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AF-S608-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沙发(AF-S608-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53
决定日:2009-05-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64513.X
申请日:2007-08-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子鹏
主审员:胡玉连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卢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印制随意性大的企业宣传册类的证据的来源以及是否公开发放或销售,需要相关证据佐证,若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则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予认可。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2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沙发(AF-S608-2)”的第20073006451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15日,专利权人为周子鹏。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 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附件1、附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分别和本专利是基本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被宣告全部无效;附件3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本专利的外观设计整体上与附件3中的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被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附件如下:

附件1:200630115016.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4485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16日;

附件2: 200630104621.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58768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

附件3:200730115990.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0077127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申请日为2007年4月2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1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的沙发扶手和本专利中的是相同的,因此,本专利中的扶手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见设计;附件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了和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附件6-附件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公开了和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附件6-附件21、附件23、附件24中的沙发靠背和座位上均具有横条纹,即沙发靠背和座位上具有横条纹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见设计;使靠背成方格状的竖条纹在本次提交的所有附件中均存在,也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见设计;根据附件5-附件7、附件12、附件20、附件23、附件24的记载,“沙发由两个套件构成,每个套件具有一个扶手,一个套件横向摆设,一个套件纵向摆设,两个组合在一起呈L型构图”也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见设计;本专利和附件5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它们的区别之处都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见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和上述各附件的沙发均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应被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附件如下:

附件4:名为“IT’S HOW YOU LIVE”的宣传手册第25页和第75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5: 200630056703.2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1710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

附件6:时尚家具宣传手册第8页和封面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7:2004年4月16日的现代金报A20版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左右沙发18周年厂庆宣传纸复印件,共2页;

附件9:2009年1月16日下载的关于联邦家居简介的网页的打印件,网址为“http://www.landbond.com/gb/01_aboutUs/01_jianjie.html”,共1页;以及名为“CONCISE简?曰”的宣传手册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 01306249.2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1085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8日;

附件11: 200630105042.8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2746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4日;

附件12:200630016337.8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22609,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

附件13: 200630104009.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585399,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

附件14:200630303423.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00796969,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日;

附件15:200630105497.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58540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

附件16: 200630016119.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0651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7日;

附件17: 200630016327.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2260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

附件18: 200630073510.8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5594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

附件19: 02300078.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9224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

附件20: 200630056705.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617108,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

附件21: 02338039.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8171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2日;

附件22: 01342270.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其授权公告号为CN322869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7日;

附件23:手绘沙发设计稿,设计者陈鹏出具的证明以及陈鹏身份证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4:盖有“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受控文件”红章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资料表”,共13页,其封面页有“2007.3”字样。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3月12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1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或在口审中当庭陈述意见。

2009年3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均委托了代理人出席。双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5、附件20分别相比,均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6-附件13、附件15-附件19、附件21-附件24用来说明沙发座位和靠背上的横条纹、竖条纹的设计、扶手有无和形状、以及沙发的双层结构、L形设置两个套件是本领域中的惯常设计。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5、附件20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所述设计不是本领域中的惯常设计。(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3相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3不相同和不相近似。(3)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3、附件5、附件10-附件22所示的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无异议。(4)附件4为宣传手册第25页和第75页的复印件,请求人认为第75页中记载的“Natuzzi集团诞生于1959年”,以及后文中的“45年后的今天”结合可以推断出该手册的出版时间是2004年。请求人提交了该宣传手册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之后认为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但是,专利权人质疑其真实性,认为附件4不是公开出版物,其是否公开不明确,不认可请求人推定的公开时间。(5)附件6为时尚家具宣传手册复印件第8页和封面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宣传手册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之后认为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但是,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不是公开出版物,公开时间不确定。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该宣传手册的版权信息页,其中显示该附件公开于2006年11月1日。专利权人取走该版权信息页,并表示不需要书面答复期限。(6)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7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之后认为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7)请求人认为附件8的宣传纸上的“左右沙发18周年”结合 “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1986年)可以推断该宣传纸的公开时间为2004年。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宣传纸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之后认为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但是,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认为该宣传纸上的“左右沙发”和“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的关系不确定,不能根据“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推定的该宣传纸的公开时间。(8)附件9为联邦家具的宣传手册及公司简历介绍网页,请求人当庭补交该宣传手册的一页内页作为补充证据,并根据其中记载的“18年来”结合联邦家具公司网站上公开的“广东联邦家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推断该宣传手册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宣传手册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之后认为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但是,专利权人认为该宣传手册不是公开出版物,而且联邦家具集团下的各个子公司成立时间不确定,不能确定“18年来”指的是那家公司,不认可请求人推定的公开时间。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当庭提交的标有“18年来”字样的宣传手册内页属于超期提交的证据,且不属于应考虑的例外情形,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不予采纳。(9)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4。(10)附件23为左右家私员工陈鹏的证明及设计稿,证人未出庭作证,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提出质疑。(11)附件24为左右家私的设计稿,该设计稿为请求方企业内部资料,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提出质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10-附件13、附件15-附件22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且,经合议组核实,所述打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它们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3为200730115990.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3所示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29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8月15日之前),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经合议组核实,所述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

