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76
决定日:2009-10-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43391.9
申请日:2005-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须功
主审员:刘亚斌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周航
国际分类号:A01B49/04,A01C7/04,A01G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属于相同领域的另一份证据公开并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则该另一份证据给出了与前一份证据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相反,如果该另一份证据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也不存在这两份证据可以相结合的任何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0520143391.9号、名称为“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刘须功,申请日是2005年12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包括机架、地膜铺设机构、膜上点播器和封洞覆土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膜上点播器与封洞覆土装置之间设有封洞膜铺设装置,该封洞膜铺设装置包含封洞膜辊,封洞膜辊后方设有压膜辊,所述的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洞膜铺设装置设有封洞膜粘膜机构,包含粘贴剂箱和涂抹器,粘贴剂箱和涂抹器之间有粘贴剂输送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抹器为排刷。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抹器为滚筒刷。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抹器为喷涂头。”



针对上述专利权,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两份证据:

证据1:声称是从吉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下载打印的网页内容,共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250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叙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并告知其期满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7月4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且再次提交了请求人于2009年6月5日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其中证据1中增加了1页关于主办单位的信息,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11份补充证据(序号续前):

证据3:声称是从新疆兴农网下载打印的网页信息1页;

证据4:声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提供的、2005年6月拍摄的关于双膜覆盖播种机(膜上覆膜播种机)现场演示会视频摄像光盘1张以及视频摄像截图照片打印件4页;

证据5:声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复印件1页;

证据6:声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技术推广站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复印件1页;

证据7:声称是2005年6月新湖农场演示的双膜覆盖播种机实物的机械制图和说明,共4页;

证据8:双月刊杂志《新疆农机化》2005年第6期的封面、目录页和第5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9:双月刊杂志《新疆农机化》2006年第1期的封面、目录页和第1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4359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7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7338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

证据12:公开号为CN12707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10月25日;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5395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2日。

综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叙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证据1、3-9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12公开了一种双层地膜覆盖栽培方法及其专用装置,其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11公开了一种铺膜播种机,其中也公开了机架、地膜铺设机构、点播器和封洞覆土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1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胶带,其中公开了软质带体通过粘胶层粘合在地膜上以封堵点播孔,以及软质带体窄于下层的地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证据2和证据11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清楚描述了实施其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的表述也是清楚的,本行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不符合现有技术的形式要件,无法证明其公开日期,因此对证据1不予认可,并且其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2属于园艺技术领域中植物保护性的覆盖物,并非整地部件,与本专利是完全不同的产品,因此证据1和证据2均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09年9月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继续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7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告知其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金成和公民代理人温浩军、潘志华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伯勤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4(《精准播种》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第1、54、55、90、91、98、99页的复印件,该书由汤智辉、王序俭主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印刷,共8页),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4转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3)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5、证据6的原件,并出示了证据8、证据9、证据14的原件,表示证据7为技术方案对比图,仅作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2、8-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现有技术的要件,网站上显示2005年8月25日不能证明就是公开的日期,网站的信息可以后期进行制作修改,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认可证据5、6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但是对其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并且认为证据5、6不满足形式要件,缺少单位自然人的签字。

对于证据4,专利权人认为其内容不真实,证据4中声称是2005年6月拍摄,但棉花播种最晚在4月中旬完成,以后播种不可能使用地膜播种,即便出苗也会被烫死,并且该视频摄像还经过了后期剪辑;证据4中有4张视频摄像截图的照片,其中第1、4张并不存在该视频中;此外,证据4上面也没有显示任何拍摄时间的信息。对此,请求人表示证据4的光盘于今年6、7月份从新湖电视台拿到的,并请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情况。证人宋庆文当庭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称自己是新疆兵团农六师农业局副局长,介绍了证据4中所示的演示会情况,称自己是该次会议的组织者和参会代表,证明该次会议是2005年6月举办的,其目的是演示而非正常季节的播种。请求人当庭播放了证据4中的视频光盘,专利权人认可证人宋庆文在该视频内容中出现,双方都认可该光盘中没有显示时间信息。关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第1、4张截图照片无法在视频光盘中找到的问题,请求人表示可能是在制作DVD的时候出现了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有可能是从其他情景中截取的图片。

(4)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主张用证据1、3、8的结合或者证据9单独使用或者证据4-6的结合来证明权利要求1被使用公开,以及使用证据12作为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关于证据1、3、8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相同,报道了125团公开了气吸式膜上膜点播机上有增加的覆膜装置, 证据8中报道了膜上铺膜、膜上膜精量点播机在125团研制成功,证明膜上点播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而其他没有详细公开的细节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必然具有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没有实际公开发行的日期,该双月刊有可能在2006年才发行,并且证据1、3、8之间没有关联性,这些证据中均没有说明具体的结构,不能证明与本专利的结构相同。

