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40
决定日:2009-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7839.3
申请日:2007-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岱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过典正
主审员:李雪霞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2B 3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素关系的改变,例如要素之间的位置关系发生了改变,而该改变存在技术启示,且没有导致技术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720147839.3,申请日是2007年6月1日,专利权人是过典正。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形成叠层结构的陶瓷纤维层(1)、不锈钢网(2),在上述形成叠层结构的陶瓷纤维层(1)的最内层与锅炉本体钢板(9)的外表面之间、在上述叠层结构的陶瓷纤维层(1)之间,分别具有高温粘合剂层(31)和高温粘合剂层(3);不锈钢钉(4)穿过上述陶瓷纤维层 (1)、不锈钢网(2)、高温粘合剂层(31)和高温粘合剂层(3),其一端部(41)与锅炉本体钢板(9)焊接在一起、其另一端部(42)裸露在不锈钢网(2)外部,垫片(5)和逆止卡环(6)顺次套在端部(4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当陶瓷纤维层(1)的层数大于三层时,在最内层陶瓷纤维层(1)和锅炉本体钢板(9)之间还有另一层不锈钢网(7),该不锈钢网(7)穿过上述不锈钢钉(4)与锅炉本体钢板(9)以及管道(10)的外表面相邻并延伸至最外层陶瓷纤维层(1)外部,其边缘(71)与最外层不锈钢网(2)的边缘(21)通过连接环(8)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在上述不锈钢网(7)与锅炉本体钢板(9)的外表面之间,还具有一层高温粘合剂层(1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上述垫片(5)与不锈钢网(2)直接接触并焊接在一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当上述管道(10)是一根管道时,不锈钢网(2)形成近似圆锥状的回转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其特征是:当上述管道(10)的数目是多根管道时,不锈钢网(2)形成顶部平坦的凸台。”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岱山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7月5日、公开号为CN17968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宁夏电力》2003年第2期第6、7、35页,作者为吴广仁的“均匀覆膜密封技术在石嘴山发电厂#8锅炉的应用”一文,共3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为:1、本专利与附件1的发明目的相同:解决电厂锅炉因锅炉本体不同金属构件管材不同导致其相对膨胀量不同而产生的漏风漏灰问题;2、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所涉及的基本构件和材料相同、设置流程相同、形成的最终构式相同;3、在权利要求2所述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特别处置方案相同:关于最内层陶瓷纤维层与锅炉本体之间可以按需设置另一层不锈钢网,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1行步骤4“在一次金属密封层上部先铺设一层镍铬锰钢软网”、第6页第2行“内外包覆方案”、第7页第5、6行所述镍铬锰钢网及图5中附图标记41所示密封最底层均与之对应,并且这种设置是本行业的习惯处置方法;关于钢网边缘间采用连接环固定连接,附件1“内外包覆方案”及附件2工艺步骤6“钢网之间采用卯环连接”与之对应,且这种连接为公知常识和习惯做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审回执并且没有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2)请求人当庭放弃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的原件。

口审之后,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随该通知书转送了口头审理记录表复印件1份共5页,同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作出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和2,专利权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中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为《宁夏电力》中的一篇文章,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和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素关系的改变,例如要素之间的位置关系发生了改变,而该改变存在技术启示,且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道与锅炉本体结合部的密封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锅炉修复方法(参见附件1图2-4及说明书第5页第15-31行),其中采用图2所示陶瓷纤维密封层(对应本专利的密封装置):在密封钢板(对应本专利的锅炉本体钢板9)上焊接钢钉7(对应本专利的不锈钢钉4),然后一般粘结三层陶瓷纤维3(附件1文中笔误为7,对应本专利的陶瓷纤维层1),每层陶瓷纤维之间以及陶瓷纤维与密封钢板接触的一面涂抹耐高温黏合剂6(附件1图2自下而上的三层黏合剂6,对应本专利中的高温粘合剂层3和31),陶瓷纤维层上铺设不锈钢网4(对应本专利的不锈钢网2),所示焊在密封钢板上的钢钉穿透高温黏合剂层6、陶瓷纤维层3、和不锈钢网4,一端用方形卡环10(对应本专利的逆止卡环6)和圆形垫片9(对应本专利的垫片5)穿过钢钉7压紧密封层,将圆形垫片9焊死在钢钉7上形成一个紧固的密封整体;图3所示为单管密封结构图,具体密封层结构见图2。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钢钉为不锈钢钉及垫片与卡环的设置顺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垫片(5)和逆止卡环(6)顺次”套在不锈钢钉的一个端部上,即先垫片后卡环;而附件1中则描述“方形卡环10和圆形垫片9先后穿过钢钉7”,即先卡环后垫片。所述垫片和卡环在本专利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起固定作用,将不锈钢网紧压陶瓷纤维层和高温粘合剂层。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钢钉是常用固定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场合选用不锈钢钉是惯用手段;其次,就本领域实际施工中组合使用卡环和垫片的情况而言,通常是将垫片与待压紧的面接触以增大作用面积,其上辅以卡环、螺母等固定,在待压紧的面是网状结构时这种顺序更为常见,即本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顺序可以从现有技术得到启示;再次,组合使用卡环和垫片能够产生固定作用在本领域中公知公用,在本专利中该组合使用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仍然仅起到其固有的固定作用。因此,相对于附件1,权利要求1中限定使用不锈钢钉以及卡环和垫片的顺序不能给所述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陶瓷纤维层多于三层时存在另一层不锈钢网及其连接方式。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或说明书第5页的步骤3、4,第6页第2行,图5)在一次金属密封层上部先铺设一层镍铬锰钢软网,交叉部位密封时采用内外包覆方案,图5中的标号41为镍铬锰钢网。由此可见附件1披露了采用另一层不锈钢网包覆的技术手段。基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新增了两个区别特征:(1)陶瓷纤维层多于三层时,不锈钢网与锅炉本体钢板及管道的外表面相邻并延伸至最外层陶瓷纤维层外部;和(2)另一层不锈钢网的边缘与最外层不锈钢网的边缘通过连接环固定连接。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关于区别特征(1),实践中陶瓷纤维的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相同领域的附件2披露了同样的密封方法,其中高温黏合剂黏合的陶瓷纤维棉不少于3层(参见第7页左栏步骤(5)),多层时以软网包覆。此外,不锈钢网与锅炉本体钢板及管道的外表面相邻并延伸至最外层陶瓷纤维层外部以防陶瓷纤维层边缘松散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可以从附件1的上述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关于区别特征(2),网间的连接在本领域中存在多种常规手段,例如挂钩、连接环、钢丝穿叉,卯环(如附件2第7页左栏第(6)步所示)等,连接环在本专利中依然仅起到连接作用。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仍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所述另一层不锈钢网与锅炉本体钢板的外表面之间还具有一层高温粘合剂层。附件1公开镍铬锰钢网置于整体密封层的最底层,用高温黏合剂裹住软网作为密封第一层(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6行)。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附件1公开,并且用高温粘合层将不锈钢网与锅炉本体钢板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限定垫片与不锈钢网直接接触并焊接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中公开的“圆形垫片焊死在钢钉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式,因为二者均为本领域所常用,实践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改变其起到固定作用的实质,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和6限定不同管数时的情形。附件1公开单管时密封层形成近似圆锥状的回转体(参见附图3),多管时密封层形成顶部平坦的凸台(参见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附件1公开,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和6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4783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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