压实抹平制成复合管壁胚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由水泥、砂、水或外加剂或石子或轻质材料按比例混合成料浆,将料浆浇注在圈模或单面凹模或带凹槽单面凹模内抹平、密实,养护后形成成品。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端口未封堵的,用通过一层水泥料浆一层纤维布再一层水泥料浆,形成多层的管端封口板胚,将其卷边封住管口并粘结于管端口外壁封堵。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空心管端口未封堵的,将砂浆或细石砼或轻质砼湿料浆,按与空心管内空截面相似的尺寸堆放一定厚度于平地上,将空心管立放,未封堵管口套住湿浆,振动使湿浆与空心管内壁紧密接触粘结成整体,形成封口;或先立放空心管将一定量的上述湿料浆从空心管上口倒入管内振动,使湿料浆与空心管内壁紧密接触粘结成整体,形成封口,再按前述方法封堵另一端。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张合式弹性筒模上铺水泥纤维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或上述两者形成复合管壁胚体时,在复合管壁胚体的边缘露出有接缝搭接用的纤维网。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固定的永久撑形板。

18、根据权利要求l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管端封口板。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放置在管壁料浆胚体上的管端封口板。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空心管管壁胚体纵向长度少于张合式弹性筒模的纵向长度。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活动撑形板。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撑形件为撑形环或撑形圈。

23、根据权利要求 1、2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两端封口板长度小于筒模长度。

24、根据权利要求1、2 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壁胚体接合部位一边伸出有纤维网。

25、根据权利要求l、2 或者3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壁料浆胚体一边伸出的纤维网搭接在另一侧浆料胚体。

26、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

2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胶结接合缝管外侧有纵向的张合式弹性筒合缝的条痕。

2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接合缝部位内侧有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合缝的构造。

3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接合缝部位有管体硬固后进行的加强或加固构造。

3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接物,搭结到另一边形成所述的接合缝。

3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两纵向胚边对接胶结为一体的接合缝。

3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胚体两纵侧边对接,对接后在接合缝部位两胚体未合拢部位进行补强或压实以形成所述接合缝。

34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端内壁与管端封口板,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5、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内壁与撑形件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6、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边与管胚体边的胶结接合缝交接。

3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撑形件边与管胚体边的胶结接合缝交接。

3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外壁与管瑞封口板有二者胶结为一体的胶合界面。

3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短纤维水泥浆或短纤维水泥砂浆管壁。

4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纤维网或布水泥砂浆管壁。

4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纤维网或布的水泥纤维砂浆管壁。

4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为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钢丝网水泥短纤维砂浆管壁。

4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壁端头的纤维网或布和料浆共同包裹管端封口板。

44、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为轻质砼。

45、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包裹在管端内的预制的管端封口板为砼板或钢筋砼板或钢丝网砼板或钢筋网砼板。

46、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现浇封口板为在预制空心管内现浇的砂浆板、细石砼板、轻质砼板。

4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内壁包裹的封口板为湿料浆在管内凝结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4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内壁一端包裹的封口板为预制的封口板,另一端包裹的封口板为湿料浆在管内凝结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49、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现抹管壁浆胚包裹的管端封口板的至少一片为预制封口板。

50、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包裹的两管端封口板为预制封口板。

51、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包裹在管内壁的管端封口板为湿料浆硬化而成的封口板。

52、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预制空心管一端包裹湿料浆硬化而成的封口板,另一端包裹预制封口板。

53、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壁接合缝一侧均为纤维网或纤维布的侧边。

54、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其特征在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管体上有一条沿管壁纵向的使管壁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构成空心管的胶结接合缝。

55、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端口用通过一层水泥料浆一层纤维布再一层水泥料浆,或者重复上述步骤,形成多层的管端封口板胚,将其卷边封住管口并粘结于管端口外壁封堵。

56、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包括筒模板、合紧件、接口边,筒模板纵边设置有两条长条形接口边,合紧件将筒模板两接口边合紧并闭合,接口边合紧使筒模面闭合构成闭合的外模筒状模具,筒模板为弹性筒模板。