附件4为名为“IT’S HOW YOU LIVE”的宣传手册第25页和第75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审中提交了整本原件。合议组认为,附件4属于企业宣传册,且请求人在口审中说明其自域外获得,故该宣传册的来源以及是否公开发放或销售,需要相关证据佐证,而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予认可。

附件6为时尚家具宣传手册第8页和封面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审当庭补充提交了该宣传手册的版权信息页,并当庭提交了整本原件,其中显示该附件公开于2006年11月1日。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该补充提交的内容属于完善证据的法定形式的证据,属于逾期提交可以接受的证据的例外情形。专利权人当庭取走该补充的版权信息页,并陈述不需要书面答复期。合议组认为,附件6所示的出版物上记载有刊名、日期、刊号、出版发行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属于真实的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7为现代金报A20版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附件7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为2004年4月16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8为左右沙发18周年厂庆宣传纸复印件。合议组认为,附件8属于单张的企业宣传纸,印制的随意性较大,该宣传纸的来源以及是否公开发放或销售,需要相关证据佐证,而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且,该宣传纸上的“左右沙发”是否是指请求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不能确定,无法依据请求人的成立时间推定该宣传纸的公开时间,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不予认可。

附件9为联邦家具的宣传手册及公司简历介绍网页,请求人当庭补交该宣传手册的一页内页作为补充证据,并当庭提交了宣传册原件,并根据所述内页中记载的“18年来”结合联邦家具公司网站上公开的“广东联邦家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推断该宣传手册的公开时间为2002年。口审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请求人当庭提交作为补充证据的宣传手册的内页,提交时间超过了1个月的期限,且不属于逾期提交应该考虑的例外情形,因此,不予采纳。综上,合议组认为,附件9所示企业宣传手册的来源以及是否公开发放或销售,需要相关证据佐证,而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且,该宣传手册的公开时间也无法确定,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同时,附件9所示网页仅为单张打印件,在未经任何形式确认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不能被认定。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4,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4不予考虑。

附件23为左右家私员工陈鹏的证明及设计稿。证人未出庭质证,且证人为请求方公司员工,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因此,合议组对该附件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附件24为左右家私的设计稿。合议组认为,该设计稿为请求方企业内部资料,其内加盖有“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受控文件”的签章,因此,其不是公开的出版物,不予采纳。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包括套件1主视图、套件1后视图、套件1左视图、套件1右视图、套件1俯视图、套件1立体图、套件2主视图、套件2后视图、套件2左视图、套件2右视图、套件2俯视图、套件2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了套件1、2仰视图为不常见部分,省略套件1、2仰视图。所示沙发包括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双层结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若干条横纹,套件1和套件2靠背和座位上有竖条纹,使得座位和靠背呈方格状,套件1和套件2各具有一个扶手,两个扶手形状一样,均呈弧形向沙发外侧延伸;并且一个套件横向摆设,一个套件纵向摆设,两个组合在一起呈L型构图。(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5中示出了沙发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1包括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单层结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上有基本均匀设置的横纹,套件2靠背和座位上有一条竖条纹,使得座位和靠背呈格状,套件1和套件2各具有一个扶手,套件1上的扶手为细长圆筒形,中间镂空,套件2上的扶手为扁平形,且向沙发内侧延伸;并且一个套件横向摆设,一个套件纵向摆设,两个组合在一起呈L型构图。(详见在先设计1的附图)