关于证据9单独使用,请求人认为证据9中公开的“2005年播种面积1333.3hm2”及“我团每年3月25日左右开始播种”可以证明在2005年3月25日左右公开使用其中的双膜覆盖播种机,该使用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证据9中公开的双膜播种机上必然设有机架、地膜铺设机构和膜上点播器,由此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中所述2005年的播种面积不能表明当时所采用的播种机就是报道完成时的播种机的结构,其中说明了该播种机是逐步改进完善的,不认可其使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结构的机器进行播种,并且证据9中也没有公开第二个覆膜装置的结构。

关于证据4-6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5、证据6可以证明证据4公开的时间为2005年6月,证据4中演示的机器结构与证据7中的图相同,其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地膜铺设机构、膜上点播器和封洞覆土装置。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并认为证据5、6的出具方与专利权人存在利害关系。

关于使用证据12来评述新颖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2中的机架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证据12中的膜辊2、展膜滚3和压膜轮4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膜铺设机构,证据12中的膜上点播器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膜上点播器,通过证据12第1页中b、c项的描述可以得到技术启示;证据12中的覆土器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覆土装置;证据12中膜辊、展膜滚和压膜轮构成的封洞膜铺设装置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膜上点播器与封洞覆土装置之间设有封洞膜铺设装置,并且设在膜上点播器与后面的覆土器之间;证据12中后面的封洞膜铺设装置包括膜辊、展膜滚和压膜轮,压膜轮和展膜滚位于膜辊后方,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封洞膜铺设装置包含封洞膜辊,封洞膜辊后方设有压膜辊;证据12中后面膜辊窄于前面膜辊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中没公开“后面膜辊窄于前面膜辊”的技术特征,认可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属于公知技术。请求人认为证据12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该特征,并且该特征也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5)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用证据12、11的结合或者证据12、2的结合或者证据12、11、2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2公开的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时陈述的内容一致。

关于证据12与证据11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15,证据11中的挂膜架16、展膜滚4和压膜轮5构成地膜铺设机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膜铺设机构;证据11中的点播器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膜上点播器,证据11中的翻土圆片9、覆土滚筒10、环形挡土圈11构成封洞覆土装置,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覆土装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中没公开“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的技术特征。

关于证据12与证据2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的特征,详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4。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领域,本专利属于农业或林业的机械,证据2则是一个作物栽培的辅助物,所涉及的内容与本专利涉及铺设的地膜完全不同,并且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辊和压膜辊。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表明了在地膜种孔中上再覆一层地膜,两者都是为了保墒、提高种子发芽率等效果,证据2公开了双层地膜使用方便快捷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并给出了适于采用机械化作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证据12和证据2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关于证据12、11、2的结合,请求人认为三篇证据公开的内容均与前面所陈述的相同,三篇结合使得公开更为充分。

请求人还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机架、地膜铺设机构、膜上点播器和封洞覆土装置,以上三种组合方式中均使用证据14作为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

此外,请求人表示证据11与证据10基本相同,上面对于证据11的引用也均可视为对证据10的引用。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粘贴剂箱、粘贴剂输送管、涂抹器分别对应于证据13中的压力罐2、传输管4、喷刷头,证据13还公开了喷刷头的具体涂抹工具包括排刷、滚子和喷嘴,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排刷、权利要求3中的滚筒刷和权利要求5中的喷涂头,并且证据13中给出了该喷刷装置用于乳胶、万能胶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两者不是相同领域不具有可比性,证据13为建筑领域中的喷刷装置,并且证据1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到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但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具体阐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因此,本决定审查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关于证据2、12、13

证据2、证据12和证据13均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2、证据12和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属于相同领域的另一份证据公开并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则该另一份证据给出了与前一份证据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相反,如果该另一份证据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也不存在这两份证据可以相结合的任何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请求人使用了多个证据和多种证据组合方式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的一种方式是使用证据12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进一步使用证据12和证据2的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来说,请求人认为证据12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地膜铺设机构、膜上点播器、封洞覆土装置、封洞膜铺设装置及其所包含的封洞膜辊、压膜辊以及它们之间的位置关系,也公开了关于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的特征,并且该特征也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认为证据1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证据2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的特征,且证据2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并给出了适于采用机械化作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中没公开“后面膜辊窄于前面膜辊”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而证据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领域,本专利属于农业或林业的机械,证据2则是一个作物栽培的辅助物,所涉及的内容与本专利所铺设的地膜完全不同,并且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辊和压膜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地膜作物铺膜点播封洞作业机,包括机架、地膜铺设机构、膜上点播器和封洞覆土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膜上点播器与封洞覆土装置之间设有封洞膜铺设装置,该封洞膜铺设装置包含封洞膜辊,封洞膜辊后方设有压膜辊,所述的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