5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外凸在闭合的筒模上。

5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成 L 形连在筒模板上。

5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接口边为通长的板条状。

6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通长条状接口边只有一侧连有张合式弹性筒模板。

6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条长条状接口边均只有一侧连有筒模板。

62、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接口边设置于筒模板外侧。

63、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条长条状接口边凸出于筒模板外侧。

6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凸出于合紧的闭合筒模外侧。

65、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长条状接口边凸出于合紧的闭合筒模外侧。

6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后,两板状接口边两板平行。

6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后,两接口边平行并凸出于闭合筒模外侧。

6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接口边合紧后接合部位形状为?形。

6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合紧接口边的合紧件。

7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固定接口边的合紧件。

7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合紧和固定接口边的合紧件。

72、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为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并使接口边合紧的装置。

73、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个以上合紧件合紧于筒模外侧。

7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接口边合紧的面与筒模板成型模面交接。

75、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的合缝与筒模板成型模面交接。

7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固定在筒模板上。

7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与筒模板连接为一体。

7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接口边壁厚比筒模壁厚度大。

7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合紧在凸出于闭合筒模的接口边上。

8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合紧在凸出于闭合筒模的平行接口边上。

8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条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凸出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2、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二条由合紧件紧固在一起的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凸出在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3、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紧固在二条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上的合紧件有二个以上。

8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紧固在二条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上的合紧件有二个以上,合紧件和接口边均凸出在张合式弹性筒外侧。

85、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合紧件压紧部位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

8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其特征在于两个以上的合紧件压紧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

(一)关于王本淼(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王本淼(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65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25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55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8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请求案编号为4W02281,并于2008年9月19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附件3:申请人为王瑾、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02年7月31日、公开号为CN13609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1999年1月26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特开平11-20030A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为1992年4月15日的瑞士专利文献CH679792A5,以及第一请求人声称的EPODOC数据库中该专利文献的英文摘要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7:公告日为1992年6月24日、公告号为CN21081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4月3日向第一请求人、2009年4月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2008年10月20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并分别要求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附件4中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同时提交了附件4中的日本专利文献JP特开平11-20030A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4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09年5月25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第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7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逾期未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4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答复。

2009年7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本专利作出了第10837号无效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第10837号无效决定中关于“宣告02122558.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56、73、83、86无效”的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专利权人邱则有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除权利要求56、73、83、86之外的权利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3不清楚,权利要求4-25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2、3也不清楚,权利要求9、13、44、46-51的附加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5、57-72、74-82、84-8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5、57-71、74-82、84-8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7、9-13、16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7、9-13、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7-25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4的附加特征由附件2、5公开的封闭空心管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想到,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由附件5的权利要求23能够想到,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4、15、17-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53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5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4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5的附加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在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71、74-82、84、8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者是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71、74-82、84、8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7公开或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2不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明确表示放弃先后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书中的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3)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无法证明附件6中瑞士专利文献在EPODOC数据库中的英文摘要与该专利文献的原文一致,也无法证明该英文摘要的公开性,英文摘要的译文与附件6中瑞士专利文献的原文无任何关联性。第一请求人强调附件6中的译文是附件6中瑞士专利文献的摘要部分的译文,与数据库的表述是一致的。第一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JP特开平11-20030A的中文译文中与其提交的附件4中的中文译文之间的区别之处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附件4中日本专利文献JP特开平11-20030A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4中的中文译文为准,以及合议组对附件6不予接受。(4)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13、44、46-5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关于权利要求4-55、57-72、74-82、84-85不符合专利法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应予以考虑。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前述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中先予以调查。(5)双方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陈述了意见。(6)专利权人提出需要时间针对第一请求人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书面陈述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应当于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第一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新增加的无效范围以及第一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具体陈述意见的权利要求、没有具体陈述意见的无效理由应不予考虑。(2)权利要求1-25、44、46-5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5、57-72、74-82、84、8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要求第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0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了答复,仍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8:申请人为王瑾、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7日、申请号为00136046.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192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第二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两份不同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一份请求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11、13、18-20、23-29、31-38、40、43、49、50、53、56-86与附件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一份请求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11、13、18-20、23-25、31、34-38、40、43、49、50、53、57-72、74-82、84、85与附件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该无效请求案编号为4W02470,并于2009年3月9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中一份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审理案件编号为4W02281的合议组依法对案件编号为4W02470的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8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提交的另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传真给专利权人。

