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自动翻盖的垃圾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09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4274.5
申请日:2004-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利春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土根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B65F1/16 B65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技术特征就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能自动翻盖的垃圾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200420114274.5,专利权人为王土根。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包括一桶体(1),其上联接一可翻动的桶盖(2);所述桶体(1)上设置有一机械传动装置(3)和一与之相联接的驱动电路(4);所述机械传动装置(3)与所述桶盖(1)相联接,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所述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5)是由太阳能电池板接收板(DC1)串联二极管(D5)后与充电电池(DC2)并联组成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5)还联接一稳压电路(6);所述稳压电路(6)包括,太阳能电池(5)的正极经二极管(D4)、电容(C12)组成的滤波电路后接入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入端;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出端接入由电阻(R26)、电容(C13)、(C14)、(C15)组成的滤波器后输出稳定直流低压。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4)包括红外发射电路(7)、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微处理器(9)及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所述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是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微处理器 (9)输出脉冲信号输入到红外发射电路(7)驱动红外发射管发出红外信号,所发信号由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接收并放大,再接入微处理器(9)进行处理后输出正反转控制信号,由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将该信号转换成电机的正负电压,使得电机正反转,进而驱动机械传动装置(3)动作。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是由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三级放大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韩利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0321722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8日;
附件2:专利号为0225962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
附件3:专利号为20042004521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0日;
附件4: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附件1单独或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技术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太阳能电池仅仅是提供电能的目的,因此不是本专利的创新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太阳能电池(5),与本专利主题是不一致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要求进一步保护太阳能电池15,但太阳能电池是很普及的一项技术,应用非常广泛,在附件3中就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盒,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太阳能电池(5),与本专利主题是不一致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很普及的一项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驱动电路(4),与本专利主题是不一致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5保护的是驱动电路(4)中的红外接收放大电路,与本专利主题是不一致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本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过了指定期限,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不予接受。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的驱动电路(4)与传动装置(3)的连接关系、驱动电路的电源输入端和太阳能电池的输出端的连接关系、太阳能电池置于所述桶体或桶盖的位置不清楚、前序部分都是与驱动电路没有关联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垃圾桶,而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是电池,并且电池是如何并联,如何安装的均没有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垃圾桶,而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是对具体的电路的描述,而且电路的配装和安装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是垃圾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驱动电路(4)以及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的描述,因此与其主题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附件2不作为主要的对比文件使用,其中附件2是附件1的补强证据,属于公知常识证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作为证据的附件1、附件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1、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附件2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自动翻盖的垃圾桶,其包括一桶体(1),桶体(1)上联接一可翻动的桶盖(2),桶体(1)上设置有一机械传动装置(3)和一与机械传动装置相联接的驱动电路(4);所述机械传动装置(3)与所述桶盖(2)相联接,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上,因此权利要求1说明了垃圾桶的整体结构,并且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都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清楚的写明了机械传动装置(3)和驱动电路(4) 相联接的,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并且机械传动装置(3)和驱动电路(4)、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与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的具体连接方式是所属技术领域所公知的;2)权利要求1记载了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也是能够完全知道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上的,其可以在桶体(1)或桶盖(2)的表面接收到阳光的任何位置;3)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了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垃圾桶的主题名称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垃圾桶一般都包括桶体、桶盖、机械传动装置,驱动电路以及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特征部分写明了本专利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所述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所述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因此本专利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记载非常清楚,是相互关联的。