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73
决定日:2009-04-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5515.X
申请日:2004-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永江
授权公告日:2006-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04B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所述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1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420105515.x、名称为“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主要由活塞式压缩机(5)、冷却器(6)、气动阀门、分离器(15)和压力传感器(18)、单向阀(19)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 活塞式压缩机(5)为四列多级压缩、M型结构,其各气缸(8)(9)(10)(11)通过管件连通,冷却器(6)、分离器(15)串联在各气缸的排气管路上, 连接各气缸所形成的进排气管路并联有排污管路和卸压管路, 压力传感器(18)、单向阀(19)依次串接在上述活塞式压缩机气缸排气管路的终端, 气动阀门分别设置在活塞式压缩机气缸的进气管路、排气管路及上述排污管路和卸压管路上, 上述装置和构件均安装在底撬(1)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活塞式压缩机(5)的运动机构为带有十字头的曲柄连杆机构(7),曲轴为四拐曲轴,四个曲拐分为两组,每个组的两个曲拐互成180°,两组曲拐之间互成90°。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活塞式压缩机(5)的低压气缸采用双作用气缸,高压气缸采用盖侧作用而轴侧通本级排气的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活塞式压缩机(5)的机身为整体钢板焊接机身。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冷却器(6)为风冷式冷却器,冷却器的风扇为双速电机驱动。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气动阀门为先导电磁阀控制的气动阀门,各气动阀门的开启或关闭采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其特征在于还配置有隔声罩(22),隔声罩与底撬(1)组合成一体。”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陈永江(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8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290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1年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464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3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6日,共12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260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2年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共5页; 证据4:《压缩机技术》1999年第3期复印件,1999年6月22日出版,包括封面、版权页及第29-41、44-48页,共20页; 证据5: 《压缩机技术》1999年第6期复印件,1999年12月22日出版,包括封面、版权页及第40-58页,共21页; 证据6:《活塞式压缩机设计》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1974年5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包括封面、封里、版权页及第2、615、619页,共6页; 证据7:《??化工、动力、制冷??容积式压缩机技术手册》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封里、版权页及第171、242、252-253页,共7页; 证据8:《活塞式压缩机》的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1985年12月北京第三次印刷,包括封面、封里、版权页及第180页,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撬装)底座、PLC控制盘、洗涤罐、对称平衡型压缩机、液气分离器、隔音棚、消音器、风冷冷却器,证据2中公开了活塞式压缩机、压力传感器、气动阀门、单向阀、冷却器、可编程控制器,连接各气缸所形成的进排气管路并联有卸压旁通管路,压力传感器和单向阀均串联在管路上,证据1和2中公开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在于:第一,压缩机为四列多级压缩,M型结构,第二,排气管路上并联有排污管路。第二个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第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而证据6、7、4都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曲轴所用方案属于最大众化的方案,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证据7中公开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证据4公开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5中分别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5中公开。所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然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不同点在于:(1)技术主题不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母站压缩机,而证据2公开的是子站压缩机,(2)本专利压缩机为“四列多级压缩、M型结构”,(3)本专利中的四个气缸为串联形式,而证据2中的气缸为两个,且为并联和串联的混合联接形式,(4)本专利“冷却器、分离器串联在各气缸的排气管路上”,即先冷却器后分离器,是为实现母站压缩机平稳、节能目的而设计,而证据2中连接在气缸的排气管路上的冷却器之后没有分离器,(5)本专利“连接各气缸所形成的进排气管路并联有排污管和卸压管路”,而证据2只有旁通管路,排污管和卸压管路与旁通管路的作用和功能都不相同,且连接关系也不相同,(6)本专利“压力传感器、单向阀依次串接在上述活塞式压缩机气缸排气管路的终端”,而证据2的压力传感器设置在压缩机的主进气管路上,(7)本专利“气动阀门分别设置在活塞式压缩机气缸的进气管路、排气管路及上述排污管路和卸压管路上,而证据2没有卸压管路,(8)本专利“上述装置和构件均安装在底撬上”,而证据2的压缩机并非撬装结构。证据1中公开的压缩机组成部分及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上述不同的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和2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母站压缩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当庭没有提交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证据1、2、3的结合再加上公知技术来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4、6、7来评价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4.3.1的规定,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 (5)合议组当庭转送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给请求人,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告知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0日收到请求人针对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作出的答复意见。请求人针对此作出的答复意见的内容与请求人在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发表的意见基本相同,即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各种技术都已经在证据1-3种公开使用过,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合议组不再将请求人的该答复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8都属于公开出版物,其中证据1-3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其区别仅仅在于“压缩机为四列多级压缩”,而该区别是公知的。
经过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撬装风冷对称平衡型压缩机组,其中具体公开了(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3):一个制作一体的底座1,在其上安装隔音棚9,在隔音棚9的两端设计安装消声器10,在隔音棚内顺序安装电动机4、联轴器6、压缩机7、冷却器11、洗涤罐3、液气分离器8、PLC控制盘2、管线系统5等。
证据2公开了一种节能型天然气汽车加气子站压缩机,主要由活塞式压缩机、压力传感器5、气动阀门、单向阀9、冷却器7组合而成,其中压力传感器5设置在压缩机的主进气管路上,连接活塞式压缩机气缸3、4的管路至少并联有两条旁通管路,其中一条旁通管路12的一端与主进气管路连接,另一端与主排气管路连接,其余旁通管路的一端均与主进气管路连接,另一端分别与活塞式压缩机气缸3、4的进气口连接,单向阀9串接在上述活塞式压缩机气缸排气管路的终端,并与连接于主进气管路和主排气管路的旁通管路12并联,冷却器7连接在活塞式压缩机气缸的排气管路上,气动阀门分别设置在活塞式压缩机气缸的进气管路、排气管路及旁通管路上,其中活塞式压缩机为两列、两气缸的压缩机,所述旁通管路是在进气压力大于等于一定压力(如20Mpa)时,压缩机不起动,从拖车储气装置来的天然气通过旁通管路12,从进气端直接通向排气口,实现直充(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4)。
证据3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分离器,由重力分离器1、过滤分离器2和管汇所组成,重力分离器1与进气管3相连,其上端出气口通过连接管4与过滤分离器2相连,过滤分离器2的出气口与排气管5相连,重力分离器1和过滤分离器2还分别与排污管6相连,在排污管6上还设置排污阀7(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第5-9行,附图1-2)。
根据证据1、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看出,即使将证据1-3的内容简单地叠加,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还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活塞式压缩机采用四列多级压缩、M型结构,(2)本专利采用的是冷却器、分离器串联在各气缸的排气管路上,(3)本专利连接各气缸所形成的进排气管路并联有排污管路和卸压管路,证据2中虽然并联有旁通管路,但是该旁通管路的作用是在进气压力适当时实现天然气的直充而不起动压缩机,而本专利中是排气压力达到规定压力需要停机时,开启卸压管路,因此,证据2的旁通管路与本专利的卸压管路的作用不同,(4)本专利压力传感器、单向阀依次串接在活塞式压缩机气缸排气管路的终端。
虽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在证据4第34页第2栏第29行被公开,压力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需要放置在需要的位置上,但是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2)、(3)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3中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由于具有并联排污管路和卸压管路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便在整体上构成了与证据1-2公开的加气站布置方式不同的布置方式,并且达到了这样的技术效果:压缩后的天然气更纯净,满足各个管路正常工作和排污的要求,排污管路中的天然气还可以重新进入进气管路,而且根据排气压力开启卸压,满足压缩机正常工作与停机的要求。因此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在整体上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10551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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