2009年6月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本专利作出了第10837号无效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第10837号无效决定中关于“宣告02122558.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56、73、83、86无效”的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专利权人邱则有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除权利要求56、73、83、86之外的权利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专利权人对附件8的真实性无异议。(3)合议组将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提交的另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予以签收。(4)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11、13、18-20、23-29、31-38、40、43、49、50、53、57-72、74-82、84、85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5)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再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正文和附件进行意见陈述。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组认为上述两个无效请求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合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本专利作出了第10837号无效决定,宣告权利要求26-30、32、33、39-42、54、56、73、83、86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第10837号无效决定中关于“宣告02122558.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56、73、83、86无效”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专利权人邱则有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组分别当庭告知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除权利要求56、73、83、86之外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除权利要求56、73、83、86之外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7,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8。对于附件1,第一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放弃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其真实性合议组不予评价。对于附件2-5、7、8,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确认附件2-5、7、8的真实性。关于附件2、4、5、7,其均为中国或外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4、5、7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关于附件3、8,由于附件3、8同为王瑾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附件3、8只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关于附件4的译文,附件4中的JP特开平11-20030A为日本专利文献,由于第一请求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针对合议组转送的专利权人提交的JP特开平11-20030A的中文译文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答复,因此,视为第一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准确性认可,同时,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不同之处仅在于发明名称和部分术语,因此,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关于附件6,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中的中文译文只是EPODOC数据库中CH679792A5英文摘要的中文译文,但第一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CH679792A5瑞士专利文献本身的中文译文,因此,对附件6合议组视为未提交。此外,由于第一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6中的EPODOC数据库中CH679792A5英文摘要的公开时间的证据,故无法确定其公开时间,因此,附件6中的EPODOC数据库中CH679792A5英文摘要也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4附加特征中的“轻质砼”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44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6-51的附加特征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46-51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44、46-51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4附加特征中的“轻质砼”属于本领域惯用的建筑材料,该附加特征中的“轻质砼”并未导致权利要求4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6-48的附加特征本身是清楚的,其对封口板的进一步限定也没有导致权利要求46-48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9中的“现抹管壁浆胚”的含义是管壁是采用料浆现抹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9要求保护的空心管的管壁是现抹的,其附加特征的含义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50要求保护的空心管是预制的,其附加特征的含义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51要求保护的空心管是预制的,其附加特征的含义包括管端封口板包裹在预制空心管内壁以及管端封口板为湿料浆硬化形成的封口板,其含义也是清楚的。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4、46-5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判断包括多个步骤的方法类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仅应当考虑其每一个步骤,还应当考虑各个步骤间的先后顺序。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步骤(1)中的“准备已制造的模具”、权利要求1-3步骤(4)中的“水泥纤维料浆或纤维网、布水泥料浆”、权利要求1-3的步骤(5)导致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限定的均是包括6个具有先后顺序的具体步骤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作方法,其步骤(1)限定的是“根据空心管的外型规格准备已制造的模具”,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是“根据空心管的外形规格制造模具,模具为张合式弹性筒模和撑形件组合而成”(参见原权利要求1、原说明书第7-8行,第5页第9-10行),即原申请文件所述制作方法的第一个步骤明确记载了制造包括撑形件在内的模具,对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没有记载在第一个步骤中准备的模具包括撑形件;相应于权利要求1、3的步骤(5),原申请文件还记载了“从已合拢成管状的筒模端口拉出撑形件,在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安装预制的管端封口板,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参见原权利要求1,原说明书第2页第16-18行,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1行,第5、6页);也就是说,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制作方法在第(6)个步骤“养护、打开张合式弹性筒模”之前还包括“从已合拢成管状的筒模端口拉出撑形件,在管内压实、或补强胚体接口缝,安装预制的管端封口板,并使之与管壁胚体粘结成整体”这样的工序,对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步骤(5)及其它步骤中都没有记载;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步骤(1)、(5)导致其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步骤(1)导致其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本专利原申请文件并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3限定的制作方法,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限定的制作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还强调,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5-8行的记载,能够导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其中“两端放上堵头板或撑形件”包括两端放上撑形件的技术方案和一端放上撑形件另一端放置堵头的技术方案,原申请文件没有把“撑形件”作为模具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步骤(5)-②中,模具可以不包括撑形件,附图1、3、5、6中所示的模具使用状态中也可不包括撑形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关于原说明书第3页第5-8行记载内容,首先,由该段内容段首衔接上文的“这样”可知,该段内容是对上文内容的进一步概述和说明。其次,该段内容并没有完整地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3限定的包括6个具体步骤的技术方案。第二,原说明书中关于专利权人所述的“步骤(5)-②”的制作方法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第一个步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第一个步骤也不相同。第三,原说明书附图1是本专利所用的张合式弹性筒模1的展开状态的结构示意图,附图3是本专利的张合式弹性筒模1上摊铺有水泥纤维网、布料浆,形成了复合管壁胚体的示意图,附图5是本专利的张合式弹性筒模1连同管壁料浆胚体合拢包裹管端封口板及活动撑形板后,通过合紧件2锁紧后的状态图,附图6是本专利的张合式弹性筒模1松开时的状态图,上述附图并没有明确公开“模具”不包括“撑形件”。由此可见,原说明书附图1、3、5、6并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3限定的制作方法。并且,根据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3限定的制作方法。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25

