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82
决定日:2009-10-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5132.4
申请日:2008-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清市富隆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富隆电控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沈丽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H01H3/02,H01H3/32,H01H9/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虽然说明书的内容由于笔误存在瑕疵,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整体内容可以理解其含义、结构和要实现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820055132.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申请日为2008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乐清市富隆电器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上海富隆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它包括安装在左边的常用断路器(2)和右边的备用断路器(3),常用断路器(2)上带有左操作手柄(1),备用断路器(3)上带有右操作手柄(4),其特征是所述的常用和备用断路器(2、3)之间还加设异形转盘(7),异形转盘(7)的左、右两端各开有凹糟,所述的左操作手柄(1)和右操作手柄(4)的端部均有凸出的引出轴(18),左操作手柄(1)和右操作手柄(4)上的引出轴(18)分别插入异形转盘(7)的左右凹糟之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中国专利号为200820055132.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号为200620100442.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8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于2009年7月29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所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9日、公开号为FR2795550A1的法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共20页;

附件4: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公开在与本专利有相同领域、相同目的的在先公开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09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4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8月5日收到的,请求人于2009年7月2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8月18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1、2、4、6-8能够明显得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凹糟”的技术特征为“凹槽”,属于笔误造成的错别字,该凹槽为机械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术语,其含义清楚准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异形转盘与对比文件1中的转盘以及左、右摇臂和左右轴状拨杆不仅结构完全不同,而且达到的技术目的以及效果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左右操作手柄没有凸起的引出轴,而本专利的引出轴与异形转盘配合实现双电源的转换,机械部件更少,结构更合理,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9年9月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09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部分内容有异议,但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原件;

请求人同意口头审理结束之后3天内提交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核实章的对比文件2的原件;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当庭都同意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都限定在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范围之内;

合议组当庭示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而不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口头审理结束的当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及骑缝章、公开号为FR2795550A1的法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全文共19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9日。经合议组核实,与请求人于2009年7月29日寄交的对比文件2的内容完全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1月21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属于法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文件,合议组核实后认可附件8的真实性,对其予以采信,且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12月2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1月21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虽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具体意见,且没有提交相应的译文,合议组接受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其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为“异形转盘7的左、右两端各开有凹糟”、“所述的左操作手柄1和右操作手柄4上的引出轴18分别插入异形转盘7的左右凹糟之中”,其中的“凹糟”的描述不清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特征“凹糟”,而“凹糟”的描述不清楚,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由于“凹糟”的含义不清楚,因此缺少上述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针对现有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机构中,受转盘、摆杆、齿轮、滑板等部件的结构限制,尺寸较大的问题,提出一种机构简单、体积小巧、动作可靠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并结合附图1-9对本专利包括异形转盘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而言,附图1-4、6-8清楚地图示出异形转盘7的左右两端具有凹槽。结合说明书中对图6的文字介绍以及图6的图示,可以看出当常用断路器2和备用断路器3处于双分状态时,左右操作手柄1和4的引出轴18分别处于异形转盘7的左右凹槽之中。结合说明书中对图7和8的文字介绍以及图7和8的图示,可以看出当左右操作手柄1和4的引出轴与异形转盘7相互作用使得常用断路器2和备用断路器3分别处于合闸和分闸状态。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中对异形转盘7相关介绍,并结合说明书附图1-4以及6-8的清楚图示,能够清楚无误地确定出说明书中的“凹糟”应为“凹槽”,属于笔误造成的错别字,虽然说明书的内容由于笔误存在瑕疵,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整体内容可以理解其含义、结构和要实现功能,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异形转盘”的相关介绍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图,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糟”应为“凹槽”,进而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公开在与本专利有相同领域、相同目的的在先公开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第4页21行,图1-6):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包含常用和备用断路器2和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左边的常用电路器和右边的备用电路器)以及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包含电机输出轴12、转盘9、左右轴状拨杆8和10、左右摇臂7和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左右操作手柄)、限位轮15、操作机构手柄1和4和支架;限位轮15的横截面由两个不同半径的半圆面组成;左右摇臂7和11的一端分别都开有通槽21,与左右轴状拨杆8和10相配合构成滑动连接,与限位轮15相向的摇臂端面22为平滑圆弧面,与限位轮的较大半径的弧面构成摇臂限位装置。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常用和备用断路器加设的异形转盘的左、右两端各开有凹槽,而对比文件1操作结构中的限位轮由两个不同半径的半圆面组成;2)权利要求1中左操作手柄1和右操作手柄4上的引出轴18分别插入异形转盘7的左右凹槽之中,而对比文件1中左右摇臂7和11的一端分别都开有通槽21,与左右轴状拨杆8和10相配合构成滑动连接,与限位轮15相向的摇臂端面22为平滑圆弧面,与限位轮的较大半径的弧面构成摇臂限位装置。

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受结构限制尺寸较大的技术问题,能够获得装置小型化、运行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导电刷百叶窗转换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6页23-40行,图8-12):耦合体38采取前面的由驱动机构18A上的榫51发生的双向运动方式48,相反,它只能够跟驱动机构18B上的榫51采取单一反向的运动方式49;拨指50只是在驱动机构18B这边做单一的覆盖运动;驱动机构18A的转动带动驱动机构18B转动,进而使驱动机构18B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驱动机构18A的转动不会影响驱动机构18B。

由此可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左右两端具有凹槽的异形转盘、具有引出轴的左右操作手柄的结构和功能相比,对比文件2中的耦合体、驱动机构以及榫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转换开关所应用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也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此外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结构简单,体积小巧、动作可靠的技术问题,能够获得装置小型化、运行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5513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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