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垃圾桶所包含的太阳能电池的结构进一步限定,并具体限定了:“太阳能电池(5)是由太阳能电池板接收板(DC1)串联二极管(D5)后与充电电池(DC2)并联组成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一致的,并且通过并联组成方式将太阳能电池板接收板(DC1)与充电电池(DC2)连接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垃圾桶所包含的太阳能电池所连接的稳压电路(6)的具体结构的进一步限定:“稳压电路(6)包括,太阳能电池(5)的正极经二极管(D4)、电容(C12)组成的滤波电路后接入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入端;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出端接入由电阻(R26)、电容(C13)、(C14)、(C15)组成的滤波器后输出稳定直流低压”,并且稳压电路所包括的二极管、电容、电阻及稳压器等连接关系都进行了具体描述,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一致的,并且其稳压电路的结构和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2、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2、3所要求保护的垃圾桶所包含的驱动电路(4)的结构进一步限定,并具体限定了:“所述驱动电路(4)包括红外发射电路(7)、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微处理器(9)及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所述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是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微处理器 (9)输出脉冲信号输入到红外发射电路(7)驱动红外发射管发出红外信号,所发信号由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接收并放大,再接入微处理器(9)进行处理后输出正反转控制信号,由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将该信号转换成电机的正负电压,使得电机正反转,进而驱动机械传动装置(3)动作”,因此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一致的,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驱动电路(4)的结构描述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垃圾桶所包含的驱动电路(4)中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的结构进一步限定,并具体限定了:“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是由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三级放大电路”,因此权利要求5的主题名称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一致的,而且清楚的限定了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的结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自动翻盖的垃极桶,包括:
桶体(1),其上联接一可翻动的桶盖(2);
述桶体(1)上设置有一机械传动装置(3)和一与之相联接的驱动电路(4);
所述机械传动装置(3)与所述桶盖(1)相联接;
所述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所述太阳能电池(5)设置于所述桶体(1)或桶盖 (2)的表面。
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一种智能型自动翻盖垃圾桶,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详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8行-最后1行、图1-3、说明书第5页第17-22行):智能型自动翻盖垃圾桶,包括上方开口的桶体1,套设于桶体1开口上的盖座,封盖于盖座上的活动盖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控制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电路)和驱动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械传动装置)置于盖座内,驱动装置包括电机5和减速齿轮6a、6b、6c、5d、6e、6f(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b),活动盖3与减速齿轮6f之间由非齿轮传动机构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c);控制电路包括正向、反向驱动电路,正向、反向驱动电路还包括交、直流供电电路,通过开关K转换。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对比可知,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d,附件1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电路(4)的控制电路的电源输入端接的交、直流供电电路的输出端,也就是附件1公开了驱动电路与电源连接的连接关系,因为附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驱动电路可以和电源进行连接,而将太阳能电池作为电源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将附件1的电源替换成太阳能电池,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技术特征“驱动电路(4)的电源输入端接的是太阳能电池(5)的输出端”,而且太阳能电池为了接收太阳的光能,一般都设置于装置的表面。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太阳能电池(5)是由太阳能电池板接收板(DC1)串联二极管(D5)后与充电电池(DC2)并联组成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太阳能电池(5)具体结构的进一步限定,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电路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附件1中获得任何技术启示,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太阳能电池(5)还联接一稳压电路(6);所述稳压电路(6)包括,太阳能电池(5)的正极经二极管(D4)、电容(C12)组成的滤波电路后接入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入端;三端稳压器(IC1)的输出端接入由电阻(R26)、电容(C13)、(C14)、(C15)组成的滤波器后输出稳定直流低压”。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太阳能电池(5)具体结构的进一步限定,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电路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附件1中获得任何技术启示,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4页给出了技术启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4页描述了发射驱动电路、接收电路、信号处理电路和微处理器电路,而没有描述权利要求3中涉及的稳压电路,因此不能认为附件1第4页给出了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驱动电路(4)包括红外发射电路(7)、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微处理器(9)及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所述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是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微处理器 (9)输出脉冲信号输入到红外发射电路(7)驱动红外发射管发出红外信号,所发信号由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接收并放大,再接入微处理器(9)进行处理后输出正反转控制信号,由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10)将该信号转换成电机的正负电压,使得电机正反转,进而驱动机械传动装置(3)动作”。附件1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详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5段):控制电路包括发射驱动电路、接收电路、信号处理电路、微处理器电路、正向反向驱动电路,发射驱动电路输出的编码信号经通过发射驱动电路,驱动发射管L1向空间定时发射红外光信号,当发射管L1发射的红外光信号被空间物体如人体发射至接收管L2,接收电路的接收管L2将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由电容C4送到信号处理电路的放大电路放大后由整形电路整形后再送至微处理器U1的9号脚,经微处理器U1的内部处理至正向驱动电路,随后延迟3秒,至反向驱动电路,正向驱动电路用于开盖动作,反向驱动电路用于关盖动作,正向、反向驱动电路通过电机正向转动将活动盖3打开,通过电机反向转动将活动盖关闭。其中附件1的“发射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红外发射电路”;“接收电路”、“信号处理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红外接收放大电路”,“微处理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微处理器”;“正向、反向转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电机正反转驱动电路”。权利要求4中附加技术特征与附加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中的红外接收放大电路(8)是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对红外信号进行接收放大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红外接收放大电路(10)是由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三级放大电路。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三极管组成的微信号放大电路对红外信号进行接收放大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11427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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