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及其所用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及其所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01
决定日:2009-11-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02862.7
申请日:1999-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军
授权公告日:2003-09-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万容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轶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03B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而且还应该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例如他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或者分析方法、以及公知常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及其所用设备”的99102862.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3月10日,专利权人原为沈志刚,后经专利权转让,变更为湖南万容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其特征是本发明的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包括将先由粗粉碎机把片状印刷电路板粉碎成碎料,再由细粉碎机把该碎料进一步粉碎成粉末状,在细粉碎的同时,粉末状出料被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20目?40目以粗的粉料自动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已剥离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把金属粉与非金属粉分离并回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是所述初破碎机使废板破碎成0.5?5cm的碎料。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是所述细破碎机将上述碎料再次破碎成粉末,经过风选,使20%?70%的、粒度在50?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被分离出,使粒度在20?200目的、已完全剥离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送到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颗粒大于20?40目的粉料再返回细粉碎机重新破碎。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其特征是所述空气分离器将粉末状物料按粒度从粗到细分成若干个粒度段,然后在每个粒度段用不同的控制风量把比重轻的非金属粉分离出,留下纯的金属粉。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艺,其特征是所述空气分离器将粉末状物料按粒度分成4个粒度段,即30目?40目、40目?50目、50目?60目、60目?100目,然后在每个粒度段对应用四个不同风速30?70/秒、16?45米/秒、11?31米/秒和10?17米/秒,在不同的分离筒中将非金属粉与金属粉分离并收集。

6、一种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所用设备,其特征是包括粗粉碎机、细粉碎机、空气分离器、旋风分离器和布袋除尘器;其中: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通过输送装置与细粉碎机的进口相连接,使碎料进入细料碎机进一步粉碎,并通过细粉碎机的二个出口送出,第一个出口是把粉碎后得到的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通过与第一组旋风分离器和布袋除尘器的进口相连接而被收集;第二个出口是把粉碎后得到的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粉和非金属粉混合粉通过另一输送装置被送到空气分离器,由空气分离器通过第一组旋风分离器和布袋分离器的引风把金属粉与金属粉分离,金属由空气分离器的空气分离筒的出口出来并被收集,非金属粉由第二组旋风分离器和布袋除尘器收集。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粗粉碎机的结构包括一个机壳,机壳内的旋转轴,固定于旋转轴上并与之一起旋转的动刀固定架,所述动刀固定架的边缘设有动刀,所述机壳上设有静刀,动刀与静刀是相互相嵌的,且动刀面与静刀面的间隙可调,在动刀固定架的下方设有与机壳固定连接的孔板,在机壳上方设有进料口,在机壳下方设有出料口。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细粉碎机的结构包括一个机壳,机壳中央设有横向旋转轴,旋转轴上露在机壳外两旁的轴上均设有带轴承的轴承座,旋转轴的一顶端设有飞轮,另一端设有皮带轮,轴承座一旁的机壳上设有进料口,在机壳内靠近进料口的一边设有动刀架,在机壳上与动刀对应位置上设有静刀,在动刀架另一边的旋转轴上还依次设置有可沿轴向移动的斜风刀以及风叶和出料口。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空气分离器上部为混合粉料仓,进料器的进口与混合粉料仓的出口相连接,进料器的出口与振动筛的进料口相连接,振动筛固定于主支架上,振动筛上设有2?8层不同目数的筛网,筛网从上到下逐渐变细,构成不同的粒度段,每个不同粒度段的出口分别与一个空气分离筒的进料口相连接,每个空气分离筒的上方的侧出料口又分别与主管道相连通,是非金属粉与空气的出口,在每个侧出料口与主管道相连的管道中均装有一蝶阀,空气分离筒进料口的下部有一个分离区,分离区下面有个曲面扩大段,扩大段下部有一个直段,在直段内装有二层20目的栅网,直段的下部的筒壁上开有小孔,小孔直径为Φ5mm?Φ15mm,直段的外部有一个风量调节板,可作上下滑动。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空气分离器上的分离区下面是一个直段,在直段内装有二层20目的网,直段的下部的筒壁上开有小孔,小孔直径Φ5mm?Φ15mm,直段的外部有一个风量调节板,可作上下滑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军(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①说明书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一次风选,使20?60%、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5行),也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也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20目?40目以粗的粉料自动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②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20目?40目以粗的粉料自动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该特征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的内容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样,从属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6中提到“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该特征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的内容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样,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③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如何实现“通过一次风选,使20?60%、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6只记载了该工艺所用设备的各部件所能实现的功能或者结果,没有记载实现上述功能或结果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1-10仅记载了该专利所要实现的结果或者功能,没有记载实现所述结果或者功能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中的“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无法实现;权利要求3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包含大量重复、矛盾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中包含了各部件的实施方法的技术特征,因此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09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

①说明书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一次风选,使20?60%、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5行),即根据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仅将“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并且控制先分离出的非金属粉的含量为20?60%,此外,说明书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相矛盾,导致本发明无法实现;

②说明书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因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2cm以下的碎料才能被分选出来;

