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02
决定日:2009-09-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12252.8
申请日:2001-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芜湖市科华新型材料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G01N1/22,G01N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中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的01112252.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3月30日,授权时专利权人是袁建波、陈宇清,后于2008年8月29日变更为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多根采样管[2]、电源线[1]、仪表补偿电缆线[4],在多根采样管中间设有PTC伴热带[3],在多根采样管、PTC伴热带、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外包覆有屏蔽热反射膜[5],在屏蔽热反射膜外设有保温层[6],保温层外设有耐候塑料护套[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采样管的材料采用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聚酰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屏蔽热反射膜为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铝-聚脂膜。”
针对上述专利权,芜湖市科华新型材料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US5499528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19日;
附件2:审定号为CN1007386B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3月28日;
附件3:US4194536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80年3月25日;
附件4:《石油化工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设计手册》(第一篇 设计与计算)的内容提要页、第452-454页的复印件共4页,1994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
附件5:ZL97246395.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
附件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没有公开伴热采用的是PTC伴热带,以及屏蔽热反射膜,附件2或附件4公开了采用PTC伴热带,附件3公开了屏蔽热反射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或相对于附件1、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公开的“铜?聚脂薄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铝?聚脂膜”没有本质区别,属于同位概念的等效替换,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US5499528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19日(下称证据1);
附件8:审定号为CN1007386B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3月28日(下称证据2);
附件9:US4194536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80年3月25日(下称证据3);
附件10:由中国石化出版社于1994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石油化工装置工艺管道安装设计手册》(第一篇 设计与计算)的内容提要页、第452-454页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4);
附件11:ZL97246395.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下称证据5);
附件12:声称是《电线电缆材料技术要求汇编》第136页复印件1页(下称证据6);
附件1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于无效宣告请求日提交的附件1-6作为证据使用,仅使用本次补充提交的证据1至6,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伴热采用的是PTC伴热带,以及屏蔽热反射膜,证据2或证据4公开了采用PTC伴热带,证据3公开了屏蔽热反射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或相对于证据1、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的“铜?聚脂薄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铝?聚脂膜”没有本质区别,属于同位概念的等效替换,证据6第136页的企业标准中公开了“用铝/塑复合带做成电缆之后,铝/聚乙烯外护套之间的剥离强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表明对于从事电线电缆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铝/聚乙烯用于电线电缆领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8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证据1除了未公开本专利中PTC伴热带和屏蔽热反射膜之外,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根采样管、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位置;证据2并未具体描述可将应用于气液输运管线上的PTC电热材料用于多根采样管以及气液输运管线包括本专利限定的多根采样管,也未公开将PTC伴热带与多根采样管相结合且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具体位置特征;证据3公开用于输送液体介质的管道方案,与本专利的作用及输送介质不同,且也未公开电源线、PTC伴热带、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位置,此外证据3中的组件12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不同;证据4虽然介绍了“自限性电伴热带”的应用,但未公开本专利伴热带以外的其他部件,未给出将“自限性电伴热带”运用到本专利所述的“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的说明和教导,并不存在与证据1和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5未公开本专利伴热带以外的其他部件,未给出将“自限性电伴热带”运用到本专利所述的“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的说明和教导,并不存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6同样不存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未公开多根采样管、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位置。因而证据1-6无法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李永杰、蒋兵魁、凌超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戴晓翔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补充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补充证据1: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电工手册》(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12-60页、12-61页、12-62页、12-63页的复印件共4页,在版权页上载明其是1990年8月第2版,1993年6月第17次印刷;