权利要求4、5、7-9、14择一引用了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6、10-13、15-25择一引用了权利要求1、2、3,由于作为权利要求4-25引用基础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权利要求4-25附加特征也没有使其完全克服上述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53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6限定的空心管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7、28由于引用要求26导致其也是超范围的,权利要求29-53的附加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6-5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6-30、32-53,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9和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26-30、32-38、46-5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权利要求4和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39-4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权利要求7和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4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说明书第5页第14-16行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根据原说明书附图4示出纵向胚边一侧均为网状物,以及原说明书记载的复合管壁胚体材料(参见原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2行中的“增强层为纤维布或纤维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5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30、32-5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31的附加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原说明书附图4仅示出胚体的纵向胚边为网状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3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还强调,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防止空心管接缝处开裂”以及原说明书附图4示出的网状物,并结合原说明书记载的复合管壁胚体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导出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搭接物”是一个概括得出的上位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接物,搭结到另一边所述的接合缝”,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4、55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4、55限定的空心管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54、5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权利要求5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和原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5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关于权利要求5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尤其是本专利原说明书第4页第101-2行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5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4、5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他人在某一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破坏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26-29、32-38、40、43、49、50、53

第二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8的制作方法得出的产品必然是权利要求26中的结构,与附件8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7-29、32-38、40、43、49、50、53也不具备新颖性。

附件8公开了一种现浇空心楼板用芯管的制造方法,包括两种现浇空心楼板用芯管的制造方法,其中一种步骤如下:a.预制端盖1;b.在外模板2上铺料3并抹平压实;c.将覆有料3的外模板2卷起,放置端盖1后定型并振捣封缝;d.养护;e.脱外模板2。另一种步骤如下:a.预制端盖1;b.在外模板2上铺料3并抹平压实;c.将覆有料3的外模板2卷起定型,封缝后放置端盖1;d.养护; e.脱外模板2。以上所述的c步骤的封缝是在定型的料3内侧将料3形成的缝4抹平。所述的c步骤中的将覆有料3的外模板2卷起可为在料3上放置抹平芯模5后再卷起覆有料3的外模板2;封缝是将抹平芯模5从一端抽出。所述的放置抹平芯模(5)可为将抹平芯模(5)放置在料(3)上的一端,封缝是将抹平芯模(5)从另一端抽出。所述的料3可为两层胶凝材料6、7之间夹有一层增强网8。所述的料3可为胶凝材料中掺有增强丝。所述的端盖1为有胶凝材料或在胶凝材料中夹有增强网或在胶凝材料中掺有增强丝(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1、2页,图1-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用空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由其制作方法可得其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由其说明书记载内容以及其图2所示,可确定其管端封口板未被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6和附件8存在区别特征“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7-29、32-38、40、43、49、50、53引用了权利要求26,由于引用权利要求26,这些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26的技术特征,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7-29、32-38、40、43、49、50、53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8中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故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7-29、32-38、40、43、49、50、5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57-72、74-77、79-82、85