③说明书未写明如何才能“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20目?40目以粗的粉料自动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上述内容明显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的“使20?60%、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已剥离的金属粉与非金属粉的混合粉(约30目?100目)将送入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大于30目的粉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相矛盾,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废印刷电路板中玻璃纤维和金属具有不同的材料特性,玻璃纤维相对于金属具有脆性和比重小的特点,金属铜则具有较大韧性和比重大的特点,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当废印刷电路板被粉碎后,玻璃纤维相对于金属铜更容易变成较细的粉末,因此,针对不同的原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粉碎装置(例如粗、细粉碎机)的加工参数,就能够控制粒度小于某临界值的粉末几乎都是非金属粉,至于其中非金属粉所占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则可根据具体原材料和粉碎装置加工参数的设置,使非金属粉所占比例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②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到,在粗粉碎机中,动刀和静刀之间的间隙可调,孔板6是由很多个直径为2cm的通孔所组成的,片状印刷电路板进入粗粉碎机后,在动刀和静刀的作用下,直到破碎成2cm以细后,通过孔板小孔掉下,从排料口8排出,因此,粗粉碎机中排出的碎料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动刀和静刀之间的间隙以及通孔的通过间隙,虽然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只记载了得到的碎料为2cm的情况,但是根据原材料和加工要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通过调整上述参数,以便得到满足具体加工要求的碎料(例如0.5?5cm),这是能够实现的。

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所述分离回收工艺包括:先由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印刷电路板粉碎成碎料,再由细粉碎机把该碎料进一步粉碎成粉末状,粉末状出料被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一次风选,把大部分较细(实施例中为1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中等大小(实施例中为30-100目之间)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较粗的(实施例中?o30目以粗)粉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对粉末粒度进行分类时的多个不同的临界值,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显然可以确定,根据原材料的不同,通过调整粉碎装置的加工参数和风机的风速等就可以得到不同的临界值,根据这些临界值就可以对粉碎后的碎料进行分类,最终实现金属粉和非金属粉的分离并回收金属,从而实现了本发明。

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①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过一次风选,把50目?200目以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该部分粉占总量的20%?70%,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20目?200目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第三部分是把20目?40目以粗的粉料自动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该特征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的内容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样,从属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独立权利要求6中提到“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该特征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的内容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样,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1页13-19行已有内容一致的记载,此外,虽然权利要求1中各临界值不同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临界值,但是具体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各临界值均处于权利要求1相应的临界值范围之内,它们之间并不矛盾,根据原材料的不同,通过调整粉碎装置的加工参数和风机的风速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将具体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各临界值扩展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临界值范围,从而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②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在说明书第1页20-22行已有内容一致的记载,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到,在粗粉碎机中,动刀和静刀之间的间隙可调,孔板6是由很多个直径为2cm的通孔所组成的,片状印刷电路板进入粗破碎机后,在动刀和静刀的作用下,直到破碎成2cm以细后,通过孔板小孔掉下,从排料口8排出,因此,粗粉碎机中排出的碎料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动刀和静刀之间的间隙以及通孔的通过间隙,虽然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只记载了得到的碎料为2cm的情况,但是根据原材料和加工要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通过调整上述参数,以便得到满足具体加工要求的碎料(例如0.5?5cm),从而将具体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2cm值扩展到权利要求6中的范围0.5?5cm,概括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10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①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如何实现“通过一次风选,使20?60%、颗粒小于100目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没有记载实现上述结果的技术手段;②独立权利要求6只记载了该工艺所用设备的各部件所能实现的功能或者结果,没有记载实现上述功能或结果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回收废印刷电路板中的金属”。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已经记载了“先由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印刷电路板粉碎成碎料,再由细粉碎机把该碎料进一步粉碎成粉末状,粉末状出料被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一次风选,把大部分较细的非金属粉先分离出,第二部分是把已剥离的中等大小的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粉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和回收,第三部分是把较粗的粉返回细粉碎机继续粉碎”,因此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工艺,能够实现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分离并回收金属,即该权利要求记载了用于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也已经记载了“先由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印刷电路板粉碎成碎料,再由细粉碎机把该碎料进一步粉碎成粉末状,粉末状出料被分成二部分,一部分通过旋风分离器和布袋除尘器被收集,另一部分由空气分离器进行分离,把金属粉与非金属粉分离并回收”,因此,权利要求6所述装置能够实现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分离并回收金属,即该权利要求记载了用于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10所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全部都是模糊不清的,其中各权利要求仅记载了该专利所要实现的结果或者功能,而没有提供实现所述结果或者功能的技术手段;②权利要求2中的“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无法实现,导致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不清楚;③权利要求3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包含大量重复、矛盾的技术方案,导致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不清楚、不简洁;④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所用设备,但是其中不仅包含了产品特征,还包含了各部件的实施方法的技术特征,因此其请求保护主题的类型和所表达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特征或功能特征并不一定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请求人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说明,故仅根据请求人的上述笼统理由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10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中的“粗粉碎机把片状的废印刷电路板粉碎成0.5?5cm的碎料”是否能够实现与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无关,此外,上述技术特征本身的表述是清楚的,故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2不清楚;③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部分碎料进行再次粉碎和分选,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重复和矛盾,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3不清楚;④产品权利要求可以采用方法特征来描述,采用方法特征并不必然导致产品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废印刷电路板的粉碎分离回收工艺所用设备”,表明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其主题类型是清楚的,并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既包括了产品特征,也包括各部件的实施方法这样的方法特征,这些方法特征对各部件的功能和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99102862.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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