补充证据2: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线电缆手册》第二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18、19、26、27页的复印件共4页,在版权页上载明其是1980年9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补充证据3:由上海电缆研究所行业工作室编辑的《电线电缆材料技术要求汇编》(实用型)的封面页、第136、363、622页的复印件共4页,在其封面页上印有“1993”字样;
补充证据4: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4-12-22发布、1995-10-01实施的GB/T 4989?94号国家标准《热电偶补偿导线》复印件共17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1至4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或者证据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并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也属于公知常识;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6公开,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证据6、补充证据1-4的原件,其中证据6与补充证据3出处相同、使用部分也相同,并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5。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和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认可证据4、证据6、补充证据1-4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4是否是其原件存疑,不认可补充证据3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其不是技术手册,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请求人指出补充证据4是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补充证据3记载的是技术要求,其上载有出版时间、印刷厂等信息,相当于技术手册。
关于证据1、2、3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内容,其中监测装置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该监测装置15是补偿导线,通过前面的热电偶或者是传感器把检测到的例如温度等传到监测仪表,证据1还公开了本专利中的保温层、耐候塑料护套,本专利中的电源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将PTC应用到气体或液体管路中,同样可以解决自控温和防止冷凝的问题;证据3中的组件12能够促进保温隔热性能,同时由于其是一种金属压层膜,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证据3还公开了将多根采样管复合在一起的方案,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证据1、2、3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监测装置15与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不同,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是为复合管外的部件服务的,而证据1中的监测装置15是为管内加热装置16服务的,并且证据1中的加热装置16并未设在聚合物管11中间;证据2中没有涉及到多根采样管,其中的PTC解决的是自控温的问题,而未解决冷凝结露的问题;证据3公开的管是用来输送液体的,而并不是如本专利中是用于输送气体的,并且其中的组件12要与组件13组合才能促进隔热保温性能,铝-聚乙烯膜是否是金属压层膜并不清楚,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并不相同,本专利中是由于有仪表补偿电缆线才需要进行屏蔽的,而证据3中实际上并不涉及需要屏蔽的问题,因而将证据1至3相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1、3、4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4也公开了自限性电伴热带,与本专利中的PTC材料相同,因而,证据1、3、4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为液体输送管,与本专利输送不同的介质。证据4仅介绍了自限性电伴热带本身,并未教导如何运用到本专利中的复合管中,也没有提及解决防冻、防凝的问题,因而,证据1、3、4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且,本专利中的电源线是为气体采样头提供电源的,仪表补偿电缆线是为采样头的传感信息提供信号通道的,证据中均未公开在采样管中设置仪表补偿电缆线,并且由于不涉及屏蔽电磁干扰的必要,因而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并非改进电源线、补偿线或复合管本身的方案,而是提供将它们集成为一体的方案,证据及公知技术中没有任何将其相结合的启示和说明。此外补充证据1-4中也未公开仪表补偿电缆线、屏蔽层。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具有区别且这些区别并非公知技术,因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热塑性聚合物是指中央聚合物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相同;证据3公开了金属共聚物压层膜具体为铜聚脂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各种铝聚脂膜功能类似,补充证据3公开了在电缆传输结构中,铝-聚乙烯膜做外包层是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普遍使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管的三层并非均是热塑性聚合管,其中未公开管是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证据3中的金属共聚物压层膜和铝-聚乙烯膜是否是相同的并不清楚,不认同用铝-聚乙烯膜做外包层是公知常识,同时认为补充证据3的外套与本专利的屏蔽层并不是一个概念。
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所发表的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均为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其中证据1和证据3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3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证据1和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上记载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和3文字部分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热气体含量的测量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及附图1至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装置包括一个气体测量仪器2、管道3和热气体源4,其中管道3为带有多层构造的软管,中央聚合管11主要成分是聚醚醚酮,中央聚合管的外表面13缠绕一层聚合物带14,聚合物带14包含膨胀PTFE层21以及平滑的热塑性聚合物层22,加热装置16用来对中央聚合管进行加热,监测装置15用来对中央聚合管道进行检测和温度控制,加热装置16和监测装置15按纵向方向铺设在复合带上,加热装置16一般是电热线或电阻丝,包含碳电阻,监测装置15用来监测和控制加热装置16对中央聚合管的加热,一般为补偿导线。在加热装置16和监测装置15周围是隔热层17,隔热层17之外是护套18,该护套材料包括聚氯乙稀、FEP、PFA、PTFE、ePTFE、丁腈橡胶、丁基橡胶、聚氨酯或其他类似物。