附件20中示出了沙发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在先设计2中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单层结构,套件1一侧有扶手,扶手为细长扁平形,中间镂空,套件1在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一条横条纹,套件2也在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一条横条纹,套件1和套件2靠背和座位上有竖条纹,使得座位和靠背呈方格状,并且一个套件横向摆设,一个套件纵向摆设,两个组合在一起呈L型构图。(详见在先设计2的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均为沙发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均包括: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和套件2均具有扶手,且套件1和套件2的L形摆设方式也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的沙发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双层结构,在先设计1中为单层结构;本专利的座位为方形,在先设计1中为楔形;本专利在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若干条横纹,在先设计1中没有;本专利的两个扶手形状相同,而在先设计1中两个扶手形状不同,且本专利中的扶手形状和在先设计1中的两个扶手的形状均不相同。合议组认为:两者虽然都具有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和套件2都具有一个扶手,且套件1和套件2的L形摆设方式相同,但是它们在座位和靠背结构、座位的形状、以及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的横纹、扶手形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对沙发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请求人欲通过附件1、附件2、附件6、附件7、附件10-附件13、附件15-附件19、附件21、附件22等证明沙发座位和靠背上的横条纹设计、扶手形状和双层结构是沙发设计中惯常设计手段,但合议组认为,不同的层数结构、扶手形状和横条纹设计的组合会得出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它们是惯常设计。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均包括: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具有扶手,且套件1和套件2的L形摆设方式也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的沙发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双层结构,在先设计2中为单层结构;本专利在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若干条横纹,在先设计2中只有一条横条纹;本专利的套件2具有扶手,在先设计2中没有;本专利中套件1的扶手形状和在先设计2中的不同。合议组认为:两者虽然都具有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具有扶手,且套件1和套件2的L形摆设方式相同,但是它们在座位和靠背结构、以及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的横纹数量、套件2上扶手的有无、套件1的扶手形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这些差别对沙发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请求人欲通过附件1、附件2、附件6、附件7、附件10-附件13、附件15-附件19、附件21、附件22证明沙发座位和靠背上的横条纹设计、扶手有无、形状和双层结构是沙发设计中惯常设计手段,但合议组认为,不同的层数结构、扶手有无和形状及横条纹设计的组合会得出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它们是惯常设计。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所以,请求人以附件5、附件20以及附件1、附件2、附件6、附件7、附件10-附件13、附件15-附件19、附件21、附件22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4.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

本专利包括套件1主视图、套件1后视图、套件1左视图、套件1右视图、套件1俯视图、套件1立体图、套件2主视图、套件2后视图、套件2左视图、套件2右视图、套件2俯视图、套件2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了套件1、2仰视图为不常见部分,省略套件1、2仰视图。所示沙发包括套件1和套件2,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双层结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若干条横纹,套件1和套件2靠背和座位上有竖条纹,使得座位和靠背呈方格状,套件1和套件2各具有一个扶手,两个扶手形状一样,均呈弧形向沙发外侧延伸;并且一个套件横向摆设,一个套件纵向摆设,两个组合在一起呈L型构图。(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3中示出了沙发(下称在先设计3)。在先设计3中包括套件1、套件2、套件3,其中套件1为三人沙发、套件2为两人沙发和套件3为单人沙发,且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单层结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上有基本均匀设置的横纹,套件2靠背和座位上有一条竖条纹,使得座位和靠背呈格状,套件1和套件2各具有两个扶手,扶手为扁平形,且向沙发内侧延伸。套件3上没有扶手。(详见在先设计3的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3均为沙发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较,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的沙发的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均为双层结构,在先设计3中为单层结构;本专利在套件1和套件2的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有若干条横纹,在先设计3中只有一条;本专利的套件1、套件2 各具有一个扶手,而在先设计3中两个套件各具有两个扶手,且本专利中的扶手形状和在先设计3中的扶手形状不相同;本专利为躺椅和坐椅的套件组合,在先设计3为三人沙发、两人沙发和单人沙发的套件组合。合议组认为:两者虽然都具有套件1和套件2,但是它们在座位和靠背结构、以及座位和靠背的结合处的横纹数量、扶手数量和形状以及套件组合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这些差别对沙发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且不能认定本专利采用的上述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所以,请求人以附件3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3006451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套件1主视图 套件1后视图 套件1左视图

  

套件1右视图 套件1俯视图 套件1立体图

 

套件2主视图 套件2后视图

  

套件2左视图 套件2右视图 套件2俯视图

 

套件2立体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

 

俯视图 件1立体图



件2立体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在先设计1



俯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在先设计2



 

使用状态参考图 套件1俯视图

 

套件1后视图 套件1主视图

 

套件1左视图 套件2俯视图

 

套件2后视图 套件2主视图

  

套件2左视图 套件3俯视图 套件3后视图

 

套件3主视图 套件3左视图



在先设计3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