证据12公开了一种双层地膜覆盖栽培方法及其专用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2页和附图1),其中具体公开了该双层地膜覆盖装置由前后两组铺膜装置组成,后面的铺膜装置工作幅宽较前面的为宽,每组铺膜装置由开沟器1、膜辊2、展膜滚3、压膜轮4和覆土器5组成,具体栽培方法是:a. 开沟铺设下层地膜;b. 在下层地膜上播种、种穴封土及膜边覆土;c. 在下层地膜两边开沟,铺设较下层地膜宽的上层地膜以及膜边覆土,上述步骤一次同机完成。

可见,证据12与本专利同属于地膜作物播种技术领域,且均是用于双层膜覆盖的膜上点播作业机械;证据12中的双层地膜覆盖装置必然包括有机架;证据12中的双层地膜覆盖装置包括前后两组铺膜装置,其中前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膜辊2、展膜滚3和压膜轮4组成的整体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膜铺设机构,该膜辊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证据12中的后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膜辊、展膜滚和压膜轮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铺设机构,其中膜辊、压膜轮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辊和封洞膜辊后方的压膜辊;证据12中的后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覆土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覆土装置;此外,由证据12中公开的栽培方法可知,该方法是在铺设下层地膜后,在该下层地膜上进行播种,然后再铺设上层地膜并覆土,且这些步骤是一次同机完成,由此可以推知证据12中的双层地膜覆盖装置必然包含用于在下层地膜上进行播种的点播器,并且该点播器的位置应该在后面一组铺膜装置之前,即证据12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膜上点播器,且证据12中的后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膜辊、展膜滚和压膜轮(其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铺设机构)位于其点播器与后面一组铺膜装置的覆土器之间,这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在膜上点播器与封洞覆土装置之间设有封洞膜铺设装置。

由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洞膜辊窄于地膜铺设机构的地膜辊,而证据12中明确记载了双层地膜覆盖装置的后面一组铺膜装置工作幅宽比前面一组铺膜装置更宽。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2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两个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胶带(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4),其中公开了该胶带是用于在播种后封堵地膜点播孔,该胶带可以粘贴在地膜上以封堵地膜上的一排点播孔,且从其附图3-4中可以看出该胶带1明显比地膜4更窄。

可见,证据2与本专利同属于地膜作物播种技术领域,证据2中的胶带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述封洞膜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封堵地膜点播孔,并且证据2中给出了使胶带比位于其下层的地膜更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中给出的上述启示,很容易想到对证据12中的双层地膜覆盖装置进行改进以使其后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膜辊比前面一组铺膜装置中的膜辊更窄,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本决定中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本案中,请求人仅使用证据13来评述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粘贴剂箱、粘贴剂输送管、涂抹器分别对应于证据13中的压力罐2、传输管4、喷刷头,证据13还公开了喷刷头的具体涂抹工具包括排刷,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排刷,并且证据13中给出了该喷刷装置用于乳胶、万能胶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两者不是相同领域不具有可比性,证据13为建筑领域中的喷刷装置,并且证据1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封洞膜铺设装置设有封洞膜粘膜机构,包含粘贴剂箱和涂抹器,粘贴剂箱和涂抹器之间有粘贴剂输送管”。

证据13公开了一种涂料压力喷刷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5),其中公开了该喷刷装置是用于装饰、装修领域,适用于墙面涂料、油漆、乳胶、万能胶等装饰用流体涂料的涂刷,该喷刷装置包括涂料贮存箱1、压力罐2、加压机构、传输管4、设有导液道5和涂料开闭阀的喷刷头等部件,贮存箱内的涂料经出口由加压机构压入压力罐,当开启喷刷头上的开闭阀时,压力罐内的压力涂料经传输管、导液道至喷刷头上进行涂刷或喷出。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得该地膜作物铺膜点播作业机能够在铺设封洞膜的过程中涂刷粘贴剂,实现了边涂刷粘贴剂边铺膜的技术效果。虽然证据13中记载了该喷刷装置也适用于乳胶、万能胶的涂刷,但是证据13中明确记载了该喷刷装置是用于装饰、装修领域,其适用于墙面涂料、油漆、乳胶、万能胶等装饰用流体涂料的涂刷,与本专利所属的地膜作物播种技术领域相距甚远,并且证据13中也未给出任何关于该喷刷装置可用于地膜作物播种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和证据2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去结合属于装饰、装修领域的证据13以将胶带替换为膜和在膜上涂胶的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证据2和证据1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5均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12、证据2和证据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14339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维持200520143391.9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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