第二请求人认为,与附件8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57-72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7-72相对于附件8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附件8公开的前述技术内容,结合附件8说明书附图1-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8中的外模板2是筒模板,外模板2是张合式弹性筒模板,卡具9是合紧件,附件8公开了一种张合式弹性筒模具,包括外模板2、卡具9,所述外模板2、卡具9分别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7限定技术方案中的筒模板、合紧件,所述外模板2纵边设置有两条长条形接口边,所述卡具9将外模板2两接口边合紧并闭合,接口边合紧使外模板2闭合构成闭合的外模筒状模具,外模板2为弹性筒模板,并且,附件8中的接口边外凸在闭合的筒模上,附件8中的接口边成L形连在筒模板上,附件8中的接口边为通长的板条状,附件8中的接口边只有一侧连有外模板,附件8中的接口边设置在筒模板外侧,附件8中的接口边凸出于筒模板外侧,附件8中的接口边凸出于合紧的闭合筒模外侧,附件8中的接口边是凸出于闭合筒模外侧的、两平行的板状接口边,附件8中的两接口边合紧后接合部位形状为?形,附件8中的卡具为合紧、固定接口边的合紧件,附件8中的卡具为抱紧张合式弹性筒模并使接口边合紧的装置,附件8中的接口边的合缝与筒模板成型模面交接,附件8中的接口边固定在外模板上,附件8中的卡具合紧在凸出于闭合筒模的平行接口边上,附件8中的接口边是两条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并凸出张合式弹性筒外侧,附件8中的接口边是两条由卡具紧固在一起的平行的通长的条状接口边并凸出张合式弹性筒外侧,附件8中的卡具9的压紧部位在接口边的外侧面上。由此可见,附件8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7-72、74-76、79-82、8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7-72、74-76、79-82、85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

进一步地,由于“接口边与筒模板连接为一体”与“接口边固定在筒模板上”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7相对于附件8也不具备新颖性。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26-30、32-53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30、32-53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30、32-53也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塑料保温罩与保温管等制品坯料制造用的可变金属模型,以及该坯料的制造方法和用此方法制取的坯料,具体公开了的制造方法如下:在一块长方形金属板(1)纵向两端的下方,分别安装一根角钢(2)和(3),在制作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时,在金属板(1)上敷设玻璃纤维布,浸涂加入固化剂的树脂液。树脂在固化之前,操作角钢(2)和角钢(3),将两根角钢拉拢重叠成管状。通过如此操作,树脂便按管状固化,于是便可制成纤维增强塑料保温罩与保温管等制品的坯料(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1-12行,图1-5)。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按照附件4所述的制造方法制成的空心管的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坯体的两胚边接合而成的接合缝。按照附件4所述制造方法制成的空心管不是钢筋砼用空心管,权利要求26与附件4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钢筋砼用”,(2)“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3)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第一请求人主张前述三个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尚不能认为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是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包含权利要求26的全部技术特征,基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由于其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4、55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4、55相对于附件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第一请求人认为“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和权利要求55的附加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4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附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空心管构件,包括有空心管(1)和空心管(1)两端的堵头(2),还包括有至少一片加劲肋(3)和至少两节以上空心管(1),空心管(1)在加劲肋(3)上对接,并与加劲肋(3)连接成整体(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2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纤维增强塑料保温罩与保温管等制品坯料制造用的可变金属模型,以及该坯料的制造方法和用此方法制取的坯料,按照附件4所述制造方法制成的空心管不是钢筋砼用空心管。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段封口板设置在空心管的两端(尤其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7)。权利要求54与附件4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钢筋砼用”,(2)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附件4公开的不是制造钢筋砼用空心管的制造方法,其并没有给出采用附件4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钢筋砼用空心管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附件4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附件2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即没有动机将附件4与附件2进行结合。而且,附件2中的管端封口板是设置在空心管的两端,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4中的“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同时,第一请求人主张“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外壁”属于公知常识缺乏证据支持。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55是权利要求54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权利要求54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5由于其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8、84

第一请求人认为,与附件4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78、84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4除公开前述技术内容之外,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树脂固化之前,……,再将角钢(2)与角钢(3)重合靠到一块。待树脂固化后,分别拆除角钢的固定螺钉”(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0005]段),附件4说明书附图1-4示出了角钢上设置有多个供固定螺钉穿入的孔。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张合式弹性模筒,包括金属板(相应于本专利的筒模板)、固定螺钉(相应于本专利的合紧件)、角钢(相应于本专利的接口边)。固定螺钉用于将两角钢合紧并闭合,角钢合紧使金属板闭合构成比成的外模筒状模具,金属板为弹性筒模板,固定螺钉为多个,固定螺钉安装在角钢上,角钢凸出在金属板的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容易想到选择比金属板厚度大的角钢作为接口边,即也容易想到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8、8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3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57-72、74-77、79-82、8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8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本决定对第一、二请求人关于这些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22558.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5、31、57-72、74-82、84、85无效,在权利要求26-30、32-5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