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一种用于对气体进行监测取样的复合管,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其中证据1中用于采集气体、位于管中央的中央聚合管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采样管,证据1中起到隔热作用的隔热层1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保温层,证据1中的起到保护作用的护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塑料护套,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内容相比,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中是将多根采样管复合在一根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而证据1中只包括一根采样管;(2)本专利起到温控作用的是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PTC伴热带,而证据1中使用的是由电热线或电阻丝构成的加热装置16和对温度进行监控的监测装置15;(3)本专利中还包括电源线和仪表补偿电缆线,证据1中未公开包括电源线、仪器补偿电缆线;(4)本专利中包括以包覆方式存在的屏蔽热反射膜,而证据1中并不包含该结构。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正温度系数(PTC)材料的加热器(带)具有自动限温、补偿加热的特殊性能,已被广泛应用于防冻、防凝结、气液输运管线,这与PTC伴热带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即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中的PTC伴热带;本专利中的电源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证据1中说明监测装置15一般为补偿导线,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的作用相同,同时仪表补偿电缆线也属于公知常识;证据3中公开了多根采样管复合在一根采样复合管中的内容,同时证据3中的组件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并未给出将PTC加热线应用到耐腐采样复合管内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是用来传输数据所用的,而并非证据1中用来监控加热装置16的监测装置15,同时也不认可仪表补偿电缆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不同,同时其中的组件12是与组件13组合使用才达到促进隔热保温性能的,这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不同,同时证据中均未给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方案中的设置方式。
关于上述4点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区别技术特征(1)和(4)已被证据3所公开。证据3(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6至8)公开了一种复合管,用于点对点输送液体介质,并对管内液体温度进行控制或维持,该复合管内复合有多根用于输送液体的管线1,在管线1周围设置有用于加温的电加热线7,在它们外面依次包覆有组件12、保温隔热3、组件13以及保护覆膜5,其中组件12是金属-聚合物层压膜,其可促进保温隔热3的性能。可见,证据3公开的复合管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均属于对管进行温度控制的复合管,虽然证据3公开的该复合管是用于输送液体,但相较于本专利用于输送气体的复合管,其内所输送介质均属于流体且均需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因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3用于输送介质的管线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采样管,在证据3中附图6、7、8中均示出了一根复合管内具有多条管线1的方案,即已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3中由金属聚合物层压膜构成的组件12,一方面起到促进保温隔热3的保温性能,另一方面,由于其组分中包括金属成分,势必对其所包覆的部件起到屏蔽作用,因而基于证据3中组件12的成分构成,其客观上起到了屏蔽保温的作用,这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作用相同,且组件12设置位置也与本专利中屏蔽热反射膜相同,因而证据3已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利用电源线向部件提供电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利用相应的电缆线进行信号传输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均未对电源线以及仪表补偿电缆线的具体作用进行相应说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电源线和仪表补偿电缆线均是为复合管外的部件进行服务的,例如采样头,即利用电源线向管外部件提供电力,利用仪表补偿电缆线对信号进行传输,这些均是上述部件的常规作用,而本专利中仅是将上述两个起到常规作用的常规部件以常规方式设置到复合管线内,以实现省去额外布线的目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正温度系数(PTC)材料制造方法及其应用(参见证据2全文),其中公开了利用正温度系数(PTC)材料可制作具有自动限温的加热器(带),并说明这种加热器(带)具有补偿加热的特殊性能,已被广泛应用到防冻、防凝结、气液输运管线,可克服传统由金属电阻材料作为发热体的电热器其需额外加设电子控制设备才可实现功率自动调节进而使技术复杂、造价高、不便维护的缺陷。由此可见,证据2中已公开了具有自控温特性的PTC加热带,并给出利用该加热带替代传统电阻发热体的电热器应用到气液输送管线而防冻、防凝结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自动限温的PTC加热带应用到复合管中,以替换传统电阻发热体,从而实现对复合管温度进行控制的目的,防止复合管出现凝结,并以此克服技术复杂、造价高、不便维护的缺陷,上述这些问题也恰好是本专利中使用PTC伴热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PTC伴热带设置到包含多根采样管的复合管中以实现对采样管温度进行控制的具体设置方式也是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选择,也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结合证据1至3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结合也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证据并无彼此结合的技术启示这一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证据2与证据3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同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相同,因此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2、3应用到证据1中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并不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为:所说的采样管的材料采用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聚酰胺。
证据1中所公开构成多层构造的软管3的聚合物带14,其包括热塑性聚合物层22,该热塑性聚合物可以是聚丙烯、聚酰胺、聚乙烯,还可以是热塑性含氟聚合物,主要包括FEP。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构成采样管的材料中含有聚丙烯、聚乙烯、聚酰胺以及FEP,其中FEP就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为:所说的屏蔽热反射膜为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铝聚酯膜。
证据3所公开的组件12可以是金属聚合物层压膜,如铜-米拉膜,该铜-米拉膜为铜聚酯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铝-聚酯膜均属于金属聚酯膜,物理性质相近,而且铝-聚乙烯膜以及铝-聚丙烯膜也是常用的封装材料,其性质与金属聚酯膜也相近,因而,在证据3公开了铜-米拉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这些具有相近物理性质的材料来构成屏蔽热反射膜,上述选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至3的结合已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宣告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创造性的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112252.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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